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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0月26日貴陽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2001年1月5日貴州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准 2001年2月23日公布 2001年5月1日施行 根據貴州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批准《貴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清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2004年6月8日公布 2004年7月1日施行)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的村鎮規劃、建設和管理適用本辦法。國家徵用集體所有土地建設的除外。
本辦法所稱村鎮是指村寨、集鎮。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村鎮建設管理和城市規劃區外的村鎮規劃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划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城市規劃區內的村鎮規劃工作。
鄉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村鎮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
土地、房管、環衛、農業、交通、水利、環保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村鎮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四條 編制和實施村鎮規劃應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確定的原則,符合有關技術規定。
村鎮建設實行重點區域、重要地段嚴格管理的原則。
村鎮建設管理實行便民原則,建設、規划行政管理部門應樹立服務意識,改善服務質量,提高辦事效率。
第二章 規劃制定
第五條 村鎮建設必須編制規劃,村鎮規劃分村鎮總體規劃和集鎮、村寨建設規劃。
村鎮總體規劃、建設規劃期限為10至20年。
第六條 城市規劃區內村鎮規劃的編制、審批、備案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縣(市)村鎮總體規劃、建設規劃由鄉級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縣(市)人民政府批准,送市人民政府規划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二)城區村鎮總體規劃、建設規劃由鄉級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區人民政府同意,報市人民政府規划行政管理部門批准;
(三)城郊結合部、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鐵路幹線和國道、省道兩側、重要基礎設施和其他需要實行嚴格規劃控制區域的村鎮建設規劃,由縣級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規划行政管理部門批准。
第七條 城市規劃區外的村鎮總體規劃、建設規劃由鄉級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送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八條 村鎮總體規劃、集鎮建設規劃須經鄉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同意,村寨建設規劃須經村民會議討論同意,由鄉級人民政府按規定報批。
村鎮總體規劃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布,村鎮建設規劃由鄉級人民政府公布。
第九條 村鎮總體規劃、建設規劃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按規定審批。
第三章 規劃實施?
第十條 城市規劃區外村民興建住宅,應向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經村民會議討論通過後,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需使用耕地的,經鄉級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同意,並出具村鎮規劃選址意見書後,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手續;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內未利用地等土地的,由鄉級人民政府根據村鎮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批准,並核發村鎮規劃建設選址意見書。
第十一條 城市規劃區外興建企業,按下列程式辦理:
(一)持經批准的有關檔案,向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選址定點;
(二)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出具村鎮規劃選址意見書;
(三)建設單位向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用地,經縣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手續。
第十二條 城市規劃區外的公共設施、公益事業、農民新村等建設,按下列程式辦理:
(一)提出申請並經鄉級人民政府審核;
(二)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出具村鎮規劃選址意見書;
(三)建設單位向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用地,經縣級人民政府批准,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手續。
第十三條 城市規劃區內村民興建住宅,應向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經村民會議討論通過後,按下列程式辦理:
(一)需使用耕地的,經鄉級人民政府審核,依法辦理用地手續後,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划行政管理部門提交定點申請,規划行政管理部門按村鎮規劃要求,確定用地位置和範圍,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內未利用地等土地的,經鄉級人民政府批准,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划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規劃用地手續。
鄉鎮企業、公共設施、公益事業、農民新村等建設,臨時建築修建,按《貴陽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第十四條 建設項目批准後,建設單位和個人須按規定建設。逾期24個月未開工的,核發的村鎮規劃選址意見書失效。
第十五條 實施村鎮規劃拆遷村民或單位房屋的,由建設單位依法給予補償、安置。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確定拆遷的區域內進行房屋新建、擴建和改建。
第四章 建設管理
第十六條 城郊結合部、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鐵路幹線和國道、省道兩側、重要基礎設施和其他需要實行規劃控制區域的建設項目,鄉鎮企業、公共設施、公益事業、農民新村、生產經營設施等建設,須由具有設計資質的單位設計或採用由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編制,按規定批准的通用、標準設計圖紙。
