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邑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高邑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簡稱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為縣政府工作部門,機構規格為正科級。 貫徹落實黨中央和省、市、縣委關於自然資源和規劃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堅持和加強黨對自然資源和規劃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高邑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 辦公地址:高邑縣城鳳中路6號
  • 性質:縣政府工作部門
  • 行政級別:正科級
  • 簡稱: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交通位置,主要職責,職責分工,內設機構,辦公室,國土科,規劃科,林業科,

交通位置

高邑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主要職責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濕地、水、林業和草原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幾雅章職責和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貫徹落實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等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監督檢查自然資源、空間資源、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等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組織城市發展戰略研究,探索城鄉統籌發展模式,推動城鄉一體化進程。
(二)負責全縣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貫徹執行國家盼駝坑照和省、市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統計標準和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度。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端妹道評價成果的監督管理和信息發布。
(三)負責全縣自然資源統一講少確權登記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制度、標準、規範。負責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建設和維護。負責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等。負責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
(四)負責全縣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負責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擬訂考核標準。貫徹執行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責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依法收繳相關資產收益。
(五)負責全縣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組織擬訂自然資源發展規劃,組織實施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開展自然資源利用評價考核,組織開展節約集約利用。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管。落實自然資源管理涉及巨觀調控、區域協調和城鄉統籌的政策措施。
(六)負責建立全縣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推進主體功能區戰略和制度,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國土空間規劃、詳細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城市建設行業涉及本部門的相關專業規劃的編制工作和城市設計工作、建設工程規劃工作。指導鄉村建設規劃編制和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組織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構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布局。貫徹執行國土空間規劃政策,落實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負責土地等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畫管理工作。負責土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審查工作。負責土地徵收徵用管理。
(七)負責統籌全縣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牽頭組織編制國土說符您空間生態修復規劃並實施有關生態修復重大工程。負責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牽頭建立和實施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備選項目。
(八)負責組織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貫徹執行耕地保護政策,負責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保護。負責耕地保護責任束協放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工作。完善耕地占補平衡制度,落實占用耕地補償制度。
(九)負責管理全縣地質勘查行業和地質工作。編制地質勘查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管理縣級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礦產勘查專項。負責古生物化石的監督管理。
(十)負責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工作,組織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負責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
(十一)負責全縣礦產資源管理工作。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工作。按規定許可權依法管理礦業權的審核登記和轉讓審核登記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落實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開採總量控制及相關管理工作。負責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
(十二)負責全縣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基礎測繪、規劃勘察及測繪行業管理。負責測繪資質資格與信用管理,監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場秩序。負責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管理。負責測量標誌保護。
(十三)負責全縣林業和草原及其生態保護修復工作,擬訂全縣林業和草原及其生態保護修復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全縣森林、草原、荒漠、濕地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動態監測與評價。
(十四)只項恥櫃負責全縣造林綠化工作,組織實施林業和草原重點生態保護修復工程,負責全縣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劃定和管理,組織、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城鄉綠化工作。負責林業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工作。
(十五)擬訂全縣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並組織實施,監督執行採伐限額;管理縣屬國有林場森林資源;擬訂全縣濕地生態保護修復規劃並組織實施,監督管理濕地的開發利用。
(十六)負責監督管理荒漠化防治工作,組織開展荒漠調查,擬訂全縣防沙治沙及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監督管理沙化土地的開發利用,組織沙塵暴災害應急處置。
(十七)負責全縣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工作,組織開展資源調查,負責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疫源疫病監測,監督管理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採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
(十八)負責全縣各類自然保護地管理工作,擬訂各類自然保護地規劃,提出新建、調整各類縣級以上自然保護地的審核建議並按程式報批,會同有關部門做好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的申報工作,負責全縣生物多樣性保護相關工作。
(十九)負責推進全縣集體林權制度、國有林場、草原等改革工作,負責農村林業發展、維護林業經營者合法權益,指導監督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工作,負責開展退耕還林、天然林保護工作。
(二十)擬訂林業和草原資源最佳化配置及木材利用等林業產業計畫,負責林產品質量監督,負責生態扶貧相關工作。
(二十一)負責全縣國有林場基本建設和發展,組織開展林木種子、草種種質資源普查,組織建立種質資源庫,負責良種選育推廣,管理林木種苗、草種生產經營行為,監管林木種苗、草種質量;監督管理林業和草原生物種質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種保護工作。
(二十二)負責林業綜合行政執法和林區社會治安治理工作。
(二十三)擬訂森林和草原火災防治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防火巡護、火情監測、火源管理、防火設施的建設工作,以及初期山火撲救等工作,實現“打早、打小、打了”,組織開展全縣森林和草原防火宣傳教育、督促檢查等防火工作。負責全縣森林防火隊伍建設和監督管理工作;必要時,可以提請縣應急管理局,以縣應急指揮機構名義,部署相關防治工作;承擔縣政府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日常工作。
(二十四)負責對上級撥付林業和草原資金及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工作,提出林業和草原預算內投資、省級、市級和縣級財政性資金安排建議,按許可權審核規劃內和年度計畫內投資項目;貫徹執行林業和草原經濟調節政策,組織實施林業和草原生態補償工作。
(二十五)推動全縣自然資源領域科技發展。制定並實施自然資源領域科技創新發展和人才培養戰略、規劃和計畫。貫徹執行技術標準、規程規範,組織實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創新能力建設,推進自然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
(二十六)查處全縣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違法案件。
(二十七)承擔高邑縣城鄉規劃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二十八)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和規劃領域對外交流合作。
(二十九)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三十)關於河道采砂管理的職責分工。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對保障河道內砂石資源合理開發利用進行監督管理,縣水利局對河道采砂影響防洪安全、河勢穩定、堤防安全負責,縣交通運輸局對河道采砂影響通航安全負責。由縣水利局牽頭,會同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縣交通運輸局等部門,負責河道采砂監督管理工作,統一編制河道采砂規劃和計畫。河道采砂具體管理分工,按照《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規定》執行。
第四條 轉變職能。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要落實中央、省、市和縣關於統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統一行使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和生態保護修復職責的要求,發揮國土空間規劃的管控作用,為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提供科學指引。進一步加強自然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建立健全源頭保護和全過程修復治理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實現整體保護、系統修復、綜合治理。創新激勵約束並舉的制度措施,推進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強化監管力度,充分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強化自然資源管理規則、標準、制度的約束性作用,推進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和評估的便民高效。
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要切實加大生態系統保護力度,實施重要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工程,加強對森林、草原、濕地、荒漠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監督管理的統籌協調,依法加強全縣各類自然保護地的管理,大力推進國土綠化,保障全縣生態安全。

