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洛陽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工作的意見
- 發布單位:洛陽市政府
- 發布文號:洛政〔2009〕57號
-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 發布日期:2009-04-13
(洛政〔2009〕57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2009年促進農業穩定發展農民持續增收的若干意見》(中發〔2009〕1號檔案)精神,進一步完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章,結合我市實際,現就我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以下簡稱土地流轉)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
以穩定黨在農村的基本土地政策為前提,以優勢產業發展為導向,以農業增效、農民增收為核心,以土地集約化、規模化經營為目標,逐步建立“農民自願、依法有償、政府引導、市場調節”和適應市場運作的土地經營權流轉機制,基本確立適應現代農業發展的土地管理制度,提升農業經營產業化、集約化水平,全面推進我市現代農業發展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
(二)基本原則
1.堅持穩定土地承包關係原則。在穩定農村土地家庭承包經營制度不變的基礎上,鼓勵農村集體土地的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相分離,採取轉包、轉讓、出租、互換、入股等形式進行流轉。
2.堅持依法、自願、有償原則。流轉土地不得改變土地集體所有性質,不得改變土地用途,流轉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餘期限。流轉土地要尊重農民意願,堅持平等協商、等價有償原則,確保農民不失地、不失權、不失利、不失業。
3.堅持有序流轉、適度規模經營原則。建立健全土地流轉機制,強化各級組織管理職能,加強協調、引導、服務和管理,促進土地依法規範流轉,推進農業適度規模經營。
4.堅持因地制宜、分類指導原則。推進土地流轉必須與當地農村生產力發展水平和區域特色相適應,因地制宜,分類指導,逐步推進。
二、採取多種方式實施土地流轉
(一)轉讓:承包方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有穩定的收入來源,經承包方申請和發包方同意,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給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戶,由其履行相應土地承包契約的權利和義務。轉讓後原土地承包關係自行終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內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部分或全部滅失。
(二)轉包:承包方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以一定期限轉給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其他農戶從事農業生產經營。轉包後原土地承包關係不變,原承包方繼續履行原土地承包契約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接包方按轉包時約定的條件對轉包方負責。
(三)互換:承包方之間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對屬於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承包地塊進行交換,同時交換相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四)入股:實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間為發展農業經濟,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股權,自願聯合從事農業合作生產經營;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將土地承包經營權量化為股權,入股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從事農業生產經營。
(五)出租:承包方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以一定期限租賃給他人從事農業生產經營。出租後原土地承包關係不變,原承包方繼續履行原土地承包契約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承租方按出租時約定的條件對承包方負責。
三、積極引導和探索土地流轉模式
(一)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推行和參與土地規模流轉
二、三產業發展較好,集體經濟有一定實力的村,可通過多種形式,進行土地集中經營或統一流轉。依法收回的承包地和農民自願放棄的承包地,可由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經營、流轉,也可發包進行規模經營。對通過土地整理新增的土地及“四荒”地,在確權的基礎上可不再發包到戶,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組織流轉,進行規模經營,規模經營的收益歸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共同所有。
(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土地流轉
鼓勵社會資本、各類企業、科研機構、城鎮人員、大中專畢業生到農村承接、承租土地, 領辦或聯辦農業企業。鼓勵有資金、懂技術、善經營、會管理的種養大戶、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業科技組織等農業經營主體,按照產業布局規劃,集中連片開發農戶流轉的土地,著力打造一批集中成片的標準化、規模化生產基地,促進農業的規模化、集約化經營。
