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辦法(1988年9月29日貴陽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制定1989年5月19日貴州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批准
1990年12月13日貴陽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決定修改根據1991年5月20日貴州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關於批准修改(貴陽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辦法)的決議》修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陽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82204
- 發布日期:1991-05-20
- 生效日期:1991-05-20
概述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1-05-20
【生效日期】1991-05-2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第一章 總則
(一)城市道路:幹道、支道、小街小巷、人行道、公共廣場、公共停車場、街頭空地、路肩及其附屬設施;
(二)城市排水設施: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水污水合流管道、明渠、暗渠、排水大溝、泵站、污水處理設施以及積沙井、檢查井等附屬設施;
(三)城市橋涵洞:橋樑、涵洞、立體交叉橋、人行天橋、地下通道及其附屬設施;
(四)城市照明設施:城市道路、橋樑、人行天橋、地下通道、廣場、公共綠地(不含公園)等處的照明設施。
第二章 管理分工
第三章 道路管理
(一)未經公安部門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道路擺攤設點、停放車輛、堆物作業、搭棚、蓋房、進行集市貿易和其他妨礙交通的活動。在城區占用道路和市政設施設立集貿市場,必須經市政府批准。
(二)禁止燒、砸、壓、泡以及其他腐蝕、拖刮、損壞、污染道路的活動。
(三)未經公安部門批准,禁止機動車輛駛入人行道和廣場。禁止機動車在非指定道路上試剎車及進行駕駛員培訓活動。
(四)未經公安部門、市政管理部門批准,禁止鐵輪車、履帶車在城市道路上行駛。
(五)禁止在城市道路上挖溝引水,堆曬種植農作物,傾倒垃圾、廢土、污水和其它廢棄物。
(六)未經公安、園林、市政管理部門同意,不準在道路上種植行道樹、綠籬、花木,不準設定廣告牌、架設橫跨道路的管線,不準遮擋路燈、燈光信號、交通標誌、妨礙安全視距和車輛、行人通行。
(一)提出申請,經公安部門批准後,到市政工程管理部門交納占、掘道費,再到公安部門領取《占、掘道許可證》,方可施工。到期由收費單位負責修復。
(二)掘路工程施工過程中,應將《占、掘道許可證》懸掛施工現場,以備查驗。
(三)掘路工程竣工和占道撤除後,占、掘道單位應在四十八小時內通知市政工程管理部門檢查驗收。
(四)挖掘道路,如遇地下管線設備、測量標準、消防龍頭、架空桿線、排水管溝、文物古蹟以及一切地下、地上設施等,掘路單位應聯繫有關單協作配合,妥為保護。
(一)施工現場周圍應設定圍欄和警告標誌,日懸紅旗,夜(霧)掛紅燈。
(二)路口和沿路房屋行人出入處,應採取保證車輛和行人安全通行的措施。
(三)開掘交叉路口及橫穿道路的路壕,應按路寬分半施工,必要時在夜間進行。
第四章 排水設施管理
(一)嚴禁在公共下水道和排水大溝兩側各三米以內及其附屬設施上修建築物,堆放重物,停放重車或作劇烈震動。
(二)禁止擅自圈占、覆蓋、拆除、改建、堵塞、損壞城市排水溝、下水道等排水設施;不準私自揭開和挪動檢查井、進水井、積沙井的井蓋。
(三)禁止向排水溝、下水道、檢查井、進水井、積沙井內傾倒垃圾、廢渣、泥土和其它雜物。
(一)建設單位或個人在城市排水設施上接裝分支管道,需到市政管理部門辦理手續,繳納接管費(如影響道路交通,還須經公安部門審核同意辦理手續),按照批准的位置及技術要求與市的排水管道相接,由市政管理部門負責驗收。
(二)任何單位和個人如需將新建下水道接入其他單位專用下水道和處理設施,應經市政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專用下水道的主權單位應服從安排。
(三)在雨污分流路段的下水道,任何單位或個人接排水管不得造成雨污混流。
第五章 橋樑、涵洞管理
第六章 照明設施管理
(一)禁止損壞和擅自拆遷、改裝公用照明設備及其附屬設施。
(二)禁止在路燈線上搭接電源,圍圈路燈電桿和在路燈桿下堆物、搭棚、建房。路燈桿附近的建築物,樹木等不得遮擋路燈下方的光線。
(三)禁止在路燈桿上設定標誌和廣告牌。
(四)禁止在路燈桿三米範圍內挖坑打洞、取土和其他有礙燈桿安全的行為。
第七章 罰則
(一)未造成設施損毀的,應制止其違章行為,批評教育,限期改正,或對責任者處以十元以下罰款。
(二)造成設施損毀,尚不影響使用的,責令修復或賠償損失,對責任者處一百元以下罰款。
(三)造成設施損毀,影響正常使用的,責令修復或賠償損失,對責任者處以五百元以下罰款。
(四)未經批准,違章占、掘道路的,除補交占、掘道費,責令拆除修復或賠償損失外,並按占、掘道費標準處以五至十倍的罰款。
(五)對占、掘單位和路面修復部門不按期、按質量標準完工的,除限期完工外,並按占、掘道費標準處以一至五倍罰款。
(一)破壞、盜竊、損毀市政工程設施的;
(二)任意向排水溝、下水道排放、傾倒有毒有害污水、含易燃易爆物質和廢水、廢渣、廢物以及其他違章行為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占、掘道路不採取安全防範措施,造成事故的;
(四)阻撓管理人員執行任務,謾罵圍攻、毆打管理人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