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城市供水規定

《貴陽市城市供水用水規定》經2012年5月9日貴陽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3次會議通過,2012年7月27日貴州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29次會議批准。該《規定》共28條,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2001年11月9日貴陽市十屆人大常委會第33次會議通過、2002年1月7日貴州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26次會議批准的《貴陽市城市供水規定》予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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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陽市城市供水用水規定
(2012年5月9日貴陽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次會議通過,2012年7月27日貴州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9次會議批准)

檔案全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供水用水管理,保障城市供水安全,維護用戶和供水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城市供水條例》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城市供水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應當遵守本規定。
鄉村、集鎮供水用水,可以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城市供水用水應當遵循開發水源、安全供水、計畫用水、節約用水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發展城市供水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且根據規劃適時推進城市供水工程建設,提高城市供水保障能力和水平。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供水管理工作,可以委託符合法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
環境保護、衛生、水利(水務)、城鄉規劃、工商、價格、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和兩湖一庫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第六條 城市公共供水設施應當與城市發展同步規劃,與開發建設同步實施,與所依附的道路、橋涵等建設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驗收。
第七條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監督制度,向社會公布舉報、投訴的電話、地址和電子信箱,受理有關城市供水經營、安全、服務等方面的舉報和投訴。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城市供水企業進行監督檢查和定期評估考核,並且將考核結果以及處理意見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監督。
第八條 鼓勵各類投資者按照供水水源開發利用規劃和產業政策,投資城市供水設施建設與經營服務。
從事城市供水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依法取得城市供水特許經營權、衛生許可證,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
第九條 城市供水企業和用戶應當依法簽訂供用水契約,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保障用戶的合法權益。
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供用水契約示範文本,供城市供水用水雙方訂立契約時參照使用。
城市供水企業採用格式條款與用戶訂立契約的,應當依法將該格式條款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條 城市供水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城市供水服務制度,公示服務項目、服務承諾、收費標準等;
(二)建立枯水期、連續枯水期、汛期及突發重大污染水質事件的應急管理制度,編制供水應急預案,並且報同級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三)建立水質檢測制度,具備完善的、符合水源水質條件、滿足出水水質要求的水處理工藝設施,配備水質檢驗設施和專業人員,確保城市供水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四)建立水壓監測制度,確保供水管網的壓力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五)保持不間斷供水。因工程施工、設備維修等原因需要停水的,應當經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且採取有效方式提前24小時通知用戶;連續停止供水超過24小時的,應當採取應急供水措施,為居民提供基本生活用水;
(六)設立專門電話,開展晝夜24小時報修受理業務。管徑100毫米(含100毫米)以下的輸水管損壞,24小時內修復;100毫米以上的,及時修復;
(七)按照用水性質裝表計量收費,定期抄表,按時送達繳費通知單。變更抄表和收費周期的,提前30日通知用戶;
(八)對城市供水設施定期進行清洗、消毒、檢修;
(九)建立供水管網信息系統,改造陳舊管網,降低漏損率。
第十一條 城市供水用戶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配合城市供水企業抄驗表,協助做好供水設施的更換和維修;
(二)按照規定按時足額繳納水費;
(三)更名過戶的,由雙方到供水企業辦理變更手續;
(四)改變用水性質的,向城市供水企業提出書面申請,辦理手續。
第十二條 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工程,用水水壓要求超過供水管網壓力時,應當按照規範設定二次供水設施。
設定二次供水設施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將其設計方案、供水企業對該設計方案的意見、有關供水衛生許可資料報所在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二次供水監督管理制度,會同衛生行政管理部門進行日常監督檢查,督促維護管理責任單位定期開展清洗、消毒、檢測、檢修等工作,確保二次供水設施完好和水質、水壓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十四條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鄉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公安消防、林業綠化等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劃定城市供水設施保護範圍,由供水企業設定明顯的保護標誌。
在保護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修建與供水和供水設施保護無關的建築物、構築物;
(二)進行爆破、鑽探、打樁、頂進、挖掘、重壓等作業
(三)傾倒固體廢物、排放污水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
(四)塗改、覆蓋、移動和拆除保護標誌;
(五)掩埋閥門井和水錶。
