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令
貴陽市人民政府令
第31號
《貴陽市城市軌道交通建設管理辦法》已經2015年4月13日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2015年4月21日
管理辦法
貴陽市城市軌道交通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城市軌道交通建設管理,確保城市軌道交通建設的順利進行,促進城市軌道交通事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軌道交通建設,是指本市區域內由市人民政府主導建設的城市軌道交通項目,包括新建、改擴建的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工程、輔助工程、與城市軌道交通相連的地下和地上工程,以及城市軌道交通沿線車輛段、停車場、車站的地下、周邊及上蓋的資源綜合開發。
第三條 本市區域內軌道交通建設與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軌道交通建設納入本市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軌道交通建設遵循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分期建設和安全高效的原則。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軌道交通建設管理機構負責軌道交通建設的組織、指揮、協調、監督工作。
市城鄉規划行政部門負責本市軌道交通建設的規劃管理工作。
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部門負責本市軌道交通的質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工作。
市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審計、國資、金融辦、安監、交通運輸、公安、消防、人防、環保、林業綠化、水務管理、城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軌道交通建設相關工作。
區(市、縣)人民政府按照職責做好軌道交通建設相關的房屋和土地徵收與補償等工作。
市城市軌道交通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軌道交通建設單位),具體負責本市軌道交通的建設和沿線綜合開發等相關工作。
第二章 規劃和用地管理
第六條 軌道交通規劃包括軌道交通線網規劃、軌道交通設施用地控制規劃(含軌道交通地下空間利用規劃)、軌道交通建設規劃以及相關的專項規劃。
第七條 軌道交通規劃應當依據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城市綜合交通專項規劃、城市防洪規劃等專項規划進行編制,編制工作由市城鄉規劃部門牽頭組織,軌道交通建設單位具體實施,並依照相關規定報批。
經批准的軌道交通規劃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許可權和規定程式辦理報批。
第八條 市城鄉規劃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軌道交通建設單位提出的軌道交通項目規劃和建設方案,依法對軌道交通線位、站位、車站、車輛段、停車場、主變電站、控制中心、出入口、風亭等設施的規劃方案、建築方案以及相關管線遷改方案進行規劃審批。
第九條 市城鄉規劃、國土資源部門應當根據批准的軌道交通設施用地控制規劃,對規劃控制及保護區範圍內的土地實施嚴格的規劃控制管理,以確保軌道交通設施安全。
在軌道交通設施用地控制規劃紅線範圍內應當嚴格控制非軌道交通的項目建設,對涉及軌道交通保護區範圍的非軌道交通項目建設,市城鄉規劃部門應當書面徵求軌道交通建設單位的意見。
城市規劃確定的軌道交通設施用地,不得隨意改變用地性質,確需改變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報批。
第十條 軌道交通設施用地由市人民政府以劃撥方式提供。
軌道交通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在地表、地上或在地下分別設立,市國土資源部門按照土地使用情況依法辦理用地手續和權屬登記。
軌道交通建設使用地面以下的空間,不受其上方土地使用權的限制,但不得損害已設立的用益物權。
第十一條 在軌道交通建設過程中,結合軌道交通建(構)築物一併實施開發的地上及地下空間,其使用權與地表土地使用權,可作價出資用於軌道交通建設。
軌道交通建設單位依照《貴陽市城市軌道交通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暫行辦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在土地使用年限內,可依法出租、抵押、轉讓和用於其他經濟活動。
第十二條 軌道交通建設單位在軌道交通建設用地範圍及對應的地下、地面、地表空間內,享有土地與物業、廣告、商業資源及通信接入層等的綜合開發經營權。
第三章 投資
第十三條 軌道交通建設、運營所需資金以政府投資為主導,通過多層次、多渠道、多方式籌集。
市人民政府設立軌道交通建設專項資金,可作為項目資本金使用。專項資金的計提、歸集、劃撥及使用管理按照相應的管理辦法執行。
軌道交通建設單位負責軌道交通項目具體的投融資工作,市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國資、金融辦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權範圍內做好相關工作。
第十四條 市財政部門對軌道交通建設資金使用、管理及財務活動實施監督。
