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2003年10月31日哈爾濱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03年12月13日黑龍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哈爾濱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 頒布單位:哈爾濱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3.12.19
  • 實施時間:2004.03.01
條例全文,審議意見報告,審查結果報告,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整潔、優美的工作和生活環境,促進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的建成區以及其他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區。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區的具體範圍,由市人民政府劃定並公布。
第三條 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市市容環境衛生工作,並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責許可權負責轄區內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處罰權的行政執法機關負責實施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規劃、建設、房產、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工商、衛生、公安、交通、水務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各自的職責,協助做好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第四條 市容環境衛生工作,堅持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市容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完善市容環境衛生設施,提供市容環境衛生公共服務,保證市容環境衛生事業與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
第六條 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城市市容環境衛生事業發展的需要,組織編制市容環境衛生專業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支持和引導單位或者個人開辦市容和環境衛生服務企業,逐步實現市容和環境衛生服務的社會化、市場化、專業化。
第八條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廣播電視、新聞出版、文化、衛生、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門,以及機場、車站、碼頭、旅遊景點等公共場所的經營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加強有關市容環境衛生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增強公民的市容環境衛生意識。廣播、電視、報刊等媒體應當根據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的工作需要,安排市容環境衛生方面的公益性宣傳內容。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創造條件,促進市容環境衛生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提高市容環境衛生質量和管理水平。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享受整潔優美的市容和衛生環境的權利,同時有維護市容環境衛生、愛護環境衛生設施的義務,對損害、破壞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有權勸阻和舉報。
第二章 市容管理
第十一條 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實際需要,制定本市的城市容貌標準,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本市城市容貌標準應當包括城市道路、建築景觀、公共設施、廣告標誌、夜景燈飾、公共環境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二條 建築物、構築物、道路及供水、排水、環境衛生、交通、照明、燃氣、人防、電力、電訊等公共設施,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應當明確責任,經常維護,保持其完好、整潔、美觀。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道路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因建設等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堆放和搭建的,應當徵得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按照規定辦理審批手續。違反規定,擅自堆放物料的,責令清除,並處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擅自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責令拆除,並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在道路兩側和公共場地搭建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超過批准期限或者停止使用時,應當及時清除。違反規定的,責令清除,並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四條 臨街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破舊、污損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規定進行清洗、粉刷或者修飾。違反規定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委託專業企業按照規定代為清洗、粉刷或者修飾,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對不支付費用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執行。
第十五條 主要道路兩側和重點區域內建築物的窗外、屋頂、平台、陽台外,不得懸掛、晾曬、擺放影響城市容貌的物品。違反規定的,責令清除,處以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六條 禁止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的樹木和護欄、路牌、線桿等設施上吊掛、晾曬物品。違反規定的,責令改正,處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 各類招貼物應當在公共揭示欄上招貼。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設定公共揭示欄,為發布信息者提供方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建築物、構築物、樹木或者其他設施上塗寫、刻畫、張貼。違反規定的,責令清除,按每處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對公布通訊工具號碼的,可由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處罰權的行政執法機關查證屬實後通知通信管理部門,由通信管理部門中止該通訊工具號碼的使用。
