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城鎮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辦法》在2013.11.05由貴陽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陽市城鎮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貴陽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13.11.05
- 實施時間:2014.01.01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設施規劃建設,第三章 監督管理,第四章 罰則,第五章 附則,修改的決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城鎮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工作,保證二次供水安全,保障人民民眾身體健康,根據國務院《城市供水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鎮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以下簡稱二次供水)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二次供水,是指城市新建、改建、擴建的民用和工業建築物對水壓要求超過城市供水水壓標準,通過建設儲存、加壓等設施經管道供給用戶或者自用的供水方式。
二次供水設施,是指從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計量水錶後至二次供水用戶計量水錶前的設施的總稱,包括泵房、供水管道、水池(水箱、壓力水容器)、水泵、閥門、電控裝置、消毒設備、住戶計量水錶、監控系統等。
第四條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二次供水的監督管理工作。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二次供水的水質監測和衛生監督工作。
城鄉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環境保護、質量技術監督、物價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二次供水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維護二次供水安全、保護二次供水設施的義務,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有權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舉報。
城市供水、衛生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及時處理舉報、投訴。
第二章 設施規劃建設
第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生活飲用水水壓、水量超過城鎮公共供水管網能力的,建設單位應當設定二次供水設施,其工程建設投資應當包括在建設工程項目總概算中。
二次供水設施工程屬於建設項目的配套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投入使用。
二次供水設施工程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建設程式報批後,方可進行建設。
第七條 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在二次供水設施工程的設計、施工、選用材料過程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選址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並在選址階段依法報送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衛生審查;
(二)設計、施工委託依法取得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三)將施工設計方案徵求城市供水企業的意見,並將二次供水施工圖設計檔案依法報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未經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四)將供水企業對設計方案的意見、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檔案、有關供水衛生許可等資料報送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五)嚴格按照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檔案進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確需修改的,按照規定程式重新報送審查;
(六)嚴格執行《二次供水工程技術規程》和其他有關規定,滿足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連線的基本條件和管理要求;
(七)獨立設定,有建築圍護結構,有污染防治措施和運行安全保障措施,符合施工安裝、操作管理、維修檢測等具體要求;
(八)選用的材料和工藝設備符合國家標準和安裝規範,不得使用國家明令禁止、淘汰或者不符合要求的製劑、管材、管件、配件等產品和無衛生許可批准檔案的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保證水質不受污染;
(九)材料和設備在安裝前進行核對、復驗,並做好衛生清潔及防護工作;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行為。
前款第(八)項中所稱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是指凡在飲用水生產和供水過程中與生活飲用水接觸的聯接止水材料、塑膠及有機合成管材、管件、包裝容器、防護塗料、水處理劑、除垢劑、水質處理器及其他新材料和化學物質。
二次供水工程設計審查應當有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參加。
第八條 二次供水設施工程完工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原設計要求進行系統的通電、通水調試,並通知所在地城市供水、衛生等行政主管部門和供水企業到場監督。調試後應當對供水設備、管道進行清洗、消毒,確保系統水壓、出水水質符合國家標準。
第九條 二次供水設施工程安裝、調試完成後,建設單位按照有關規定組織竣工驗收時,應當通知所在地城市供水、衛生、住房和城鄉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供水企業參加。
