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城市公廁管理規定

《貴陽市城市公廁管理規定》是貴陽市人民政府於1998年6月24日發布的一項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陽市城市公廁管理規定
  • 發布日期:1998-06-24
  • 生效日期:1998-06-24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規定全文,修改的決定,

規定全文

【發布單位】82205
【發布文號】第49號
【發布日期】1998-06-24
【生效日期】1998-06-2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貴陽市人民政府令
(第49號)
《貴陽市城市公廁管理規定》已經1998年6月17日市政府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6月24日
貴陽市城市公廁管理規定
城市公廁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加強城市公廁管理,提高城市公廁衛生水平,方便民眾使用,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城市(指國家按行政建制設立的直轄市、市、鎮)的公廁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廁,是指供城市居民和流動人口共同使用的廁所,包括公共建築(如車站、碼頭、商店、飯店、影劇院、體育場館、展覽館、辦公樓等)附設的公廁。
第四條 任何人使用城市公廁,都應當自覺維護公廁的清潔、衛生,愛護公廁的設備、設施。
第五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公廁的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城市公廁的監督管理。
城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城市公廁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城市公廁的規劃
第六條 城市公廁應當按照“全面規劃、合理布局、改建並重、衛生適用、方便民眾、水廁為主、有利排運”的原則,進行規劃建設。
第七條 城市公廁規劃是城市環境衛生規劃的組成部分,應當由城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城市公共廁所規劃和設計標準》及公共建築設計規範進行編制。
第八條 下列城市公共場所應當設定公廁,並應當設立明顯的標誌或指路牌:
(一)廣場和主要交通幹道兩側;
(二)車站、碼頭、展覽館等公共建築物附近。
第九條 城市公廁應當修建在明顯易找、便於糞便排放或機器抽運的地段。新修建的公廁外觀應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公廁規劃用地或者改變其性質。
建設單位經批准徵用的土地含有城市公廁規劃用地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城市公廁規劃和城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修建公廁,並向社會開放使用。

第三章 城市公廁的建設和維修管理
第十一條 城市公廁的建設和維修管理,按照下列分工,分別由城市環境衛生單位和有關單位負責:
(一)城市主次幹道兩側的公廁由城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管理單位負責;
(二)城市各類集貿市場的公廁由集貿市場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三)新建、改建居民樓群和住宅小區的公廁由其管理單位負責;
(四)風景名勝、旅遊點的公廁由其主管部門或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五)公共建築附設的公廁由產權單位負責。
本條前款第二、三、四項中的單位,可以與城市環境衛生單位商簽協定,委託其代建和維修管理。
第十二條 新建的公廁應當以水沖式廁所為主。對於原有不符合衛生標準的旱廁,應當逐步進行改造。
第十三條 影劇院、商店、飯店、車站等公共建築沒有附設公廁或者原有公廁及其衛生設施不足的,應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進行新建、擴建或者改造。
第十四條 公共建築附設的公廁及其衛生設施的設計和安裝,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的有關標準。
第十五條 對於損壞嚴重或者年久失修的公廁,依照本章第十一條的規定,分別由有關單位負責改造或者重建,但在拆除重建時應當先建臨時公廁。
第十六條 獨立設定的城市公廁竣工時,建設單位應當通知城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指定的部門參加驗收。凡驗收不合格的,不準交付使用。
第十七條 城市公廁產權單位應當依照《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暫行規定》,管理好公廁檔案。非單一產權的公廁,由城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指定有關單位代為管理。

第四章 城市公廁的保潔和使用管理
第十八條 城市公廁的保潔工作,依照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分別由有關單位負責或者與城市環境衛生單位商簽協定,委託代管。
第十九條 城市公廁的保潔,應當逐步做到規範化、標準化,保持公廁的清潔、衛生和設備、設施完好。
城市公廁的保潔標準,由城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條 城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公廁的衛生及設備、設施等進行檢查,對於不符合規定的,應當予以糾正。
第二十一條 在旅遊景點、車站、繁華商業區等公共場所獨立設定的較高檔次公廁,可以適當收費。具體收費辦法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方案,經同級人民政府物價、財政部門批准。所收費用專項用於公廁的維修和管理。

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二條 城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於在城市公廁的規劃、建設和管理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三條 凡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城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情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或者罰款。
第二十四條 對於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恢復原狀、賠償損失,並處以罰款:
(一)在公廁內亂丟垃圾、污物,隨地吐痰,亂塗亂畫的;
(二)破壞公廁設施、設備的; 
(三)未經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變公廁使用性質的。
第二十五條 對於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擅自收費或者濫收費的,由當地物價部門的物價檢查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六條 對於違反本辦法,同時又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未設鎮建制的工礦區公廁管理,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九條 各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訂實施細則,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發布。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修改的決定

為維護法制統一,確保政令暢通,推進依法行政,適應全面深化改革和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市人民政府決定修改下列11件規章的相關條款內容:
四、《貴陽市城市公廁管理規定》
(一)第五條修改為:“城市公廁的維護管理和清掃保潔,由其產權單位或者管理單位負責。”
(二)第七條第二款修改為:“新建公廁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建設,設計方案審查、竣工驗收應有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參加。”
(三)第十一條修改為:“拒絕、阻礙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
(四)第十二條修改為:“城市公廁管理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機關依法處理。”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