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信息,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責任制度,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四章 環境衛生管理,第五章 法律責任,第六章 附則,審議意見,修改匯報,審議報告,修改決定,第三次修正決定,第四次修正決定,
條例信息
(2007年10月12日黑龍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1年12月8日黑龍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黑龍江省野生動物保護條例>等12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6年12月16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和修改<黑龍江省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44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8年4月26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和修改〈黑龍江省統計監督處罰條例〉等72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正根據2018年6月28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和修改<黑龍江省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等63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維護公共環境秩序和衛生,保障城市道路清潔暢通,創造整潔、優美、文明的城市環境,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規劃區內和其他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區內,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省行政區域內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監督管理工作,並組織實施本條例。
市(行署)、縣(市、區)人民政府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實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市容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所需資金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城市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和運營,建立並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的機制。
第五條 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城市環境衛生專項規劃,經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技術鑑定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第六條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處理和建築垃圾處置等直接關係公共利益項目經營的市場準入,以及利用城市公共空間設定戶外廣告等經營的項目,實行特許經營制度。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取得經營許可證後方可從事特許經營活動。
第七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的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市容和環境衛生意識。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享受良好的城市市容和衛生環境的權利,同時負有維護市容整潔、保持環境衛生的義務,對破壞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行為有權制止和舉報。
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公開舉報電話,及時調查、處理違反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的行為。
第八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環境衛生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推廣,套用先進的科學技術裝備及手段,改善環境衛生作業條件,實施垃圾分類收集和處理,推動垃圾無害化、資源化、減量化,逐步實現資源的有效和循環利用。
第二章 責任制度
第九條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行責任區制度,具體劃分如下:
(一)主、次幹道、橋樑、公共廣場、人行過街天橋或者地下通道等城市公共區域,由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業單位負責。
(二)街巷、居民住宅區,由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組織專人負責。居民住宅區實行物業管理的,由物業服務單位負責。
(三)部隊、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自用自管的房屋、場地,由本單位負責。
(四)機場、車站、碼頭、停車場、公車始末站點、集貿市場、展銷場館、文化、體育、娛樂、遊覽等公眾聚集場所,由管理單位負責。
(五)獨立的科技園區、經濟開發區、工業園區、風景名勝區和公共綠地,由管理單位負責。
(六)公共水域及岸線,由使用單位或者管理單位負責。
(七)穿過城區的鐵路、公路、隧道,由管理單位負責。
(八)建設工程現場,未開工的,由建設單位負責;已開工的,由施工單位負責;已竣工交付使用的,由管理單位負責。