職責分工

果樹(除水果之外部分)、蠶桑、花卉管理職責由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果樹(水果部分)管理職責由縣農業農村局負責。

內設機構

辦公室

負責機關日常工作的綜合協調和督查督辦,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保密、檔案、宣傳、後勤保障等工作;承辦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答覆工作。
貫徹落實自然資源、國土空間規劃、測繪管理等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承擔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負責自然資源和規劃的執法監督工作,負責行政執法合法性法制審查工作。推進依法行政,組織有關法律法規宣傳教育培訓,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的有關工作,負責政策諮詢工作。
負責全縣自然資源和規劃領域綜合改革有關工作。開展重大問題調查研究,負責起草機關重要檔案、綜合文稿和領導講話。承擔綜合統計、行業信息統計和內部專業統計歸口管理。制定並實施自然資源和規劃領域科技創新發展和人才培養戰略、規劃和計畫。組織實施重大科技工程、項目及創新能力建設。承擔科技成果和信息化管理工作。
負責實施國家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建立自然資源定期調查監測評價制度。定期組織實施全縣性自然資源基礎調查、變更調查、動態監測和分析評價。開展自然資源和地理國情等專項調查監測評價工作。承擔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匯交、管理、維護、發布、共享和利用監督。
貫徹實施國家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制度、標準、規範。組織實施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建立健全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管理登記資料。
貫徹執行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管理政策,落實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承擔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和資產核算工作。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擬訂相關考核標準。貫徹執行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承擔報縣政府審批的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處置。
擬訂全縣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制度並監督實施,配合建立自然資源市場交易規則和交易平台,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市場調控。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督管理和動態監測,建立自然資源市場信用體系。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擬訂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開展評價考核,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工作。
承擔全縣自然資源專項收入征管和各項經費、專項資金、基金的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及內部審計工作。
負責自然資源和規劃有關信訪工作,協調處理信訪事件。
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和教育培訓工作;指導全縣自然資源和城鄉規劃人才隊伍建設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老幹部服務工作。
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建、宣傳、思想政治、精神文明建設及群團等工作;承擔機關和所屬單位黨風廉政建設具體工作。

