滹沱新區土地房屋徵收實施辦法

《滹沱新區土地房屋徵收實施辦法》是石家莊市人民政府為做好滹沱新區土地、房屋徵收工作,維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保證滹沱新區建設順利進行而制定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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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莊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滹沱新區土地儲備實施細則和滹沱新區土地房屋徵收實施辦法的通知
石政發〔2010〕25號
正定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滹沱新區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
《滹沱新區土地儲備實施細則》和《滹沱新區土地房屋徵收實施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二○一○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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滹沱新區土地房屋徵收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做好滹沱新區土地、房屋徵收工作,維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保證滹沱新區建設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土地儲備管理辦法》、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石家莊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的實施意見》(石政發〔2008〕5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滹沱新區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凡滹沱新區總體規劃控制範圍內(以下簡稱新區)的土地、房屋徵收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新區土地、房屋徵收安置補償實行實物安置與貨幣補償相結合的方式。
第四條新區的土地、房屋徵收工作要堅持以人為本,和諧徵收,做到公平、公正、公開,實現居民實惠、集體增收、新區發展的目標。新區涉及到的各單位、居委會(村委會)及個人,要全力支持、配合新區土地、房屋徵收工作,不得無理阻撓、妨礙各項工作的正常進行。工作人員要嚴格按照本辦法組織實施,不得以權謀私、徇私舞弊。
第二章組織分工
第五條新區的土地、房屋徵收工作由石家莊市滹沱新區建設領導小組統一組織領導。
滹沱新區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辦公室)負責處理日常工作和具體事務。
轄區縣(市)政府要根據工作需要組織專門班子和工作人員,協助辦公室做好新區土地、房屋徵收有關政策宣傳、思想動員、維護社會穩定等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負責新區土地、房屋徵收具體組織實施;組織被征地村、房屋被徵收人進行徵收前的地籍調查、房屋權屬確認以及地上附著物的清點登記等工作。
居委會(村委會)負責與房屋被徵收人簽訂房屋徵收安置補償協定,做好思想動員、政策解釋和維護社會穩定工作。
第六條轄區縣(市)國土管理部門會同新區國土資源分局負責徵收土地的組卷報批和監督管理工作;在街道辦事處(鄉、鎮)和居委會(村委會)配合下,協助新區國土資源分局與被徵收單位簽訂征地補償協定。
第七條石家莊市有關部門依法對新區的土地、房屋徵收工作實施監督。
第三章徵收補償安置
第一節徵收國有土地房屋安置補償
第八條按《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有關規定,收回原以劃撥方式或出讓、租賃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無建築物的國有土地。
第九條徵收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及有關事項,按照《石家莊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辦法》有關規定和省會城市“三年大變樣”重點工程建設項目拆遷政策執行。地上附著物等按評估價據實補償。
第二節徵收集體土地及其補償
第十條集體土地徵收及補償。
(一)凡在新區內徵收集體土地,一律由辦公室根據建設需要,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計畫,擬定土地預收和徵收方案,依法報市政府批准。土地徵收工作由新區土地收儲分中心負責,任何用地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擅自與被征地單位協商征地補償事宜和簽訂有關協定。具體事項參照《石家莊市徵用市區集體土地暫行規定》執行。
(二)徵收集體土地的補償費,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實行征地區片價的通知》(冀政〔2008〕132號)有關標準執行。
第十一條徵收集體土地上的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參照《石家莊市徵收市區集體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築物附著物補償標準》的規定執行。