第十五條 市審計機關依法對軌道交通項目概、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結)算進行審計監督,新建的軌道交通配套工程屬市政工程性質的,按市級立項項目進行管理。
第十六條 軌道交通站點周邊物業需要與軌道交通出入口對接的,應當遵循有償使用原則,由軌道交通建設單位按規定收取接口費。軌道交通建設單位負責根據接口的工程實施條件、運營管理要求提出接口費收費方案,報市政府同意後執行。所收取的費用存入設立的軌道交通接口費專戶,專款用於軌道交通工程建設或運營補貼。
第四章 建設管理
第十七條 軌道交通項目建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式進行。軌道交通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監測、設備供應、驗收等建設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國家、省的技術標準和規範。
第十八條 軌道交通建設項目管理應實行法人責任制,對建設項目全過程負責,軌道交通建設單位及軌道交通各參建單位依法承擔軌道交通工程安全和質量責任。
第十九條 軌道交通建設單位對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相關的重要設備、材料採購依法組織招投標。
招標控制價由市軌道交通建設單位委託專業造價諮詢機構編制、審定。審計機關依法對項目決(結)算實施審計。
第二十條 因軌道交通建設需要永久或者臨時遷改市政管線的,由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牽頭,軌道交通建設單位做好配合,實行遷改調度會議制度,統籌實施管線遷改工作。各管線產權單位根據批准的管線綜合設計方案及規劃要求,辦理施工圖報批以及規劃、土地、建設等前期手續,並組織各自管線遷改。遷改費用按規定審定後,由軌道交通建設單位承擔。
非因軌道交通建設需要提高標準或者增容的,增加部分或者超出標準部分的費用由產權單位承擔。
第二十一條 因軌道交通建設需要臨時遷移的監控設備、交通設施、環衛設施、公共照明設施、體育健身設施、廣告牌、宣傳欄等,由各自產權或管理單位負責遷移、保管等工作。具備回遷條件後,產權或管理單位負責將原設施恢復,相關遷改和恢復費用報審計機關審定後,由軌道交通建設單位承擔並納入軌道交通項目建設成本。
第二十二條 因軌道交通建設需要占用綠地、遷移或者砍伐樹木的,由軌道交通建設單位和產權單位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經有關部門批准後,按照軌道交通建設時序要求完成。相關費用報審計機關審定後,由軌道交通建設單位承擔並納入軌道交通項目建設成本。
第二十三條 軌道交通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必須按照安全管理和質量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與軌道交通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其他建設工程與軌道交通工程相連線的,連線部分的設計應當符合軌道交通設計規範和安全要求。
其他建設工程與軌道交通工程相連線的,連線部分的設計應當符合軌道交通設計規範和安全要求。
第二十四條 軌道交通建設單位作為軌道物業的產權單位,應在軌道交通建設時負責廣告、商業及通信接入層等附屬資源的規劃、設計、建設,並與軌道交通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其設計應當符合軌道交通設計規範和安全要求。
第二十五條 軌道交通建設單位應當及時收集、整理軌道交通建設工程檔案,依據相關檔案管理法規及時向市住房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機構移交軌道交通建設工程檔案。
第五章 應急管理
第二十六條 軌道交通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是軌道交通建設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按國家省市相關規定及時處置安全與突發事件。
市政府應急辦負責軌道交通建設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統籌和協調,市政府相關部門、屬地政府、軌道交通建設單位和有關施工單位應當做好配合工作。
第二十七條 軌道交通建設單位負責編制本市軌道交通建設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預案,由市政府應急辦組織市公安、安全監管、住房城鄉建設等相關單位審定,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軌道交通建設單位應當制定軌道交通建設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方案,報市政府應急辦備案。
第二十八條 軌道交通建設單位應當配套建設應急救援場所、災害預警系統及相應的設施設備,定期組織應急處置培訓和應急演練。
第二十九條 軌道交通建設發生突發事件時,施工單位必須立即採取措施防止危害擴大,及時向事件發生地的區(市、縣)人民政府、市應急辦、市城市軌道交通建設與運營工作指揮部、軌道交通建設單位報告。事件發生地的區(市、縣)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單位接到報告後,應當根據事件的危害程度和發展態勢,啟動相應等級的應急預案,進行搶險救援和應急保障,儘快恢復建設。
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以及電力、通訊、供水、公交、燃氣等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的規定進行搶險救援和應急保障,協助儘快恢復。