國土科

貫徹執行國土空間規劃相關政策,承擔建立空間規劃體系工作。組織編制全縣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並監督實施。承擔報國務院、省、市政府審批的縣本級、各鄉(鎮)國土空間規劃的審核、報批工作,組織起草、審核涉及國土空間開發利用的縣內重大專項規劃。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負責全縣國土空間規劃編制計畫的制定。負責全縣各類國土空間規劃的公布工作。組織編制並實施主體功能區規劃。
建立健全全縣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規範和技術標準。負責全縣土地年度利用計畫並組織實施。貫徹落實自然資源國土空間用途轉用政策。承擔報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縣政府審批的各類土地用途轉用的審核、報批工作。
承擔全縣國土空間生態修復政策研究工作,擬訂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承擔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承擔生態保護補償相關工作。指導各鄉(鎮)國土空間生態修復工作。
貫徹落實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負責永久基本農田劃定、占用和補劃的監督管理。承擔耕地占補平衡管理工作。承擔土地徵收徵用管理工作。負責耕地保護政策與其他自然資源保護政策的銜接。
管理全縣地質勘查行業和地質工作,編制地質勘查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管理縣級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縣級重大地質礦產勘查專項。承擔地質災害的預防治理工作,監督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貫徹落實礦業權管理政策,負責金屬、非金屬礦產資源礦業權的審核工作。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開採總量控制及相關管理工作。承擔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工作。承擔礦產資源儲量統計和信息發布礦產地戰略儲備工作。實施礦山儲量動態管理,組織建立礦產資源安全監測預警體系,協助做好地質資料管理工作,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保護工作。
組織開展自然資源領域違法案件形勢研判,組織協調全縣自然資源執法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指導查處自然資源有關違法違規行為,協調、督查、督辦有全縣性影響或跨區域的大案要案,指導全縣自然資源執法隊伍建設,組織自然資源執法人員業務培訓。
擬訂全縣基礎測繪規劃、計畫,貫徹執行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政策。組織實施縣級基礎測繪和地理信息資源建設等重大項目。承擔全縣衛星導航定位基準服務系統建設工作。監督管理民用測繪航空攝影與衛星遙感。貫徹執行測繪行業管理政策,監督管理測繪活動、質量,管理測繪資質資格,承擔監督外國組織、個人來高邑測繪工作。負責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測量標誌保護,審核縣級重要地理信息數據。負責地圖管理,審查向社會公開的地圖,監督網際網路地圖服務,開展國家版圖意識宣傳教育,協同擬訂界線標準樣圖。提供地理信息應急保障,承擔地理信息公共服務。