二次供水設施工程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經驗收不合格的,由建設單位進行整改後,按照規定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第十條 二次供水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後30日內,建設單位應當將有關竣工驗收資料、二次供水衛生資料等報送所在地城市供水、衛生、住房和城鄉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侵占或者擅自停用、改動、拆除、挪用二次供水設施;不得擅自將二次供水設施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直接連通,因特殊情況確需直接連通的,應當按照規定報經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供水企業同意,並在管道連線處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
第十二條 二次供水設施由產權單位、產權人負責管理和維護。無法確認產權單位或者產權人的,由二次供水設施的使用人管理和維護。
未移交物業的,由建設單位負責二次供水設施的管理和維護。
產權單位、產權人、使用人或者建設單位不具備相應技術條件的,應當委託依法取得相應資質的單位(以下簡稱被委託單位)管理和維護二次供水設施。
二次供水設施實行委託管理和維護的,委託人與被委託單位應當簽訂委託服務契約,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
第十三條 二次供水設施產權單位和被委託單位應當建立監控系統,監控信息應當保存30天。
第十四條 二次供水設施管理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周圍保持環境整潔,30米範圍內不得修建畜禽飼養場、滲水廁所、滲水沆、垃圾堆放點等污染源,不得堆放有毒、有害及易腐蝕物品;
(二)不得將食品帶入設施、設備間;
(三)水箱、蓄水池專用並有加蓋、加鎖等防護措施,實行專人管理,不得有跑、冒、滴、漏現象;
(四)貯水容器和供水設施的材質和內壁塗料無毒無害;
(五)保證設施、設備完好有效。
第十五條 城鎮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依法實行衛生許可制度。建設單位應當在二次供水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供水前,向所在地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生活飲用水衛生許可手續。未依法取得生活飲用水衛生許可證的,不得供水。
第十六條 產權單位和被委託單位應當建立二次供水設施維護及水質管理制度、操作規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配備具有相應專業知識的專(兼)職人員,加強設施維護和水質管理,嚴格按照國家規範和標準定期對水質進行常規檢測和對二次供水設施進行維護、清洗、消毒,確保二次供水設施正常運行和水質、水壓符合國家標準。
產權單位或者被委託單位不具備水質檢測能力的,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進行現場檢測。
第十七條 對二次供水設施的維護、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於一次,維護、清洗、消毒應當選擇在不影響用戶正常生活或者工作用水的時段進行。每次清洗、消毒後,應當進行水質檢測,水質檢測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對水質的常規檢測每月不少於一次,將檢測結果向用戶公示,並將水質檢測情況報送所在地衛生、城市供水等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所使用的用具、清洗劑、除垢劑、消毒劑等產品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規範和產品質量標準,並具有衛生許可批准檔案,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第十八條 從事二次供水設施維護、清洗、消毒應當有固定的工作場所,設立清洗、消毒工具消毒間,定期對清洗、消毒工具進行消毒。維護、清洗、消毒人員應當經過生活飲用水衛生知識培訓和健康檢查,取得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健康合格證,併到所在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後方可上崗。
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及其他有礙二次供水衛生的疾病和病原攜帶者,不得直接從事二次供水、管水工作。
第十九條 二次供水實行一戶一表、抄表到戶。水錶應當經法定計量檢驗機構檢定合格。
第二十條 二次供水設施產權單位或者被委託單位應當與用戶簽訂《二次供用水契約》,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一條 除突發事件外,產權單位或者被委託單位不得擅自停止供水。
在二次供水設施發生故障時,產權單位或者被委託單位應當立即進行搶修。因工程施工、設備維修等原因需要停水或者降壓供水的,應當提前24小時通知用戶。停水時間超過24小時的,應當報經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採取臨時供水措施。因設備故障或者緊急搶修不能提前通知的,應當在搶修的同時通知用戶。
對二次供水設施進行日常維護、應急搶修時,社區服務管理機構、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支持、配合。
第二十二條 發現二次供水水質受污染或者不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時,產權單位或者被委託單位應當立即通知供水企業,並報請衛生、城市供水等行政主管部門查明原因,及時採取措施,防治污染擴大。需要停水的應當及時通知用戶,並在12小時內採取應急措施處理。超過24小時不能恢復供水的,產權單位或者被委託單位應當採取應急措施供水,滿足用戶基本生活用水需求。
第二十三條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產權單位和被委託單位的下列工作事項進行監督檢查:
(一)執行國家有關技術規程、標準的情況;
(二)建立健全並執行二次供水設施維護和水質管理制度的情況,對二次供水水質檢測及設施清洗、消毒等情況;
(三)執行國家、省有關二次供水的管理規定及本辦法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四條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二次供水衛生監督監測工作,及時會同有關部門調查處理突發性二次供水污染事故和二次供水污染可能危及人體健康事件。對已造成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引發傳染病流行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損害的,應當責令產權單位或者被委託單位立即採取下列控制措施:
(一)停止供水;
(二)封閉供水設施,封存有關供水設備及用品;
(三)控制、排除污染源;
(四)切斷污染途徑;
(五)對供水設施及用品進行清洗、消毒,直至消除污染、水質檢驗合格後方可恢復供水。
第二十五條 二次供水水費、水質檢驗費,應當嚴格按照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收取,不得亂收費。