第十八條 對臨街建築物進行外牆面裝修、門窗改建,應當徵得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按照規定辦理手續,並做到工完場清。違反規定,擅自裝修、改建不影響城市容貌的,責令補辦審批手續,並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影響城市容貌的,限期恢復原樣,並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 設定大型戶外廣告和非廣告的電子顯示屏、實物造型、充氣模型、空中飄浮物等戶外設施,應當徵得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按照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設定小型戶外廣告和宣傳畫廊、燈箱、牌匾、旗、幌等戶外設施,應當徵得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按照規定辦理審批手續。違反前兩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可強制拆除;對擅自設定戶外廣告的,並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擅自設定其他戶外設施的,並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 禁止在道路及臨街建築物、構築物上設定條幅。重大節日和全市性的重大活動需要臨時設定的,應當經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二十一條 經批准設定的戶外設施和條幅,應當按照批准的位置、規格、式樣、材料、期限等要求設定,並保持安全、整潔、完好。違反規定的,責令改正,或者採取補救措施,並按每處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節日和重大活動期間臨時設定的宣示物和燈飾設施,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設定,到期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責令拆除,並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高層建築和主要道路兩側、重點區域的臨街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及道路、廣場、綠地、花壇,應當按照規定設定夜景燈飾設施。夜景燈飾設施的設定、使用、管理,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供電單位對夜景燈飾設施供電,應當給予優惠。
第二十四條 占、挖道路的施工單位,應當維護施工現場的容貌整潔,工程竣工後及時清理現場,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參與驗收。
第二十五條 建設工程的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對施工現場進行圍擋,對臨街圍擋的立面進行美化;並及時清運渣土,保持周圍環境的整潔;工程竣工後及時拆除圍擋,平整場地。違反規定,未對施工現場進行圍擋或者未對臨街圍擋立面進行美化的,責令改正,並按照圍擋長度每延長米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清運渣土不及時或者工程竣工後未及時拆除圍擋、平整場地的,責令改正,並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施工現場出入口應當進行硬鋪裝;施工現場材料、設備、臨時設施應當擺放、搭建整齊。違反規定的,責令改正,並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停建工程,應當保持圍擋的整潔完好。違反規定的,責令改正,並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在城區運行的機動車、船等交通工具,應當保持容貌整潔、外形完好。
第二十七條 室外停車場應當保持場地清潔,車輛停放整齊。違反規定的,責令改正,並處以經營者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三章 環境衛生管理
第二十八條 城市環境衛生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的環境衛生質量標準。
第二十九條 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的專業清掃保潔責任單位應當按照作業規範和環境衛生標準要求,定時清掃,及時保潔,減少作業對道路交通的影響和對環境的污染。違反規定的,責令改正,並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開挖道路、清疏溝渠、修整綠地等行為產生的廢棄物,作業單位應當及時清理,不得亂堆亂放。違反規定的,責令改正,並處以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駕駛員不得在道路上自行或者僱傭他人洗車。違反規定的,處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經批准臨時占用道路、廣場及其他公共場所舉辦節慶、文化、體育、商業等活動的,應當保持周圍環境衛生整潔,及時清除臨時設定的設施和產生的廢棄物。違反規定的,責令改正,並對組織者處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運輸砂石、泥漿、糞便、渣土等散體、流體物料或者垃圾的車輛應當覆蓋、密閉,不得遺撒、泄漏。駛出施工現場的車輛,應當清除輪胎上的泥土,不得帶泥土在道路上行駛。違反前兩款規定的,責令清除,並按照污染道路長度每延長米處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責任人未清除前,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處罰權的行政執法機關可以暫扣運輸車輛,清除後,返還運輸車輛。
對違反本條第一、二款規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滯留運輸車輛,並通知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處罰權的行政執法機關進行處理。
第三十四條 城區內,禁止下列影響環境衛生的行為:
(一)隨地吐痰、吐口香糖;
(二)隨地扔果皮、菸頭、紙屑、包裝物、冰棍桿等廢棄物;
(三)隨地傾倒垃圾、殘土、冰雪;
(四)在道路等公共場所焚燒冥紙、冥幣等冥品;
(五)隨地潑污水,焚燒落葉、垃圾或者其他雜物;
(六)隨地便溺;
(七)隨地屠宰禽畜;
(八)擅自進行污染公共環境衛生的作業;
(九)其他有礙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違反前款第(一)、(六)項規定的,責令清除,並處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違反前款第(二)項規定的,責令清除,並處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違反前款第(三)項規定的,責令清除,對個人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運輸車輛整車傾倒的,每車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違反前款第(四)項規定的,責令清除,並處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違反前款第(五)項規定的,責令改正,對個人處以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和個體業戶,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違反前款第(七)項規定的,責令處理,並按禽類每隻處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畜類每頭(只)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城區內不準飼養雞、鴨、鵝、兔、羊、豬、驢、馬、牛等家禽家畜和食用鴿,因教學科研等特殊需要必須飼養的,依照有關規定執行。違反規定的,予以沒收,按家禽、食用鴿每隻處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家畜每頭(只)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居民飼養寵物和信鴿,不得影響公共環境衛生。寵物在公共場所排放的糞便,其攜帶者應及時清除。禁止在住宅樓房頂部、陽台外和窗外搭建鴿舍。違反規定的,責令清除或者拆除,並處以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禁止在居民區庭院等公共部位堆放雜物、丟棄廢棄物。違反規定的,由街道辦事處責令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的,由街道辦事處組織人員或物業企業代為清理,所需費用由責任者承擔。
第三十七條 單位和個體業戶,應當按照市或者區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承擔清除道路冰雪責任。違反規定未完成清冰雪任務的,責令改正,按照清冰雪責任區面積每平方米處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第四章 城市垃圾管理