規劃科

根據城市建設和社會發展需要,組織研究控規編制及動態維護;重要區域修建性詳細規劃等規劃編制任務。研究擬訂有關規劃實施和用地規劃管理的政策和規章制度。根據控規和上位規劃科學劃定房屋徵收、城中村改造、土地收儲以及征地的規劃實施範圍,落實地塊用地性質、容積率、高度等技術指標,合理安排地塊公共服務配套設施和市政基礎設施的規劃要求,並提出實施建議。
負責城市景觀風貌的研究工作;負責城市特色風貌相關規劃的組織編制及技術標準的制定工作;負責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的規劃管理工作;負責片區實施規劃的組織編制與審查工作;負責組織重大項目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專家評審與技術審查工作。
負責綜合交通、道路網、市政地下管網綜合規劃的編制工作;統籌、研究市政各專項規劃的空間布局;配合都市區內大型交通、市政基礎設施的選址、選線及規劃設計方案研究、論證工作;對跨區域市政工程規劃的業務指導;負責城市規劃紅線、綠線的管理,城市地下管線管理系統的動態更新工作。
研究分析、綜合協調自然資源和規劃管理工作中相關重大技術問題;牽頭組織制定自然資源和規劃管理方面的技術標準和規定;承擔縣城鄉規劃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林業科

