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新建小區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維護管理辦法

《貴陽市新建小區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維護管理辦法》共二十四條 ,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陽市新建小區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維護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18年3月1日
  • 索引號:009400051/2018-00020  
  • 主題分類:水利、水務  
  • 發文日期:2018-01-18  
辦法全文,起草說明,制定的必要性,起草依據過程,需要說明問題,解讀,

辦法全文

貴陽市新建小區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維護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污水處理設施管理,規範新建小區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維護,建立長效監督管理機制,提高水環境治理成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小區污水處理設施的設計、建設和維護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新建小區,包括住宅商品房、保障性住房、大型公共建築、綜合性樓宇和為小區配建的公共設施、經營性用房等。
本辦法所稱污水處理設施是指新建小區規劃用地紅線範圍內建築主體外的污水管道、檢查井、收集管網、集中式污水池、粗細格柵、機泵、閥門、自動控制設施、配電設施、一體化的污水處理設備和達標後的中水回用系統等附屬設施。
第四條新建小區污水的排放和處理應當遵循就地處理、就地利用,達標排放的原則。
第五條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分別負責新建小區污水處理設施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污染治理工程和水環境保護工程的建設管理和監督工作。
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地下管線敷設的綜合管理及監督檢查工作。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排水管網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污水處理達標排放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發改和財政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負責相關工作。
縣級相關行政部門在職責範圍內做好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維護、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六條市城市規劃管理部門在審批新建小區及公共建築項目規劃設計總圖及建築單體方案時,應當按國家有關規範明確污水處理設施及中水回用系統。
第七條為保證工程質量,新建小區及公共建築污水設施的建設,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企業具體實施。
第八條新建小區及公共建築污水處理設施及中水回用系統的建設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省、市相關規定和技術規範,其施工圖應當經法定審查機構審查通過後方可組織施工。
建設單位應當依法與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簽訂建設工程契約,契約中應載明污水處理設施用房、用地、通道、電源接入點等內容。
第九條新建小區及公共建築的污水處理設施、中水回用系統、雨污管線由建設單位負責建設,其建設投資應當納入主體工程總概算,並與建設項目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投入使用。
第十條新建小區及公共建築建設應當實行雨污分流,污水進入該區處理系統,水質達標後就地使用。
第十一條新建小區及公共建築污水處理設施、中水回用系統竣工驗收合格後,移交給依法取得污水處理資格的企業進行統一運營管理,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管。
新建小區及公共建築污水處理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後,應當向環保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申請辦理排放許可手續。未取得許可證的,不得排放。
新建小區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在三個月內向市城建檔案館移交竣工檔案資料。
第十二條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污水處理企業簽訂維護運營契約,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及運營維護費的資金渠道,保障污水處理設施的日常維護和正常運營。
第十三條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對小區污水設施定期進行巡查、維護,並建立檢查檔案,保障各項設施完好、暢通,安全運行。
污水設施缺損或者發生污水外溢、雨水排泄不暢等情況,污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在發現或者接到報告後,及時採取有效措施,並組織維修、疏通。
第十四條污水應當達標排放,若未達標即進行排放或者偷排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相關規定處罰。
第十五條單位和個人應當維護城市污水處理設施,禁止下列行為:
(一)堵塞、損毀、填埋污水處理設施;
(二)擅自接、改、占(跨)壓污水處理設施;
(三)向污水處理設施排放腐蝕性、放射性、易燃、易爆等有毒有害物質;
(四)在分流制管網上混接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
(五)向污水處理設施進口、出口、溝渠、調節池、窨井排放垃圾、廢渣及其他雜物;
(六)在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間距範圍內修建妨礙污水處理設施正常使用或影響其安全的建(構)築物;
(七)其他有損污水處理設施的行為。
第十六條中水回用系統竣工驗收後,鼓勵使用中水對環境綠化、道路清掃、車輛沖洗以及生態景觀、居民衛生間等方面的使用,使用中水的費用按有關規定收取。
第十七條污水處理設施的運營維護費按有關規定核撥。
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檢測進出水水質的,或者未報送污水處理水質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減量等信息和生產運營成本等信息的,擅自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未按照規定事先報告或者採取應急處理措施的,依照國務院《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堵塞、損毀、填埋污水處理設施以及擅自接、改、占(跨)壓污水處理設施的,由水務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向污水處理設施排放腐蝕性、放射性、易燃、易爆等有毒有害物質的,由水務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經營性單位或者個人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對非經營性單位或者個人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在分流制管網上混接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的,由水務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經營性單位或者個人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對非經營性單位或者個人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向污水處理設施進口、出口、溝渠、調節池、窨井排放垃圾、廢渣和其他雜物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清除措施,逾期未採取清除措施的,對單位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對在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間距範圍內修建妨礙污水處理設施正常使用或影響安全的建(構)築物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對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起草說明

