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管理辦法為貴州省貴陽市為了加強土地管理,切實貫徹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貴州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並結合貴陽市實際情況,所制定的辦法。該辦法共有7大章50小節。1989年7月12日貴陽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1990年3月12日貴州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准後於1990年開始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陽市土地管理辦法
- 發布時間:1990-03-12
- 生效時間:1990-03-12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地政管理
第三章 土地的利用與保護
第四章 國家建設用地
第五章 鄉(鎮)村建設用地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區人民政府土地管理局主管本區土地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所主管本鄉(鎮)土地管理工作。
(一)市區及建制鎮內非集體所有的土地;
(二)國家依法徵用的土地;
(三)區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確定給全民所有制單位、集體所有制單位或個人使用的土地;
(四)軍事設施用地和國家鐵路、公路、民航、堤防、水利、電力、郵電通訊設施等建設用地;
(五)依照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荒地、荒山、林地、牧地、水面和其他的土地。
(一)編制本市轄區土地資源調查計畫;
(二)制定土地權屬申報、登記、發證和權屬確認的辦法;
(三)編制土地分等定級標準,確認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非農業建設用地的使用年限,評估地價,建立地籍管理制度;
(四)負責土地檔案的立卷、建檔、保存和管理;
(五)負責全市土地統計資料的匯總和統一管理。
(一)依法屬於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使用國有土地或集體土地的,由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區土地管理局申報;
(二)集體所有的土地,由區人民政府批准,區土地管理局登記造冊,核發土地所有證,確認所有權;
(三)依法使用集體土地的,由鄉人民政府審核,報區人民政府批准,區土地管理局核發集體土地使用證,確認使用權;
(四)依法使用國有土地的,經區土地管理局審核,報區人民政府批准,區土地管理局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確認使用權;
(五)依法改變國有土地使用權或用途的,經市土地管理局批准後由區土地管理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六)出賣、交換、贈予、轉讓、分割、兼併、繼承地面附著物,涉及土地使用權變更的,應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爭議未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現狀,不得破壞土地上的附著物。
(一)用地單位已經撤銷或者遷移的;
(二)未經原批准機關同意,連續二年未使用的;
(三)不按批准用途使用的;
(四)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准報廢的。
(一)農業戶轉為非農業戶搬遷新住宅後,原使用的宅基地;原承包的土地、自留地、飼料地;
(二)死亡絕戶原承包的土地、自留地、飼料地及原使用的宅基地;
(三)棄耕撂荒或擅自改變承包契約規定用途的土地;
(四)從事非種植業生產、經營的,其生產、經營活動停止後不再使用的土地;
(五)農村居民經批准使用的宅基地,連續一年未使用的。
耕地占用稅的徵收辦法及稅額由各區人民政府根據國家規定製定,其地方留存部份只能用於土地的開發和整治,不得挪作它用。
新菜地開發基金,上等菜地每畝一萬元。中等菜地每畝七千元。下等菜地每畝六千元。新菜地開發基金只能用於開發新菜地和改造舊菜地,不得挪作它用。
(一)列入國家固定資產投資計畫或者準許建設的項目,建設單位必須持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式批准的設計任務書或其它批准檔案,向市土地管理局申請用地。在城市規劃區內選址,必須符合城市總體規劃,並徵得城市規劃管理部門的同意。
(二)市、區土地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共同選址定點,定點後建設單位提供1:500的地形圖和平面布置圖,市、區土地管理局核定用地範圍並通知土地所有(使用)者,維持土地現狀。
(三)區土地管理局負責組織監督用地單位和被征(撥)地單位簽訂征(撥)土地協定。
(四)區土地管理局依照審批許可權,報區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依法批准徵用的土地,由區土地管理局向被征(撥)地單位發出征(撥)土地通知書,核發“建設用地許可證”。
(五)建設項目竣工後,區土地管理局根據用地單位申請,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
徵用耕地3畝以下,其它土地10畝以下的,由區人民政府批准,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徵用耕地3至10畝,其它土地10至30畝的,由區人民政府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劃撥市區的土地,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一)土地補償費。