第十五條 建設工程施工不得影響供水安全。建設單位在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應當向城市供水企業、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查明建設工程範圍內地下供水管網的相關情況。城市供水企業、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如實提供相關資料信息。
建設工程施工範圍內有地下供水管網等供水設施的,建設、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前通知城市供水企業,根據所查明的情況商定並且採取保護措施後方可施工。在施工過程中,需要專業技術支持的,城市供水企業應當派專業技術人員進行現場指導。
第十六條 新裝、改裝、遷移註冊水錶及其以前的城市公共供水設施,應當向城市供水企業提出書面申請,提供相關資料。城市供水企業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決定並通知申請人。
第十七條 註冊水錶及其以前的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由城市供水企業統一管理和維護,註冊水錶以後的供水設施由用戶或者產權所有人管理和維護,並且按照管理維護範圍承擔相應的維護、更新費用。
自建設施供水的,供水設施由用戶和管理單位負責維護和管理。
第十八條 城市供水實行水錶出戶、一戶一表、計量到戶。
新建住宅,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一戶一表、水錶出戶的要求設計和建設供水設施。
已建住宅,遵循用戶自願和供水用水雙方合理分擔的原則進行水錶出戶改造,實現一戶一表、計量到戶。
第十九條 水錶應當經法定計量檢驗機構檢定合格方可使用。
因用戶責任造成不能抄驗水錶的,按前三個月最高月用水量計費;因供水企業抄表錯誤、水錶計量不準等多收的水費,應當於錯誤校正後的下一個收費周期內予以退還。
第二十條 消防用水免收水費,公安消防機構按月將上月消防用水量報城市供水企業。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生活用水及其他用水應當按表計量收費。
市政、城市綠化、環境衛生等公益性用水,由城市供水企業裝表計費,定點供應。
旅遊賓館、飯店、景區使用城市供水(不含桑拿、洗浴等特等用水)的,按照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一般工業企業用水價格執行。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下列行為:
(一)損壞、侵占或者擅自改裝、遷移、拆除城市公共供水設施;
(二)盜用或者轉供城市公共供水;
(三)擅自開啟消防、市政、城市綠化、環境衛生等公益性用水設施取水;
(四)擅自啟閉城市供水輸配管道上的閘門及附屬設施;
(五)擅自改變用水性質;
(六)擅自將自建設施供水管網或者二次供水系統直接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連線;
(七)利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直接裝泵抽水;
(八)將產生、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的生產用水管網系統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直接連線。
第二十二條 城市供水企業違反本規定第十條規定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建立城市供水服務、應急管理、水質檢測、水壓監測制度以及供水管網信息系統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二)供水水質、水壓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三)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義務,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四)未按照規定採取應急供水措施的,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五)未按照規定對供水設施檢修、清洗、消毒或者在供水設施發生故障後未及時搶修的,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六)未按照規定計量收費或者定期抄表、按時送達繳費通知單的,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用戶逾期不繳納水費的,城市供水企業可以按照供用水契約約定收取違約金。收取的違約金最高不得超過應繳金額的0.5倍。
第二十四條 有本規定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行為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修建與供水和供水設施保護無關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傾倒固體廢物、排放污水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的,由城鄉規劃和環境保護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二)進行爆破、鑽探、打樁、頂進、挖掘、重壓等作業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三)塗改、覆蓋、移動、拆除保護標誌或者掩埋閥門井、水錶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有本規定第二十一條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損壞、侵占或者擅自改裝、遷移、拆除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除賠償直接經濟損失外,處以賠償金額1倍至3倍罰款;
(二)盜用、轉供城市公共供水或者擅自開啟消防、城市市政、綠化、環境衛生等公益性用水設施取水的,按照其非法用水量的5倍至10倍計算處以罰款,不能確定非法用水量的,按照最高月用水量6倍計算;
(三)擅自啟閉城市供水輸配管道上的閘門及附屬設施的,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四)擅自改變用水性質的,除按照差價補繳水費外,處以應繳水費1倍至3倍罰款;
(五)擅自將自建設施供水管網或者二次供水系統直接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連線的,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
(六)利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直接裝泵抽水的,按照取水管徑流量乘以使用天數和當地水價計算處以罰款;
(七)將產生、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的生產用水管網系統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直接連線的,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
第二十六條 建設工程施工危害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危害活動;造成損失的,由責任方依法賠償損失。
第二十七條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履行監督檢查、評估考核職責的;
(二)不依法履行供用水契約示範文本制定或者備案審查職責的;
(三)包庇、縱容或者不及時查處違法行為的;
(四)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2001年11月9日貴陽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2002年1月7日貴州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批准的《貴陽市城市供水規定》同時廢止。

