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實施規定

為加強城市節約用水管理,科學合理利用水資源,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貴陽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實施規定》。該《規定》2009年5月6日以貴陽市人民政府令第3號發布;根據2011年12月9日貴陽市人民政府令第7號發布的《貴陽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修改。《規定》分總則、計畫用水、節約用水、罰則、附則5章28條,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陽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實施規定
  • 發布時間:2011年12月9日
  • 發布機構:貴陽市人民政府
  •  施行:2009年8月1日
貴陽市人民政府令,貴陽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實施規定,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計畫用水,第三章 節約用水,第四章 罰 則,第五章 附 則,說 明,

貴陽市人民政府令

第7號
《貴陽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已經2011年12月19日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 李再勇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貴陽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
為維護法制統一,確保政令暢通,推進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關於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通知》(國發〔2011〕25號)精神,經對本市政府規章進行集中清理,市人民政府決定修改下列政府規章的個別條款內容:
…………。
四、《貴陽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實施規定》
第七條第二款修改為:“超計畫用水單位必須在接到繳費通知之日起15日內,足額繳納超計畫用水加價水費;逾期不繳納的,依法處理。”
…………。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次修改的6件政府規章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條文順序相應調整,重新公布。

貴陽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實施規定

(2009年5月6日貴陽市人民政府令第3號發布;根據2011年12月9日貴陽市人民政府令第7號發布的《貴陽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修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節約用水管理,科學合理利用水資源,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城市公共供水企業、使用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設施供水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城市節約用水應當遵循統一規劃、總量控制、計畫用水、治污為本、科學開源、綜合利用的原則,大力推行節約用水措施,推廣節約用水新技術、新工藝,發展節約用水型產業,建設節水型城市。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城市節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市計畫用水、節約用水工作,其所屬的節約用水管理機構具體負責雲岩區、南明區、小河區、高新區和市人民政府確定區域的城市節約用水日常工作。
其他區(縣、市)人民政府城市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計畫用水、節約用水日常工作。
第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表彰:
(一)在節約用水和節約用水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市人民政府予以表彰;
(二)在節水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和創建節水型社會、節水型單位、節水型社區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區(縣、市)節水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表彰;
(三)在節水科學技術推廣使用和單位節水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內設機構和個人,由其所在單位予以表彰。

第二章 計畫用水

第六條 月用水量在100立方米以上的非居民生活用水的單位、個人,需使用城市供水(含自建設施供水)或者增加城市公共供水量的,必須向所在地的城市節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用水計畫指標,城市節水行政主管部門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按規定下達用水指標,並簽訂計畫用水管理責任書。
非居民生活用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到所在地城市節水行政主管部門申報下一年度用水計畫。不按時申報計畫的,按上一年度用水計畫指標核減20%後,作為本年度計畫用水指標。
第七條 超出計畫用水指標的用水量,除據實繳納水費外,城市節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該單位實際執行的水價標準,收取超計畫累進加價水費:
(一)超計畫用水25%(含25%)以下的,按水價的1倍加價收費;
(二)超計畫用水25%以上50%(含50%)以下的,按水價的2倍加價收費;
(三)超計畫用水50%以上100%(含100%)以下的,按水價的3倍加價收費;
(四)超計畫用水100%以上的,按水價的4倍加價收費。
超計畫用水單位必須在接到繳費通知之日起15日內,足額繳納超計畫用水加價水費;逾期不繳納的,依法處理。
第八條 需申請臨時用水(含基建用水)計畫的單位或者個人,須到臨時用水項目所在地的城市節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臨時計畫用水指標,簽訂臨時用水管理協定。用水單位或者個人應保證臨時水錶完好,不得損壞或者擅自更換。
城市節水行政主管部門自收到臨時計畫用水指標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根據計畫用水指標管理規範要求,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決定。
第九條 臨時用水(含基建用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以下標準實行累進加價收費:
(一)超過使用期,但未超過臨時用水指標的,按超期使用水量水價的1—2倍加價收費;
(二)超過使用期,並超過臨時用水指標的,其超計畫用水量按水價的2—4倍加價收費;
(三)擅自更換、拆除臨時用水錶和欺瞞真實用水量的,按實際下達計畫水量的4—10倍加價收費。
第十條 非居民生活用水單位或者個人用水未按本規定第六條、第八條規定申請用水計畫指標使用城市供水的,其水量按水價的4—10倍加價收取。
建築施工用水未安裝臨時水錶的,其用水量按已建工程面積每平方米建築施工用水定額水量計算。
第十一條 非居民生活用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做好計畫用水統計工作,建立健全用水日抄月報原始記錄和統計台帳,並於次月25日前向所在地的城市節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節約用水統計報表。
供水企業應當於每月25日前向所在地城市節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上月用水單位的用水量和相關用水資料。
區(縣、市)城市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年度節約用水數據統計匯總,於次年1月30日前報市城市節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章 節約用水