二層以上住宅建築,其他混合結構及跨度超過6米的單層建築,須由具有設計資質的單位設計或採用由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批准的通用、標準設計圖紙。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提供通用、標準設計圖紙不得收費。
第十七條 承擔村鎮建設項目的單位和個人,須持相應的資質證書,按核定的資質承擔建設項目。
第十八條 以經營為目的、獨立或合夥承包村鎮房屋建設的建築工匠,應具有相應資格。
建築工匠資格認定,由本人向當地鄉級人民政府提出申請,報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審核,符合規定條件的,發給《村鎮建築工匠資格證書》。
建築工匠資格證書實行定期審驗制度。
第十九條 第十六條所列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或個人應持有關批准檔案,向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開工,並按規定辦理建設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監督手續。
村民自行施工的房屋,建設工程質量監督部門要提供服務,加強現場指導。 第二十條 村鎮房屋實行產權登記管理制度。
村民憑土地使用手續、房屋建築施工資料向所在地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產權登記,領取產權證書。
第五章 其他規定
第二十一條 建設、規划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規劃選址定點、建房開工、建設工程質量、建築工匠資格認定等手續,條件齊備,應分別在5個工作日內辦結;情況複雜的,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
建設、規劃等行政管理部門可到村鎮現場辦理手續;也可由村民委員會或鄉級人民政府集中申請;代為辦理有關手續。
建設、規劃等行政管理部門應以村民易知的方式,公布審批程式、時間、地點、所需手續及工作人員姓名。
第二十二條 有條件的村鎮,應統一組織住宅、公共、公益事業設施建設。? 鼓勵、提倡採取多種方式集資進行綜合開發,實行有償使用;鼓勵、提倡單位和個人投資、捐資建設和維護公共、公益事業設施。
第二十三條 村鎮建設應按村鎮規劃搞好供水、排污、環衛等配套設施建設。具備條件的村鎮,應實行集中供水,並使飲用水水質達到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標準。
第二十四條 城市規劃區外嚴格控制修建臨時建築。
村鎮規劃區街道、廣場、市場和車站等公共場所修建臨時建築,須經鄉級人民政府批准,並依法辦理臨時用地手續。
經批准修建的臨時建築,期限不得超過兩年。使用期滿或村鎮規劃建設需要,應立即拆除。未經批准搭建的臨時建築,應無條件拆除。
第二十五條 在村鎮規劃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不按指定地點堆放建築材料、垃圾、肥料、柴草及其他雜物;
(二)損壞、砍伐村鎮道路兩側及公共場所的花草樹木;
(三)向村鎮道路及公共場所拋撒雜物,排放、傾倒污水;
(四)損壞村鎮公共設施。
第二十六條 村鎮規劃建設管理的有關檔案、圖紙、資料,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管理部門、鄉級人民政府應整理歸檔,妥善保管。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建設、規劃等行政管理部門不公布規定事項,不按期限辦結手續,工作人員吃拿卡要、推諉刁難,由所在單位或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對其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八條 在城市規劃區外未按規劃審批程式批准進行建設的,由縣級建設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處罰:
(一)嚴重影響村鎮規劃的,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
(二)影響村鎮規劃,尚可採取改正措施的,責令限期改正,並按違法建築物、構築物每平方米處1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三)不影響村鎮規劃的,責令停止建設、補辦審批手續,並按違法建築物、構築物每平方米處5元以上1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縣級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設計、施工,限期改正,並處罰款:
(一)未取得設計資質證書從事建築工程設計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二)未取得施工資質證書,未按規定經營範圍承攬建設施工的,按施工面積每平方米處 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三)塗改、偽造、轉讓、出賣施工資質證書的,處1000元以上 10000元以下罰款。 (四)未按批准的設計圖紙施工的,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以經營為目的、獨立或合夥承建村鎮房屋建設的建築工匠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縣級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停止施工或吊銷資格證書,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一)未取得《村鎮建築工匠資格證書》承建村鎮建築工程的;
(二)超越規定範圍承建建築工程的;
(三)承建未經批准的建築工程的;
(四)不按期進行審驗的;
(五)塗改、偽造、轉讓、出租、出借、出賣《村鎮建築工匠資格證書》的。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由鄉級人民政府予以處罰:
(一)擅自修建或不按規定期限拆除臨時建築物的,責令限期拆除,可並處 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二)亂堆亂放建築材料、垃圾、肥料、柴草及其他雜物的,責令限期清除,拒不改正的,處5元以上 100元以下罰款;
(三)損壞、砍伐村鎮道路兩側及公共場所花草樹木的,責令補植或賠償,可並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四)向村鎮道路及公共場所拋撒雜物,排放、傾倒污水的,責令清除,拒不改正的,處5元以上10元以下罰款;
(五)損壞村鎮公共設施的,責令賠償,可並處50元以上5O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屬《貴陽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處罰的行為,由規划行政管理部門按規定處罰。
辦法的說明
貴州省人大常委會:
2000年10月26日,貴陽市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貴陽市村鎮規劃建設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決定報請省人大常委會批准。我受市人大常委會委託,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本《辦法》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黨的十五屆三中全會明確指出:“發展小城鎮是帶動農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一個大戰略,有利於鄉鎮企業的相對集中,更大規模地轉移農業富餘勞動力,避免向大中城市盲目流動,有利於提高農民素質,改善生活質量,也有利於擴大內需拉動國民經濟更快增長”。因此,逐步建成一批布局合理、設施完善、功能齊全、各具特色的城鎮群體,使之成為一定區域內的政治、經濟、文化中心和兩個文明建設的載體,進一步提高我市城市化水平,是當前和今後的一項重要任務。目前,我市的城市化率雖在逐年提高,但與全國小城鎮建設的總體水平還有不小差距。規劃滯後,建設水平低,基礎設施配套差,管理跟不上,功能發揮不好等等,難以發揮城鎮的輻射帶動作用。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對城市規劃區內的村鎮規劃沒有作規定,而國務院的《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則規定了城市規劃區外村鎮的規劃和建設管理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這正是長期以來我市在村鎮規劃建設管理中的空白點,突出存在的管理體制不順,部門職能不清,責任不明等弊端。為加強我市村鎮規劃建設管理,維護和建立農村建築市場、設計市場、市容管理秩序,促進農村經濟和村鎮建設事業快速健康發展,把村鎮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納入法制化管理軌道,加大村鎮規劃建設管理力度,對村(居)民行為、行政管理行為、公共服務行為等進行合理規範和必要約束,用地方立法來確保村鎮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的順利進行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
二、《辦法》起草過程和依據
市人大常委會把制定《辦法》列入2000年立法計畫,市建委根據立法計畫,組織了《辦法》起草領導小組,負責調研、起草工作。起草小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辦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借鑑外地立法經驗,結合我市實際,擬出《辦法(草案)》初稿。市人大城建委提前介入,與市法制局、各相關職能部門,就《辦法(草案)》初稿進行了論證,通過反覆修改,形成《辦法(草案)》。2000年8月24日,市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對(草案)進行了審議。要求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室組織修改,提出《辦法(草案)》修改稿交下次常委會再次審議。會後,法制室按照常委會提出的修改意見:村鎮規劃建設管理要針對農村實際,不能加重農民負擔;要公開行政管理部門的辦事制度,規定辦事時限,體現便民、利民原則;城市規劃區內、外的規劃建設管理應有區別等。在市人大城建委、市建委、市規劃局的配合下,深入各區、縣(市)進行調研,召開有鄉鎮分管領導、基層管理人員以及土地、拆遷等部門負責人參加的座談會,對《辦法(草案)》逐條進行了討論、分析研究,經10次修改,4次論證後在《貴陽日報》公布,廣納民言。同時送市人民政府、市政協、各區、縣(市)人大常委會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徵求意見。在此基礎上,對《辦法(草案)》進行補充完善,形成《辦法(草案)修改稿》。2000年10月26日,市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辦法》,現提請省人大常委會批准。
三、幾個具體問題的說明
(一)關於執法主體問題
為了解決部門職能不清,責任不明等問題,以加強我市村鎮規劃建設管理,《辦法》明確了執法主體,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村鎮建設管理和城市規劃區外的村鎮規劃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划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城市規劃區內的村鎮規劃工作。”讓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服務工作真正落到實處。
(二)關於城市規劃區內、外的界定
貴陽市城市總體規劃對城市規劃區內、外已有明確的界定,即:“城市規劃區外是指除本市南明區、雲岩區、白雲區、花溪區、烏當區、小河區及清鎮市紅楓湖鎮、百花湖鄉和修文縣龍場鎮、扎佐鎮以外的行政區域。”《辦法》沒有對此再作贅述。
(三)關於村寨和集鎮的解釋
行政法規《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對村莊和集鎮有具體解釋:“村莊,是指農村村民居住和從事各種生產的聚居點”;“集鎮,是指鄉、民族鄉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經縣級人民政府確認由集市發展而成的作為農村一定區域經濟、文化和生活服務中心的非建制鎮。”對村莊和集鎮,由於地域不同,南北稱謂各有差異,但含義相同。《辦法》將村鎮解釋為村寨和集鎮,使村鎮具體稱謂符合本地習慣,易為村民理解和接受。
(四)關於村鎮規劃選址意見書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本《辦法》所指村鎮規劃選址意見書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分別適用於城市規劃區外和城市規劃區內的村鎮建設項目,前者依據國務院《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規定的申報程式辦理,後者依據城市規劃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申報程式辦理。
以上說明,連同提交的文本,請一併審議。
審議結果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為協助常委會審議貴陽市人大常委會報請批准的《貴陽市村鎮規劃建設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財經委召開了有省人大法制室和省政府有關部門參加的論證會,聽取了他們的意見,並於12月21日召開第51次會議對《辦法》進行了審議。經審議,財經委認為:加快村鎮建設是發展農村市場經濟的迫切需要,是進一步推進農村經濟結構調整的客觀要求。村鎮建設的發展將對經濟的發展產生重要影響。針對貴陽市村鎮建設中存在的問題,制定《辦法》是必要的。《辦法》總體符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我省地方性法規的規定,建議本次常委會予以批准。同時,建議對該《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為與我省“土地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相一致,將第十條第一項“……選址意見書後”的表述改為“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手續;”。
二、第十一條第一款中“鄉鎮企業”界定的範圍太窄,因此,刪去該款中的“鄉鎮”二字。
該條第一項的表述不準確,因此修改為:“持經批准的有關檔案,向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選址定點;”。
三、為與國家有關規定相一致,將第十三條第一項中“報……批准”一句修改為:“依法辦理用地手續後”。
四、第十七條句首的“施工單位”表述不準確,漏掉了個人承擔村鎮建設項目的行為。因此,將“施工單位”改為“單位和人個”,並刪去隨後一句中的“施工”二字。
五、為與行政法規《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相一致,將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修改為:“在城市規劃區外未按規劃審批程式批准進行建設的,由縣級建設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處罰”。將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和第三十條第一款中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改為:“由縣級建設行政管理部門”。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