(九)建築物、構築物以及其他設施、場所,由其所有權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負責。
第十條 道路、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場所的所有權人、使用人、管理人之間約定有關責任的,按照約定內容確定責任人。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不明確的,由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確定並予以書面告知。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可以將責任區內的具體工作委託有關專業單位或者他人有償承擔。
第十一條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責任要求:
(一)保持市容整潔,無亂設攤、亂搭建、亂吊掛、亂堆放等行為。
(二)保持環境衛生整潔,無暴露垃圾、糞便、污水、污跡、渣土。
(三)保持環境衛生等設施整潔、完好。
第十二條 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城市容貌標準和城市環境衛生質量標準、規範,對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並依法出示證件。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三條 建築物、構築物容貌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保持整潔、完好、美觀,並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主要街道兩側建築物陽台和門窗外,不得吊掛、擺放影響觀瞻的物品。
第十四條 新建、改建建築物,應當按照設計標準統一設定陽台、護欄、設備托架等設施;原有建築物設定的陽台、護欄、設備托架等設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的,應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的統一要求,逐步改裝或者拆除。
主要街道兩側建築物進行門窗改建、外部裝修或者封閉陽台的,應當經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併到有關部門辦理審批手續後,方可組織施工。
第十五條 道路設施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車行道和人行道路面平整,道路無障礙設施及路邊石完好。
(二)立交橋、人行過街天橋和地下通道設施完好。
(三)依附道路設定的交通、電信、郵政、電力、消防、供水、排水、燃氣、熱力、環境衛生、公安交通、人防、園林、道路指示牌等各類設施,應當符合有關設定規範並保持完好、整潔。
前款道路設施出現損毀、移位或者丟失的,有關責任人應當及時維修、更換、清洗或者油飾。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道路兩側、人行過街天橋和地下通道及廣場周邊擺攤設點、堆放物料。
在道路兩側及廣場周邊從事商業、服務業、製造加工、車輛清洗、維修等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店外經營、作業、展示商品或者擺放物品。
在道路兩側各種護欄、電線桿、樹木、綠籬、圍牆等處不得晾曬衣物或者吊掛物品,但在一定期限內懸掛公益宣傳品除外。
經批准臨時占用道路的,占用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保持占用道路周圍環境衛生整潔,並及時清除相關廢棄物。
第十七條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應當設定封閉性護欄或者圍牆遮擋,材料、機具應當在指定區域內擺放整齊。
施工現場出入口應當硬鋪裝,並對駛出車輛輪胎進行沖洗,不得粘掛泥沙進入城市道路。
停工場地應當及時整理並做必要覆蓋;竣工後應當及時清除廢棄物料,拆除臨時設施,鋪裝施工場地。
第十八條 道路行駛的各種機動車,應當保持外觀完好,車身整潔。
機動車、非機動車在路邊或者停車場停放,應當排列整齊。
機動車拉運建築垃圾及散裝貨物、液體貨物的,應當覆蓋、密封,不得遺撒、泄漏污染道路。
第十九條 在道路、廣場、綠地、建築物或者構築物牆體、機動車(船)外廂體等處設定牌匾、廣告標牌、條幅、電子顯示屏、宣傳欄、實物造型、空中漂浮物、充氣模型等戶外設施,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經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按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涉及其附著體物權的,還應當事前徵得有關權利人的同意。
設定戶外設施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批准的設定時限、外型尺寸、材質及景觀效果圖製作設定,並安裝牢固。
戶外設施出現污損、字跡殘缺的,設定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維修或者更換;超過設定時限的,設定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行拆除,恢復其附著體原貌。
第二十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在道路兩側、居民住宅區等處選擇適當場所設定公共信息欄,供市民發布個人信息,並負責管理和保潔。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樹木、建築物、構築物、市政設施及地面上亂噴塗、亂刻畫、亂張貼。
第二十一條 在建築物、構築物、廣告設施以及道路、廣場、綠地等處設定霓虹燈、射燈等景觀燈光設施的,設定單位應當加強維護和管理,保持設施完好,並按規定的時間開啟和關閉。
第二十二條 城市園林綠化養護單位應當及時對道路兩側的樹木和草坪進行維護和修剪,及時清理綠地中的垃圾和廢棄物,枯死、倒伏樹木應當及時伐除和清理,保持樹木和綠地整潔。
第二十三條 道路兩側的建築物前,應當按照城市容貌標準的要求,選用透景、半透景的圍牆、柵欄或者綠籬、花壇(池)、草坪作為分界,並保持整潔、美觀;對不宜綠化的裸露地面應當進行鋪裝。
第二十四條 對影響市容的設施、設備及堆放的物品,無法通知和確認其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的,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發布公告,督促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自行清理。公告 15 日後仍未清理的,由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清理或者強制拆除。