第十二條 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節約用水設施實行評估制度。建築面積在2萬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建設項目,應當在可行性研究階段編制節約用水設施評估報告,其他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包括節約用水設施方案。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建設項目節約用水評估報告或者方案報建設項目所在地城市節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城市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意見。
建設項目在辦理供水開戶手續時,應當向供水企業提交該建設項目節約用水設施評估報告或者方案的審查意見。
第十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配套建設中水設施:
(一)建築面積在2萬平方米以上的賓(旅)館、飯店、商店、公寓、綜合性服務樓及高層住宅;
(二)建築面積在3萬平方米以上的機關、科研單位、大專院校和大型綜合性文化、體育設施;
(三)住宅小區規劃人口在3萬人以上的;
(四)中水日用水量在750立方米以上的。
第十五條 已建、新建、改建、擴建的污水處理廠,應當按照城市節約用水規劃,建設相應的城市污水處理再生水利用設施。
第十六條 中水設施、再生水利用設施由建設單位負責建設,其建設投資應當納入主體工程總概算,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
第十七條 節約用水設施、中水設施、再生水利用設施竣工後,應當經項目所在地的規劃、城市節水行政主管部門核實。未經核實或者經核實不符合規劃條件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建設單位應當將節約用水設施、中水設施、再生水利用設施竣工驗收相關材料報建設項目所在地城市節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再生水、中水設施管道、水箱等設備的設定必須按規定統一顏色、設定標識,嚴禁與供水設施連線。
園林、綠化、景觀、洗車、環衛及建設施工用水,應當首選使用再生水。
第十九條 非居民生活用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加強對用水及節水設施、設備、器具的管理和維護,保持完好和正常運行,避免漏水損失。
已安裝使用非節水型器具的非居民生活用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市節約用水管理機構的要求限期更換。
鼓勵居民生活用水戶使用節水型器具。
第二十條 從事洗車、洗浴、游泳、水上娛樂等業務的場所必須安裝、使用節約用水設施、設備。
第二十一條 月用水量在1000立方米以上的非居民生活用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每3年至5年進行一次水量平衡測試,發現浪費情形的,應當及時予以整改。
非居民生活用水單位或者個人申請增加計畫用水指標的,必須按規定進行水量平衡測試。
第二十二條 對符合以下節約用水獎勵條件的單位,經城市節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批准後,按節約用水量水價的30%提取節約用水獎金:
(一)用水量低於用水計畫,產量消耗不超定額;
(二)水錶保護完好,用水計量準確,相關統計台賬和資料齊全;
(三)節約用水措施和管理制度健全並落到實處,完成節約用水基礎管理工作。
行政、事業單位經考核後的節約用水獎勵經費,由各行政、事業單位上報在下一年度部門預算中,經財政部門核實後進行預算批覆。
企業的節約用水獎勵經費從節約的水費中列支,計入成本。

第四章 罰 則

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未將建設項目節約用水評估報告或方案報建設項目所在地城市節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不按規定配套建設中水設施或者所建中水設施未達到國家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責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已建、新建、改建、擴建的污水處理廠未按規定建設城市污水處理再生利用設施擅自投入使用的,責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非居民生活用水單位或者個人未按要求更換非節水型器具的,按每套(件、只)處3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罰款總額最高不超過1萬元。
第二十六條 從事洗車、洗浴、游泳、水上娛樂等業務的單位或者個人,未安裝使用節約用水設施的,處1000元以上1萬以下罰款。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所稱“再生水”,是指城市污水和廢水經處理淨化後,水質達到國家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分類標準,可以在一定範圍內使用的非飲用水,用於農業灌溉、綠化澆灌、道路清潔、工業冷卻、景觀環境、城市雜用和建築物內雜用(包括洗滌、沖渣、生活沖廁、洗車等)可以接受其水質標準的用水。
本規定所稱中水,是指部分生活污水經處理淨化後,達到《生活雜用水水質標準》,可以在一定範圍內重複使用的非飲用水。
本規定所稱中水設施,是指中水的集水、淨化處理、供水、計量、檢測設施以及其他附屬設施。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說 明