制定的必要性

隨著國家對環境治理的力度加大以及生態文明城市建設的推進,城市居民生活環境質量不斷提高,我市對新建小區及公共建築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和維護,需要通過立法方式進行規範化管理。現階段,我市住宅小區污水處理存在以下問題:一是排放的污水多數未進行處理直接連線城市排水管網,給城市水環境的自淨負荷帶來嚴重影響。二是分布不集中,總水量非常大,如果全部進行集中處理,管網敷設較長,造價支出費用高,如建設大型污水廠,財政的資金壓力將會過大。若因地制宜就地處理,就地利用,不但可以減少環境污染,節約水資源,還可減少政府投入。
為了貫徹落實國家注重生態文明制度建設的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推進貴陽市生態文明建設的整體部署,努力把生態優勢變為環境優勢、發展優勢,全力實施大生態戰略貴陽行動,提高我市水環境治理成效,實行水環境綜合治理,從城市新建小區及公共建築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維護和管理著手,通過制度化建設,實施依法管理,促進我市水環境治理的整體水平上一個台階。對城市新建小區污水處理設施從建設維護運營上進行規範化管理,建立長效管理機制,制定《貴陽市新建小區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維護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十分必要。

起草依據過程

(一)起草依據。
1.《水污染防治法》
2.《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
3.《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貴陽市水務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築府辦法〔2014〕40號)
(二)起草過程。
根據市委要求和市政府2017年立法安排,為了切實加強我市新建小區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維護管理,提高水環境治理成效,推進生態環境保護制度建設,由市水務局負責起草了《辦法》初稿。起草過程中結合我市新建小區污水處理設施實際情況,借鑑省外城市的立法經驗,經多次修改形成送審稿。市法制局收到送審稿後,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審查,經修改形成徵求意見稿,傳送各區(市、縣)政府、高新區、經濟技術開發區、貴陽綜合保稅區、貴陽雙龍航空港經濟區管委會和市有關部門徵求意見,並在政府法制信息網站公布徵求社會各方的意見,召開市有關部門和政府法律顧問參加的論證會,根據反饋意見,再次進行修改形成《辦法》草案報市政府審定,已經2017年12月22日市政府常務會議通過。