第四章 環境衛生管理
第二十五條 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環境衛生專項規劃,參加城市公共、民用建築中環境衛生設施配套工程的規劃審查。
第二十六條 環境衛生設施的責任人,應當做好設施的維修、養護工作,並定期消毒,保持設施整潔、完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封閉、損毀、遷移、拆除環境衛生設施或者改變環境衛生設施用途。
因建設需要必須拆除、遷移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前提出還建方案,經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實施。
第二十七條 城市新區開發、舊區改造、房地產開發和公共建築建設,應當按照城市環境衛生專項規劃的要求,配套設定相應的環境衛生設施,所需費用納入建設工程成本。
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方案配套建設環境衛生設施,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並交付使用。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環境衛生設施建設,不得將規劃確定的環境衛生設施用地移作他用。
第二十八條 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環境衛生專項規劃,設定公共廁所。大中城市應當對原有旱式公共廁所制定改造計畫,重點發展水沖式公共廁所。
非政府性投資新建單體水沖式公共廁所的,可以建設不超過公共廁所建築面積的附屬建築,用於其他經營活動,投資單位或者個人擁有一定期限的經營權。
第二十九條 公共廁所設施及衛生條件應當符合國家標準。
車站、碼頭、商場、賓館、飯店、旅遊景區等公共場所及社會視窗服務單位的廁所應當免費對外開放。其他公共廁所未經批准不得收費。
第三十條 在城市市區內不得飼養雞、鴨、鵝、兔、豬、羊、牛等家禽家畜,因教學、科研及其他特殊需要飼養的除外。
禁止在陽台及門窗外等公共空間搭建鴿舍。
寵物在公共場所便溺的,飼養人應當即時清除。
第三十一條 占道經營的集貿市場,其經營單位應當設定垃圾收集容器和公共廁所,配備清掃保潔人員維護市場環境衛生。
集貿市場經營單位應當將集貿市場產生的垃圾自行運送到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垃圾處理場;自行運送有困難的,可以委託環境衛生專業單位有償代運。
第三十二條 從事店面餐飲經營的,應當具備上下水設施。
單位和飲食業經營者產生的餐廚垃圾,應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單獨收集和處置,或者委託有關專業單位收集和處置,不得排入下水道。
第三十三條 生活垃圾應當按照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傾倒。環境衛生專業單位應當按照規範收集、運輸、處置生活垃圾,並日產日清。
單位或者個人收集、運輸生活垃圾的,應當按照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地點傾倒,並按要求密閉運輸。
城市道路兩側、居住區、人流密集地區應當按規定設定果皮箱。
第三十四條 生活垃圾處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收費制度。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用於支付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理費用。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快垃圾處理場建設,推進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和減量化、無害化、資源化處理。對從事生活垃圾無害化、資源化處理的企業,應當實行環境保護產業優惠政策,按規定減免相關稅費。
第三十五條 工業企業及醫療、科研等單位產生的工業固體廢物或者危險廢物,應當按照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管理和處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
第三十六條 建築垃圾不得擅自堆放、傾倒或者混入生活垃圾。
從事建築垃圾運輸的單位應當到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建築垃圾準運證,並按照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時間、路線運送到指定的場地傾倒。
第三十七條 居民裝修房屋產生的垃圾,應當在居民委員會或者物業服務單位指定的地點堆放,並承擔清運的費用。居民委員會或者物業服務單位應當及時委託環境衛生專業單位,將居民裝修房屋產生的垃圾運至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場所處置。
第三十八條 道路維修、供排水工程、園林植物修剪、供電線路維護等產生的廢棄物,施工單位應當及時清理,不得亂堆亂放。
第三十九條 禁止下列影響環境衛生的行為:
(一)隨地吐痰、便溺。
(二)亂扔果皮、紙屑、菸蒂、口香糖、塑膠袋等廢棄物。
(三)不按規定的時間、地點傾倒垃圾、污水、糞便,亂扔動物屍體。
(四)未按批准的時間、地點從事露天燒烤經營。
(五)在露天場所、垃圾收集容器內焚燒枝葉、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
(六)占用道路、廣場經營性維修、 清洗機動車輛,或者在室內清洗機動車輛向室外排放污水。
(七)在室外(不含集貿市場內)屠宰畜禽。
(八)有損環境衛生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未按要求履行義務的,由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履行,並可建議其上級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處分。逾期未履行市容環境衛生責任的,處以 2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市容管理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一)在主要街道兩側建築物陽台外或者窗外吊掛、擺放影響觀瞻的物品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 100 元以上 200 元以下罰款。
