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規範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暫行辦法

《貴陽市規範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暫行辦法》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由貴陽市政府辦公室於2018年4月28日印發,共七章四十六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陽市規範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機構:貴陽市政府辦公室
  • 發布時間:2018年4月28日
  • 實施時間:2018年4月28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貴陽市規範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暫行辦法
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貴陽市規範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區、市、縣人民政府,高新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貴陽綜合保稅區、貴州雙龍航空港經濟區管委會,市政府各工作部門,市各直屬事業單位,市管企業:
《貴陽市規範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2018年4月28日

辦法全文

貴陽市規範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推進農村土地“三權分置”改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完善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分置辦法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16〕67號)、農業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貴陽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村土地,是指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於農業的土地。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在貴陽範圍內,按照“依法、自願、有償”原則,採取轉讓、互換、轉包、出租、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轉農村土地,發展適度規模經營的行為。
第四條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實行備案登記制度,區(市、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是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備案登記的管理部門。
第五條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不得改變農村土地所有權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
第二章流轉方式
第六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及入股等方式,按照依法、自願、有償原則進行流轉。
第七條積極推進農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建設。積極引導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為載體,通過農民將土地承包權量化為股權組建農村土地股份合作社。以土地股份合作社方式,入股經營主體發展現代農業,抱團參與土地規模流轉,創新農村土地經營新機制,推進都市現代農業發展。
第八條鼓勵農民以土地入股參與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發展適度規模經營,採取固定分紅+階梯分紅+二次分紅等方式共享農業產業發展成果。
第九條支持農業企業和種養殖大戶以主導產業和特色農業生產基地為依託,採取“公司+基地+農戶”的經營模式,以股權為紐帶強化與農民的利益聯結機制建設,吸納農民以承包地入股發展規模經營,讓農民分享農業產業發展成果。
第三章流轉價格與期限
第十條以保障農民權益為前提,本著實事求是、互利互惠、平等協商的原則合理確定農村土地流轉價格。
第十一條農村土地流轉計價可採取以下幾種方式進行。
(一)雙方協商定價。由流轉雙方約定。
(二)評估定價。根據土地現狀,由有資質單位進行評估定價。
(三)政府指導定價。政府指導定價由各區(市、縣)人民政府依據當地區位差異、地質條件、基礎設施狀況、常年產量等情況綜合確定經營權流轉價格。
(四)實物計價,貨幣兌現。雙方協商,田以稻穀常年產量、土以玉米常年產量計價,按該品種當年市場價計算總產值,扣除物質成本後進行結算,現金兌現。
(五)其他實物計價,雙方協商以稻穀、玉米以外其他物品計價,可以現金結算或以物抵價。
(六)土地入股計價。村集體、農戶以土地經營權採取“三變”模式入股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按股份確定保底分紅、階梯分紅及盈餘二次分紅金額及比例。
第十二條本著合理、互惠、互利的原則,流轉雙方可以政府指導價格為依據,商定的雙方認可的流轉價格。
第十三條定期調整、發布政府指導價。各區(市、縣)根據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農產品和農資價格變動情況等綜合因素,每2年的第一季度前由區(市、縣)人民政府發布本地土地流轉指導價格,確保農民土地流轉收益。
