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城中村”改造暫行規定

《貴陽市城中村改造暫行規定》於2011年11月17日由貴陽市人民政府以築府辦發〔2011〕186號印發。該《規定》分總則、目標任務和改造方式、優惠政策、土地處置與徵收補償、項目實施、監督獎勵、附則7章34條,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之前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陽市“城中村”改造暫行規定
  • 時間:2011年11月17日
  • 頒發:貴陽市人民政府以築府辦
  • 號碼:186號
貴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通知,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目標任務和改造方式,第三章 優惠政策,第四章 土地處置與徵收補償,第五章 項目實施,第六章 監督獎勵,第七章 附 則,

貴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通知

貴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貴陽市城中村改造暫行規定的通知
築府辦發〔2011〕186號
各區、市、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門:
《貴陽市城中村改造暫行規定》已經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貴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貴陽市城中村改造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更好更快地推進我市城中村改造工作,加快城鎮化進程,促進生態文明城市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城中村是指在地域上已經進入城區,但住戶戶籍、土地權屬等方面仍然保留農村體制的聚居地。所稱城中村改造,是指根據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對城中村進行綜合改造的行為。
第三條 本市中心城區1230平方公里範圍內的城中村改造適用本辦法。中心城區以外的區域可參照執行。
第四條 城中村改造應堅持“城鄉統籌、立足市情;政府主導、市場運作;市區聯動、以區為主;一村一策、安置優先;科學規劃、成片改造”的原則,積極穩妥地解決村民的生產和生活保障問題。
第五條 市棚戶區城中村改造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棚改辦”)負責全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工作,各區人民政府應設定專門機構具體負責實施本轄區內城中村改造工作。
第六條 城中村改造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儲備規劃、環境保護規劃等,並結合周邊棚戶區、舊城改造,由市棚改辦會同市規劃局編製成片的改造專項規劃,按法定程式批准後組織實施。
城中村改造實行計畫管理。市棚改辦牽頭制定全市棚戶區年度改造計畫;各區城中村改造項目應納入全市城中村改造計畫,各區根據貴陽市城中村改造專項規劃確定的改造範圍,制訂本轄區城中村年度改造計畫,經市棚改辦審查,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七條 市棚改辦負責統籌協調市級相關職能部門做好城中村改造相關工作;指導、檢查、考評各區城中村改造工作。同時,建立申辦事項的綠色通道。一是建立聯合審批會議制度,根據改造項目需要,不定期組織召開聯合審批會議,集中議定行政審批事項;二是建立專管、專辦員辦事制度,對改造項目的相關行政審批手續由相關職能部門指定或派駐專管員專門負責,市棚改辦專辦員協助各職能部門專管員進行辦理,確保按承諾的時限辦結。
第八條 改造項目分為市管項目和區管項目。市管項目是指重點地區、重點地段、重要交通走廊、重點景觀區域及對城市經濟社會具有重大影響的城中村改造項目;市管項目以外的其他項目為區管項目。
市管項目由市人民政府確定並統一組織實施,涉及用地納入市土地礦產資源儲備中心儲備,以公開方式確定具體實施單位。
區管項目由區人民政府和市棚改辦申報,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自行籌資組織實施。

第二章 目標任務和改造方式

第九條 “十二五”期末,全面完成城中村3000萬平方米改造計畫。
第十條 城中村改造以市場化運作為主,吸引和鼓勵有實力、信譽好的房地產開發企業通過市場化運作方式實施城中村改造。
第十一條 城中村所在地有實力的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作為實施主體單位獨立實施城中村改造。

第三章 優惠政策

第十二條 城中村改造項目在符合相關規劃和強制性規範的前提下,可根據實地情況,按照“高容積率、低密度”原則,放寬規劃指標限制,拆建比可達1∶3.5以上。
第十三條 按照市場化運作方式的城中村改造項目,涉及村民居住安置用地可按行政劃撥或協定方式供應,以劃撥方式供應的村民居住安置用地,補交土地出讓金後其房屋可上市交易;涉及村民生產、生活保障項目用地和公共設施配套項目用地可按協定方式供應。
第十四條 由城中村所在地有實力的集體經濟組織作為實施主體單位獨立實施城中村改造的項目,在符合城市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成片改造的前提下,可以直接在集體建設用地上進行城中村改造。發改、規劃、國土、住建、環保等部門應積極配合辦理手續。
第十五條 城中村改造項目土地出讓價款可以在1年內2次分期支付,但須在申請預售之前全部交清。出讓金按國家規定扣除計提部分外,安排市級財政的80%用於城中村改造市政基礎設施等項目建設,20%作為城中村改造補助獎勵基金,由市、區財政統籌預算安排。
第十六條 城中村改造項目安置住房涉及的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參照保障性住房政策執行;免徵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其配套商品房涉及的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參照保障性住房政策執行,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房屋初次交易費、房屋土地權屬初次登記費等其他各類行政事業性收費按標準的30%繳納,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散裝水泥專項基金等各類政府性基金按規定繳納。以上稅費實行收支兩條線,先征後返。
第十七條 對土地附加值低、商業開發價值不大,且單獨改造困難的城中村改造項目,經市政府批准,與中心城區範圍內其他開發價值較好的地塊捆綁統一實施。
第十八條 以上優惠政策由市政府按“一事一議”原則確定。

第四章 土地處置與徵收補償

第十九條 實施城中村改造涉及集體建設用地的,可經市人民政府直接確權轉為國有建設用地。
第二十條 各區人民政府作為徵收主體,成立徵收部門依法對城中村改造地塊組織徵收與補償工作。徵收範圍一經確定,必須先行對村民房屋進行確權。
第二十一條 城中村改造安置採取貨幣補償、房屋產權調換兩種方式,房屋產權調換以原地回遷安置為主。
將中心城區已建成尚未分配的公租房用於城中村改造被徵收人過渡。

第五章 項目實施

第二十二條 城中村改造項目必須先行建設安置房,確保村民安置後再進行經營性開發,並按規定期限完成配套項目。
第二十三條 各區組織編制的城中村改造方案,組織實施主體應充分尊重民意,保障村民合法權益,按照“一村一策”的要求,經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並經市棚改辦審查報市政府批准後方可組織實施。
第二十四條 行政劃撥或協定出讓方式供地建設的城中村改造房屋,實行國家和個人共有產權制度,個人通過補交土地出讓金後取得全部產權。

第六章 監督獎勵

第二十五條 城中村改造項目實施要嚴格遵循基本建設程式和相關技術規範,注重節能環保,有關部門要依法履職、監管到位,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
第二十六條 城中村改造實施主體要嚴格按照批准的改造方案實施改造;實施改造過程中確需變更的,須按原程式報批;未按批准的改造方案實施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七條 城中村改造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民事糾紛的,由所在區協調處理,有關部門積極協助,經協調處理仍不能解決爭端的,由有關當事人依照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或提請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二十八條 各區要切實加大對違法建設活動的管控和處置力度,杜絕新的違法建設活動。對擬實施的城中村改造項目,要立即對涉及區域進行現狀控制,並明確責任、嚴格獎懲,依法從嚴查處、控制違法建設行為。因違法建設嚴重影響項目建設的,要按規定和程式實施問責。
第二十九條 城中村改造管理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
第三十條 城中村改造項目實行目標管理,對工作中成績突出的相關單位和工作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第三十一條 市督辦督查局會同市監察局、市棚改辦對全市城中村改造工作督促檢查。對工作不落實、措施不到位的實施主體(相關單位)和區要通報批評,限期整改,並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由市棚改辦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各區政府可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中心城區以外的其他區域城中村改造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之前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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