(二)擅自對主要街道兩側的建築物進行門窗改建、外部裝修、搭建或者封閉陽台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並處以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罰款。
(三)擅自占用道路、人行過街天橋和地下通道、廣場周邊擺攤設點、堆放物料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繼續違法行為的,處以 50 元以上 200 元以下罰款,並可以暫扣其經營器具。
(四)在道路兩側及廣場周邊進行店外經營、作業、展示商品、擺放物品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逾期未清理或者繼續違法行為的,可以暫扣其經營器具,並處以 2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罰款。
(五)在護欄、電線桿、樹木、綠籬、圍牆等處晾曬衣物、吊掛物品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 100 元的罰款。
(六)施工現場出入口未按規定硬鋪裝、不設定封閉性護欄或者圍牆遮擋的,停工場地未及時整理並做必要覆蓋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罰款。
(七)工程竣工後未及時清除廢棄物料、拆除臨時設施或者鋪裝施工場地的, 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 20000 元以上 50000 元以下罰款。
(八) 未對駛出施工現場的車輛輪胎進行清洗,污染道路的,運輸建築垃圾及散裝貨物、液體貨物的車輛不密閉運輸,遺撒、泄漏污染道路的,按每輛車處以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罰款;拒不接受處理,情節嚴重的,可以滯留車輛。
(九)未經批准設定戶外牌匾、廣告標牌等戶外設施的,處以 5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罰款,並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
(十)在樹木、建築物、構築物、市政設施及地面上亂噴塗、亂刻畫、亂張貼的,責令清除,並處以每處 2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罰款。在噴塗、刻畫、張貼的內容中公布通信工具號碼的,通知通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二條 違反環境衛生管理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一)擅自占用、封閉、損毀、遷移、拆除環境衛生設施的,責令恢復原狀或者按價賠償,並處以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罰款。
(二)未經批准,擅自改變環境衛生設施用途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環境衛生設施造價二倍的罰款。
(三)未按規定配套建設環境衛生設施的,處以應建設施工程造價五倍的罰款。
(四)車站、碼頭、商場、賓館、飯店、旅遊景區等公共場所及社會視窗服務單位的廁所未免費對外開放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 3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罰款。
(五)在城市市區內飼養家禽家畜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每隻 50 元的罰款。
(六)在公共空間搭建鴿舍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強制拆除。
(七)寵物在公共場所便溺,飼養人未即時清除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 100 元罰款。
(八)占道經營的集貿市場未設定垃圾收集容器和公共廁所,或者不具備上下水設施從事店面餐飲經營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
(九)未按規定收集、處置餐廚垃圾的,處以 1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罰款。
(十)將工業固體廢物或者危險廢物混入生活垃圾的,處以 5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罰款。
(十一)未申辦建築垃圾準運證運輸建築垃圾的,處以每車 5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罰款。
(十二)擅自傾倒建築垃圾的,責令改正,按每車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處以罰款,並可以滯留運輸工具。
( 十三 )居民裝修房屋產生的垃圾未按規定運至指定場所處置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每噸 200 元的罰款。
( 十四 )亂扔果皮、紙屑、菸蒂、口香糖、塑膠袋等廢棄物的,責令自行清除。拒不清除的,或者隨地吐痰、便溺的,處以 20 元以上 100 元以下罰款。
( 十五 )不按規定的時間、地點傾倒垃圾、污水、糞便,亂扔動物屍體的,責令自行清除,並處以 50 元以上 200 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 2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罰款。
( 十六 )未按批准的時間、地點從事露天燒烤經營的,處以 2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罰款。造成地面等處環境衛生污染的,責令恢復原狀,並可以暫扣其燒烤設備。
( 十七 )在露天場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內焚燒枝葉、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的,處以 50 元以上 200 元以下罰款。對垃圾容器造成損毀的,責令按價賠償。
