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中心區城中村改造暫行辦法,經相關區政府(管委會)組織村民會議討論同意後,由市城鄉規劃部門報市政府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唐山市中心區城中村改造暫行辦法
- 地區:唐山市
- 類型:暫行辦法
- 條數:十五條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市中心區城中村改造建設管理,加快城市建設改造,改善居民生活環境,結合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唐山市中心區,即路南區、路北區、開平區、高新技術產業園區、南湖生態城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的所有村莊。其他縣(市)區、開發區、管理區、工業區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章 改造規劃
第三條 市城鄉規劃部門依據城市規劃,根據城市基礎設施及公共設施建設、城市重點發展方向、產業結構調整、引進重大項目、村民居住條件改善等公共利益需要,提出城中村改造計畫,經相關區政府(管委會)組織村民會議討論同意後,由市城鄉規劃部門報市政府批准。
第四條 經市政府批准列入改造計畫的城中村,由各區政府(管委會)負責,將村莊集體土地、已批宅基地、人口(戶數)、住房、大齡子女(18周歲以上)等相關基礎資料,報市城鄉規劃、國土資源、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勞動和社會保障等部門備案。
第五條 市城鄉規劃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備案的城中村基礎資料,編制城中村改造控制性詳細規劃。
城中村改造控制性詳細規劃需明確城中村改造範圍,以及相應的回遷安置住房用地、可開發用地、城市市政配套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等規劃指標;並明確改造範圍外剩餘集體土地征(轉)用規劃條件。
第六條 鼓勵有條件的多個城中村實施合併改造。市城鄉規劃部門在徵得相關區政府(管委會)同意後,編制合併改造的控制性詳細規劃。
第七條 城中村改造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市城鄉規劃部門組織報市政府審批。
第三章 改造實施
第八條 城中村改造採取政府主導、公司化運作的原則,由各區政府(管委會)按照市政府批准的控制性詳細規劃,負責具體組織實施。
第九條 城中村改造由各區政府(管委會)按照土地一級開發模式統籌實施。土地一級開發主體、城中村改造範圍內可開發用地的開發建設單位,由各區政府(管委會)按現行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依法選定。
第十條 各區政府(管委會)負責統一協調組織城中村改造範圍內的征地拆遷補償,以及回遷安置住房、市政基礎設施、公共配套設施和相應的開發項目建設;負責村民原住房宅基地使用證和房屋所有權證(或建房批准檔案)註銷的集中申請辦理,以及村民安置住房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證的集中申請辦理;負責村集體組織形式的轉變(村改居)工作;負責城中村改造村民的社會保障和社區建設工作;負責指導物業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城中村改造項目必須依法履行基本建設審批程式。市城鄉規劃、國土資源、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建設、城管等相關部門,依據部門職能,做好城中村改造過程中的監管工作,確保村民及時入住和生產生活配套。
第四章 土地出讓
第十二條 城中村改造範圍(村址)內的土地出讓淨收益,全部返還相關區政府(管委會),用於城中村改造的土地一級開發、村民社會保障及資金平衡。
第十三條 依據城中村改造控制性詳細規劃,城中村改造範圍(村址)外的剩餘集體土地,由市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征(轉)為國有,依法補償後納入市級土地儲備庫。部分土地收益用於建立集體經濟發展基金和村民社會保障基金。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土地一級開發是指政府按土地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依法選定的土地開發企業,依據城市規劃對一定區域範圍內的城市國有土地或村集體土地,統一組織征地補償、拆遷安置(臨時安置和過渡安置)、市政基礎設施和社會公共配套設施建設,按期達到土地出讓標準的土地開發行為。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發布之日前,已經市政府批准的城中村改造項目,仍按照原有政策執行;未經市政府批准的城中村改造項目,按照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