承擔全縣森林、草原、濕地、荒漠資源動態監測與評價工作,擬訂全縣國土綠化措施,綜合管理重點生態保護修復工程,負責植樹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地流失工作;擬訂全縣防沙治沙及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監督管理沙化土地的開發利用,組織沙塵暴災害應急處置;負責全縣古樹名木保護、林業和草原應對氣候變化相關工作。組織協調森林城市創建工作;組織指導全民義務植樹、城鄉綠化、部門綠化工作,承擔縣綠化委員會日常工作。
負責編制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並監督實施,監督執行森林採伐限額,組織編制森林經營規劃和森林經營方案並監督實施,監督檢查林木採伐、運輸工作;擬訂公益林保護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公益林劃定、調整和管理工作;負責天然林保護工作;負責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和預測預報;指導全縣基層林業站的建設和管理。組織編制全縣森林和草原火災防治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防火巡護、火情監測、火源管理、防火設施的建設工作,以及初期山火撲救等工作,實現“打早、打小、打了”;組織開展森林和草原防火宣傳教育、督促檢查等防火工作。
監督管理全縣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地質公園、自然遺產、森林公園、濕地公園等各類自然保護地,組織實施各類自然保護地資源調查、保護建設、生態修復、監督評價工作。擬訂全縣濕地保護規劃,組織實施濕地生態修復、生態補償工作,監督管理濕地的開發利用;會同有關部門做好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項目申報工作;承辦生物多樣性保護相關工作,組織開展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調查和資源狀況評估,監督管理陸生野生動植物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工作,組織開展陸生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監測、防控工作;承擔林木種子、草種管理工作,組織種質資源普查收集、評價利用和種質資源庫建設,組織良種選育審定、示範推廣;監督管理林業和草原生物種質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種保護工作;指導良種基地、保護性苗圃建設,監督管理林木種苗、草種質量和生產經營行為;指導國有林場基本建設和發展;指導森林旅遊工作。
組織開展林業和草原科學研究、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工作,承擔林業和草原標準化、質量檢驗、監測等相關工作。組織開展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國有林場改革等改革工作,負責農村林業發展、維護林業經營者合法權益,負責農村林地林木承包經營、流轉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全縣經濟林、花卉行業管理工作;擬訂林業和草原資源最佳化配置及木材利用計畫、林業產業和林下經濟發展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林產品質量監督工作。
(九)負責管理全縣地質勘查行業和地質工作。編制地質勘查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管理縣級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礦產勘查專項。負責古生物化石的監督管理。
(十)負責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工作,組織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負責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
(十一)負責全縣礦產資源管理工作。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工作。按規定許可權依法管理礦業權的審核登記和轉讓審核登記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落實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開採總量控制及相關管理工作。負責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
(十二)負責全縣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基礎測繪、規劃勘察及測繪行業管理。負責測繪資質資格與信用管理,監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場秩序。負責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管理。負責測量標誌保護。
(十三)負責全縣林業和草原及其生態保護修復工作,擬訂全縣林業和草原及其生態保護修復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全縣森林、草原、荒漠、濕地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動態監測與評價。
(十四)負責全縣造林綠化工作,組織實施林業和草原重點生態保護修復工程,負責全縣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劃定和管理,組織、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城鄉綠化工作。負責林業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工作。
(十五)擬訂全縣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並組織實施,監督執行採伐限額;管理縣屬國有林場森林資源;擬訂全縣濕地生態保護修復規劃並組織實施,監督管理濕地的開發利用。
(十六)負責監督管理荒漠化防治工作,組織開展荒漠調查,擬訂全縣防沙治沙及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監督管理沙化土地的開發利用,組織沙塵暴災害應急處置。
(十七)負責全縣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工作,組織開展資源調查,負責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疫源疫病監測,監督管理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採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
(十八)負責全縣各類自然保護地管理工作,擬訂各類自然保護地規劃,提出新建、調整各類縣級以上自然保護地的審核建議並按程式報批,會同有關部門做好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的申報工作,負責全縣生物多樣性保護相關工作。
(十九)負責推進全縣集體林權制度、國有林場、草原等改革工作,負責農村林業發展、維護林業經營者合法權益,指導監督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工作,負責開展退耕還林、天然林保護工作。
(二十)擬訂林業和草原資源最佳化配置及木材利用等林業產業計畫,負責林產品質量監督,負責生態扶貧相關工作。
(二十一)負責全縣國有林場基本建設和發展,組織開展林木種子、草種種質資源普查,組織建立種質資源庫,負責良種選育推廣,管理林木種苗、草種生產經營行為,監管林木種苗、草種質量;監督管理林業和草原生物種質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種保護工作。
(二十二)負責林業綜合行政執法和林區社會治安治理工作。
(二十三)擬訂森林和草原火災防治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防火巡護、火情監測、火源管理、防火設施的建設工作,以及初期山火撲救等工作,實現“打早、打小、打了”,組織開展全縣森林和草原防火宣傳教育、督促檢查等防火工作。負責全縣森林防火隊伍建設和監督管理工作;必要時,可以提請縣應急管理局,以縣應急指揮機構名義,部署相關防治工作;承擔縣政府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日常工作。
(二十四)負責對上級撥付林業和草原資金及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工作,提出林業和草原預算內投資、省級、市級和縣級財政性資金安排建議,按許可權審核規劃內和年度計畫內投資項目;貫徹執行林業和草原經濟調節政策,組織實施林業和草原生態補償工作。
(二十五)推動全縣自然資源領域科技發展。制定並實施自然資源領域科技創新發展和人才培養戰略、規劃和計畫。貫徹執行技術標準、規程規範,組織實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創新能力建設,推進自然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
(二十六)查處全縣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違法案件。
(二十七)承擔高邑縣城鄉規劃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二十八)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和規劃領域對外交流合作。
(二十九)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三十)關於河道采砂管理的職責分工。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對保障河道內砂石資源合理開發利用進行監督管理,縣水利局對河道采砂影響防洪安全、河勢穩定、堤防安全負責,縣交通運輸局對河道采砂影響通航安全負責。由縣水利局牽頭,會同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縣交通運輸局等部門,負責河道采砂監督管理工作,統一編制河道采砂規劃和計畫。河道采砂具體管理分工,按照《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規定》執行。
第四條 轉變職能。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要落實中央、省、市和縣關於統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統一行使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和生態保護修復職責的要求,發揮國土空間規劃的管控作用,為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提供科學指引。進一步加強自然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建立健全源頭保護和全過程修復治理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實現整體保護、系統修復、綜合治理。創新激勵約束並舉的制度措施,推進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強化監管力度,充分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強化自然資源管理規則、標準、制度的約束性作用,推進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和評估的便民高效。
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要切實加大生態系統保護力度,實施重要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工程,加強對森林、草原、濕地、荒漠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監督管理的統籌協調,依法加強全縣各類自然保護地的管理,大力推進國土綠化,保障全縣生態安全。

職責分工

果樹(除水果之外部分)、蠶桑、花卉管理職責由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果樹(水果部分)管理職責由縣農業農村局負責。