應急搶險結束後,軌道交通建設單位應當組織設計、施工等單位制定工程恢複方案,必要時經專家論證後實施。
第六章 保護區及設施保護
第三十條 設立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範圍和重點保護區範圍。
控制保護區範圍包括:
(一)地下車站和隧道結構外邊線外側50米內;
(二)地面車站、高架車站以及線路軌道外邊線外側30米內;
(三)出入口、通風亭、變電站等建(構)築物結構外邊線外側10米內;
(四)軌道交通過河隧道結構外邊線外側100米內。
重點保護區範圍包括:
(一)地下工程(車站、隧道等)結構外邊線外側5米內;
(二)高架道路(橋、站)工程結構垂直投影邊線外側3米內;
(三)地面車站及地面線路路堤或路塹外邊線外側3米內;
(四)出入口、風亭、車輛段、控制中心、變電站、冷卻塔等建(構)築物結構外邊線外側5米內;
(五)軌道交通過河隧道結構外邊線外側50米內。
軌道交通建設單位應當依據批覆的軌道交通線網規劃和軌道交通建設時序,劃定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和重點保護區的具體保護範圍,經市城鄉規劃部門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第三十一條 根據地質條件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軌道交通建設單位可以提出局部調整軌道交通保護區範圍的意見,經市城鄉規劃部門同意後實施。
第三十二條 在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內進行施工作業活動,需要申請行政許可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作出行政許可前,書面徵求軌道交通建設單位意見;不需要行政許可的,施工單位和個人應當在施工作業前,書面告知軌道交通建設單位。其施工作業活動包括:
(一)建造或者拆除建(構)築物;
(二)從事建設勘察、鑽探、打井、打樁、挖掘、地下頂進、灌漿、爆破、架設、降水、地基加固、地面堆卸載、錨桿、錨索等可能影響軌道交通安全的施工作業;
(三)修建塘堰、開挖河道水渠、疏浚河道、泄洪排水、採石挖沙;
(四)大面積增加或減少載荷;
(五)敷設市政管線或者設定跨線等架空作業,穿鑿通過軌道交通路基的地下坑道;
(六)需跨越或橫穿軌道交通設施的作業;
(七)需移動、拆除和搬遷軌道交通設施的作業;
(八)其他可能危害軌道交通設施的活動。
第三十三條 在重點保護區內除必需的市政、園林、環衛和人防工程外,不得進行其他建設活動。
第三十四條 對涉及軌道交通保護區的工程,建設單位在施工前應當與軌道交通建設單位簽訂安全協定,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和安全防護方案組織施工作業,施工過程應當接受軌道交通建設單位的安全監控。
軌道交通建設單位發現施工活動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軌道交通設施安全的,應當制止並要求建設單位停止作業和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建設單位拒不採納的,軌道交通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有關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第七章 綜合開發
第三十五條 對與軌道交通設施結構上不可分割、工程上應當統一實施的開發項目,由軌道交通建設單位統一進行規劃、設計、建設和經營管理。
第三十六條 對軌道交通沿線的綜合開發項目,由市城鄉規劃部門牽頭,軌道交通建設單位組織編制軌道交通沿線特定區域的土地(包括地上及地下空間)綜合開發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綜合開發項目在辦理相關土地使用權手續後,由軌道交通建設單位分期組織實施。
第三十七條 市、區(市、縣)土地儲備機構儲備的經營性用途的土地,涉及軌道交通項目安全或對土地使用者有限制和特別要求的,明確相關規劃條件後,依法按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
第三十八條 軌道交通建設單位通過土地綜合開發所產生的應屬於軌道交通建設單位的收益,專項用於軌道交通建設、運營及其他與軌道交通綜合開發有關的項目。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未按本辦法規定取得批准,擅自在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和重點保護區範圍內進行建設的,由市城鄉規劃、住房城鄉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條 在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和重點保護區範圍內施工作業未執行有效保護方案的,或者拒絕接受軌道交通建設單位安全監控的,由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工整改;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一條 對妨礙軌道交通工程建設實施的單位和個人,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軌道交通建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或者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
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
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