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1984年12月29日江蘇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1985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京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 頒布單位:南京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84.12.29
  • 實施時間:1985.03.01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市容環境管理,第三章 清掃與保潔,第四章 廢棄物的收運和處理,第五章 環境衛生設施,第六章 管理、監督機構,第七章 獎勵與懲罰,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建設優美、清潔、文明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城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以及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結合南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城區、郊縣城鎮和工礦區。
第三條 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的任務是: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在城市建設和管理中,綠化美化市容,妥善處理廢棄物,防止環境污染,創造文明整潔的生活環境,保護人民健康,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發展。
第四條 市、區(縣)、鎮人民政府都要把市容環境衛生事業的建設,納入城、鎮規劃和經濟、社會發展計畫,加強領導,認真實施。
第五條 所有部門和單位應當宣傳市容環境衛生的科學知識和管理法規,提倡共產主義的思想道德,培養公民愛清潔、講衛生的優良風俗習慣。
第六條 所有單位和個人都有享受良好衛生環境的權利,也有遵章守法、維護和改善市容環境衛生的義務。
公民對違反本條例的單位和個人,有權監督、檢舉和控告。被檢舉、控告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

第二章 市容環境管理

第七條 幹道、街巷、廣場、車站、碼頭、機場、風景區等公共場所,應當保持整潔美觀,不準隨地棄置垃圾、糞便、污水和瓜果皮核、冷飲包裝等廢棄物;不準隨地吐痰、便溺;不準隨意塗寫、刻畫、張貼;不準任意堆放材料、物品。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向江、河、湖、溝、塘等水域、岸坡傾倒垃圾和其它各種廢棄物。
第八條 所有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城市管理的規定,不準違章建築,不準違章占用道路和公共場地。
第九條 開挖路面必須經市、區城市管理部門批准。
第十條 臨街櫥窗、畫廊、廣告、標語及其它公共設施,應當經常保持整潔美觀。設定大型廣告應當經市、區城市管理部門批准,其它廣告應按指定地點張貼。
第十一條 各有關部門應當保持沿街市政、公用、供電、通訊、防空、交通等設施的經常完好和整潔。園林綠化部門及有關單位,應當保持沿街樹木、綠籬、花壇、草坪、雕塑和各種街頭建築小品的整潔美觀,及時清除栽培、整修作業遺留的渣土和枝葉。
第十二條 各施工單位應當文明作業,機具、材料應當堆放整齊,破損路面必須及時修復,工程竣工必須及時清理殘土廢渣和平整現場。
第十三條 城市主幹道不準擺攤設點。其它街道擺攤設點須經城市管理部門和公安部門批准。
第十四條 市區不準飼養家禽家畜。因科研、教學和其他特殊需要飼養動物,必須經公安、衛生防疫等部門批准。
郊縣城鎮飼養家禽家畜,應當圈養,不得妨礙公共衛生。
第十五條 所有蚊蠅孳生場所,各單位必須按衛生防疫部門的統一規定,定期噴灑藥物;無力噴灑藥物的單位,由衛生防疫部門負責,並按規定收取費用。居民生活區由衛生防疫部門負責定期噴灑藥物。
第十六條 進入市區的各種交通工具,應當保持整潔,裝載物不得沿途遺撒滴漏,污染環境。

第三章 清掃與保潔

第十七條 主、次幹道和廣場,由環境衛生專業隊伍負責清掃保潔。其它街巷和居民生活區由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組織轄區內的單位和居民,分片包乾,清掃保潔。
公共廁所,分別由環境衛生部門、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組織專人負責清掃保潔。
第十八條 機場、車站(包括公共運輸始末站)、港口、碼頭、停車場、影劇院、體育館(場)、博物館、展覽館、公園、綠地、風景區、大型商店(場)、菜場等公共場所,由本單位負責清掃保潔。
第十九條 河道水面和岸坡,由市政管理部門和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分段包乾,清掃保潔。
第二十條 各種貿易市場,由工商行政部門和其他主辦單位負責組織專人清掃保潔。

第四章 廢棄物的收運和處理

第二十一條 城市生活垃圾和糞便的收集、運輸、處理,由環境衛生部門統一負責管理,垃圾應日產日清,糞便應及時清運。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亂掏糞便。
第二十二條 居民、國小、幼稚園的生活垃圾,由環境衛生專業隊伍及時收運。其它單位和貿易市場的生活垃圾、工業廢渣、工程渣土(包括居民修建房屋的渣土)和經營性垃圾等固體廢棄物,必須自行清運到環境衛生部門指定的垃圾場地,並交納棄置費;無力清運的,可委託環境衛生專業隊伍代運,並交納代運費。
第二十三條 醫院、屠宰場、生物製品廠和科研、教學等單位產生的含有病毒、病菌、放射性和其他有毒物質的垃圾以及糞便、動物屍體,必須進行無害化處理,不得任意遺棄。
第二十四條 設定在城郊農村的積肥場、廢棄物填埋場地,必須遠離居民集中的生活區、公共場所、交通要道、水源防護地、食品廠等地段,環境衛生部門應採取消毒或封閉措施,不得危害附近居民健康。
第二十五條 各有關部門應採取有效措施,減少進入市區的垃圾源。環境衛生部門應積極研究、推廣城市垃圾、糞便的無害化處理和綜合利用。

第五章 環境衛生設施

第二十六條 在城市建設規劃中,應安排環境衛生專用車輛場、廢棄物轉運設施、填埋用地和無害化處理場。
第二十七條 新建和改建居民住宅區,必須同時規劃和建設環境衛生設施,環境衛生部門應當參與這些設施的審查和驗收。其它地段也應根據需要適當增設環境衛生設施。
第二十八條 環境衛生部門應當做好公共廁所及其它公共衛生設施的維修保養工作;各單位自設的環境衛生設施,應自行加強管理,經常保持設備完好。
第二十九條 所有單位和個人都應愛護公共環境衛生設施,不得任意侵占、損壞、拆除、遷移。如因建設需要拆遷,須經環境衛生部門同意,並由建設單位負責重建。

第六章 管理、監督機構

第三十條 市、區(縣)、鎮城市(鎮)管理委員會,是同級人民政府主管市容環境衛生工作的職能機構。其職責是:組織和領導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制定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計畫;檢查、監督市容環境衛生方針、政策、法規的執行;協調、裁決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中產生的問題;組織檢查評比,總結交流工作經驗。
城市管理委員會所屬城市管理監察隊伍,是城市管理的執法隊伍。其主要任務是:宣傳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法規,監察、糾正違反城市管理法規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 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必須統一領導,分工負責,條塊結合,以塊為主,充分發揮各部門、各單位和基層組織的作用。城建、規劃、公安、交通、房地產、市政公用、園林綠化、工商行政、環境保護、環境衛生、衛生防疫等部門和單位,必須按照各自的職責行使管理職權,協同主管部門和基層單位做好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第七章 獎勵與懲罰

第三十二條 市、區(縣)、鎮人民政府對認真執行本條例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揚或獎勵。
第三十三條 對違反本條例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或處以罰款。對不服從教育,拒絕改正,阻撓執行任務而造成嚴重後果者,由公安、法務部門依法處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各有關職能部門和管理單位以及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營私舞弊、玩忽職守者,必須依法從嚴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實施細則由南京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198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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