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2014年11月26日湖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 頒布單位: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頒布時間:2014.11.26
  • 實施時間:2014.11.26
(2014年11月26日湖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於2014年11月26日經湖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4年11月26日
湖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決定:
一、對《湖南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等7部地方性法規進行修改
1、將《湖南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五十四條修改為:“消費者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投訴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當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於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處理並告知消費者。”
將《湖南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五十六條改為兩條:
第五十六條:“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一)銷售的商品摻雜、摻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或者將殘次品、等外品等瑕疵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二)銷售的商品是國家明令淘汰,或者過期、失效、變質、受污染的;
“(三)銷售的商品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產地、企業名稱或者地址,或者偽造、冒用認證等質量標誌,或者將組裝產品冒充原裝產品、非進口商品冒充進口商品的;
“(四)銷售的商品應當檢驗、檢疫而未經檢驗、檢疫,或者經檢驗、檢疫不合格,或者偽造檢驗、檢疫結果的;
“(五)以虛假的廣告、商品說明、商品標準、實物樣品、現場演示等方式誘導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
第五十七條:“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
“(一)採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使銷售的商品數量短少的;
“(二)使用假冒或者不合格材料和用品提供服務的;
“(三)價外加價、收取未予標明的價款、費用,或者採取虛假的、使人誤解的標價形式或者價格手段欺騙消費者的;
“(四)修理、加工中偷工減料,故意損壞零部件,偷換或者更換不需要更換的零部件,謊報用工用料的;
“(五)以其他手段欺詐消費者的。
“強迫、變相強迫消費者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由公安機關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2、將《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第五條第二款修改為:“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或者屬於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等特殊情況,不適宜進行招標的項目,以及由村組能夠自行建設、生產的小型涉農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不進行招標。”
將第十一條修改為:“本辦法第六條至第十條規定招標範圍內的各類工程建設項目,必須進行招標的規模標準按照國家的規定執行。”
將第二十一條修改為:“工程建設項目施工和監理招標時,投標人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配備相應的項目負責人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
將第三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評標委員會應當在開標後十日內提出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中標候選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和推薦候選人名單之日起,在指定的媒介上對推薦的中標候選人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三個工作日。招標人應當在公示期滿之日起十日內確定中標人。”
3、將《湖南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二條修改為:“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統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有關法律、法規對消防、道路交通、鐵路交通、水上交通、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與輻射安全、特種設備安全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將第十四條修改為:“從業人員超過一百人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設定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按照不低於從業人員千分之三的比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一百人以下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也可以委託具有資質的安全生產中介服務機構或者註冊安全工程師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
將第二十六條修改為:“礦山、金屬冶煉、道路運輸、建築施工單位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
“(二)按照不低於從業人員百分之一的比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井工礦山企業從業人員不足五百人的,應當至少配備五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三)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具備法定資質的安全生產培訓機構進行培訓,並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考核合格後方可任職;
“(四)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
“(五)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繳納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或者購買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六)依法進行安全評價,並將安全評價結果報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備案。”
將第五十三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破、大型設備或者構件吊裝、建設工程拆除等危險作業,未安排專人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的,責令立即停止作業並限期改正,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將第五十五條修改為:“國有企業及其由行政機關任命的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給予處罰、處分:
“(一)對存在的重大事故隱患未採取有效措施的;
“(二)違章指揮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三)製造、銷售、使用國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國家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或者產品的;
“(四)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產經營,拒不執行有關部門整改指令的;
“(五)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不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或者未按照規定審批、驗收,擅自組織施工和生產的;
“(六)對生產安全事故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的;
“(七)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後不及時組織搶救或者逃匿的;
“(八)其他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
4、將《湖南省酒類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二款中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修改為“商務”;刪去第五條第(二)項、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中的“衛生許可證和”;刪去第十三條中的“衛生許可證、”。
5、將《湖南省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五條第一款、第七條第二款、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中的“商務主管部門”和第七條第二款、第三款中的“商務、畜牧獸醫”以及第十八條第二款中的“省商務部門”統一修改為“生豬屠宰監督管理部門”;將第六條、第八條中的“商務主管部門會同畜牧獸醫、”統一修改為“生豬屠宰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將第二十八條中的“商務、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修改為“生豬屠宰監督管理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刪去第五條第二款中的“畜牧獸醫、”和第十八條第一款中的“和商務主管部門”。
6、將《湖南省土地監察條例》第二十一條中的“逾期不拆除的,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批准決定予以強制拆除,其拆除費用由當事人承擔”修改為“當事人對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土地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7、將《湖南省散居少數民族工作條例》第四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中的“地區”刪去;將第十條第一款中的“第七章”刪去;刪去第十六條第一款;將第十一條修改為:“財稅體制改革後涉及民族鄉或者少數民族公民的後續扶持措施,由省人民政府研究確定。”
上述法規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後重新公布。
二、廢止《湖南省通信條例》(1998年1月7日湖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根據2004年7月30日湖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湖南省通信條例〉的決定》修正)。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規(類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