第三十八條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城市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理實施監督管理,並逐步做到無害化處理和綜合利用。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按照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傾倒垃圾。環境衛生作業單位應當及時清運垃圾,防止垃圾污染環境。
第三十九條 居民生活垃圾實行袋裝收集管理,逐步推行分類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置。分類投放和收集的標準,由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四十條 居民應當自覺維護居住區的整潔,按照規定傾倒生活垃圾。任何人不準從樓上拋撒垃圾。違反規定的,責令清除,並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市容環境衛生專業運輸單位應當及時拉運居民生活垃圾,做到日產日清。違反規定的,責令改正,並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生活垃圾由符合資質條件的垃圾處理場(廠)按照城市環境衛生標準和有關規範處置。垃圾產生者應當按照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四十三條 單位和個體業戶產生的生活垃圾,由單位和個體業戶負責收集、拉運或者委託市容環境衛生專業運輸單位拉運。
第四十四條 單位和個人裝修房屋產生的垃圾,應當在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或者物業管理單位指定的地點臨時堆放,及時自行清運或者委託環境衛生作業單位清運。違反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並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集貿市場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保持場內和周圍環境整潔,及時清除垃圾。違反規定的,責令改正,並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醫院、療養院、屠宰場、肉類加工廠、生物製品廠產生的垃圾,不得混入生活垃圾,由責任單位按照有關規定收集、運輸和處理。
第四十七條 工程施工產生的建築垃圾和渣土等固體廢棄物,應當按規定進行收集、運輸、處理。建築垃圾和渣土排放的規定,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十八條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糞便收集和處置的統一管理。糞便的處理,應當達到無害化處理的標準。化糞池、儲糞池的糞便外溢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單位及時清除、疏通,再分清責任,由責任者承擔有關費用。
第五章 環境衛生設施管理
第四十九條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專項規劃,並組織實施。
第五十條 主、次幹道兩側和重點區域內的環境衛生設施,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設定。
第五十一條 集貿市場、公園、影劇院、商場、飯店、體育場(館)、長途客運站、火車站、碼頭等公共場所,由管理單位按照規定標準設定公共廁所、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果皮箱等環境衛生設施。違反規定,未設定廁所的,責令改正,並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未設定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果皮箱的,責令改正,並按每個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 新建、改建居民區,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要求,配套建設公共廁所、生活垃圾轉運站和其他環境衛生設施。新建、改建、擴建道路以及商業、文教、體育、醫療、交通等公共建築,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要求,配套建設公共廁所等環境衛生設施。違反前兩款規定的,責令改正,或者採取補救措施,並按照規劃面積處以每平方米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 新建的環境衛生設施,應當符合國家環境衛生設施建設的規定和標準,並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所需費用應當納入建設項目總投資。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通知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參加環境衛生設施的竣工驗收。環境衛生設施經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違反規定的,責令改正,或者採取補救措施,並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 現有公共廁所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產權單位限期改造。
第五十五條 賓館、飯店、商場等場所的公用廁所應當免費向社會開放。
第五十六條 居民區內的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需要組織設定,街道辦事處、物業管理企業或者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
第五十七條 環境衛生設施的產權人和管護責任人,應當做好環境衛生設施的維護工作,做到定期消毒,並保持設施整潔、完好。違反規定的,責令改正,垃圾轉運站、公共廁所按每個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果皮箱等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按每個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壞或者擅自拆除、遷移公共廁所、生活垃圾轉運站、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等環境衛生設施,不得改變環境衛生設施的使用性質。違反規定,侵占、損壞或者擅自拆除、遷移公共廁所、生活垃圾轉運站的,責令恢復原狀或者按照規劃要求移地新建,並處以公共廁所本體工程造價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侵占、損壞或者擅自拆除、遷移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等其他環境衛生設施的,責令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並處以設施造價的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 單位、個體業戶和居民應當按照規定交納城市衛生費。城市衛生費實行財政專戶存儲,專款用於環境衛生設施的維修、養護和清掃服務。財政和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城市衛生費的收取、使用情況實行監督檢查。
第六章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
第六十條 實行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具體範圍,由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標準具體劃定。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責任人負責責任區內市容環境衛生工作。
第六十一條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責任人,依據下列規定劃定:
(一)道路、廣場,由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負責;
(二)人行過街天橋、過街通道,由管護單位負責;
(三)實行物業管理的居民區,由物業管理單位負責,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居民區,由街道辦事處負責;
(四)綠地、道路兩側綠化帶、街心花園,由園林管護部門負責;
(五)集貿市場、攤區,由開辦單位負責;
(六)開發區和風景區,由管理單位負責;
(七)江河水面、江堤、河堤和灘涂,由管理單位負責;
(八)飛機場、公共電汽車始發站、停車場、港口、影劇院、展覽館、紀念館、體育場(館)和公園,由管理單位或者經營單位負責;
(九)公路、鐵路及其管理範圍,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未在本條前款明確的,由所在區人民政府確定。
