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城中村改造暫行辦法》意在為加快城市化進程,最佳化城市土地資源配置和空間結構布局,改善城市環境,促進城市經濟社會更快更好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邢台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邢台市城中村改造暫行辦法
- 適用地區:邢台市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城中村,是指在市區京珠高速公路以西、南水北調總乾渠以東、規劃北外環以南、南外環以北的範圍內,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上,以村民委員會為組織形式的行政村,以及由村委會成建制轉為居委會(簡稱村改居)尚未改造的居民點。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責成屬地區、縣(管委會)負責城中村改造工作。
城市道路、環衛、給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電信等市政公用事業單位,應全力支持城中村改造。
第四條 村委會(含村改居,下同)或村集體經濟組織具體實施城中村改造。
第五條 城中村改造計畫由區、縣政府(管委會)負責制定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一)列入城中村改造計畫;
(二)城中村改造規劃已經完成,並經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三)城中村改造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已經村民或村民代表大會2/3以上通過,報經區、縣政府(管委會)批准;
(四)村委會與區、縣政府(管委會)已簽訂城中村改造責任書。
(五)城中村改造已取得規劃、發展和改革、建設、國土資源等部門的批准檔案。
第六條 城中村改造建設規劃的編制應當由具備資質的規劃編制單位承擔,經區、縣人民政府(管委會)審核同意後,報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編制城中村改造詳細規劃應當充分聽取村民意見,向村民公示。
第七條 城中村改造應注意保護文物、古蹟、古樹等歷史遺存。要有相應規模的商業等配套公建、公共綠地、市政設施。
第八條 城中村改造範圍由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在批准的城中村建設規劃中界定。
城中村改造提倡合村並建或集中改造。
第九條 為實施城市規劃,城中村需要異地建設的,新占用的用地規模,按預測村莊未來5年人口發展規模,人均不大於45平方米的用地計算。
第十條 城市規劃道路(紅線寬30米及其以上)、城市公共綠地等公益性設施需占用村莊建成區土地的,以及對村莊現狀用地整合需置換用地的,有農田的村莊可就近等量置換;
第十一條 村集體自行實施和融資進行建房改造的,應首先用於本村村民安置和解決村民生活保障。
開發商獨立進行改造的,可採用淨地或毛地招拍掛等方式進行出讓。
政府整合改造的,以劃撥方式進行供地,原村莊建成區的用地納入本市土地儲備。
第十二條 城中村不得擅自新建、改建和擴建房屋。經鑑定屬危房的,可以維修或原面積翻建,但不得擴大、加層。
第十三條 城中村改造應完成城市規劃道路、公共綠地等公益性設施用地的拆遷騰地。
第十四條 城中村改造拆遷補償安置應明確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及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等項內容。
城中村改造被拆遷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產權調換。
第十五條 城中村改造免收舊區改造費、市政設施配套費、綠化補償費、土地管理費、房屋交易管理費、牆改節能專項基金、文物勘探費、道路占用費、垃圾清運費、原房屋建築面積的人防易地建設費、建校費等市級可減免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第十六條 城中村改造用於安置村民和解決村民生活保障所建的房屋,經登記並核發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後,可進入房地產市場進行交易。
第十七條 城中村改造實行建設項目法人負責制和區、縣政府(管委會)全程監督制。
第十八條 在城中村改造中,未取得審批手續或者違反審批手續和本辦法的相關規定進行建設的,城中村所在區、縣政府(管委會)和相關部門應當予以制止,並依據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擅自搭建、搶建的違法建築,由區、縣政府(管委會)組織有關部門強行拆除。
第十九條 各區、縣政府(管委會)和有關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