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中心城區舊城和城中村改造暫行辦法

《周口市中心城區舊城和城中村改造暫行辦法》是周口市規劃局、國土資源局、住房城鄉建設委員會為完善城市整體功能、改善人居環境、提高城市品位、最佳化發展環境、推進城鎮化進程制定的辦法。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完善城市整體功能,改善人居環境,提高城市品位,最佳化發展環境,推進城鎮化進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中村是指在城市規劃區域範圍內使用集體建設用地,並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為形式的農民聚居村落和使用國有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部成員已經轉為城市居民的村落。
本辦法所稱舊城,是指城市規劃區內(除城中村之外),房屋破舊、基礎設施不全,影響居民生活的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辦公區域和居住區域。
第三條 市政府成立周口市中心城區舊城和城中村改造領導小組,統一領導中心城區舊城、城中村改造工作,實施主體是川匯區人民政府和市經濟開發區、東新區管委會。市政府研究制定舊城、城中村改造的政策與規劃,決定重大事項。川匯區、市經濟開發區、市東新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在市政府領導下具體實施舊城、城中村改造工作。
市規劃、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民政、公安、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監察等有關部門要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舊城、城中村改造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舊城、城中村改造工作堅持以人為本、惠民、利民的原則,統一規劃、統一供地、統一政策、分步實施、成片開發,統籌兼顧國家、集體、個人及投資者的利益,最大限度地保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市中心城區舊城、城中村改造要結合區域實施情況,按照《周口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暫行辦法》和《周口市城市規劃區內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安置辦法(試行)》制定改造方案,分別經川匯區、市經濟開發區、市東新區舊城和城中村改造領導小組審查後報市中心城區舊城和城中村改造領導小組審批。改造方案要分別經社區居民、職工、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大會討論,並取得三分之二以上被徵收人的同意。
第六條 舊城、城中村改造項目必須是經市中心城區舊城和城中村改造領導小組正式批覆的項目。稅費優惠政策以及土地出讓金中地方政府純收益部分撥付應按經規劃、住建、國土、財政等部門共同測量認定的被徵收村盤占地面積確定。

第二章

規劃管理
第七條 市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要在城市總體規劃指導下,科學編制舊城、城中村改造規劃和區域控制性詳細規劃,指導市中心城區舊城、城中村改造。
第八條 市中心城區舊城、城中村改造要根據市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的規劃設計條件,按照因地制宜、合理布局、集中開發的原則,編制改造區域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報市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實施。
編制舊城、城中村改造修建性詳細規劃應充分聽取居民等方面的意見。
第九條 舊城、城中村改造居住區的規劃設計按照《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進行編制。舊城、城中村改造要合理規劃公共綠地、停車場、垃圾中轉站、公廁以及中國小、幼稚園、社區服務中心等公共服務設施。
第十條 舊城、城中村改造的各項建設要嚴格審批程式,未經審批進行改造建設的,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按違法建設查處。

第三章

土地管理
第十一條 市中心城區舊城、城中村改造範圍內的國有土地,由市人民政府依法收回;集體土地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徵收為國有,統一納入城中村改造;涉及農用地的,依法辦理農轉用徵收審批手續。
第十二條 舊城、城中村改造範圍內的商品房用地,按照有關規定採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供應。
對拆遷密度大、成本高且土地少的舊城、城中村改造項目,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可在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確定合適位置地塊和用地規模作為待改造項目的配套安置用地公開出讓。
第十三條 改造區域內集體用地依法徵收為國有後,尚未納入改造範圍內的土地,由區政府(管委會)統一承包繼續耕種。因實施規劃,需要使用該土地時,應當服從城市規劃的需要,由市人民政府統一調整使用。
第十四條 凡未轉為國有的城中村土地,有關部門不得為其辦理規劃、建設手續,並不得轉讓、出租、抵押;未經批准私自改造的,按違法用地查處。
第十五條 舊城、城中村改造範圍內的土地,優先保證安置用地 (包括居民徵收安置用地和保障性經營用房安置用地)和公共設施用地後,剩餘土地由市人民政府收回後按招標、拍賣、掛牌程式供地。