( 十八 )占用道路、廣場經營性維修、清洗機動車輛,或者在室內清洗機動車輛向室外排放污水的,責令改正,並處以 5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罰款。
(十九)從事室外(不含集貿市場內)畜禽屠宰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屠宰工具及已屠宰的畜禽。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經營額一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違法經營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執法的。
(二)利用職權亂收費、亂罰款、亂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收費、收繳罰款未使用專用票據的。
(四)故意損壞、擅自處理或者侵占當事人物品的。
(五)打罵、侮辱當事人的。
(六)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不及時處理的。
(七)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違反前款規定,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第四十四條 侮辱、毆打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執法人員或者阻撓其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所稱的主、次幹道和主要街道的範圍,由城市人民政府按照城市道路標準劃定並公告。
第四十七條 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建制鎮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黑龍江省人民政府 1993 年 11 月 17 日 發布的《黑龍江省實施 <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 辦法》同時廢止。
審議意見
省人大常委會:
2007年7月30日,省人大城建環保委員會審議了《黑龍江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草案)》。在審議中,委員們認為,制定這部地方性法規是必要的。為了滿足加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創建整潔、優美、文明的城市環境的需要,草案從我省實際出發,在1993年11月17日省人民政府發布的《黑龍江省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基礎上,針對冬季道路清雪、公共廁所建設、建築垃圾管理等突出問題,作出了針對性規定,如在清雪管理方面,對清雪責任、經費保障、融雪劑使用、殘雪處理等進行了全面規範。草案內容比較科學合理,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同意提交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同時,委員們對草案提出了如下修改意見。
一、草案第三條第四款中“農墾墾區、森工林區小城鎮”為習慣用語,並沒有法律界定。建議在草案第五十五條對其進行明確,內容為“本條例所稱農墾墾區、森工林區小城鎮,是指省農墾總局、森工總局系統的農墾分局局址、農場場部、林業局局址以及中心林場場部所在地”,並將其作為該條第一款,該條原內容作為第二款。
二、草案第九條第二款與第一款表述角度不盡一致,建議將第二款修改為“清雪責任僅限於前款規定的責任區的道路。冰雪的清掃和堆放由責任人負責,運輸和處理由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業單位負責”。
三、建議將草案第十七條“具備條件的,工地出入口應當硬鋪裝,並具有車輛輪胎沖洗設施”修改為“施工現場出入口應當硬鋪裝,並設定沖洗設施對駛出車輛進行沖洗”,並將其單獨作為該條第二款,該條原第二款順延為第三款。
四、草案第十九條中“涉及其附著體物權的,還應當事前徵得有關權利人的同意”,語義不夠嚴謹,建議修改為“依託他人享有所有權、使用權的物體設定的,還應當事前徵得有關權利人的同意”。
五、建議將草案第二十七條中“所需經費納入建設工程概算”,修改為“設定費用列入建設工程成本”。
六、建議將草案第二十九條第二款中“其他公共廁所未經批准不得收費”,修改為“未經批准公共廁所不得收費”,並將其作為該條第三款。
七、建議參照建設部新近發布實施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將草案第三十二條第二款修改為“賓館、飯店、餐館以及機關、院校等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單獨收集、存放本單位產生的餐廚垃圾,並交取得行政許可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企業運至規定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場所處置,不得自行處置或再利用,不得交取得行政許可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企業以外的單位和個人處置或再利用”。
八、建議將有關違法行為增設法律責任條款,並與相關條款合併考慮。
1、將草案第五十條第六項修改為“施工現場未設定封閉性護欄或者圍牆遮擋的,停工場地未及時整理並做必要覆蓋的,竣工後未及時清除廢棄物料、拆除臨時設施或者鋪裝施工場地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2、將草案第五十條第七項修改為“未對駛出施工現場的車輛進行清洗,污染道路的,運輸建築垃圾及散裝貨物、液體貨物的車輛未密閉運輸,遺散泄漏污染道路的,按每輛車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3、在草案第五十一條增加一項作為第四項,內容為:“車站、碼頭、商場、賓館、飯店、旅遊景區等公共場所及社會視窗服務單位的廁所未免費對外開放的,處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原第四項到第十八項順延。
此外,還對個別文字提出了修改建議。
以上匯報,請審議。
