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陽市補充耕地指標統籌及交易出讓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補充耕地指標交易行為,強化政府調控和發揮市場配置土地資源作用,根據《河南省國土資源廳、河南省財政廳關於印發河南省補充耕地指標和補劃基本農田指標交易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豫國土資發〔2012〕134號)、《河南省財政廳、河南省國土資源廳關於印發河南省補充耕地指標和補劃基本農田指標交易價款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豫財綜〔2013〕35號)和《河南省國土資源廳關於保障全省重點項目耕地占補平衡有關問題的通知》(豫國土資發〔2015〕66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補充耕地指標,是指通過實施土地整治新增的可用於占補平衡的耕地面積。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範圍。濮陽市行政轄區範圍內項目建設需使用補充耕地指標的,應通過統籌或交易的出讓方式取得。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指標統籌及交易出讓的主體是指依法參加指標出讓的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工業園區、示範區管委會和單獨選址的項目單位。提供補充耕地指標的是出讓方,購買指標的是受讓方,具體交易事宜也可委託同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代理。
第五條 補充耕地出讓指標的產生。市政府年底將下達各縣(區)下一年度的補償耕地計畫任務,並使用行政統籌、市場交易等多種方式配置補充耕地指標,各縣(區)對下達的補償耕地任務應按時完成,對統籌的補充耕地指標及時辦理相關手續。市政府將此項工作納入對各縣(區)年度耕地保護目標責任進行考核。
第六條 指標交易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合理和保障權益、鼓勵開發的原則,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式進行。
第七條 補充耕地指標出讓方式為統籌出讓、交易出讓兩種形式。其中,交易出讓又分為平台交易出讓和協商交易出讓。
第八條 補充耕地指標交易出讓平台設在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第九條 根據省有關規定和周邊地市交易情況,結合我市實際,補充耕地指標統籌價格6等地為7萬元/畝、7等地為6萬元/畝,其餘等別不得低於5萬元/畝。
第十條 有關規定要求。
(一)統籌出讓
指標統籌出讓是經市政府研究批准後,將各縣(區)統籌的補充耕地指標有償出讓給我市補充耕地指標不足的縣(區)。統籌的範圍:需使用補充耕地指標的國家、省、市重點項目及民生項目。統籌價格按第九條規定執行。
(二)交易出讓
1.平台交易出讓。補充耕地指標平台交易出讓採取掛牌或拍賣的方式,在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參照《河南省國土資源廳關於印發河南省補充耕地指標和補劃基本農田指標交易規則(試行)的通知》(豫國土資發〔2013〕16號)及本辦法組織開展。市國土資源局結合各縣年度補充耕地儲備計畫和建設用地報批計畫,從各縣(區)項目驗收或儲備庫中抽取一定比例的指標,在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平台進行交易。
2.協商交易出讓。協商交易出讓是通過出讓方和受讓方自願協商達成的交易。交易價格參照第九條執行。
出讓成功後,出讓方和受讓方應簽訂《補充耕地指標交易出讓成交協定》,載明交易時間、交易方式、交易價格、指標數量、耕地占補平衡動態監測監管系統項目編號等內容。協定簽訂後,報市國土資源局備案。
受讓方應在10個工作日內按照協定約定向出讓方財政部門支付成交價款。出讓方將出讓指標的相關資料移交給受讓方。
第十一條 易地交易補充耕地指標的管理。
(一)易地交易補充耕地指標的審批管理。市政府嚴控跨市易地補充耕地指標的交易。跨市易地指標交易的,需縣(區)人民政府報市土地資產聯席會研究,研究通過後,由市國土資源局辦理相關手續。
(二)其他管理。經市政府批准易地交易指標的縣(區),應同時拿出易地交易同等數量的指標,由市本級用於保障市以上重點項目建設用地需求,使用價格不低於成本價,與易地交易同時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二條 補充耕地指標統籌及交易出讓價款管理。
(一)本辦法所稱補充耕地指標統籌及交易價款是指指標出讓方通過出讓補充耕地指標所取得的收入。
(二)指標統籌及交易出讓價款由受讓方匯繳出讓方土地收入的財政專戶,交易資金嚴格執行財務收支“兩條線”規定,在雙方財政部門之間進行結算,防止暗箱操作,交易資金主要用於土地整治或解決當地“三農”問題,不得挪用、擠占。
第十三條 縣(區)財政部門應加強資金使用管理,主動接受審計和上級有關部門監督。
第十四條 對違反規定弄虛作假、隱瞞、滯留、坐支、截留、挪用項目資金等違法違紀行為,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處罰。
第十五條 統籌及交易過程中發生爭議的處理。補充耕地指標交易出讓按成交協定執行;成交協定未約定的,由爭議雙方當事人協定解決;協定不成的,可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此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