鹹陽市城市公廁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城市公廁的建設和管理,提高公廁衛生水平,方便民眾使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建設部《城市公廁管理辦法》、《陝西省城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市中心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公廁的規劃、設計、建設和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公廁,是指供城市居民和流動人口共同使用的廁所,包括公共建築(如車站、商場、集貿市場、公車始末站、飯店、影劇院、體育場館、展覽館、辦公樓等)附設的廁所。
第四條 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區公廁的監督管理,各區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環衛主管部門)負責各自轄區內公廁的具體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城市公廁應當按照"全面規劃、合理布局、改建並重、衛生適用、方便民眾、有利排運"的原則,進行規劃建設。
第六條 市環衛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結合城市發展實際,編制城市公廁規劃和年度建設計畫,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七條 城市下列公共場所應當設定公廁:
(一)城市主要交通幹道兩側;
(二)車站、圖書館、商場、集貿市場、劇場、體育場所、公園、廣場;
(三)對外開放的單位等公共建築物附近。
第八條 人流量大、公廁數量不足的地段,可設立流動公廁。設立流動公廁應符合城市公廁規劃要求,並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九條 城市新建的公廁應全部實現水沖化、糞便排放無害化。
第十條 城市公廁設計應儘量採用高效、節水型的衛生設備和糞便儲存、處理設施。新建的公廁或原有儲糞池公廁附近有市政排污管道的,應建造或逐步改造成化糞池公廁。
第十一條 城市公廁設建,必須符合建設部《城市公共廁所規劃和設計標準》中的一、二類公廁標準。其中大型文化娛樂場所、主要公園、廣場、機場、車站、體育館(場)、大型商場等公共場所的公廁必須符合一類公廁的標準;廣場、景點公廁應按旅遊公廁標準建設。一類公廁及人流量較大的繁華地段的二類公廁,應設定供殘疾人使用的專用蹲位和無障礙通道。
禁止設建不符合城市公廁設計標準的公廁。
第十二條 城市公廁立面設計應符合城市景觀需要,與周邊城市設計相協調,有條件的公廁四周應栽植樹木花草等,以美化環境。
第十三條 城市公廁附近應設立明顯的公廁標誌和導示牌,道路指路牌上也應標明公廁的具體位置。公廁標誌、導示牌和指路牌的設計應符合《公共信息標誌圖形符號》規定。
第十四條 新建、擴建、改建公廁應按照建設項目管理法律法規,辦理建審手續。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經批准徵用的土地含有城市公廁規劃用地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城市公廁規劃和環衛主管部門的要求修建公廁。建設項目配套或附設公廁的,公廁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交付使用,所需費用納入建設工程概算。有關單位應通知環衛主管部門參與公廁的規劃、設計審查、施工監督和竣工驗收。
第十六條 城市公廁的建設和維修、管理,由各區和有關單位分工負責:
(一)市、區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廁由所在轄區環衛主管部門負責維修、管理;
(二)城市各類集貿市場的公廁由集貿市場經營管理單位負責建設、維修、管理,所在轄區環衛主管部門負責監管;
(三)新建、改建居民樓群和住宅小區的公廁由其管理單位負責建設、維修、管理,所在轄區環衛主管部門負責監管;
(四)廣場、劇場、體育場所及鹹陽湖等旅遊景區的公廁由其主管部門負責建設、維修、管理,所在轄區環衛主管部門負責監管;
(五)房地產開發項目套建的公廁經驗收合格後,由市住房和規劃建設主管部門、市舊城改造部門協調移交所在轄區環衛主管部門負責維修、管理;
(六)其它公共建築附設的公廁由產權單位負責建設、維修、管理,所在轄區環衛主管部門負責監管;
(七)對於損壞嚴重或者年久失修的公廁,責任單位應按照本辦法的責任分工,負責改造或者重建。
第十七條 若因舊城改造和城市建設需要拆除城市公廁,建設單位須事先提出拆遷方案,經環衛主管部門同意後,按"先建後拆"的原則進行拆建,確有困難不能先建的,可先採取臨時的過渡措施,但必須在規定期限內建成。
第十八條 城市公廁應按國家和省市規定的建設標準和設備條件實行分類管理。公廁分類標準評定工作,由環衛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 城市公廁應按環衛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開放,不得隨意縮短開放時間或停用。因特殊情況確需臨時停用的,須報環衛主管部門,並採取其他臨時措施保證市民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條 公廁設備、設施應保持整潔、完好,公廁內、外應保持整潔、衛生。城市公廁的保潔標準由環衛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條 城市公廁設專人管理,公開使用管理規定、服務項目、保潔制度、保潔人員,做到規範化、標準化。
第二十二條 收費公廁應由市物價部門按照市環衛管理部門評定的公廁等級,確定收費標準,所收費用專項用於公廁的建設、維護和管理。收費公廁應公開收費標準、監督電話,接受市民監督。隨著城市建設的發展,收費公廁逐步過渡為不收費公廁。
第二十三條 禁止鐵路車站、長途客運汽車站、民航機場等公共客運場所內公共廁所收費。
第二十四條 為確保公廁的安全和正常使用,未接入城市排污管網公廁的糞便應及時清運,糞池應定期清底除渣;接入城市排污管網的公廁化糞池,每年至少清掏兩次。
第二十五條 環衛主管部門應對公廁的衛生及設備、設施等情況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監督檢查,對於不符合有關規定的,應督促責任單位及時糾正。
第二十六條 供水、供電部門應保障城市公廁的水、電供應,並執行居民用水、用電價格標準。
第二十七條 對建設工程未按規定配套設計公廁的,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公廁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由住房和建設規劃、綜合執法等有關部門根據《陝西省城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的有關規定,責令限期改正,並做出相應處罰。
第二十八條 對占用、損毀或者擅自拆遷、改建、封閉公廁及附屬設施的,由環衛主管部門根據《陝西省城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的有關規定,責令限期改正,並商綜合執法部門做出相應處罰。造成公廁設施損毀或者喪失使用功能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九條 對不履行公廁衛生責任區清掃保潔義務或者不按規定清運、處理垃圾和糞便,擅自縮短公廁開放時間的,由環衛主管部門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國務院令101號)有關管理規定,責令糾正,並處警告、罰款。
第三十條 凡有下列行為的,由公廁管理人員依照《陝西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進行勸阻,經勸阻無效的,交由有關部門處理。
1、在公廁牆壁和其他設施上亂塗抹、刻畫、張貼;
2、在公廁內隨地吐痰、亂扔雜物;
3、向便器、便池、糞井內傾倒污水、污物;
4、在便池外便溺;
5、損壞公廁內外設備、設施。
第三十一條 對辱罵、毆打市容環境衛生工作人員、公廁管理人員、保潔人員,阻礙市容環境衛生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各縣市的公廁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有效期為五年,從2010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9月30日期間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