規定的說明

貴州省人大常委會:
2001年11月9日,貴陽市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貴陽市城市供水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決定報請省人大常委會批准。現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規定》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水資源是制約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因素。貴陽市目前水資源總量為43億立方米,人均水資源占有量1368立方米,屬南方缺水型城市。現城市供水能力112.9萬噸舊。供水管道長度1492公里。年供水總量26157萬噸,其中生活用水11168萬噸。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設施供水基本上各占總供水能力的1/2。自來水普及率為98.4%。由於城市人口較為密集,人均占有量和可用量嚴重不足,供需矛盾越來越突出,而且每天還有10—l 5萬噸左右的缺口。即使西郊、北郊水廠建成,要滿足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仍很困難。嚴峻的缺水局面,尖銳的供需矛盾,將會直接影響到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城市經濟的發展。因此。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具體情況,制定一部規範供水和管理行為的地方性法規,以適應城市發展的需要,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
二、《規定》起草過程和依據
市人大常委會將《規定》列入2001年立法計畫,市城市管理局根據立法計畫成立了法規起草小組。起草小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國務院《城市供水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供水管理工作及法規、規章實施的經驗,擬出《規定(草案)》初稿。市人大城建環保委提前介入,與市人大法制室、市法制局、各相關職能部門多次論證修改,形成《規定(草案)》。2001年9月11日,市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對《規定(草案)》進行初審。要求市人大法制委根據常委會分組審議意見和市人大城建環保委的初審報告進行修改後。提請常委會再次審議。市人大法制室歷經10餘天近十次修改,提出《規定(草案)》修改稿。在《貴陽日報》公示後,市人大法制室在市人大城建環保委、市城市管理局的協同下,分赴各區、縣(市)徵求意見,並邀請有關專家、省人大法制委等部門提意見,並分送市人民政府、市政協及各區、縣(市)人大常委會及相關職能部門,廣泛聽取廣大市民和有關方面意見,廣納民言。在此基礎上,經反覆修改完善,形成《規定(草案)》修改稿。經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審議,提交常委會會議審議。
2001年11月9日,市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規定》。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於實行一戶一表制
目前,本市水費的抄表形式多樣,有按總表計量收費的;有按一戶一表計量收費的。不規範,也容易出現誤差較大的情況,為了規範我市的抄表形式,以避免出現分表與總表不符的弊端。《規定》明確:實行一戶一表制,按戶設表、抄表到戶。既規範了供水企業的行為。又切實保障了人民民眾的利益。
(二)關於法律責任
國務院《城市供水條例》對違法行為設定了罰款,但沒有數額和幅度。《貴州省城市供水管理辦法》對照國務院行政法規。對罰款予以明確和細化,操作性較強。《規定》根據規範內容,依照國務院《城市供水條例》,參照《貴州省城市供水管理辦法》對法律責任重新設定。既與各方一致,又不遺漏,也更為規範。
以上說明,連同提交的文本,請一併審議。

審議意見的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各組對《貴陽市城市供水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和省人大法制委員會的審議結果報告進行了認真審議。委員們認為,《規定》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同意本次會議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員會的審議結果報告。同時,委員們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對這些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提出了修改意見。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對有關條文的修改
1、第二條對《規定》適用範圍的表述不準確,將該條修改為:“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城市供水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的單位和用戶,必須遵守本規定。”
2、為有效維護用戶的利益,將第五條第(五)項修改為:“保持不間斷供水,工程施工、設備維修等需停水時,應當報經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採取有效方式提前24小時通知用戶”。
3、第六條第(三)項表述不清楚,將該項修改為:“更名過戶,由雙方辦理交接手續,並在供水企業抄表時進行登記”。
4、第十五條的表述不規範,將其中“供水水質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情節嚴重的,報經縣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責令停業整頓”改為第二款。
5、第十六條規定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對三類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超越了其職權範圍,因此,刪去該條。以下條文順序相應調整。
6、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九條,內容為:“本規定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二、未作改動的說明
1、有委員提出,第十五條規定供水企業停業整頓會影響用戶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建議修改。鑒於水質直接影響居民的身體健康,本條規定對水質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供水企業,可責令停業整頓,這是與國務院《城市供水條例》的規定相一致的。據貴陽市人大有關部門的介紹,貴陽市供水管網已連通,不同區域可以相互調劑,對個別供水企業停業整頓一般不會影響供水。同時,本條規定停業整頓的處罰要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就考慮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批准對供水企業停業整頓時,要統籌安排供水工作。因此,未作改動。
2、有委員提出,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的罰款比例過高,經查此規定與貴州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貴州省城市供水管理辦法》是一致的,故未作修改。
此外,對《規定》部分條款作了文字技術處理。

審議結果的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貴陽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於2001年11月9日審議通過了《貴陽市城市供水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並於2001年11月12日報請省人大常委會批准。
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於2001年12月13日召開了有省人大財經委、省政府法制辦、省政協科技委員會、水利廳、衛生廳、省消費者協會等單位參加的論證會,聽取了他們對《規定》的意見。法制委員會於12 月17 日會同省人大財經委對《規定》進行了審議,並對有關部門提出的修改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法制委員會認為,貴陽市是南方缺水型城市,為解決城市用水供需矛盾,保障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促進社會經濟的發展,適應城市發展的需要,對供用水行為進行規範化管理,制定《規定》是十分必要的。《規定》的內容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也符合貴陽市的實際,具有可操作性,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後予以批准。同時,提出以下修改建議:
一、第二條對《規定》適用範圍的表述不準確,建議將該條修改為:“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城市供水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的單位和用戶,必須遵守本規定。”
二、由於城市供水企業停水直接影響到廣大用戶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為有效維護用戶的利益,建議將第五條第(五)項修改為:“保持不間斷供水,工程施工、設備維修等需停水時,應當報經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採取有效方式提前24小時通知用戶”。
三、第十五條的表述不規範,建議將其中“供水水質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情節嚴重的,報經縣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責令停業整頓”改為第二款,並將其中“縣以上人民政府”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
四、未按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和規範進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設計或施工的行為是違法的,應給予處罰,建議刪去第十六條第(二)項中“造成供水異常和供水污染的”一句。
五、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條,內容為法規的施行時間。
此外,建議對《規定》部分條款作技術規範處理。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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