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邑縣城中村改造房屋徵收管理辦法

為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保障城中村改造工作健康發展,提高城市規劃建設和管理水平,根據省、市相關檔案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一、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高邑縣規劃建成區內的城中村改造工作。 二、實施主體 城中村改造工作由縣政府主導,縣住建局組織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高邑縣城中村改造房屋徵收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9月21日
  • 實施時間:2020年9月21日
發布時間,全文,

發布時間

高政發〔2020〕28號
高邑縣人民政府
關於印發《高邑縣城中村改造房屋徵收
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有關部門:
《高邑縣城中村改造房屋徵收管理辦法》已經縣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此件公開發布)
高邑縣人民政府
2020年9月21日

全文

高邑縣城中村改造房屋徵收管理辦法
為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保障城中村改造工作健康發展,提高城市規劃建設和管理水平,根據省、市相關檔案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高邑縣規劃建成區內的城中村改造工作。
二、實施主體
城中村改造工作由縣政府主導,縣住建局組織實施。
三、項目審核
(一)提出申請
有改造意向的城中村由村委會依法履行民主程式台兵想,向旋宙才鎮政府提出書面申請。鎮政府受理改造申請後,進行預審,審查通過後向縣住建局申請並報送村改造的基本情況。申請材料包括:
1.村“兩委”人員簽字同意改造意向的會議記錄。
2.對改造意向90%以上村民代表簽字同意的會議記錄。
3.對改造意向90%以上戶數簽字同意的徵求意見的材料。
4.不同意改造意向住戶的材料(內容包括:戶數、比例、原因、處理方案、姓名及電話等)。
5.改造意向達到90%後,由村兩委(村支部書記和村委會主任簽字並加蓋村委會公章)向鎮政府提出改造申請。
(二)調查摸底
高邑鎮政府對待改造的城中村進行調查摸底,了解該村的土地、建築、人口等基本情況,形成調查報告,並向規劃部門查詢擬改造範圍內的規劃情況。同時根據調查摸底情況進行補償資金及項目盈虧測算,形成盈虧平衡報告。
(三)擬定範圍
盈虧可以達到平衡的項目,由住建局向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申請拆遷紅線圖。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根據城中村舊村址範圍及本意見的規定,跨組戲出具拆遷紅線圖,需要保留的建築在紅線圖中註明。
(四)審核批准
住建局根據調查摸底情況、規劃情況、盈虧平衡情況,向縣政府提出城中村改造申請,經縣政府常務會研究通過後,將城中村改造計畫下達相關部門。
四、項目資金
(一)資金來源
城中村改造項目資金一般由縣財政安排所需資金,根據項目實際情況,住建局也可與社會資本主體合作,籌集項目所需資金。採取社會資本合作的項目,待城中村土地出讓後,返還社會資本本金。社會資本合作主體參與城中村改造項目商品房地塊競買,如未競得土地的,給予土地出讓淨收益20%的利潤,同時按社會資本金年息10%給予利息;如競得土地的,不再給予利潤和利息。
(二)資金用途
縣政府研究同意城中村改造後,城中村改造項目所需資金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未經允許不得擠占、挪用。
項目所需資金分為補償資金、工作經費、不可預見費三部分。
1.補償資金包括房屋及附屬物補償費、搬遷費、過渡費、獎金、補雅煉察舟助等依法直接補償給被拆遷人的費用,以及回遷樓建設費用。
2.工作經費包括辦公費、聘用臨時人員工資、項目可行性(盈虧平衡)測算費、測量費、評估費、拆除費等實施城中村改造所需的各項費用。工作經費按補償資金2%的比例計提,具體支付由住建局進行調配,工作經費最終以審計結果為準,多退少補。
3.不可預見費指城中村改造工作中不可預見情況的備用金,標準為補償資金的25%。
五、實施程式
(一)擬定方案
高邑鎮政府根據城中村改造項目具體情況,擬定該項目的補償安置方案。補償安置方案應包括:
1.對村民的補償,原則上按其宅基地面積不超過1:1的比例安置房譽炒海危屋,地上房屋及附屬物按重置價評估,給予現金補償。
2.對村集體所有的學校、村委會、文化活動場所、衛生室等按照有關規定配建,配建面積小於原面積的,對小於部分地上建築物給予重置價補償。
3.為保障改造後村集體收益,村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不含村內道路),按照土地出讓淨收益給予補償商業面積或按照1:0.5的比例置換商業面積。對於村內道路的補償,按照征地區片價補償。
4.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後在擬實施村公示7天,公開聽取村民意見。
(二)審定備案
補償安置方案公示期滿後,由住建局與高邑鎮政府修改完善方案,報縣城中村改造工作領導小組研究審核後,提交縣政府常務會研究通過。
(三)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酷匙估
住建局與高邑鎮政府作出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報縣政府進行專家論證。
(四)組織實施
1.評選評估機構
住建局發布招標公告,公告結束後由縣住建局進行評估機構資質審查,再只獄確定評估公司。
2.實施評估
評估機構對每戶房屋進行現場勘查,根據《石家莊市徵收市區集體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築物附著物補償標準》(石政辦函〔2016〕6號)進行評估,出具評估報告,並對評估結果進行現場說明解釋。當事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向評估機構申請覆核。
3.簽訂補償協定
高邑鎮政府負責根據補償安置方案和評估結果,與村民簽訂補償協定,補償落實後村民及時搬遷。
