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棚戶區改造暫行規定》是2011年11月17日由貴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陽市棚戶區改造暫行規定
- 第幾號:187(2011年)
- 印發時間:2011年11月17日
- 印發單位:貴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 章數:7章
- 適用地區:貴陽
- 負責方:貴陽市棚戶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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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貴陽市棚戶區改造暫行規定的通知
築府辦發〔2011〕187號
各區、市、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門:
《貴陽市棚戶區改造暫行規定》已經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貴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更好更快推進我市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以下簡稱“棚戶區”)改造, 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改善居住環境,完善服務配套,提升城市品位,促進生態文明城市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棚戶區,是指國有土地和周邊零星集體土地上使用功能不全、建築密度大、人均居住面積少、建築使用年限久、配套基礎設施不完善、治安和消防隱患大、環境“髒、亂、差”的城鎮和國有工礦企業(含國有控股企業)人口集中成片居住區域。
第三條 貴陽市中心城區1230平方公里範圍內的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適用本規定。中心城區以外的區域可參照執行。
第四條 棚戶區改造應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儲備規劃、環境保護規劃等,並結合周邊城中村、舊城改造,由市棚戶區城中村改造辦公室(以下稱“市棚改辦”)會同市規劃局編製成片的改造專項規劃,按法定程式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五條 棚戶區改造應堅持“以人為本、讓利於民,統一規劃、政策扶持,統籌布局、最佳化空間,綜合開發、配套建設,政府主導、市場運作”的原則。
第六條 棚戶區改造實行全市計畫管理。市棚改辦牽頭制定全市棚戶區年度改造計畫;各區棚戶區改造項目必須納入全市改造計畫,根據全市棚戶區改造專項規劃確定的改造範圍制定年度改造計畫,經市棚改辦審查,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七條 市棚改辦負責統籌協調市級相關職能部門做好棚戶區改造相關工作;指導、檢查、考評各區棚戶區改造工作。同時,建立申辦事項的綠色通道。一是建立聯合審批會議制度,根據改造項目需要,不定期組織召開聯合審批會議,集中議定行政審批事項;二是建立專管、專辦員辦事制度,對改造項目涉及相關行政審批手續由相關職能部門指定或派駐專管員專門負責,市棚改辦專辦員協助各職能部門專管員進行辦理,確保按承諾的時限辦結。
第八條 棚戶區改造項目分為市管項目和區管項目。市管項目是指重點地區、重點地段、重要交通走廊、重點景觀區域及對城市社會經濟具有重大影響的棚戶區改造項目;市管項目以外的其他項目為區管項目。
市管項目由市人民政府確定並統一組織實施,項目用地納入市土地礦產資源儲備中心儲備,以公開方式確定具體實施單位。
區管項目由區人民政府和市棚改辦申報,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自行籌資和組織實施。
第二章 改造目標和運作方式
第九條 “十二五”期末,全面完成1500萬平方米棚戶區改造計畫,達到改善住房供應結構,改善居民住房條件,提升城市品位,實現城市土地節約和集約利用的目標。
第十條 棚戶區改造採取以政府主導、市場化運作為主的改造方式,吸引和鼓勵有實力、信譽好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參與棚戶區改造。
第十一條 對有開發價值、具備市場化運作條件的棚戶區改造項目,以市、區人民政府為主體,採取招商等市場運作方式,以公開方式確定具體實施單位實施土地一級開發,並按規定實行“招、拍、掛”出讓。
對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較多、不具備市場運作條件,且有資金配套能力的國有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棚戶區改造項目,在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前提下,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可由該企業利用自用土地(可行政劃撥補充部分國有土地),通過集資合作(或政企共建)建保障性住房方式,組織實施改造。
對沒有商業開發價值、不具備市場運作條件的棚戶區改造項目,由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建設安置住房和保障性住房,改善棚戶區民眾住房條件,經市政府批准,市級財政給予適當補助;或經市政府批准,與中心城區範圍內其他開發價值較好的地塊捆綁統一實施。
第三章 優惠政策
第十二條 符合相關規劃,保證區域內公共服務設施及基礎設施建設的基礎上,在不影響強制性規範的前提下,可根據棚戶區改造項目的實施情況按照“高容積率、低密度”原則,放寬規劃指標限制,拆建比可達1:4.0以上。
第十三條 經市政府批准實施的棚戶區改造項目,用地納入當地年度土地利用計畫、年度土地儲備計畫和土地供應計畫優先安排,項目中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用地及其它非營利基礎設施和公益事業設施用地,納入市土地礦產資源儲備中心儲備,以行政劃撥或協定出讓方式供應。
