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信息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270號
《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杭州市外商投資企業土地使用費征管暫行規定〉等23件市政府規章部分條款的決定》已經2012年3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6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長 邵占維
二○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修改決定
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杭州市外商投資企業土地使用費征管暫行規定》等23件市政府規章部分條款的決定
市政府決定,對《杭州市外商投資企業土地使用費征管暫行規定》等23件市政府規章的部分條款作如下修改:
…………。
八、《杭州市城市公廁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修改為:“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或個人,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賠償損失,並可處以罰款。”
…………。
上述市政府規章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辦法內容
杭州市城市公廁管理辦法
(1998年6月7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5號發布;根據2004年7月21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06號《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杭州市機動車輛清洗站管理辦法〉等24件市政府規章部分條款的決定》第1次修改;根據2011年2月1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62號《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杭州市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及處理辦法〉等32件市政府規章部分條款的決定》第2次修改;根據2012年5月18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70號《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杭州市外商投資企業土地使用費征管暫行規定〉等23件市政府規章部分條款的決定》第3次修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城市公廁的管理,提高城市公廁衛生水平,美化城市環境,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國務院《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杭州市市區範圍內公廁的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廁,是指供城市居民和流動人口共同使用的廁所,包括道路、廣場和機場、車站、碼頭、賓館、商店、飯店、影劇院、公園、體育館、娛樂場所、展覽館等公共建築附設的公廁。
第四條 任何人使用城市公廁,都應當自覺維護公廁的清潔、衛生,愛護公廁的設備、設施。
第五條 杭州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
各區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公廁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城市公廁的規劃
第六條 城市公廁應當按照“全面規劃、合理布局、因地制宜、建改並重、方便民眾、衛生適用、有利排放、便於清運、經濟美觀”的原則,進行規劃和建設。
第七條 城市公廁規劃是城市環境衛生規劃的組成部分。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城市居住人口密度和流動人口數量以及公共場所等特定地區的需要,在控制性詳細規劃中明確公廁的建設規模、等級等具體要求,必要時,可以城區為單位編制公廁布點專項規劃。
第八條 城市道路兩側的公廁應按建設部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設定標準的要求進行建設。
每座新建公廁的建築面積應當達到六十平方米以上(含六十平方米),男女廁位的比例應當達到二比三。
第九條 下列公共場所應當設定公廁:
(一)廣場;
(二)機場、碼頭、火車站、長途汽車站,大中型商場(店)、賓館、飯店、娛樂場所,影劇院、體育館(場)、展覽館;
(三)公園、各類市場、大中型停車場;
(四)住宅小區。
人流量密集、建廁地點難以落實的繁華地段,沿街公共建築附設的內部廁所應對外開放,供遊人使用。
城市公廁的設定,應當符合衛生防疫的有關規定,不得影響居民的日常生活。
第十條 城市公廁應當修建在明顯易找、便於糞便排放或清運的地點,並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公廁規劃用地或者改變其使用性質。
建設單位經批准徵用、劃撥、使用涉及城市道路兩側公廁規劃用地的,建設單位必須按照城市公廁規劃和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修建公廁,並向社會開放使用。
第三章 城市公廁的建設、維修
第十二條 城市公廁的建設、維修、管理責任分工如下:
(一)道路兩側、廣場設定的公廁,由環境衛生專業單位負責;
(二)各類市場、大中型停車場的公廁,由其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三)住宅小區的公廁,由其管理單位負責;
(四)公園內的公廁,由其主管部門或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五)城市公共綠地範圍內的公廁,由其管理單位負責;
(六)公共建築和公共場所附設的公廁,由產權單位負責。
本條第(二)、(三)、(四)、(五)、(六)項中的公廁的建設、維修、管理,其管理單位或產權單位也可以委託環境衛生專業單位代建和維修、管理。
第十三條 城市公廁建設,應當符合杭州市區星級公共衛生間設計標準導則規定的四星級、三星級公廁標準,其中,視窗地段、重要景點等區域的公廁應當符合四星級公廁的標準,住宅小區配套公廁應當符合三星級以上(含三星級)公廁的標準。