對於村民實際宅基地面積大於宅基地標準等特殊情況的處理,由住建局牽頭成立聯合認定組,成員由農業農村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高邑鎮、村委會、村民代表組成,聯合出具處理意見,公示7天無異議後予以補償。
4.房屋拆除及清場驗收
高邑鎮政府選擇有資質的拆除公司,對簽訂協定並交付的房屋實施拆除,清運垃圾,達到場地平整標準。
5.土地收儲
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根據補償安置協定及其相關材料,按照法定程式實施土地收儲,註銷宅基地及房屋產權證。
6.補償安置成本組卷評審
補償安置工作結束後,由高邑鎮政府對補償安置成本組卷,報縣財政局進行財政評審,補償費用、不可預見費、工作經費據實納入補償安置成本。評審結果作為土地出讓成本的依據。
7.土地供應
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辦理土地供應手續。村民回遷區域土地可以劃撥供地,經營性土地以招拍掛方式公開出讓。
六、政策扶持措施
(一)對符合條件的城中村改造項目可納入城中村改造計畫,享受城中村改造優惠政策。
(二)為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不能達到盈虧平衡又必須啟動的城中村改造項目,按“占一補一”的原則,用舊村址外規劃為商業住宅用地等面積予以補齊,納入城中村改造範圍,享受城中村改造政策。如仍不能平衡的,以配地方式解決。
(三)保證村民居住條件有改善、長遠生計有保障,城中村改造要為村集體預留部分商業、辦公用房作為村集體資產,經營收益用於村民基本生活保障,村委會不得隨意出售或分配給村民。
七、本辦法最終解釋權歸高邑縣城中村改造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所有。
八、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
(二)資金用途
縣政府研究同意城中村改造後,城中村改造項目所需資金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未經允許不得擠占、挪用。
項目所需資金分為補償資金、工作經費、不可預見費三部分。
1.補償資金包括房屋及附屬物補償費、搬遷費、過渡費、獎金、補助等依法直接補償給被拆遷人的費用,以及回遷樓建設費用。
2.工作經費包括辦公費、聘用臨時人員工資、項目可行性(盈虧平衡)測算費、測量費、評估費、拆除費等實施城中村改造所需的各項費用。工作經費按補償資金2%的比例計提,具體支付由住建局進行調配,工作經費最終以審計結果為準,多退少補。
3.不可預見費指城中村改造工作中不可預見情況的備用金,標準為補償資金的25%。
五、實施程式
(一)擬定方案
高邑鎮政府根據城中村改造項目具體情況,擬定該項目的補償安置方案。補償安置方案應包括:
1.對村民的補償,原則上按其宅基地面積不超過1:1的比例安置房屋,地上房屋及附屬物按重置價評估,給予現金補償。
2.對村集體所有的學校、村委會、文化活動場所、衛生室等按照有關規定配建,配建面積小於原面積的,對小於部分地上建築物給予重置價補償。
3.為保障改造後村集體收益,村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不含村內道路),按照土地出讓淨收益給予補償商業面積或按照1:0.5的比例置換商業面積。對於村內道路的補償,按照征地區片價補償。
4.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後在擬實施村公示7天,公開聽取村民意見。
(二)審定備案
補償安置方案公示期滿後,由住建局與高邑鎮政府修改完善方案,報縣城中村改造工作領導小組研究審核後,提交縣政府常務會研究通過。
(三)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住建局與高邑鎮政府作出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報縣政府進行專家論證。
(四)組織實施
1.評選評估機構
住建局發布招標公告,公告結束後由縣住建局進行評估機構資質審查,確定評估公司。
2.實施評估
評估機構對每戶房屋進行現場勘查,根據《石家莊市徵收市區集體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築物附著物補償標準》(石政辦函〔2016〕6號)進行評估,出具評估報告,並對評估結果進行現場說明解釋。當事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向評估機構申請覆核。
3.簽訂補償協定
高邑鎮政府負責根據補償安置方案和評估結果,與村民簽訂補償協定,補償落實後村民及時搬遷。
對於村民實際宅基地面積大於宅基地標準等特殊情況的處理,由住建局牽頭成立聯合認定組,成員由農業農村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高邑鎮、村委會、村民代表組成,聯合出具處理意見,公示7天無異議後予以補償。
4.房屋拆除及清場驗收
高邑鎮政府選擇有資質的拆除公司,對簽訂協定並交付的房屋實施拆除,清運垃圾,達到場地平整標準。
5.土地收儲
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根據補償安置協定及其相關材料,按照法定程式實施土地收儲,註銷宅基地及房屋產權證。
6.補償安置成本組卷評審
補償安置工作結束後,由高邑鎮政府對補償安置成本組卷,報縣財政局進行財政評審,補償費用、不可預見費、工作經費據實納入補償安置成本。評審結果作為土地出讓成本的依據。
7.土地供應
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辦理土地供應手續。村民回遷區域土地可以劃撥供地,經營性土地以招拍掛方式公開出讓。
六、政策扶持措施
(一)對符合條件的城中村改造項目可納入城中村改造計畫,享受城中村改造優惠政策。
(二)為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不能達到盈虧平衡又必須啟動的城中村改造項目,按“占一補一”的原則,用舊村址外規劃為商業住宅用地等面積予以補齊,納入城中村改造範圍,享受城中村改造政策。如仍不能平衡的,以配地方式解決。
(三)保證村民居住條件有改善、長遠生計有保障,城中村改造要為村集體預留部分商業、辦公用房作為村集體資產,經營收益用於村民基本生活保障,村委會不得隨意出售或分配給村民。
七、本辦法最終解釋權歸高邑縣城中村改造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所有。
八、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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