第三節宅基地及房屋徵收安置補償
第十二條對新區內宅基地及其房屋徵收補償堅持實物安置與貨幣補償相結合的原則。
鼓勵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對房屋被徵收人只選擇一套安置房或全部進行貨幣補償的,給予一定的獎勵。
第十三條對宅基地上的房屋參照《石家莊市徵收市區集體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築物附著物補償標準》的規定,按照重置價結合成新進行評估給予補償。
第十四條對被徵收人的宅基地使用權給予適當貨幣補償和房屋安置。安置房屋面積以宅基地使用權面積(以下稱宅基地面積)為基數確定。宅基地面積以轄區縣(市)國土管理部門登記為準。
第十五條安置房屋由辦公室按規劃統一建設,驗收合格後,分配給居委會(村委會)用於安置被徵收人。第四節集體土地上生產經營性用房徵收補償
十六條經轄區縣(市)國土管理部門批准的用地,徵收公告發布后土地租用期限未到的,由村集體退還剩餘年限已經交納的租金。對其房屋參照《石家莊市徵收市區集體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築物附著物補償標準》有關規定,按重置價結合成新進行評估補償。
房屋被拆除後,原則上只給予貨幣補償,不再安置。特殊情況確需安置的,按新建項目重新進行審批。
第十七條徵收個體工商戶自有營業或生產用房,參照《石家莊市徵收市區集體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築物附著物補償標準》有關規定,按工商業用房重置價結合成新進行評估給予補償。原批准用途為住宅而自行改為經營(生產)用房的,按原批准用途徵收。
第十八條拆遷生產經營性用房,給予適當的物資設備搬倒、安裝費用補貼。
第五節臨時建築及公共設施徵收補償
十九條未超過批准期限或未規定期限且使用時間未超過2年的臨時建築,按其房屋重置價乘以折舊係數進行評估,按評估價予以補償。有批准年限的,以批准期限為基數確定折舊係數;無批准年限的,以2年的期限為基數確定折舊係數。
第二十條市政公用設施、公共設施及特殊設施徵收補償標準。
(一)電力、通信、水利、人防、熱力煤氣、供水、排水、綠化、照明、有線電視、文化、衛生、電纜光纜等設施補償,由辦公室與有關單位協商解決。
(二)對涉及軍事設施、教堂、寺廟、文物古蹟等特殊建築物,採取一事一議的辦法解決。
(三)供應、交通、郵政、環境衛生等市政公用設施,依據新區總體規劃統一安排解決。
(四)學校、醫院等對社會服務的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用房,經評估給予貨幣補償。依照有關規定確需重建的,依據新區總體規劃另行選址建設。
第六節土地、房屋徵收不予補償範圍
第二十一條土地、房屋徵收不予補償的範圍。
(一)2010年3月5日正定縣人民政府《通告》發布後搶栽、搶種的花草、林木、作物及搭建的建築物、構造物。
(二)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非法占用土地進行建設,或者違反村鎮規划進行建設的;已經接受行政處罰但建築物仍未拆除的;接到行政機關停止建設或處罰通知尚未執行仍然建設或尚未拆除的。
(三)被批准為臨時占地,超過批准使用期限的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著物。
(四)侵占集體土地、門前地、道邊地、道路等從事經營活動等的。
(五)其他因當事人違法行為,不應當給予補償的。第四章相關規定第二十二條征地範圍內房屋產權、宅基地面積等事項的認定,均以徵收公告發布時宅基地使用證和其他合法有效檔案為依據。沒有合法檔案,按有關規定認定。
第二十三條被徵收房屋或土地使用權存在爭議的,由居委會(村委會)向公證部門辦理證據保全,按照先拆除後解決糾紛的原則,待糾紛解決後,按照當事人達成的解決意見或生效法律文書進行安置補償。
第二十四條在規定的徵收期限內,居委會(村委會)與房屋被徵收人經協商不能達成安置補償協定的,由辦公室作出房屋徵收決定。房屋被徵收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執行徵收決定或達成補償安置協定後被徵收人拒不執行的,由轄區縣(市)政府辦理證據保全,先予執行。當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依法向石家莊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複議和訴訟期間不停止房屋徵收決定的執行。
第二十五條在規定時間內簽訂協定並交房的,對被徵收人給予一定獎勵。
第二十六條徵收工作的費用由辦公室支付給有關單位。對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或提前完成征地搬遷的有關單位,以及工作突出的相關工作人員,辦公室給予表彰和一定的物質獎勵。
第二十七條徵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失職瀆職、徇私舞弊、以權謀私的,給予黨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八條對於在徵收過程中哄搶、強占安置房等違法行為以及阻礙工作人員執行公務,辱罵、毆打工作人員的,由司法機關依法予以處理。第五章附則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三十條本辦法未盡事宜及特殊問題處理由辦公室研究決定。
第三十一條辦公室依據本辦法制訂實施細則,與本辦法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由辦公室負責解釋,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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