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

《貴陽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在1991.08.10由貴陽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陽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貴陽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1.08.10
  • 實施時間:1991.08.10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管理,第三章 超計畫加價,第四章 獎勵,第五章 處罰,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厲行節約用水,加強計畫用水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水資源,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國務院批准的《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規定》和省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使用公共供水或自建設施供水的單位和個人,均須執行本辦法。
第三條 鼓勵城市節約用水科學技術研究,推廣節約用水先進技術和國家認可的節水設備、器具,提高節約用水科技水平。
凡計畫用水、節約用水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獎勵;超計畫用水的,應加價收費;浪費用水的,應給予處罰。
第四條 節約用水必須堅持統一管理與分級分部門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市節約用水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節水管理部門)負責管理城市計畫用水、節約用水和城市規劃區地下水開發、利用、保護工作,管理月用水量在1500噸以上的用戶,組織監督本辦法的實施。
區節約用水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節水管理部門)負責管理本轄區月用水量1500噸以下用戶的計畫用水、節約用水工作。
街道辦事處負責轄區內居民節約用水的管理和監督。
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業節約用水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

第五條 市節水管理部門根據城市供水發展規劃,制定節水發展規劃,結合當年生產建設發展情況和人民生活需要,制定年度節約用水計畫。
各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用水單位,應按照節水管理部門的規劃和計畫,制定本行業、本單位節水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
第六條 各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用水單位,應確定專門機構或專人負責節約用水的日常管理工作,分別受市、區節水管理部門指導。
第七條 用水單位應在保證用水質量標準的前提下,採取節約用水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器具,降低耗水量,禁止直接排放設備冷卻水,提高水的重複利用率。
第八條 納入計畫用水的單位,由市節水管理部門根據全市公共供水能力進行平衡,分年、季、月下達用水計畫,由城市供水企業負責供應。
用水單位應在用水設備上安裝計量水錶,按計畫取水,並制定綜合和單項用水定額,在規定期限內進行水平衡測試和用水定額考核。生活用水,禁止實行包費制,依照定額供水,按戶計量收費。
第九條 新建、擴建、改建的工程項目,節約用水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建設項目不得選用國家已明令淘汰的用水設備和器具。
第十條 凡需增加使用城市公共供水量的單位或工程項目,應持其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檔案和工程項目節約用水設施竣工驗收合格證,向市節水管理部門申請所需用水量,經批准並繳納供水工程建設投資(即增容費)後,方可納入供水計畫。
第十一條 工業用水重複利用率低於本行業標準的單位,未經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和市節水管理部門同意,原則上不得新增工業用水量。
第十二條 單位自建供水設施取用地下水,必須經市節水管理部門批准後,依照國家規定申請取水許可。
第十三條 基建施工單位按項目申請用水計畫,經市節水管理部門批准後,由供水企業單獨裝表計量或在單位總水錶內分表計量;竣工後應及時到市節水管理部門辦理註銷手續。未經批准,不得擅自接用。
第十四條 市政施工、園林綠化、環衛用水,由市節水管理部門下達用水計畫,供水部門裝表計量,定點供應。消防用水必須裝表計量,未發現火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啟用消防栓取水。
第十五條 城市供水企業、自建供水設施單位,應按月向市節水管理部門報送取水量、制水量、售水量(用水量)、漏失率、制水成本等資料。
計畫用水單位應建立用水日抄月報制度,於次月10日前向市節水管理部門報送節水月報表。
各行業主管部門應按季向市節水管理部門報送本行業節水、用水季報表。
市節水管理部門應按規定向市統計部門及有關部門報送節約用水年度報表。
第十六條 在乾旱缺水期間或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全市用水總需求量超過供水能力時,為確保居民生活用水,經市政府批准,市節水管理部門可對部分單位採取限制用水措施,並加強監督檢查。

