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同委員和人民代表的聯繫制度》等8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為維護國家法制統一,形成並不斷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2010年6月11日黑龍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經過審議,決定對“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同委員和人民代表的聯繫制度”等8部地方性法規予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關於廢止《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同委員和人民代表的聯繫制度》等8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 通過時間:2010年6月11日
  • 會議名稱:黑龍江省十一屆十七次人大常委會
  • 內容:決定對以下法規予以廢止
基本信息,詳細信息,

基本信息

(2010年6月11日黑龍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按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要求,為維護國家法制統一,形成並不斷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現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規進行了集中清理。黑龍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經過審議,決定對“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同委員和人民代表的聯繫制度(1980年4月28日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等8部地方性法規予以廢止。

詳細信息

一、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同委員和人民代表的聯繫制度(1980年4月28日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二、黑龍江省發展和保護郵電通信條例(1990年2月24日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三、黑龍江省追究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違法辦案責任的規定(1996年4月26日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四、黑龍江省依法治省方案(1996年7月6日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五、黑龍江省食品衛生管理條例(1996年11月3日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六、黑龍江省養路費徵收管理條例(1997年12月16日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七、黑龍江省公證條例(1999年4月15日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八、黑龍江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司法機關辦理案件的規定(2003年8月15日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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