內設機構

辦公室

負責機關日常工作的綜合協調和督查督辦,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保密、檔案、宣傳、後勤保障等工作;承辦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答覆工作。
貫徹落實自然資源、國土空間規劃、測繪管理等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承擔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負責自然資源和規劃的執法監督工作,負責行政執法合法性法制審查工作。推進依法行政,組織有關法律法規宣傳教育培訓,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的有關工作,負責政策諮詢工作。
負責全縣自然資源和規劃領域綜合改革有關工作。開展重大問題調查研究,負責起草機關重要檔案、綜合文稿和領導講話。承擔綜合統計、行業信息統計和內部專業統計歸口管理。制定並實施自然資源和規劃領域科技創新發展和人才培養戰略、規劃和計畫。組織實施重大科技工程、項目及創新能力建設。承擔科技成果和信息化管理工作。
負責實施國家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建立自然資源定期調查監測評價制度。定期組織實施全縣性自然資源基礎調查、變更調查、動態監測和分析評價。開展自然資源和地理國情等專項調查監測評價工作。承擔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匯交、管理、維護、發布、共享和利用監督。
貫徹實施國家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制度、標準、規範。組織實施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建立健全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管理登記資料。
貫徹執行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管理政策,落實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承擔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和資產核算工作。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擬訂相關考核標準。貫徹執行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承擔報縣政府審批的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處置。
擬訂全縣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制度並監督實施,配合建立自然資源市場交易規則和交易平台,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市場調控。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督管理和動態監測,建立自然資源市場信用體系。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擬訂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開展評價考核,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工作。
承擔全縣自然資源專項收入征管和各項經費、專項資金、基金的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及內部審計工作。
負責自然資源和規劃有關信訪工作,協調處理信訪事件。
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和教育培訓工作;指導全縣自然資源和城鄉規劃人才隊伍建設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老幹部服務工作。
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建、宣傳、思想政治、精神文明建設及群團等工作;承擔機關和所屬單位黨風廉政建設具體工作。