修改匯報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10月10日上午,本次常委會會議對《黑龍江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草案修改稿)進行了再次審議。組成人員認為,自上次常委會會議審議後,草案修改稿吸納了組成人員和各方面的意見,條款內容可行,已基本成熟,贊成本次常委會予以通過。同時,組成人員還提出了一些新的修改意見。會後,法工委會同城建環保委、省政府法制辦及省建設廳對草案修改稿又進行了認真研究和修改。經法制委員會第六十二次會議審議,形成了草案表決稿。現將有關修改情況匯報如下:
一、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將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條第一款中的“未經批准”和“搭建設施”的表述刪除。修改後該款表述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道路兩側、人行過街天橋和地下通道及廣場周邊擺攤設點、堆放物料”。(草案表決稿第十六條)
二、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將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三條中的對不宜綠化的裸露地面應當“硬鋪裝”修改為“進行鋪裝”。(草案表決稿第二十三條)
三、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在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四條第二款“推進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和無害化、資源化處理”中“無害化”前增加“減量化”的表述。(草案表決稿第三十四條)
四、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將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一條修改為:“清雪工作是城市人民政府的一項重要職責,應當加強組織管理。按照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的責任分工應當由城市人民政府承擔的清雪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並給予保障”。(草案表決稿第四十一條)
五、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將草案修改稿第四十四條中“採用機械清除為主,人工和融雪劑清除為輔的方式”修改為“採用機械和人工清除為主,融雪劑清除為輔的方式”。(草案表決稿第四十四條)
六、有的組成人員認為,工程竣工後不及時清除廢棄物料、拆除臨時設施、鋪裝施工場地對市容環境的危害較大,也嚴重影響周邊居民的正常生活,對其違法行為應當加重處罰。據此,將草案修改稿第五十條第七項的罰款由“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修改為“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同時,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將該條第三項中“搭建設施”的表述刪除。(草案表決稿第五十條)
七、建議將法規施行時間確定為“2007年12月1日”。
以上匯報,請審議。
審議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2007年8月15日,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對《黑龍江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組成人員認為,創造整潔、優美、有序的城市生活環境,是現代化城市管理的基本要求,也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的狀況如何,直接關係到城市的形象和人民民眾的生活質量,我省為此制定有關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的地方性法規是十分必要的。同時,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會後我們主要做了以下工作:一是根據常委會領導和組成人員的意見,在《黑龍江日報》和省人大常委會公眾信息網上全文刊登了該條例草案,廣泛向全社會徵求意見。截至目前,已收到反饋意見20多份;二是將該條例草案印發全省13個市、地人大,徵求了意見;三是法工委會同城建環保委、省政府法制辦和省建設廳,根據組成人員提出的意見及市、地人大意見和省外的立法經驗對條例草案進行了認真修改,並深入到綏化、伊春等市和哈爾濱市道外區分別召開了有人大、建設、城管、交通、工商、環保、環衛、交警部門及餐飲業和民眾代表參加的座談會,認真聽取了與會單位和人員的意見;四是為了進一步增強法規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又召開了省人大立法諮詢委員會進行了諮詢和研討,並專門就冬季融雪劑如何科學使用的問題召開了有國外和省內專家、學者參加的專家論證會。在此基礎上,又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再次修改。9月19日,經法制委員會第六十一次會議審議,形成了草案修改稿。現將有關修改情況報告如下:
一、有的組成人員提出,在條例草案總則中應當增加加強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素質的內容。據此,在條例草案第七條中增加一款作為該條第一款,表述為:“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的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市容和環境衛生意識”。(草案修改稿第七條)
二、有的組成人員提出,從民生的角度來看,在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的同時,也要給靈活就業的小商販創造方便,把該管的切實管理好,做到有序經營。對此意見社會公眾也有反饋。據此,在條例草案第十六條第一款前增加“未經批准”的表述。(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條)
三、城建環保委和有的城市建議,為減少駛出工地的車輛污染城市道路,工地出入口都應當進行硬鋪裝。經研究,將條例草案第十七條第一款中的“具備條件的,工地出入口應當硬鋪裝,並具有車輛輪胎沖洗設施”修改為“施工現場出入口應當硬鋪裝,並對駛出車輛輪胎進行沖洗,不得粘掛泥沙進入城市道路”,並將其單獨作為該條第二款,原第二款順延為第三款。同時,相應增加了處罰的條款。(草案修改稿第十七條)