需要說明問題

(一)關於職責問題。
加強新建小區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維護管理,涉及水務、住建、城管、環保等多個行政部門。在明確相關職責上,主要依據《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貴陽市水務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築府辦法〔2014〕40號)以及住建、環保等部門的三定方案。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所涉及的相關行政部門,在其職責範圍內做好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維護管理的相關工作。因此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分別負責新建小區污水處理設施的監督管理工作。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污染治理工程和水環境保護工程的建設管理和監督工作。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地下管線敷設的綜合管理及監督檢查工作。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排水管網的監督管理工作。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污水處理達標排放的監督管理工作。市發改和財政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負責相關工作。縣級相關行政部門在職責範圍內做好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維護、管理的有關工作。”
(二)關於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貴陽市行政區域內新建小區及大型公共建築、綜合性樓宇和為小區配建的公共設施、經營性用房等。其具體適用標準是指總建築面積超過10萬平方米的住宅項目、總建築面積超過5萬平方米的公建、酒店、商業中心等新建設項目以及總建築面積低於10萬平方米的住宅項目、總建築面積低於5萬平方米的公建、酒店、商業中心等外部無市政污水系統,或者已建外部市政污水系統無法接納項目污水容量的新建項目。本辦法所稱污水處理設施及中水回用系統是指新建小區規劃用地紅線範圍內建築主體外的污水處理設備和中水回用系統等附屬設施。新建小區的排污設施為新建小區專用,不屬於市政排污設施。
(三)關於新建小區及公共建築污水處理遵循的原則。
為了保障我市南明河水質穩定在四類的治理要求,防止生活污水直排南明河,新建小區的生活污水必須經過處理後達標排放,新建小區及大型公共建築應當遵循保護環境、節約資源、就地利用的原則,將污水作為一種資源再生利用。因此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新建小區污水的排放和處理應當遵循就地處理、就地利用,達標排放的原則。”
(四)關於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和運營維護。
為了保障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工程的質量,建立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竣工移交後運營維護的長效管理機制,依法明確建設企業、運營維護企業應當具備的條件。因此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為保證工程質量,新建小區及公共建築污水設施的建設,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企業具體實施。”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新建小區及公共建築污水處理設施、中水回用系統竣工驗收合格後,移交給依法取得污水處理資格的企業進行統一運營管理,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管。”
(五)關於運營經費的保障。
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包括污水處理廠管網建設,按照國家新政策採用PPP模式,其運營費用是政府在供水水價中收取的污水處理費的給付,但新建小區的污水處理設施是由建設單位投資建設,分散式的就地處理排放污水,減少政府投入,屬於創新型的城市管理形式,對其污水處理設施運營維護費用應由財政部門收取的污水處理費中核撥。因此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污水處理設施的運營維護費按有關規定核撥。”
(六)關於行政處罰的實施主體。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包括水務、環保、城管等部門,對違反本辦法禁止性規定的行為,應當由相應的行政管理部門按職責分工作為行政處罰的實施主體負責處罰。因此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作了相應規定。

解讀

1月17日,從市水務局獲悉,《貴陽市新建小區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維護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於3月1日起施行。《辦法》規定,新建小區及公共建築應當實行雨污分流,污水處理設施、中水回用系統、雨污管線等與建設項目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投入使用,污水進入處理系統,水質達標後就地使用。
“現階段,我市住宅小區存在排放的污水多數未進行處理就直接進入城市排水管網,污水分布不集中、總水量大等問題,給城市水環境帶來嚴重影響。”據市水務局相關部門負責人介紹,如果對所有污水進行集中處理,需敷設較長的管網,費用高;建設大型污水廠又會帶來財政資金壓力過大的問題。如果因地制宜就地處理污水、就地利用,不但可以減少環境污染,節約水資源,還可減少政府投入。
為實行水環境綜合治理,提高水環境治理成效,市委、市政府從城市新建小區及公共建築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維護和管理著手,制定了《貴陽市新建小區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維護管理辦法》。
《辦法》規定,新建小區污水的排放和處理應當遵循就地處理、就地利用、達標排放的原則。新建小區及公共建築的污水處理設施、中水回用系統、雨污管線等與建設項目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投入使用;污水處理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後,應當向環保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申請辦理排放許可手續。未取得許可證的,不得排放。
《辦法》所稱新建小區,包括住宅商品房、保障性住房、大型公共建築、綜合性樓宇和為小區配建的公共設施、經營性用房等。污水處理設施是指新建小區規劃用地紅線範圍內建築主體外的污水管道、檢查井、收集管網、集中式污水池、粗細格柵、機泵、閥門、自動控制設施、配電設施、一體化的污水處理設備和達標後的中水回用系統等附屬設施。
《辦法》還明確了對損壞污水處理設施行為的處罰——
堵塞、損毀、填埋污水處理設施以及擅自接、改、占(跨)壓污水處理設施的,由水務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向污水處理設施排放腐蝕性、放射性、易燃、易爆等有毒有害物質的,由水務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經營性單位或者個人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對非經營性單位或者個人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在分流制管網上混接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的,由水務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經營性單位或者個人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對非經營性單位或者個人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向污水處理設施進口、出口、溝渠、調節池、窨井排放垃圾、廢渣及其他雜物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清除措施,逾期未採取清除措施的,對單位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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