第三章 超計畫加價

第十七條 凡納入計畫用水的單位,超計畫用水必須向節水管理部門繳納加價水費,從稅後留利或預算包乾經費中列支,不得納入成本或當年預算中支出。
加價水費主要用於城市節約用水管理、供水設施建設和節水技術改造。
第十八條 超計畫用水單位,按超計畫20%以下、21_40%、41_60%、61_80%、81%以上五個檔次和下列四種情況,在原水費基礎上,實行累進加倍收費:
(一)規定用水量平衡測試而未進行的,分別加收三、五、八、十二、二十倍;
(二)用水量平衡測試合格的,分別加收二、四、六、十、十五倍;
(三)按定額供水和免於用水量平衡測試的,分別加收一、二、四、八、十倍;
(四)基建施工用水的,分別加收五、十、十五、二十、五十倍;
第十九條 未經批准的基建施工用水,除計量表內記載的水量按工業用水計價外,以每平方米建築面積用水一噸為準,按五十倍加價收費。
第二十條 超計畫用水加價水費,必須按規定的期限繳納。逾期不繳納的,除限期繳納外,並按日加收超計畫用水加價水費5%的滯納金。

第四章 獎勵

第二十一條 計畫用水單位具有下列條件的,應給予表彰、獎勵:
(一)完成主要生產指標和工作任務,實際用水量低於核定計畫;
(二)有專門機構或專人管理節水工作;
(三)用水計量儀表齊全,原始記錄真實完整,報表準確及時;
(四)節水檢查、考核、評比等制度健全,並全面實施。
第二十二條 計畫用水單位實際用水量低於核定計畫部分為節水量。節水量乘以水價為節約的水費。節水獎,企業單位從節約的水費中提取,計入成本;行政、事業單位從包乾的行政事業費中列支。
節水獎提取標準:工業和非工業用水分別按節水金額的20%和30%提取;自備水按節約水資源費的80%提取。節水獎發給節約用水工作有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不征獎金稅。
第二十三條 城市供水企業因用水單位開展節約用水而減少售水量,影響企業留利時,在漏失率低於國家規定指標的前提下,可將經核定的節水量視作售水量,參加千噸售水工資含量提取工資總額。
第二十四條 市節水管理部門每年用於表彰獎勵先進單位、集體和個人的費用,可從收取的超計畫用水加價費中列支。

第五章 處罰

第二十五條 對居民生活用水不安裝分戶計量水錶的,責令限期安裝;逾期仍不安裝的,除由節水管理部門限制其用水量外,按每戶每月超用50噸水費的十倍處以罰款,直至安裝分戶水錶為止。
第二十六條 對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節約用水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或節約用水設施驗收不合格而強行投產使用的,以及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水設備和器具的,除由節水管理部門通知供水企業不予供水或不增加供水量,以及停止使用自備水源外,可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未經市節水管理部門核准,自建供水設施取用地下水的,由市節水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並視情節輕重,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對規定期限內不進行用水量平衡測試的,可調減其用水計畫,並處以3000元至5000元罰款。
第二十九條 對空調和設備冷卻水未重複使用而直接排放的,按其排水量,處以水費五倍罰款,直至重複使用為止。用水設備、器具和管道,因管理不善造成跑、冒、滴、漏的,從發現當月起,根據漏水管道直徑,按每月漏水10至100噸,處以二倍罰款,直至修復為止。
第三十條 對建築、市政施工和沖刷汽車等用水,管理不善造成跑漏浪費的,每處處以30元至300元罰款。
第三十一條 專用消防栓和園林綠化、環衛部門取水口等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滴漏浪費的,處以10元至50元罰款。
第三十二條 對單位衛生設備、用水管道、閥門等管理不善造成滴漏浪費的,每處處以5元至25元罰款。
第三十三條 對城市供水企業管網漏失率超過當年市下達指標的,其超過部分,按制水成本的50%繳納漏失費。漏失費從供水企業留利中開支,不得攤入成本。
第三十四條 對不按規定報送報表的單位,除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處理外,市節水管理部門可將其用水量按超計畫用水加價處理。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複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或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六條 節水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節約用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貴陽市節約用水管理暫行辦法》、《貴陽市節約用水獎懲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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