第四章流轉契約
第十四條農戶將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且代耕時間不超過一年的,可不簽訂書面契約,但應採取適當的方式告知發包方。
第十五條土地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入股或者委託流轉等其它流轉方式的,流轉雙方當事人應當簽訂土地流轉契約和委託流轉契約;採取轉讓方式流轉土地,要事先取得發包方的同意後,方可簽訂土地流轉契約,採用互換方式流轉土地的,雙方互換土地原享有的承包權利和承擔的義務相應互換,可以要求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六條土地流轉契約應採用省工商局、省農委印發執行的規範農村土地流轉契約文本。入股契約可採取“三變”方式由區(市、縣)自行擬定。
第十七條採取委託方式流轉的,農戶可以書面委託村集體經濟組織與土地流轉人商談土地流轉事宜並代表農戶與土地流轉方簽訂土地流轉契約。
第十八條流轉契約簽訂後,流轉雙方當事人需到鄉(鎮)人民政府進行鑑證。鑑證時,要對轉入方流轉后土地的用途和是否具有經營能力進行審查,對審查合法合規的契約進行鑑證;發現流轉雙方有違反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約定,要及時通知雙方當事人予以糾正。
第十九條農村土地流轉契約的鑑證方為鄉(鎮)政府,鑑證審查單位為鄉(鎮)農業管理機構。
第二十條簽證後的土地流轉契約一式四份,流轉雙方各執一份,發包方和鄉(鎮)各備案一份。
第二十一條各鄉(鎮)農業管理機構要對流轉契約及有關資料進行歸檔並妥善保管,建立農村土地流轉情況登記薄,及時準確地記載農村土地流轉情況。以轉包、出租、股份合作方式流轉的,及時辦理流轉備案登記,符合頒發農村土地流轉經營權證明的,由區(市、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農村土地流轉經營權證明;以轉讓、互換方式流轉的,及時辦理土地承包契約和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註銷、變更和換髮手續。
第二十二條流轉契約期滿,無論是否延期,雙方都應提前半年告知村集體經濟組織,以便對所屬土地進行有效管理。
第五章備案登記
第二十三條採取轉讓、互換方式流轉的,按照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相關規定辦理變更登記和換髮新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第二十四條採取轉包、出租、股份合作方式流轉的,按下列條款進行備案登記。
第二十五條農村土地流轉備案登記由流入主體提出申請。農村土地流轉經營權登記的申請人為流轉土地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包括農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專業大戶等。
申請人可以委託代理人申請辦理農村土地流轉經營權的登記。由代理人申請辦理的,除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外,還應提交申請人的授權委託書。
第二十六條農村土地流轉經營權的備案登記由申請人自願向流轉土地所在鄉(鎮)農業管理機構提出,經鄉(鎮)初審同意後進行初始備案,並向區(市、縣)農業主管部門提出備案登記申請。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申請人材料,實地核對土地流轉契約的簽訂和土地流轉費的支付狀況,核定土地流入主體的經營許可權,核發相應年限的農村土地流轉經營權備案登記表。申請人可根據備案登記表申請頒發農村土地流轉經營權證明。
第二十七條農村土地承包流轉經營權備案登記,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一)申請。土地流轉經營主體向所在鄉(鎮)農業管理機構提出登記申請。
(二)鄉(鎮)核實。對提出農村土地流轉經營權備案登記申請的,由鄉(鎮)農業管理機構按照申請基本條件對土地流轉經營主體經營能力、流轉契約、流轉土地面積、流轉期限、流轉方式、流轉農戶等基礎情況進行全面核實,並簽署核實意見,經鄉(鎮)主要領導簽字,加蓋公章後報區(市、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
(三)縣級審核。區(市、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上報材料進行審核,經審核合格後,進行實地核查並出具核查意見。
(四)公示頒證。對審核通過符合備案登記的申請人,在申請人所在地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天。公示無異議後,由區(市、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農村土地流轉備案登記表。
第二十八條申請備案登記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流轉契約範本使用規範統一的契約文本並經流轉土地所在鄉(鎮)人民政府鑑證。
(二)流轉的土地集中連片,流轉面積在50畝以上(含50畝),流轉期限在5年以上(含5年),土地租金支付不低於1年。
(三)農村土地流轉經營主體須具備持續經營發展能力,無拖欠農民工工資、稅金等不良記錄,近兩年無行政處罰記錄,個人及企業徵信記錄及誠信較好。
(四)流轉的土地不得改變農村土地所有權性質和土地農業用途。
(五)生產記錄完善,各項制度健全並有效實施。
(六)農村土地流轉經營權備案登記內容僅限於經營權的流轉,不涉及轉讓、互換等方式流轉農村土地承包權。
第二十九條申請農村土地流轉經營權備案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的身份證明(申請人為自然人的,應使用其有效身份證件上的姓名,其身份證為有效身份證明;申請人為法人和其他經營組織的,應使用其法定名稱,其身份證明為法人身份證、經營主體營業執照、法人代碼證或“三證合一”證書等)
(二)農村土地流轉經營權備案登記申請審批表。