對現有不符合規定標準的公共廁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編制改造計畫,責成有關單位限期改造。
第十四條 城市公廁應全部實現公廁水沖化、糞便排放無害化。禁止設立土廁、旱廁、簡廁等不符合城市公廁設計標準的公廁。
第十五條 按照本辦法規定應當設定公廁的場所未設定公廁或者原有的公廁不符合規定標準的,責任單位應當按照城市市容環境衛生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規劃的要求進行新建、擴建或改造。
對於損壞嚴重或者年久失修的公廁,責任單位應按照本辦法規定的責任分工,負責改造或者重建。
第十六條 人流量大、公廁數量不足的地段,可設立流動公廁,並辦理有關手續。流動公廁的管理按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城市公廁必須設立明顯的、符合《公共信息標誌圖形符號》規定的標誌,便於使用者尋找。
第十八條 供水、供電部門應保障城市公廁的水、電供應。
第十九條 城市公廁應做到造型美觀、衛生適用。繁華路段、視窗地段、公園的公廁應提高建造標準,有條件的公廁四周應植樹、種花、栽草,以美化環境。
第二十條 城市公廁設計應儘量採用高效、節水型的衛生設備和糞便儲存、處理設施。新建的公廁或原有儲糞池公廁附近有市政排污管道的,應建造或逐步改造成化糞池公廁。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侵占、損壞、拆除、遷移、封閉公廁。確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除的,建設單位必須事先提出拆遷方案,經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按“先建後拆”的原則負責重建;確有困難不能先建的,可先採取臨時的過渡措施。
第二十二條 在獨立設定的公廁周圍的建設項目,不得阻塞出糞通道。
第二十三條 新建、擴建、改建項目同時配套或附設公廁的,公廁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建設,同時交付使用。建設公廁的投資,應納入建設項目總投資。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撓、妨礙經批准按規定設定的公廁的建設。
第二十四條 建設項目凡涉及新建、擴建、改建公廁的,必須有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參與規劃、設計審查、施工監督和竣工驗收,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經驗收合格的城市公廁,不得擅自改變其使用性質。
第二十五條 城市公廁產權單位應當按照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管理好公廁檔案。非單一產權的公廁檔案,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指定有關單位代為管理。建設單位應當辦理新建公廁的產權檔案,公廁管理責任移交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產權檔案應當同步移交。
第四章 城市公廁的保潔、使用
第二十六條 城市公廁的保潔工作,依照本辦法規定的責任分工由責任單位負責,或者由責任單位委託環境衛生專業單位管理。
有關單位和個人也可以承包公廁的保潔工作。
第二十七條 城市公廁的保潔實行專人負責,並逐步做到規範化、標準化。公廁內、外環境應保持整潔、衛生,設備、設施保持整潔、完好。
城市公廁的保潔,按照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執行。
第二十八條 城市公廁的糞便應定期清運,糞池應清底除渣。糞便滿溢時,有關責任單位應及時清除疏通。
第二十九條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公廁的衛生及設備、設施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於不符合有關規定的,應當督促責任單位及時糾正。
第三十條 公廁使用者必須嚴格遵守公廁使用管理規定,禁止在公廁牆壁和其他設施上亂塗抹、刻畫、張貼;禁止隨地吐痰、亂扔雜物;禁止向便器、便池、糞井內傾倒污水、污物;禁止在便池外便溺;禁止損壞公廁的各項設備、設施。
第三十一條 城市公廁必須按規定時間開放,不得隨意停用。因特殊情況確需臨時停用的,應當採取其他臨時措施。
第三十二條 城市公廁應按國家和省市規定的建設標準和設備條件實行分類管理。公廁分類標準評定工作,由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或個人,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賠償損失,並可處以罰款。
第三十四條 給予罰款處罰的,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處以罰款:
(1)在公廁內隨地吐痰、亂扔雜物的;
(2)在公廁牆壁和其他設施上亂塗抹、刻畫、張貼的;
(3)向便器、便池、糞井內傾倒污水、污物的。
(二)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1)公廁內、外環境不整潔,保潔水平不符合有關規定的;
(2)公廁內各類衛生設備、設施破損、鏽蝕,在規定期限內未改正的;
(3)未按規定時間清運糞便或清底除渣,造成糞便滿溢的;
(4)將公廁擅自改為收費公廁的。
(三)公廁未經驗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可處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四)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處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
(1)按規定應當設定公廁的場所未設定公廁或設定的公廁不符合規定標準,有關單位在限期內未新建、擴建、改造的;
(2)新建公廁有條件建造化糞池未建造的;
(3)原有儲糞池公廁有條件改造為化糞池公廁,在規定期限內未改造的;
(4)擅自拆除、遷移、占用、封閉、損壞公廁的。
第三十五條 單位違反本辦法,情節嚴重、拒不改正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可對有關責任人和單位負責人處以單位罰款金額10%的罰款,並由其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六條 阻礙市容環境衛生管理人員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各縣(市)城鎮的公廁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