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村鎮規劃建設管理辦法(2004修訂)

為加強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改善村鎮生產、生活環境,促進農村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陽市村鎮規劃建設管理辦法(2004修訂)
  • 發布單位:貴州省貴陽市
  • 發布日期:2004-06-30
  • 生效日期:2004-07-01
【發布文號】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法律圖書館新法規速遞
貴陽市村鎮規劃建設管理辦法(2004修訂)
(2000 年10月26日貴陽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2001年1月5日貴州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准 2001年2月23日公布 2001年5月1日施行 根據貴州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批准《貴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清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2004年6月 8日公布 2004年7月1日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改善村鎮生產、生活環境,促進農村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的村鎮規劃、建設和管理適用本辦法。國家徵用集體所有土地建設的除外。
本辦法所稱村鎮是指村寨、集鎮。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村鎮建設管理和城市規劃區外的村鎮規劃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划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城市規劃區內的村鎮規劃工作。
鄉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村鎮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
土地、房管、環衛、農業、交通、水利、環保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村鎮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四條 編制和實施村鎮規劃應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確定的原則,符合有關技術規定。
村鎮建設實行重點區域、重要地段嚴格管理的原則。
村鎮建設管理實行便民原則,建設、規划行政管理部門應樹立服務意識,改善服務質量,提高辦事效率。
第二章 規劃制定
第五條 村鎮建設必須編制規劃,村鎮規劃分村鎮總體規劃和集鎮、村寨建設規劃。
村鎮總體規劃、建設規劃期限為10至20年。
第六條 城市規劃區內村鎮規劃的編制、審批、備案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縣(市)村鎮總體規劃、建設規劃由鄉級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縣(市)人民政府批准,送市人民政府規划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二)城區村鎮總體規劃、建設規劃由鄉級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區人民政府同意,報市人民政府規划行政管理部門批准;
(三)城郊結合部、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鐵路幹線和國道、省道兩側、重要基礎設施和其他需要實行嚴格規劃控制區域的村鎮建設規劃,由縣級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規划行政管理部門批准。
第七條 城市規劃區外的村鎮總體規劃、建設規劃由鄉級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送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八條 村鎮總體規劃、集鎮建設規劃須經鄉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同意,村寨建設規劃須經村民會議討論同意,由鄉級人民政府按規定報批。
村鎮總體規劃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布,村鎮建設規劃由鄉級人民政府公布。
第九條 村鎮總體規劃、建設規劃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按規定審批。
第三章 規劃實施
第十條 城市規劃區外村民興建住宅,應向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經村民會議討論通過後,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需使用耕地的,經鄉級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同意,並出具村鎮規劃選址意見書後,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手續;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內未利用地等土地的,由鄉級人民政府根據村鎮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批准,並核發村鎮規劃建設選址意見書。
第十一條 城市規劃區外興建企業,按下列程式辦理:
(一)持經批准的有關檔案,向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選址定點;
(二)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出具村鎮規劃選址意見書;
(三)建設單位向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用地,經縣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手續。
第十二條 城市規劃區外的公共設施、公益事業、農民新村等建設,按下列程式辦理:
(一)提出申請並經鄉級人民政府審核;
(二)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出具村鎮規劃選址意見書;
(三)建設單位向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用地,經縣級人民政府批准,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手續。
第十三條 城市規劃區內村民興建住宅,應向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經村民會議討論通過後,按下列程式辦理:
(一)需使用耕地的,經鄉級人民政府審核,依法辦理用地手續後,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划行政管理部門提交定點申請,規划行政管理部門按村鎮規劃要求,確定用地位置和範圍,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內未利用地等土地的,經鄉級人民政府批准,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划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規劃用地手續。