第四章

徵收、補償安置和建設
第十六條 舊城、城中村改造中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和補償安置按照《周口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暫行辦法》執行;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和補償安置按照《周口市城市規劃區內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安置辦法(試行)》執行。
第十七條 徵收人與被徵收人在正式簽訂徵收補償安置協定前,其徵收補償安置方案必須按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經村民會議討論通過,協定簽訂後在村內公示。
第十八條 進行改造建設的城中村涉及拆除村民委員會(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商業用房、辦公用房、生產用房和其他用房,徵收人與被徵收人可參照估價機構的估價結果協商簽訂徵收補償協定。
第十九條 城中村改造項目的小區內可安排一定數量的經營性用房和社區用房,由改制後新組建的經濟組織進行管理和運營。保障性經營用房原則上按照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每戶不少於10平方米的建築面積進行核定。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不享受經營性用房政策。
第二十條 為節約用地,舊城、城中村改造範圍內的安置用房必須按照規劃主管部門批准的方案執行。
第二十一條 舊城、城中村改造範圍內的道路、排污、環衛等市政設施和供水、供電、供氣、供暖等公用設施,按照城市規劃要求,由改造主體按照規劃同步建設。

第五章

優惠政策
第二十二條 市中心城區舊城、城中村改造項目的土地出讓金應全額上繳市財政(市經濟開發區按原政策執行),除劃繳國家和省及按規定計提的專項資金外,土地出讓金中地方政府純收益部分撥付給項目所在區政府(管委會)用於支持該項目區域內的補償安置和基礎設施建設。
第二十三條 舊城、城中村改造項目涉及的城市配套費及其他行政規費依照法律、政策規定收取後撥付所在區政府(管委會),用於補償安置和基礎設施建設。開發企業繳納的稅收屬於區政府(管委會)的部分,全部支持項目,用於項目區域內補償安置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服務性收費按最低標準20%徵收。

第六章

改 制
第二十四條 城中村改制,是指城中村由村民自治的管理體制轉變為城市居民自治的管理體制。
第二十五條 實施改造的城中村村民農業戶口經公安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一次性轉變為城市居民戶口。
第二十六條 城中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資產應當依法進行清產核資。清產核資工作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必要時可委託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清產核資結果要經村民會議或村民小組會議研究確認並公示。農業、財政、審計等部門要加強對清產核資工作的指導、監督。
第二十七條 集體資產清產核資後,各村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資產經營方式和分配方式,經村民會議討論通過,報上級行政管理部門審批後實施,並報區舊城和城中村改造領導小組備案。改制後組建的經濟組織,承接原集體經濟組織的資產和債權債務,按照新組建的經濟組織方式進行管理和運營。
第二十八條 集體經濟組織改制後,撤銷村民委員會,按照有關規定,建立社區自治組織機構。
第二十九條 城中村的村民轉為城市居民後,其就業統一納入城市就業管理,並享受社會保障、職業培訓、職業指導、職業介紹等待遇。因城中村改造增加的就業崗位,應優先用於安排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第三十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的勞動就業培訓服務機構,要為有勞動能力、且有就業要求的原村民進行專門的技術培訓,並推薦就業。
第三十一條 完成改制的城中村要納入城市管理體系,其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和管理,按城市管理體制和標準執行。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對舊城、城中村改造工作未有規定或國家、省有新規定的,依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市經濟開發區、產業集聚區、港口物流園區在城市規劃區內的區中村改造適用本辦法,規劃區之外的區中村改造,經市中心城區舊城和城中村改造領導小組批准後,可參照本辦法執行。各縣(市)舊城、城中村改造可參照本辦法執行,也可結合本縣(市)實際制定切實可行的舊城、城中村改造辦法及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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