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陽市中心城區棚戶區改造實施暫行辦法

《益陽市中心城區棚戶區改造實施暫行辦法》於2011年7月1日由益陽市人民政府以益政發〔2011〕15號印發。該《辦法》分總則、項目審批、土地供應、資金籌措、房屋徵收與補償安置、稅費優惠政策、監督檢查、附則8章43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益陽市中心城區棚戶區改造實施暫行辦法
  • 地區:益陽市
  • 實施時間:2011年7月1日
  • 檔案類別:暫行辦法
通知,辦法全文,

通知

益陽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益陽市中心城區棚戶區改造實施暫行辦法》的通知
益政發〔2011〕15號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區管委會,市人民政府各局委、各直屬機構:
《益陽市中心城區棚戶區改造實施暫行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益陽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七月一日
益陽市中心城區棚戶區改造實施暫行辦法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推進我市中心城區棚戶區改造,根據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五部委《關於推進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工作的指導意見》(建保〔2009〕295號)和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推進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工作的實施意見》(湘政辦發〔2010〕53號)等檔案精神及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棚戶區,是指我市中心城區國有土地上簡易結構房屋較多、建築密度較大、房屋建成年限較長、使用功能不全、基礎設施簡陋、安全隱患突出、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較多的居住區域。
第三條 棚戶區改造堅持以人為本、依法徵收,科學規劃、分步實施,政府主導、市場運作,因地制宜、區別對待,統籌兼顧、配套建設的原則。棚戶區改造應與城市舊城改造、城中村改造等有機相結合、統籌規劃,納入我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畫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總體規劃。
第四條 市中心城區棚戶區改造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統籌安排。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分別確定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城市建設投資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市國有資產經營公司作為實施主體具體組織實施。
第五條 市中心城區棚戶區改造工作由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工作領導小組組織協調,具體負責審核棚戶區改造規劃、年度計畫和項目實施方案。
第六條 實施主體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棚戶區改造相關工作。實施主體的工作職責為:
(一)制訂棚戶區改造規劃、計畫及實施方案;
(二)負責棚戶區改造項目的組織實施;
(三)負責棚戶區改造項目實施過程中的維護穩定工作。
第七條 棚戶區改造工作所涉及的相關部門職責為:
(一)市發改委負責辦理棚戶區改造項目的立項、申報工作;
(二)市國土資源局負責棚戶區土地權屬調查,依法收回區域內土地使用權,並按相關政策組織實施土地供應工作;
(三)市規劃局負責制訂棚戶區改造五年規劃,審批棚戶區改造項目規劃方案,及時辦理項目的規劃報建審批手續;
(四)市環保局負責棚戶區改造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及時辦理項目環評審批手續;
(五)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指導、監督棚戶區改造工作。
住建、財政、物價、稅務、工商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棚戶區改造相關工作。
第二章 項目審批
第八條 實施主體制訂的棚戶區改造項目實施方案應包括項目的改造範圍與建設時間,占地面積,人口數量及構成,棚戶區居民家庭收入和住房狀況,各類房屋結構、基礎設施和公用配套設施的現狀,房屋徵收與補償安置辦法,建設資金投融資方案等內容。
第九條 實施主體制訂棚戶區改造項目實施方案後,報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和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列入當年棚戶區改造年度計畫。
第十條 經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戶區改造項目,實施主體應及時向發改部門申請項目立項,並按照基本建設程式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一條 實施主體應按照相關檔案要求於每年12月10日前將下一年度項目申報材料報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工作領導小組審核,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向上級相關部門申報。
第三章 土地供應
第十二條 棚戶區改造土地供應的基本原則:融資改造,熟地供應,公開拍賣。
第十三條 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納入當地土地供應計畫優先安排。其中經濟適用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等安置住房以及配套公共基礎設施、公益事業建設用地以行政劃撥方式供地。商品房安置用地、商品房開發用地以及配套建設的商業、服務業等經營性設施用地,實行有償使用,以拍賣出讓方式供地。
第十四條 利用棚戶區現有的土地實行有償使用的,除上繳中央、省級部分外,取得的土地收益由市人民政府與實施主體按照3:7的比例進行分配,全部用於棚戶區改造。
第四章 資金籌措
第十五條 採取財政補貼、企業支持、居民自籌、銀行貸款、社會捐贈、市場開發等多種形式籌措資金。同時,積極爭取中央財政支持和省級財政以獎代補資金。
第十六條 市、區兩級人民政府應切實加大棚戶區改造的資金投入,可以從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土地出讓收入中按規定安排資金用於棚戶區改造項目。
第十七條 建立棚戶區改造投融資平台和貸款擔保機制。鼓勵金融機構向符合貸款條件的棚戶區改造項目提供貸款。
第十八條 引導國有企業和棚戶區居民的資金進入棚戶區改造項目。涉及棚戶區改造的國有企業要積極籌集資金,棚戶區居民應合理承擔安置住房建設資金。
第十九條 積極引導社會資金投入棚戶區改造。對參與棚戶區改造的社會投資人享受棚戶區改造稅費優惠政策。社會投資人參與棚戶區改造項目,由該項目實施主體與投資人依法簽訂契約。
第五章 房屋徵收與補償安置