徵用稻田、菜地、魚塘、藕塘的補償標準,按上、中、下三個等級,分別為該土地年產值的6、5、4倍。
徵用旱地、園林及其它多年生經濟林的土地補償標準,按上、中、下三個等級,分別為該土地年產值的5、4、3倍。
徵用其它土地的補償標準,為下等旱地年產值的2至3倍。土地等級由區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評定。
(二)土地年產值的計算。
耕地年產值按被徵用地前三年的平均年產值計算。郊區(鎮)人民政府所在地按年產值標準加10%計算。市區按年產值標準加50%計算。
(三)青苗及地上附著物的補償費。
用地單位一般應在農作物收穫後使用土地。如因工程急需,必須剷除青苗的,按實際損失補償。
被征(撥)土地上的房屋、市政設施、花卉樹木、墳墓及其它構築物的補償按本市有關規定辦理。
(四)安置補助費
徵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用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單位人均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徵用前每畝年產值的3倍,但每畝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每畝年產值的10倍。徵用其它土地的安置補助費,為徵用耕地安置補助費的一半。
(五)依照本辦法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區人民政府將剩餘勞動力的安置方案連同徵用土地的文字資料,經市人民政府審核,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適當增加安置補助費。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被征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20倍。
(六)國家建設徵用土地的各項補償和安置補助費,除被徵用土地上屬於個人的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付給本人外,其餘部份由被征地單位所在鄉(鎮)人民政府掌握,用於發展生產和安置因土地被徵用而造成的多餘勞動力的就業和不能就業人員的生活補助。不得私分,不得挪作它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
(七)被征地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本辦法規定的補償、補助標準以外向用地單位提出不合理要求或附加條件;用地單位不得接受被征地單位的不合理要求,私自以物抵費或採取瞞價、高價等不正當手段加大征地費用。
(一)調整承包地;
(二)興辦鄉(鎮)村企業進行安置;
(三)用地單位或其它企業優先安置就業,並將相應的安置補助費轉付給吸收勞動力的單位;
(四)上述途徑安置不了的,由區、鄉(鎮)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通過其它途徑安置就業。
鄉(鎮)村建設使用集體所有土地,應妥善安置農民的生產和生活,土地所有權不變。
(一)因國家建設或鄉村建設占用老宅基地,需要另行安排新宅基地的;
(二)回鄉落戶的離、退休幹部(含軍隊幹部),職工以及華僑、港澳台胞等需要安排宅基地的;
(三)居住擁擠,確實需要分居而又無宅基地的。
(一)糧農:五人(含五人,下同)以上戶不超過110平方米,四人(含四人,下同)以下戶不超過100平方米;
(二)菜農:五人以上戶不超過80平方米,四人以下戶不超過70平方米。
(三)對願意讓出原屬好田好土的宅基地恢復耕地,遷到荒山坡或荒地上建房的,可以在用地標準基礎上再增加20%的用地面積。
對出賣、出租住房後,再行申請宅基地的,一律不予批准。
(一)建房戶應向本村村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經村民委員會審核,報鄉(鎮)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所。
(二)鄉(鎮)土地管理所應對用地申請戶的原住房情況、戶籍證明、家庭人口、用地位置和土地類別等進行嚴格審查,提出具體審查意見報鄉(鎮)人民政府。
(三)使用非耕地建房的,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批,報區土地管理局備案;使用耕地建房的,須經區土地管理局審批,報區人民政府和市土地管理局備案。
(四)用地批准後,由區土地管理局核發集體土地建設用地許可證,建房戶方可領取施工執照。
(五)農房建設開工前,鄉(鎮)土地管理員應到現場核定用地面積、位置,房屋竣工後經核查無誤,由區土地管理局換髮土地使用證。
受到限期拆除新建建築物及其它設施處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立即停止施工。對繼續施工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有權制止。拒絕、阻礙土地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
建設用地單位與被征地單位簽定協定後,不按期履行協定的,由區土地管理局責令限期履行,造成損失的,由違約一方賠償,並處500元至1000元罰款。
未經批准私自在耕地上燒磚瓦、開礦、煉焦、打坯、開挖魚塘或改為果園、林地的,責令限期復耕,並處以每平方米2元至5元的罰款。
(一)行賄、受賄、貪污國家和集體財物的;
(二)敲詐勒索單位、個人財物,煽動民眾鬧事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撓國家建設的;
(三)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土地管理人員執行公務的。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本市過去發布的有關檔案,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一律按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