第二十六條 產權單位和被委託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二次供水設施維護、清洗、消毒和水質管理檔案,如實記錄每次對二次供水設施的維護、清洗、消毒和水質檢測情況。
第四章 罰則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罰:
(一)施工圖設計檔案未經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二)未按照經依法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檔案進行施工,或者擅自修改施工圖設計檔案的;
(三)二次供水設施工程使用材料不符合國家標準和安裝規範的;
(四)二次供水設施工程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將供水企業對二次供水設計方案的意見、經依法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檔案、有關供水衛生許可等資料報送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二)未建立二次供水監控系統並保存監控信息,未建立二次供水設施維護及水質管理制度、操作規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或者二次供水水質檢測結果不按規定向用戶公示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三)不具備相應技術條件又未委託依法取得相應資質的單位管理和維護二次供水設施,二次供水的水箱、蓄水池未實行專用並無加蓋、加鎖等防護措施或者有跑、冒、滴、漏現象的,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四)損壞、侵占或者擅自停用、改動、拆除、挪用二次供水設施的,除賠償直接經濟損失外,處其賠償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五)擅自將二次供水設施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直接連通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賠償;
(六)未嚴格按照規定對二次供水設施進行維護、清洗、消毒,在二次供水設施發生故障後未及時搶修,擅自停止供水,需要停水未通知用戶,未按照規定採取應急供水措施,或者未建立健全二次供水設施維護、清洗、消毒和水質管理檔案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二次供水設施保護範圍內修建畜禽飼養場、滲水廁所、滲水沆、垃圾堆放點等污染源,或者堆放有毒、有害及易腐蝕物品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罰。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款罰:
(一)未按照國家規範和標準定期對水質進行檢測或者委託檢測,並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報送檢測情況的;
(二)安排未經生活飲用水衛生知識培訓、未取得健康合格證的人員直接從事供水、管水工作的;
(三)二次供水水質受污染或者二次供水水質不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時,產權單位或者被委託單位未通知供水企業,或者未報告衛生、城市供水等行政主管部門的。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工程未依法向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衛生審查,或者未依法取得生活飲用水衛生許可證供水的,按照《貴州省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二)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選用的用具、清洗劑、除垢劑、消毒劑等產品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行政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三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不履行本辦法規定職責,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地方規章(類別)
修改的決定
十一、《貴陽市城鎮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辦法》
(一)第五條修改為:“城市供水、衛生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及時受理並處理二次供水經營安全、服務等方面的舉報、投訴。”
(二)第七條第一款第四項修改為:“將供水企業對設計方案的意見報送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刪除第七條第一款第十項中的“規章”。
(三)第十條修改為:“二次供水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後30日內,建設單位應當將有關竣工驗收資料、二次供水衛生資料等報送所在地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城市供水、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需要相關資料的,應當向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查詢,不得要求建設單位提供。”
(四)增加一項作為第十四條第六項“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五)第十八條第一款中的“取得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健康合格證,併到所在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後方可上崗”修改為“取得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健康合格證後方可上崗”。
(六)第二十七條中的“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綜合行政執法部門”。
(七)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修改為:“未將供水企業對二次供水設計方案的意見報送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八)第二十九條中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修改為“綜合行政執法部門”。
十二、以上11件規章文本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部分條款作文字技術處理,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