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耕地占補平衡制度,實現我市耕地總量動態平衡,嚴格新增耕地指標及資金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貴州省土地管理條理》、《關於加強和改進我省土地開發整理及耕地占補平衡工作的意見》(黔府辦發〔2007〕101號)以及《關於進一步加強我市土地開發整理及耕地占補平衡工作的實施意見》(築府辦發〔2008〕7號)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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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發布
為落實耕地占補平衡制度,實現我市耕地總量動態平衡,嚴格新增耕地指標及資金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貴州省土地管理條理》、《關於加強和改進我省土地開發整理及耕地占補平衡工作的意見》(黔府辦發〔2007〕101號)以及《關於進一步加強我市土地開發整理及耕地占補平衡工作的實施意見》(築府辦發〔2008〕7號)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制定本辦法。
辦法內容
第一條
為落實耕地占補平衡制度,實現我市耕地總量動態平衡,嚴格新增耕地指標及資金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貴州省土地管理條理》、《關於加強和改進我省土地開發整理及耕地占補平衡工作的意見》(黔府辦發〔2007〕101號)以及《關於進一步加強我市土地開發整理及耕地占補平衡工作的實施意見》(築府辦發〔2008〕7號)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市範圍內新增耕地指標管理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市國土資源局建立全市新增耕地指標庫。縣級國土資源部門建立本級新增耕地指標庫。
第四條 已納入縣級新增耕地指標庫的指標應及時上報市級新增耕地指標庫備案,未納入市級新增耕地指標庫的指標不能用於占補平衡。各區(市、縣)應足額徵收耕地開墾費,不能實現耕地占補平衡的區(市、縣)人民政府應負責進行新增耕地指標異地購買儲備,以實現本區域內耕地占補平衡。
第五條 已完成驗收的土地開發整理復墾項目,經省國土資源廳備案確認新增耕地指標後,應依據資金來源渠道將確認的新增耕地指標分別劃入各級新增耕地指標庫。具體為:省直接投資項目獲取的新增耕地指標進入省級新增耕地指標庫;使用省財政分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實施的項目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標,按省30%、市20%、區(市、縣)50%的比例分別劃入省、市、區(市、縣)新增耕地指標庫。使用市財政資金實施的土地開發整理復墾項目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標,按市50%、區(市、縣)50%的比例分別劃入市、區(市、縣)新增耕地指標庫。建設單位自行補充耕地及使用縣級或縣級以下財政資金實施的土地開發整理復墾項目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標,經省、市級國土資源部門備案後劃入縣級新增耕地指標庫進行管理。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可根據全市重點建設項目占補平衡的需要,對全市新增耕地指標進行調劑使用。市國土資源局對本轄區新增耕地指標的流轉進行統一管理,各區(市、縣)國土資源部門對本轄區新增耕地指標進行管理和使用。未經市、縣兩級國土資源部門批准,持有新增耕地指標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指標流轉。
第七條 貴陽市轄區內的新增耕地指標流轉,由業主提出申請,經所屬縣級國土資源部門審核,並經指標來源地縣級國土資源部門同意,雙方簽訂流轉協定後報貴陽市國土資源局批准,流轉的新增耕地指標從市級新增耕地指標庫中劃轉,並報省級新增耕地指標庫備案;跨貴陽市的新增耕地指標流轉,由需要新增耕地指標的業主提出申請,經所屬縣級國土資源部門審核,並經指標來源地縣級國土資源部門及其上級國土資源部門同意,雙方簽訂新增耕地指標流轉協定,由貴陽市國土資源局提出申請報省國土資源廳批准,從省級新增耕地指標庫中劃轉。未經批准擅自流轉的,流轉指標不能用於建設項目占補。
第八條 新增耕地指標流轉收支盈餘,納入各級財政專戶管理,用於土地開發整理復墾項目的滾動使用。各級財政部門根據情況從新增耕地指標流轉收支盈餘中提取3%—5%的資金撥給土地開發整理管理機構用於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庫和新增耕地指標庫的運行、維護;提取3%—5%用於獎勵完成市級下達土地開發整理復墾及耕地占補平衡工作任務中做出貢獻的先進單位和個人。對鄉(鎮)政府在土地開發中超額完成下達新增耕地指標補充任務對超額部分的指標,給予實施單位500元/畝的獎勵;在土地整理復墾中超額完成下達新增耕地指標補充任務對超額部分的新增耕地指標,給予實施單位1000元/畝的獎勵,對農業、水利、農辦等項目實施單位在實施土地開發整理復墾中獲得的新增耕地指標,給予實施單位500元/畝的獎勵。上述獎勵可用於在土地開發整理復墾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個人。
第九條 各級國土資源部門應加強對本轄區內新增耕地指標的監督、管理,建立新增耕地指標流轉的監督機制,健全新增耕地指標的檔案管理工作。
第十條 本辦法由市國土資源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