第二十條 棚戶區改造項目房屋徵收與補償安置工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進行,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二十一條 房屋徵收與補償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的規定,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第二十二條 實行貨幣補償一般按徵收評估價格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徵收管理部門要加強對徵收評估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鼓勵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安置方式。住宅的貨幣補償標準在評估基礎上,磚混結構的房屋可參照產權調換方式1:1.2(指多層住宅)的比例測算貨幣補償金額,磚木結構的房屋可參照產權調換方式1:1(指多層住宅)的比例測算貨幣補償金額。採取貨幣補償方式,相關部門應積極提供適宜的房源供被徵收人選購。
第二十四條 非住宅徵收與補償安置實行貨幣補償。對經營性用房貨幣補償的被徵收人,選擇異地繼續經營的,工商、稅務、衛生等部門應根據被徵收人提供的徵收補償協定,及時辦理相關手續,免收市級許可權範圍內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第二十五條 被徵收人在規定期限內簽訂徵收與補償安置協定並按期搬遷騰地的,按產權合法有效面積給予適當獎勵。
第二十六條 直管公房和單位自管房的徵收與補償安置,按評估價格結合裝飾裝修、設施設備搬遷補助、獎勵等計算補償,全部支付給產權單位,其承租人的相關補償由產權單位處理。
第二十七條 產權調換以就近安置為主,其補償標準實行“拆一補一,不補差價”(指多層住宅),即除樓層調節價差外,安置面積為被徵收住房同等面積部分原則上不補償差價;進行異地產權調換的,其補償標準實行“拆一補一點二,不補差價” (指多層住宅)。即:除樓層調節價差外,可按徵收面積與安置面積1:1.2(指多層住宅)的比例增加安置面積進行住房產權調換安置,原則上不補償差價。
選擇就近電梯房安置的,參照就近多層住宅產權面積調換標準,對被徵收人找補多層住宅與電梯房的差價;選擇異地電梯房安置的,參照異地多層住宅產權面積調換標準,對被徵收人找補異地多層住宅與電梯房的差價。
第二十八條 根據各項目的實施情況,可綜合考慮建設安置住宅小區,安置住宅的每套建築面積原則上不低於45平方米。
第二十九條 被徵收人屬於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徵收住宅面積低於30平方米的,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按30平方米麵積補償安置,選擇貨幣補償的,可租住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賃住房。但對被徵收人(含配偶)在我市中心城區有兩處以上住宅,面積合併超過30平方米的,按被徵收人實際徵收面積進行補償安置。
第三十條 符合政府規定的住房保障條件的被徵收人,通過相應住房保障方式優先安排。納入廉租住房保障的,戶型面積嚴格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納入經濟適用住房保障對象的可選擇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每套建築面積不能超過70平方米。
第三十一條 徵收人與被徵收人在簽訂徵收補償安置協定時,被徵收人將房屋產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權證交徵收人,待本項目徵收補償工作完畢後,徵收人將房屋產權證和國有土地權證交房管部門和國土部門辦理註銷手續。
第六章 稅費優惠政策
第三十二條 對棚戶區改造項目,免徵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經營服務性收費有財政撥款的執收單位按價格部門規定標準的底限減半徵收。
第三十三條 對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建設用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對改造安置住房經營管理單位、開發商與改造安置住房相關的印花稅以及購買安置住房的個人涉及的印花稅予以免徵。
在商品住房等開發項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據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和徵收安置補償協定,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築面積占總建築面積的比例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
第三十四條 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轉讓舊房作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徵土地增值稅。
第三十五條 對經營管理單位回購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繼續作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徵契稅。
第三十六條 對個人購買屬於普通住房性質的改造安置住房,且該住房屬於家庭(成員範圍包括購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減半徵收契稅。對個人購買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性質的改造安置住房,且該住房屬於家庭唯一住房的,按1%稅率徵收契稅。
第三十七條 個人取得的徵收補償款及因徵收重新購置安置住房,可按有關規定享受個人所得稅和契稅減免。
第三十八條 電力、通訊、市政公用事業等企業要對棚戶區改造給予支持,新建安置小區有線電視和供水、供氣、網路、電話、供配電、排水、道路等配套工程建設費用按實際成本收取,施工供電、供水管網由供電、供水企業負責按物價部門核定的工程成本價收取管、線接入工程建設費用。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九條 棚戶區改造要嚴格執行法定建設程式和技術標準規範,實行項目法人制、項目招標投標制、工程監理制、質量責任制,加強施工管理,確保工程質量。要最佳化新建安置住房的規劃設計,有效降低建設成本,在較小戶型內實現基本的使用功能,滿足基本居住需要。要按照節能、省地、環保要求,推廣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設備。
第四十條 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要加強監督檢查,實施全方位監管。各級監察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中心城區棚戶區改造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於在棚戶區改造工作中以權謀私、玩忽職守的,依法依規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工作領導小組制定棚戶區改造工作獎勵和考核制度,對各實施主體及有關部門棚戶區改造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對工作落實到位,目標完成好的實施主體及有關部門予以表彰獎勵;對工作不落實、措施不到位、任務完成不好的實施主體及有關部門,予以通報批評、限期整改。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和縣(市)棚戶區改造可參照本辦法施行。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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