四、立法諮詢委員會和基層執法人員提出,條例草案第二十四條規定對影響市容的棄管物品等在依法處理前應當先行公告的時限過長,不利於實際執法。經研究,將公告時限由30日縮短為15日。(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四條)
五、城建環保委提出,條例草案第二十七條中的“所需經費納入建設工程概算”的表述不準確。經研究,將其修改為“所需費用納入建設工程成本”。(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七條)
六、立法諮詢委員會會議提出,條例草案第三十二條中對從事店面餐飲經營的應當具備廁所的規定不符合目前各地的實際情況,特別是有些地方的小吃店很難達到這個要求。經研究,將“廁所及”的表述刪除。(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二條)
七、有的組成人員和專家、學者及有關城管、環衛人員提出,條例草案第四十一條和第四十二條內容有交叉,政府和部門之間的職責應當明確,冬季清冰雪的資金應予以保障。據此,將兩條內容進行了調整和修改。第四十一條表述為:“道路清雪工作是城市人民政府的一項重要職責,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地理環境、道路面積、年平均降雪量等實際情況以及冰雪的清除、運輸、處理成本,將清雪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並給予保障”;第四十二條表述為:“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的責任分工和其他有關規定,督促檢查有關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落實道路清雪責任”。(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
八、根據組成人員的意見,為加強融雪劑的嚴格管理和科學使用,在9月中旬召開的專家、學者論證會上專題進行了論證。與會的專家、學者認為:第一,融雪劑主要取材於天然鹽類材料。在經濟、實用等環保型融雪劑尚未研製出來的情況下,鹽類融雪劑目前在世界各國被廣泛使用;第二,科學使用融雪劑是關鍵。撒布融雪劑是機械化清雪的輔助手段。用人工清掃“假融”的積雪,會造成融雪劑使用過量;第三,通過套用實時清雪技術,以機械化清雪為主,減少融雪劑用量是解決融雪劑對環境造成污染的根本途徑;第四,對於北方城市使用融雪劑出現的“黑雪”現象,是由於空氣污染、粉塵過多所致,在國外沒有出現過。根據以上專家、學者的意見,將條例草案第四十四條“採用人工與機械清除為主,融雪劑清除為輔的方式”修改為“採用機械清除為主,人工和融雪劑清除為輔的方式”;將條例草案第四十五條第二款修改後作為該條第一款,具體表述為:“融雪劑的使用應當嚴格控制,科學使用。經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城市主幹道、快速幹道、大型交通路口、坡路、環島等容易積雪區段按照有關規範可以限量使用融雪劑;其他路段不得使用”。(草案修改稿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
九、城建環保委和有關城市提出,對施工現場及出入車輛應當加強管理,以減少對城市的污染。經研究,將條例草案第五十條第六項修改為:“施工現場出入口未按規定硬鋪裝、不設定封閉性護欄或者圍牆遮擋的,停工場地未及時整理並做必要覆蓋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並增加一項作為該條第七項,表述為:“竣工後未及時清除廢棄物料、拆除臨時設施或者鋪裝施工場地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同時,將該條原第七項修改後順延作為該條第八項,表述為:“未對駛出施工現場的車輛進行清洗,污染道路的,運輸建築垃圾及散裝貨物、液體貨物的車輛不密閉運輸,遺撒、泄漏污染道路的,按每輛車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拒不接受處理,情節嚴重的,可以滯留車輛”。(草案修改稿第五十條)
十、根據組成人員的意見及城建環保委的建議,在條例草案第五十一條增加一項作為該條第四項,表述為:“車站、碼頭、商場、賓館、飯店、旅遊景區等公共場所及社會視窗服務單位的廁所未免費對外開放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原該條第四項至第十八項順延。(草案修改稿第五十一條)
另外,有的組成人員提出,關於寵物的管理應當嚴管和細化。經研究,該條例草案僅從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的角度對寵物便溺污染環境衛生的行為作了嚴格規定,而對寵物的其他管理措施,可在相關法規或者規章中規定,不宜在本條例中規範。
除上述修改外,還對條例草案的條款順序及個別文字進行了調整或修改,均用下劃線作了標註。
以上匯報,請審議。
修改決定
第三次修正決定
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和修改《黑龍江省統計監督處罰條例》等72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2018年4月26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
(四十)修改《黑龍江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有關內容。
1.第三十條第一款修改為:“在城市市區內不得飼養雞、鴨、鵝、兔、豬、羊、牛等家禽家畜,因教學、科研及其他特殊需要飼養的除外。”
2.第四十二條第五項修改為:“在城市市區內飼養家禽家畜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每隻 50 元的罰款。”
3.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五條:“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
第四次修正決定
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和修改《黑龍江省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等63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三十六)修改《黑龍江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有關內容。
刪去第三條第四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