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市公廁管理辦法》是南京市人民政府2000年7月6日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京市城市公廁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81005
- 發布文號:市政府令第186號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日期】2000-07-06
【生效日期】2000-07-06
【失效日期】
【檔案來源】
市長 王宏民
二000年七月六日
南京市城市公廁管理辦法
建設、規劃、市政、園林、交通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公廁的規劃、建設及管理工作。
城市公廁規劃由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會同規劃部門,根據城市居住人口密度和流動人口數量編制,並納入城市環境衛生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一)廣場和主要交通幹道兩側;
(二)公共汽車始末站、長途汽車站、捷運車站、火車站、機場和碼頭港口等公共場所;
(三)公園和風景名勝遊覽區、大中型集貿市場和商場、文化娛樂和體育場館、大型停車場、加油站等公共場所;
(四)老居民區和新建住宅小區;
(五)其他按照國家規定應當設定公廁的場所。
公共場所設定公廁應當同時設定明顯的統一的符合國家《公共信息標誌用圖形符號》規定的標誌和指路牌。
(一)道路兩側公廁設定的間距,主要繁華街道為300-500米,流動人口高度密集的街道應當小於300米,一般街道為750-1000米;
(二)成片開發的新建住宅區,每平方公里不得少於3座;
(三)城市公共綠地,每5000平方米用地不得少於1座。
公廁的規模由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審定。
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將其位於公共場所的內部廁所向社會開放。
建築施工場地不具備用廁條件的,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設定符合衛生要求的臨時公廁,並負責在工程竣工後拆除。
(一)公共場所附設公廁,由產權單位負責;
(二)新建住宅區和其他開發區設定公廁,由開發建設單位負責;新建住宅片區由兩個以上單位獨立開發建設的,由開發建設單位分別建設或者聯合建設;
(三)公園、風景名勝遊覽區及城市公共綠地範圍內的公廁,由其管理單位負責;
(四)其他規劃確定並單獨劃撥用地設定的公廁,由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
凡新建、改建獨立設定的公廁和有單獨出入口直通室外的公共場所附設公廁,其設定和設計方案必須報經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審核同意,併到建設、規劃部門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廁規劃用地或者改變其使用性質;不得阻撓依法經規劃審批的公廁建設;不得占用、損毀、封閉、擅自停用或者拆除公廁。
確無條件先建後拆的,建設單位必須在申請時說明理由,提出完成復建時間,經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認可後,按規定設定臨時公廁。建設單位必須按規定的期限完成復建,並在復建廁所竣工投入使用後拆除臨時公廁。
經認定確無條件在原址或者附近復建的,必須按照經審定的復建方案異地重建,或者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原公廁產權單位償還原公廁建設費用(含地價)。此項費用必須專款專用,用於公廁的重建或者改建。
獨立設定的公廁,應當將距公廁外牆3米以內的空地用於綠化,公廁外觀應當與周圍環境協調;與建築物連體附設的公廁,必須有獨立通道。
公廁應當配設方便殘疾人用廁的設施。
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公廁保潔和維護的監督檢查,督促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做好公廁的保潔和管理工作。
(一)有保潔制度並有專人保潔和管理;
(二)各類設施完好、整潔;
(三)地面沒有痰跡和雜物,牆面沒有污跡和蛛網吊灰;
(四)蹲坑沒有積糞、糞疤、尿鹼、蠅蛆,基本無臭;
(五)下水通暢,貯糞池有蓋,糞便不滿溢;
(六)發現問題及時維修,每年粉刷出新一次。
使用公廁必須遵守有關管理規定,不得在公廁內棄置垃圾雜物、亂倒糞便;不得亂張貼、塗寫、刻畫;不得盜用、破壞公廁的各種設施。
收費公廁的開放時間,由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審定。老人、兒童、殘疾人和現役軍人免費使用收費公廁。
(一) 在公廁內亂倒垃圾、糞便,亂張貼、塗寫、刻畫的,處以10元以下罰款;
(二)保潔不符合標準、公廁內外環境不整潔,在公廁占地範圍內亂堆放、亂搭建的,對個人處以5元以上50元以下、對單位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三)擅自停用公廁、擅自設定流動公廁或者未按規定設定臨時公廁的,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四)未按規劃規定設定或者未按批准的設計方案建設公廁,且在限期內未改正的,處以10000元以下罰款;
(五)擅自拆除、占用、損毀、封閉公廁的,除責令其限期重建或者恢復使用外,並可處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六)拆除後必須復建的公廁末按期限完成復建的,每逾期一天按照工程造價的千分之五處以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