第六十二條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責任標準:
(一)保持市容整潔,無亂設攤、亂搭建、亂張貼、亂塗寫、亂刻畫、亂吊掛、亂堆放等行為;
(二)保持環境衛生整潔,無暴露垃圾、糞便、污水,無污跡,無渣土,按照規定掃雪鏟冰;
(三)保持環境衛生設施的整潔、完好。責任人對在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內發生損害、破壞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有權予以勸阻、制止,並立即向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處罰權的行政執法機關報告。
第六十三條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具體範圍和責任標準,由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書面告知責任人。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應當按照規定的要求履行市容環境衛生責任。責任人可以自行履行,也可以委託市容環境衛生專業作業單位履行。
第七章 其他規定
第六十四條 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處罰權的行政執法機關在實施行政處罰時,對涉及影響城市容貌認定或者繳納賠償費、補償費、限期恢復原狀、移地新建的,應當通知市或者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由其做出決定。
第六十五條 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處罰權的行政執法機關依法責令限期清除或者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責任人逾期未清除或者未拆除的,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由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處罰權的行政執法機關組織強制拆除。
第六十六條 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處罰權的行政執法機關做出相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國家、省有關聽證程式的規定,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處罰權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按照規定程式組織聽證。
第六十七條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處罰權的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執法人員,應當按照法定的許可權和程式,認真履行法定管理和監督職責,不得越權執法或者推諉、放棄法定職責,不得濫用職權,損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第六十八條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處罰權的行政執法機關的執法人員履行職務時,應當主動出示行政執法證件。對行政執法人員不出示行政執法證件或者不依法說明理由和依據的行政執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拒絕。
第六十九條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處罰權的行政執法機關未依法履行法定管理和監督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進行通報批評,並對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條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處罰權的行政執法機關的執法人員不認真履行職責或者利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一條 侮辱、毆打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和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處罰權的行政執法機關的執法人員或者阻撓其執行公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二條 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七十三條 罰款使用的收據和對罰款的處理,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 附則
第七十四條 縣(市)城區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可以參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十五條 本條例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1994年8月7日公布並根據1997年11月19日公布的《關於修改等二十三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的《哈爾濱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審議意見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省人大法制委員會於2003年11月27 日召開會議,對哈爾濱市人大常委會報請省人大常委會批准的《哈爾濱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進行了審議。會前,法制工作委員會就該條例所規範的內容,徵求了省人大城建環保委、省政府法制辦和省建設廳等有關部門的意見。法制委員會認為,市容環境衛生是城市管理中的一項重要工作,也是評價現代城市發展水平和文明程度的重要內容。為進一步加強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哈爾濱市人大常委會結合本地的實際情況,重新制定有關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的地方性法規是必要的。該條例的規定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我省地方性法規的規定沒有牴觸,建議本次常委會審查批准該條例。
以上報告,是否妥當,請審議。

審查結果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12月9日下午,省人大常委會分組審議了哈爾濱市人大常委會報請批准的《哈爾濱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組成人員認為,為了加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哈爾濱市重新制定該條例是必要的。組成人員同意法制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同時,有的組成人員提出,根據《電力法》的有關規定,建議將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款“供電單位對夜景燈飾設施供電,應當實行優惠價格”修改為“供電單位對夜景燈飾設施供電,應當給予優惠”。經法制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建議本次常委會以附修改意見的方式批准該條例。
另外,組成人員在審議過程中,還提出了一些意見和建議:一是有的組成人員提出,條例中規定了禁止隨地吐痰、便溺、扔廢棄物等行為,也加大了對這些違法行為的罰款額度,但哈市的公共廁所、垃圾箱等環衛設施存在明顯不足的問題,政府應當加大對市容、環衛事業的投入、加強環衛設施建設;二是有的組成人員提出,對違法行為應當規定處罰,但同時應當在行政執法過程中重視宣傳教育,使市民增強法制意識和公共道德意識;三是條例規定得比較全面,但關鍵在於執法。建議加強對行政執法人員的管理,提高執法人員素質和執法水平,真正做到違法必究、執法必嚴。法制委員會經過研究認為,這些意見十分重要,而且對加強哈爾濱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也是必要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組成人員提出的上述修改建議均屬合理性問題。法制委員會建議將上述意見轉給哈爾濱市人大常委會研究處理。
以上報告,是否妥當,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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