關於《貴陽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實施規定》的說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本市屬缺水城市,市委、市政府一直重視城市節約用水管理工作,並取得了一定成績。但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本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工作仍然十分緊迫,主要有以下方面的因素:一是本市水資源分布時空不均勻、開發利用難度大、投資高、市區水資源十分匱缺、供水形勢嚴竣的矛盾突出,而進一步加強節約用水管理是解決這一矛盾的有效途徑之一。二是《貴陽市2005年—2015城市節約用水規劃》中提出“到2010年把貴陽市建設成為國家節水型城市,2015年將貴陽市建設成為節水型社會”的目標,與我市節約用水管理的現狀存在差距,必須進一步加強節約用水管理工作。三是本市節約用水總體水平相對較低,水的利用率不高,用水浪費嚴重,與全國先進水平相比差距較大,如:工業用水重複利用率僅68.4%,而全國先進城市普遍高於80%;主要工業產品取水量高於全國平均水平;城市供水管網漏失率現為26%,而2010年則要達8%,其差距較大。四是用水單位節約用水管理水平參差不齊,有的單位忽視節約用水管理,有的企業節水工作甚至無人管,浪費用水現象時有發生。五是節約用水“三同時(節約用水設施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四到位(用水計畫到位、節水目標到位、節水措施到位、管水制度到位)”不能得到有效貫徹落實,制約了節約用水工作的開展。六是隨著節約用水管理工作新形勢的諸多變化,國務院近年來出台了《國務院關於加強城市供水節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開展資源節約活動的通知》等系列檔案,對節約用水工作提出了更高、更明確的要求。
為加強城市節約用水管理工作,本市於1998年頒布實施了《貴陽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地方性法規,對規範本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和促進水資源合理配置起到了極其重要的作用。但其相關規定較原則、較巨觀、不夠具體,實際工作中不便操作,需進一步細化。為增強全市節約用水意識,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節約用水管理的有關檔案精神,進一步規範本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減少用水浪費和排污量,有效貫徹落實好節約用水“三同時、四到位”的管理措施,緩解供水形勢嚴竣的困難,實現水資源最佳化配置與可持續利用,推進創建國家節水型城市和節水型社會目標的早日實現,使節約用水工作更好地服務於建設生態文明城市。
基於上述情況,制定《貴陽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實施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十分適時和必要。
二、起草的依據及過程。
(一)起草的依據:
3.《貴陽市建設循環經濟生態城市條例》;
4.《貴陽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條例》。
(二)起草的過程:
按照市政府的要求,2007年5月,市城管局成立了《規定》調研起草小組。調研起草小組在廣泛深入調研和借鑑外地城市節約用水管理經驗的基礎上,結合本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工作的實際,草擬了《規定(徵求意見稿)》。廣泛徵求了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和市規劃、建設、水利、物價、質監、財政等有關部門的意見和建議,修改後形成送審稿,報市政府法制辦。市政府法制辦收到該送審稿後,對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進行了修改,會同市城管局再次廣泛徵求了上述各部門的意見,結合徵求意見情況,反覆修改,數易其稿,形成草案,已經2009年4月13日市政府常務會議通過。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於《規定》的指導思想。
起草《規定》的指導思想是在保障用水的前提下,通過節約用水杜絕浪費,促進科學合理用水。《規定》在起草過程中,在指導原則上強調保障用水和杜絕浪費相結合,即:在計畫管理方面突出以非居民生活用水單位或個人為重點,在管理方式上實行行政監管與經濟調節相結合,在服務模式上實行事後監管與行政指導相結合,在具體下達用水計畫方式上結合本市水資源十分匱缺的特點,堅持既節約用水又保證用戶正常生產經營需要的原則。
(二)關於強調計畫用水管理。
計畫用水是節約用水的前提和主要工作手段之一,沒有計畫用水就沒有節約用水。《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用水應當計量,並按照批准的用水計畫用水。用水實行計量收費和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國務院明確提出:要科學制定各類用水定額和非居民用水計畫,實行超計畫、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條例》對超計畫用水累進加價制度作了原則規定,要求超過核定用水計畫的部分,按照標準水價的1至10倍實行超計畫累進加價收費。根據上述規定,結合本市節約用水管理工作的實際,《規定》第六條、第八條對非居民生活用水單位或者個人用水計畫的申請與審批程式、步驟等方面作了具體規定,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對超計畫用水加價水費的收取標準作了具體規定。
(三)關於強化節約用水管理措施。
為強化本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措施,結合本市節約用水管理的實際,《規定》規範了以下方面的措施:一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條例》的規定,細化了節約用水設施“三同時”制度,要求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編制節水設施評估報告或方案,配套建設節約用水設施,規定了節水設施評估報告或方案的審查程式。二是把城市污水資源化作為城市節水重要措施之一,為鼓勵使用再生水和推動本市污水綜合利用工作,要求不同條件的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應當配套建設中水設施,已建、新建、改建、擴建的污水處理廠也應當建設相應的城市污水處理再生水利用設施。三是關於建設項目節水設施、中水設施、再生水利用設施的驗收,《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條例》均沒有規定驗收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關於建設項目組織竣工驗收前須進行規劃核實的規定,《規定》對建設項目節水設施、中水設施、再生水利用設施竣工驗收前進行規劃核實作了相應規定。四是推廣使用節約用水器具,要求經營洗車、洗浴、游泳、水上娛樂等業務的場所必須安裝、使用節約用水設施、設備。五是為鼓勵和表彰城市節約用水的企業或單位,參照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國家經濟委員會、財政部《城市節約用水獎勵暫行辦法》,規定了對節約用水的企業或單位的鼓勵和表彰措施。
(四)關於行政處罰。
為保證《規定》確定的各項節水管理措施得到有效實施,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處置力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貴陽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規定》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六條分別設定了相應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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