第十四條 棚戶區改造項目按規定繳納的土地出讓價款可在1年內分2次支付,但須在申請預售之前全部交清。出讓金按國家規定扣除計提部分外,安排市、區級財政的部分作為棚戶區改造專項資金。由市、區財政預算統籌安排。
第十五條 對棚戶區改造項目,免徵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以上稅費實行收支兩條線,先征後返。
電力、通訊、市政公用事業等企業要對棚戶區改造項目給予支持,新建安置小區有線電視和供水、公交、供電、供氣、排水、通訊、道路等市政公用設施,由相關單位出資配套建設,並適當減免入網、管網增容等經營性收費。
第十六條 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建設和通過收購籌集安置房源的,執行經濟適用住房的稅收優惠政策。
第十七條 棚戶區被徵收居民取得的徵收補償款,免徵個人所得稅。因徵收重新購置住房的,對與原徵收補償額等值的購房款部分免徵契稅。
第十八條 棚戶區改造中配建的保障性住房項目,可享受《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24號)規定的優惠政策。
第十九條 以上優惠政策由市政府按“一事一議”原則確定。
第四章 土地徵收與安置補償
第二十條 棚戶區改造項目涉及到零星分散集體土地需轉為國有建設用地的,實施主體及時向國土資源部門提出用地申請按程式申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優先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計畫,辦理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手續。
第二十一條 棚戶區改造項目所涉及的房屋徵收、土地徵收補償工作,由項目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組織實施。
第二十二條 棚戶區改造項目應首先建設安置房。
第二十三條 棚戶區改造安置採取貨幣補償、房屋產權調換兩種方式,房屋產權調換以就近安置為主。對異地建設安置房的,應選擇交通便利、基礎設施較齊全的區域。
將中心城區已建成尚未分配的公租房用於棚戶區改造被徵收人過渡。
第五章 項目實施
第二十四條 組織實施主體對棚戶區改造方案應以填寫徵詢意見表或召開居民會議的形式充分聽取改造範圍內居民意見,半數以上的居民認為徵收補償方案不符合相關規定的,各區應組織改造範圍內的居民和公眾代表召開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徵收補償方案。連續三次聽證會未通過的,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取消該棚戶區改造計畫。
第二十五條 棚戶區改造採取財政補助、銀行貸款、土地儲備資金、企業支持、民眾自籌、市場開發等方式多渠道籌集資金。
積極爭取上級資金、政策支持資金和金融機構信貸資金支持。中央、省下達的棚戶區改造“以獎代補”等政策性支持資金,要及時足額用於棚戶區改造建設,按照“多乾多補、少乾少補”的原則補助資金給實施單位。
第二十六條 市、區財政部門可從城市維護建設稅、城鎮公用事業附加、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以及土地出讓收入中安排專項資金支持棚戶區改造。改造中配套的保障性住房項目,可使用中央、省、市、區各級安排的保障性住房建設(補助)資金。
第二十七條 棚戶區被安置人依據該項目房屋徵收補償方案的規定,享有安置房屋的產權或使用權。
第二十八條 工礦棚戶區改造的房屋納入經濟適用住房的,實行國家和個人共有產權制度,個人以其出資額和企業補助取得部分產權;工礦棚戶區居民通過補交土地出讓金後取得全部產權。持有部分房屋產權的工礦棚戶區居民轉讓棚戶區改造房屋時,要取得全部產權後方可上市交易。
第六章 監督獎勵
第二十九條 棚戶區改造項目實施要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式和相關技術標準規範,有關部門要依法履職、監管到位,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
第三十條 棚戶區改造實施主體要嚴格按照批准的改造方案實施改造;實施改造過程中確需變更的,須按原程式報批;未按批准的改造方案實施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一條 棚戶區改造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民事糾紛的,由區協調處理,有關部門積極協助,經協調處理仍不能解決爭端的,由有關當事人依照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或提請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三十二條 各區要切實加大對違法建設活動的和處置力度,杜絕新的違法建設活動。對擬實施的棚戶區改造項目,要立即對涉及區域進行現狀控制,並明確責任、嚴格獎懲,依法從嚴查處,控制違法建設行為。因違法建設嚴重影響項目建設的,要按規定和程式實施問責。
第三十三條 棚戶區改造管理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
第三十四條 棚戶區改造項目實行目標管理,對工作中成績突出的相關單位和工作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第三十五條 市督辦督查局會同市監察局、市棚改辦對全市棚戶區改造工作督促檢查。對工作不落實、措施不到位的實施主體和區要通報批評,限期整改,並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由市棚改辦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各區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一市三縣等其他區域棚戶區改造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之前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