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關於廢止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八、《山西省焦化產業管理條例》(2005年7月29日山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關於廢止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 頒布單位: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頒布時間:2014.11.28
  • 實施時間:2014.11.28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已由山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於2014年11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4年11月28日
山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決定,廢止下列地方性法規:
一、《山西省市縣區人民代表大會組織通則》(1986年5月16日山西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根據1987年5月15日山西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於修改〈山西省市縣區人民代表大會組織通則(試行)〉的決定》修正,根據1995年5月18日山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關於修改〈山西省市縣區人民代表大會組織通則〉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二、《山西省工業勞動衛生管理條例》(1990年5月9日山西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三、《山西省保護公民舉報權利的規定》(1991年9月19日山西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四、《山西省個體經營戶和私營企業管理條例》(1994年11月26日山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根據1998年9月29日山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關於修改《山西省個體經營戶和私營企業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0年11月26日山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五、《山西省實施辦法》(1995年7月20日山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根據1997年9月28日山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於修改《山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辦法》的決定修正)
六、《山西省行政性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1995年11月25日山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根據1997年7月30日山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於修改《山西省行政性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的決定修正)
七、《山西省預算外資金管理條例》(1997年7月30日山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八、《山西省焦化產業管理條例》(2005年7月29日山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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