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烏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規範化管理實施意見

《義烏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規範化管理實施意見》是2007年7月20日發布的檔案,持有平等協商、依法、自願的原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義烏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規範化管理實施意見
  • 基本原則:平等協商、依法、自願的原則
  • 權利義務:承包方可以出具土地流轉委託書
  • 流轉方式:轉包
通知,實施意見內容,一、基本原則,二、服務組織及其職責,三、當事人及其權利義務,四、流轉方式,五、流轉契約,六、流轉程式,七、考核及獎勵,

通知

為了鼓勵和推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規範流轉行為,大力實施農業企業化行動,加快推進農業產業化進程,促進農業經營規模化、組織化程度的提高。根據2005年農業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第47號令),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辦法,以及市委《關於加快發展現代農業的若干意見》(〔2007〕18號)檔案精神,特對我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規範化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實施意見內容

 

一、基本原則

1、不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的原則;
2、平等協商、依法、自願、有償的原則;
3、不改變原土地承包關係(轉讓方式流轉例外)和農業用途;
4、流轉期限不得超過剩餘的土地承包期;
5、依法形成的流轉關係和關係人(含村集體)合法權益受到保護。
 

二、服務組織及其職責

義烏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服務中心負責全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工作的指導、服務、信息收集和發布等工作。各鎮(街道)落實相應的職能部門,負責本鎮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工作的指導、服務、信息收集及上報等工作(包括供求信息、流轉進度、契約協定、工作經驗和存在問題等)。村級發包方或中介服務組織在接受承包方委託的基礎上,幫助做好委託流轉的代理服務等工作。同時,分級做好流轉資料歸檔工作。
 

三、當事人及其權利義務

1、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主體是家庭承包或其它方式承包的承包方。其權利義務是:
⑴承包方依法自主決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轉,以及流轉的對象和方式;
⑵流轉價款歸承包方所有;
⑶承包方可以出具土地流轉委託書,自願委託村級發包方或中介組織流轉其承包土地;
⑷承包方須引導和監督受讓方按國家產業政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
⑸承包方有義務理順承包關係和配合做好農業技術輔導等社會化服務工作。
2、流轉受讓方是具有農業經營能力的承包農戶或其他按有關法律及規定允許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組織和個人。其權利義務是:
⑴受讓方可以根據市場需求合理調整農業產業結構,自主經營;
⑵可以享受因生產經營引起的政治榮譽和相關的經濟待遇;
⑶在土地流轉期間,因投入而提高生產能力的,遇上級或原發包方統一規劃用地需要,承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土地時應服從,受讓方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補償標準可以在土地流轉契約中約定或雙方通過協商解決);
⑷受讓方要按國家產業政策保持土地農業用途和土地復耕能力。
 

四、流轉方式

承包方依法取得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符合有關法律和國家政策規定的方式流轉。其中,以轉讓方式流轉的,經發包方同意,當事人應當變更承包關係。
1、轉包:承包方自願將自己承包期內承包的土地,以一定期限全部或部分流轉給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其他業主從事農業生產經營。
2、出租:承包方自願將自己承包期內承包的土地,以一定期限全部或部分出租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業主從事農業生產經營。
3、互換:因土地集中連片規模經營等需要,在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承包戶之間,自願將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互換。
4、其他:探索農村土地流轉新模式。支持承包方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採用入股等其他方式流轉,承包方可以自願聯合,用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形式,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等企業,發展農業合作生產。
 

五、流轉契約

承包方流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應當與受讓方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籤訂書面流轉契約。承包方委託發包方或者中介服務組織為其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契約應當由承包方或其書面委託的代理人與流轉受讓方簽訂。
1、契約份數。流轉契約一式四份,流轉雙方各執一份,發包方和鎮(街道)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各備案一份。
2、契約格式。統一使用省、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部門規範的文本格式。
3、契約繳款。對流轉期限較長的契約,在流轉款的支付方式上,要防止霸王條款,積極採取分期交款方式(一般以一屆村委會任期為宜),不提倡一次性交清流轉費用的操作行為,採取有效措施降低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中的成本和風險。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價格要體現市場行情,在雙方自願協商的基礎上,有所浮動。
4、契約鑑證。土地流轉當事人可以向公證機關或鎮(街道)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申請契約鑑證。
 

六、流轉程式

1、承包方與受讓方就流轉方式、期限和具體條件等自願進行平等協商,達成流轉意向;
2、採用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的,當事人雙方向發包方備案;
3、以轉讓方式流轉的,事先向發包方提出申請;
4、涉及委託流轉的,取得所有農戶委託流轉的委託書;
5、發包方、承包方和受讓方達成一致的,簽訂流轉契約;
6、流轉雙方有意向對流轉契約進行鑑證的,提交契約鑑證部門鑑證。
7、村級及時將土地流轉信息及新簽訂的契約等資料歸檔,並報鎮街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
8、鎮街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將有關規範性流轉書面材料及時歸檔,並將複印件送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服務中心一份備案。
 

七、考核及獎勵

(一)考核獎勵辦法
1、考核結果同鎮街目標責任制掛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規範化管理工作以平時工作實績和年底流轉土地面積實績存量為主,考核結果列入市委、市府對各鎮(街道)目標責任制考核綜合成績。
2、對當年新增規模流轉給予獎勵。對當年新增規模流轉的,除了加入前項考核外,還將組織考核小組以定量(以流轉面積為主)、定性相結合方法,就地驗收。在2007—2009年間,根據市委、市府《關於加快發展現代農業的若干意見》(市委[2007]18號)精神,每年安排一定的財政資金,80%用於對當年新增流轉期限在10年以上、連片面積在50畝以上的規模流轉所涉及的流出戶獎勵,20%用於相應的鎮街、村級幹部以及主要工作人員的獎勵。獎勵金額通過鎮街統一兌現。
(二)考核評價的主要內容
1、管理服務工作考核評價: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服務的評價根據各地機構設定、人員配備、依法操作和糾紛調處情況採用計分制,占總考核分的30%。
(1)機構健全,職責明確。各鎮(街道)建立土地流轉管理服務中心(村級明確土地流轉工作聯絡員),落實人員,職責明確,經費保障,有信息交流,指導村戶依法開展土地流轉。
(2)依法流轉,操作規範。依法開展土地流轉工作,流轉契約(協定)手續齊全,文本規範,條款明確,流轉收益分配合理(承包土地流轉須經農戶簽字同意,流轉應得份額歸農戶所有),流轉檔案納入土地承包契約檔案管理。
(3)調處糾紛,化解矛盾。各鎮(街道)、村要建立矛盾糾紛調解機構,健全調解機制,積極調處因土地流轉而發生的各類矛盾糾紛。對各地反映的土地流轉信訪問題,各鎮(街道)要高度重視,深入調查,認真細緻地做好信訪接待和調處工作,做到調處過程有記錄,調處結果有回覆和上報。
2、流轉實績考核評價:流轉實績是指坡度在25度以下、用於農牧業生產、以5畝以上流入戶為口徑的契約流轉面積,占總考核分的70%。包括歷年累計流轉實績和當年新增流轉實績兩項評價體系。其中:歷年累計流轉面積占全市累計流轉面積的比例,占總考核分的10%。當年新增流轉面積占全市當年新增流轉面積的比例,占總考核分的60%。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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