(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契約。
(四)土地流轉費支付憑證。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十條農村土地流轉經營權發生再流轉,申請經營權轉移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二)農村土地流轉經營權備案登記申請審批表。
(三)擬登記土地原承包方同意再流轉的證明材料。
(四)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契約。
(五)土地流轉費支付憑證。
(六)原農村土地流轉經營權備案登記表、流轉經營權證。
(七)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十一條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經營權利人應當在事實發生後申請土地流轉經營權變更登記:
(一)農村土地流轉經營權主體姓名或名稱發生變更的。
(二)登記的土地流轉面積增加或者減少的。
(三)土地流轉期限發生變化的。
(四)土地流轉價格發生較大變化的。
(五)其他需要變更的有關情形。
第三十二條申請變更農村土地流轉經營權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身份證明。
(二)農村土地流轉經營權備案登記表或流轉經營權證。
(三)證明發生變更事實的有關材料。
(四)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關應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
(一)擬登記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屬有爭議的。
(二)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農村土地流轉契約的。
(三)不能提供有效的流轉費支付憑證的。
(四)改變承包土地的農業用途的。
(五)土地依法徵收、徵用的。
(六)其他依法不予登記的。
第三十四條登記機關應自受理農村土地流轉經營權登記(含轉移、變更)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登記或不予登記的決定。準予登記的,備案登記完成後,申請人可以在60個工作日內申請頒發農村土地流轉經營權證明;不予登記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第六章權證管理
第三十五條農村土地流入主體按第五章相關條款規定完成備案登記後,可向區(市、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頒發農村土地流轉經營權證明。
第三十六條農村土地流轉經營權證明由經營主體自願申請提出。經營主體自願申請頒發農村土地流轉經營權證明的,向所在鄉(鎮)農業管理機構提出,報區(市、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核准頒發證明。
第三十七條申請人申請頒發農村土地流轉經營權證明的,需要提交以下資料。
(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頒證申請。
(二)農村土地流轉經營權備案登記表。
第三十八條經區(市、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核准符合頒證條件的,經公示後頒發農村土地流轉經營權證明。公示期為3天。
第三十九條農村土地流轉經營權證明是土地經營權權利人享有該土地生產經營權的具體證明。農村土地流轉經營權證明與農村土地流轉契約記載不一致的,以土地流轉契約為準。
第四十條農村土地流轉經營權證明遺失的,土地經營權利人在當地公開發行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後,可以申請補發。登記機關予以補發的,應當將有關事項在土地流轉登記薄上記載,並在補發的農村土地流轉經營權證書上註明“補發”字樣。
第四十一條司法機關、行政機關、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發生法律效力的檔案,證明當事人隱瞞真實情況、提交虛假材料等手段獲得農村土地流轉經營權登記的,登記機關可以撤銷原登記,收回農村土地流轉經營權證明或者公告作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關可以註銷原登記,收回農村土地承包流轉經營權證明或者公告作廢:
(一)以隱瞞真實情況、提交虛假材料等手段騙取農村土地承包流轉經營權登記的。
(二)經營期間,流入方不履行或無法履行土地流轉契約的。
(三)其他需要收回農村土地承包流轉經營權證明並公告作廢的情形的。
收回的農村土地承包流轉經營權證明,應加蓋“作廢”章。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交回農村土地承包流轉經營權證明的,由原發證機關註銷該證(包括編號),並予以公告。
第四十二條農村土地承包流轉經營權到期的,權證自動失效。
第四十三條非法印製、偽造農村土地流轉經營權證明,或者使用非法印製、偽造的農村土地流轉經營權證明的,由登記機關予以收繳;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未盡事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農業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管理辦法》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執行。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具體實施中的問題由貴陽市農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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