鄉鎮企業、公共設施、公益事業、農民新村等建設,臨時建築修建,按《貴陽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第十四條 建設項目批准後,建設單位和個人須按規定建設。逾期24個月未開工的,核發的村鎮規劃選址意見書失效。
第十五條 實施村鎮規劃拆遷村民或單位房屋的,由建設單位依法給予補償、安置。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確定拆遷的區域內進行房屋新建、擴建和改建。
第四章 建設管理
第十六條 城郊結合部、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鐵路幹線和國道、省道兩側、重要基礎設施和其他需要實行規劃控制區域的建設項目,鄉鎮企業、公共設施、公益事業、農民新村、生產經營設施等建設,須由具有設計資質的單位設計或採用由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編制,按規定批准的通用、標準設計圖紙。
二層以上住宅建築,其他混合結構及跨度超過6米的單層建築,須由具有設計資質的單位設計或採用由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批准的通用、標準設計圖紙。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提供通用、標準設計圖紙不得收費。
第十七條 承擔村鎮建設項目的單位和個人,須持相應的資質證書,按核定的資質承擔建設項目。
第十八條 以經營為目的、獨立或合夥承包村鎮房屋建設的建築工匠,應具有相應資格。
建築工匠資格認定,由本人向當地鄉級人民政府提出申請,報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審核,符合規定條件的,發給《村鎮建築工匠資格證書》。
建築工匠資格證書實行定期審驗制度。
第十九條 第十六條所列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或個人應持有關批准檔案,向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開工,並按規定辦理建設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監督手續。
村民自行施工的房屋,建設工程質量監督部門要提供服務,加強現場指導。 第二十條 村鎮房屋實行產權登記管理制度。
村民憑土地使用手續、房屋建築施工資料向所在地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產權登記,領取產權證書。
第五章 其他規定
第二十一條 建設、規划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規劃選址定點、建房開工、建設工程質量、建築工匠資格認定等手續,條件齊備,應分別在5個工作日內辦結;情況複雜的,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
建設、規劃等行政管理部門可到村鎮現場辦理手續;也可由村民委員會或鄉級人民政府集中申請;代為辦理有關手續。
建設、規劃等行政管理部門應以村民易知的方式,公布審批程式、時間、地點、所需手續及工作人員姓名。
第二十二條 有條件的村鎮,應統一組織住宅、公共、公益事業設施建設。 鼓勵、提倡採取多種方式集資進行綜合開發,實行有償使用;鼓勵、提倡單位和個人投資、捐資建設和維護公共、公益事業設施。
第二十三條 村鎮建設應按村鎮規劃搞好供水、排污、環衛等配套設施建設。具備條件的村鎮,應實行集中供水,並使飲用水水質達到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標準。
第二十四條 城市規劃區外嚴格控制修建臨時建築。
村鎮規劃區街道、廣場、市場和車站等公共場所修建臨時建築,須經鄉級人民政府批准,並依法辦理臨時用地手續。
經批准修建的臨時建築,期限不得超過兩年。使用期滿或村鎮規劃建設需要,應立即拆除。未經批准搭建的臨時建築,應無條件拆除。
第二十五條 在村鎮規劃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不按指定地點堆放建築材料、垃圾、肥料、柴草及其他雜物;
(二)損壞、砍伐村鎮道路兩側及公共場所的花草樹木;
(三)向村鎮道路及公共場所拋撒雜物,排放、傾倒污水;
(四)損壞村鎮公共設施。
第二十六條 村鎮規劃建設管理的有關檔案、圖紙、資料,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管理部門、鄉級人民政府應整理歸檔,妥善保管。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建設、規劃等行政管理部門不公布規定事項,不按期限辦結手續,工作人員吃拿卡要、推諉刁難,由所在單位或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對其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八條 在城市規劃區外未按規劃審批程式批准進行建設的,由縣級建設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處罰:
(一)嚴重影響村鎮規劃的,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
(二)影響村鎮規劃,尚可採取改正措施的,責令限期改正,並按違法建築物、構築物每平方米處1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三)不影響村鎮規劃的,責令停止建設、補辦審批手續,並按違法建築物、構築物每平方米處5元以上1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縣級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設計、施工,限期改正,並處罰款:
(一)未取得設計資質證書從事建築工程設計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二)未取得施工資質證書,未按規定經營範圍承攬建設施工的,按施工面積每平方米處 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三)塗改、偽造、轉讓、出賣施工資質證書的,處1000元以上 10000元以下罰款。
(四)未按批准的設計圖紙施工的,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以經營為目的、獨立或合夥承建村鎮房屋建設的建築工匠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縣級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停止施工或吊銷資格證書,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一)未取得《村鎮建築工匠資格證書》承建村鎮建築工程的;
(二)超越規定範圍承建建築工程的;
(三)承建未經批准的建築工程的;
(四)不按期進行審驗的;
(五)塗改、偽造、轉讓、出租、出借、出賣《村鎮建築工匠資格證書》的。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由鄉級人民政府予以處罰:
(一)擅自修建或不按規定期限拆除臨時建築物的,責令限期拆除,可並處 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二)亂堆亂放建築材料、垃圾、肥料、柴草及其他雜物的,責令限期清除,拒不改正的,處5元以上 100元以下罰款;
(三)損壞、砍伐村鎮道路兩側及公共場所花草樹木的,責令補植或賠償,可並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四)向村鎮道路及公共場所拋撒雜物,排放、傾倒污水的,責令清除,拒不改正的,處5元以上10元以下罰款;
(五)損壞村鎮公共設施的,責令賠償,可並處50元以上5O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屬《貴陽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處罰的行為,由規划行政管理部門按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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