國土科

貫徹執行國土空間規劃相關政策,承擔建立空間規劃體系工作。組織編制全縣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並監督實施。承擔報國務院、省、市政府審批的縣本級、各鄉(鎮)國土空間規劃的審核、報批工作,組織起草、審核涉及國土空間開發利用的縣內重大專項規劃。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負責全縣國土空間規劃編制計畫的制定。負責全縣各類國土空間規劃的公布工作。組織編制並實施主體功能區規劃。
建立健全全縣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規範和技術標準。負責全縣土地年度利用計畫並組織實施。貫徹落實自然資源國土空間用途轉用政策。承擔報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縣政府審批的各類土地用途轉用的審核、報批工作。
承擔全縣國土空間生態修復政策研究工作,擬訂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承擔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承擔生態保護補償相關工作。指導各鄉(鎮)國土空間生態修復工作。
貫徹落實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負責永久基本農田劃定、占用和補劃的監督管理。承擔耕地占補平衡管理工作。承擔土地徵收徵用管理工作。負責耕地保護政策與其他自然資源保護政策的銜接。
管理全縣地質勘查行業和地質工作,編制地質勘查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管理縣級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縣級重大地質礦產勘查專項。承擔地質災害的預防治理工作,監督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貫徹落實礦業權管理政策,負責金屬、非金屬礦產資源礦業權的審核工作。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開採總量控制及相關管理工作。承擔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工作。承擔礦產資源儲量統計和信息發布礦產地戰略儲備工作。實施礦山儲量動態管理,組織建立礦產資源安全監測預警體系,協助做好地質資料管理工作,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保護工作。
組織開展自然資源領域違法案件形勢研判,組織協調全縣自然資源執法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指導查處自然資源有關違法違規行為,協調、督查、督辦有全縣性影響或跨區域的大案要案,指導全縣自然資源執法隊伍建設,組織自然資源執法人員業務培訓。
擬訂全縣基礎測繪規劃、計畫,貫徹執行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政策。組織實施縣級基礎測繪和地理信息資源建設等重大項目。承擔全縣衛星導航定位基準服務系統建設工作。監督管理民用測繪航空攝影與衛星遙感。貫徹執行測繪行業管理政策,監督管理測繪活動、質量,管理測繪資質資格,承擔監督外國組織、個人來高邑測繪工作。負責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測量標誌保護,審核縣級重要地理信息數據。負責地圖管理,審查向社會公開的地圖,監督網際網路地圖服務,開展國家版圖意識宣傳教育,協同擬訂界線標準樣圖。提供地理信息應急保障,承擔地理信息公共服務。
根據城市建設和社會發展需要,組織研究控規編制及動態維護;重要區域修建性詳細規劃等規劃編制任務。研究擬訂有關規劃實施和用地規劃管理的政策和規章制度。根據控規和上位規劃科學劃定房屋徵收、城中村改造、土地收儲以及征地的規劃實施範圍,落實地塊用地性質、容積率、高度等技術指標,合理安排地塊公共服務配套設施和市政基礎設施的規劃要求,並提出實施建議。
負責城市景觀風貌的研究工作;負責城市特色風貌相關規劃的組織編制及技術標準的制定工作;負責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的規劃管理工作;負責片區實施規劃的組織編制與審查工作;負責組織重大項目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專家評審與技術審查工作。
負責綜合交通、道路網、市政地下管網綜合規劃的編制工作;統籌、研究市政各專項規劃的空間布局;配合都市區內大型交通、市政基礎設施的選址、選線及規劃設計方案研究、論證工作;對跨區域市政工程規劃的業務指導;負責城市規劃紅線、綠線的管理,城市地下管線管理系統的動態更新工作。
研究分析、綜合協調自然資源和規劃管理工作中相關重大技術問題;牽頭組織制定自然資源和規劃管理方面的技術標準和規定;承擔縣城鄉規劃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承擔全縣森林、草原、濕地、荒漠資源動態監測與評價工作,擬訂全縣國土綠化措施,綜合管理重點生態保護修復工程,負責植樹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地流失工作;擬訂全縣防沙治沙及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監督管理沙化土地的開發利用,組織沙塵暴災害應急處置;負責全縣古樹名木保護、林業和草原應對氣候變化相關工作。組織協調森林城市創建工作;組織指導全民義務植樹、城鄉綠化、部門綠化工作,承擔縣綠化委員會日常工作。
負責編制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並監督實施,監督執行森林採伐限額,組織編制森林經營規劃和森林經營方案並監督實施,監督檢查林木採伐、運輸工作;擬訂公益林保護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公益林劃定、調整和管理工作;負責天然林保護工作;負責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和預測預報;指導全縣基層林業站的建設和管理。組織編制全縣森林和草原火災防治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防火巡護、火情監測、火源管理、防火設施的建設工作,以及初期山火撲救等工作,實現“打早、打小、打了”;組織開展森林和草原防火宣傳教育、督促檢查等防火工作。
監督管理全縣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地質公園、自然遺產、森林公園、濕地公園等各類自然保護地,組織實施各類自然保護地資源調查、保護建設、生態修復、監督評價工作。擬訂全縣濕地保護規劃,組織實施濕地生態修復、生態補償工作,監督管理濕地的開發利用;會同有關部門做好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項目申報工作;承辦生物多樣性保護相關工作,組織開展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調查和資源狀況評估,監督管理陸生野生動植物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工作,組織開展陸生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監測、防控工作;承擔林木種子、草種管理工作,組織種質資源普查收集、評價利用和種質資源庫建設,組織良種選育審定、示範推廣;監督管理林業和草原生物種質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種保護工作;指導良種基地、保護性苗圃建設,監督管理林木種苗、草種質量和生產經營行為;指導國有林場基本建設和發展;指導森林旅遊工作。
組織開展林業和草原科學研究、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工作,承擔林業和草原標準化、質量檢驗、監測等相關工作。組織開展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國有林場改革等改革工作,負責農村林業發展、維護林業經營者合法權益,負責農村林地林木承包經營、流轉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全縣經濟林、花卉行業管理工作;擬訂林業和草原資源最佳化配置及木材利用計畫、林業產業和林下經濟發展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林產品質量監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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