(三)探索農村宅基地流轉方式
按照統一規劃、集中建設、節約集約的要求,引導農民向城鎮和中心村適度集中居住。退出的宅基地要統一規劃、統一整治,有償流轉。
四、規範土地流轉管理和服務
(一)建立鄉村服務體系
要依託鄉鎮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建立土地流轉服務中心,為土地流轉提供有關法律政策宣傳、流轉信息、流轉諮詢、價格評估、契約簽訂指導、利益關係協調、糾紛調處等服務。各行政村要建立土地流轉服務站,在鄉鎮流轉服務中心指導下開展工作,為土地流轉服務。
(二)發展市場中介組織
大力發展土地流轉中介組織,積極開展對土地流轉供需雙方的資信評估、土地流轉價格確定等方面的市場對接,實現土地流轉的陽光操作、公平交易。
(三)嚴格流轉管理
承包方流轉農村土地經營權在1年以上的,要與受讓方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在鄉鎮土地承包管理部門的指導下簽訂土地流轉契約。
以轉包、出租或者其他方式流轉承包土地的,及時辦理相關登記;以轉讓、互換方式流轉承包土地的,及時辦理有關承包契約和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變更等手續。
承包方委託發包方或中介服務組織流轉的,流轉契約可由其書面委託的代理人簽訂,但承包方必須出具書面土地流轉委託書。委託書應載明委託事項、許可權和期限等,並由委託人簽名或蓋章。
通過招標、拍賣和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荒溝、荒灘等農村土地,必須依法登記,在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後,可採取轉讓、出租、入股或其他方式流轉。
承包方將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過1年的,可以不簽訂書面契約。
(四)規範土地流轉契約文本
簽訂土地流轉契約必須使用土地承包管理部門提供的土地流轉契約標準文本。流轉契約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1.雙方當事人的姓名、住所;
2.流轉土地的四至、座落、面積、質量等級;
3.流轉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4.流轉方式;
5.流轉土地的用途;
6.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7.流轉價款及支付方式;
8.流轉契約到期後地上附著物及相關設施的處理;
9.違約責任。
(五)建立土地流轉備案制度
建立健全農村土地流轉備案、登記和檔案管理制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承包方提出的轉包、出租、互換或其他方式流轉承包土地的要求,應及時辦理備案。鄉(鎮)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要建立農村土地流轉情況登記冊,落實專人負責土地流轉情況登記、流轉資料的收集、整理和歸檔。建立一戶一表、一村一冊、一鄉一櫃、一縣一網的土地流轉台帳制度和信息資源庫。各縣(市、區)和鄉(鎮)人民政府要組織人員對已流轉的土地開展一次全面清理,對流轉手續不全的,要儘快補全;對契約條款不清、標的有失公平的流轉契約,要通過說服引導、利益平衡等辦法引導雙方簽訂新契約,並及時做好備案、登記和歸檔工作。
(六)建立農村土地流轉糾紛調處機制
縣(市、區)人民政府要成立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行政村要成立土地承包糾紛調解委員會,對農村土地流轉糾紛進行調處。對調處結果不滿的,可向縣(市、區)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結果仍不滿意的,可通過法律渠道向法院提起訴訟。
五、完善各項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市政府成立以市委常委田金鋼任組長,市長助理李雪峰、市政府副秘書長邢社軍、市農業局局長王須才任副組長,市農經委、市農業局、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水利局、市林業局、市國土資源局、市菸草局、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衛生局、市農信社等單位負責人為成員的土地流轉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農業局,王須才同志兼任辦公室主任,具體負責全市土地流轉的日常管理和指導協調工作。各縣(市、區)也要成立土地流轉管理機構,配備專門人員和力量開展流轉管理和服務工作。要加強培訓,不斷提高流轉管理和服務工作人員的整體素質和工作能力。建立明確的工作責任制和經常化、制度化、規範化的工作機制,積極為基層開展流轉管理和服務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不斷改進和強化工作手段,把流轉管理和服務的各項工作落到實處,保證流轉管理和服務工作順利開展。市直各有關部門要根據各自職責,研究制訂相應的管理、扶持辦法,積極開展土地流轉工作,確保各項政策措施落實到位,確保農村土地流轉工作健康、規範、快速發展。
(二)加大扶持力度
市和各縣(市、區)財政要安排一定資金,專項用於土地流轉工作指導、流轉信息平台的搭建和發布,服務組織培訓和仲裁機構建設以及土地流轉工作的獎勵。今後對連續5年規模經營土地面積500畝以上的,財政給予適當補助,其基礎設施建設納入農業綜合開發和農田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優先支持範圍;在土地規模經營中農業生產者生產銷售和初(粗)加工的農產品,視為農民自產、自銷、自用。各類金融機構要加大對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龍頭企業等規模經營主體的信貸力度,為規模經營提供信貸支持。
(三)積極探索城鄉統籌的戶籍制度
積極推進戶籍制度改革, 儘快建立城鄉統一的居民證登記制度,放寬中小城鎮落戶條件,使在城鎮穩定就業和居住的農民有序轉為城鎮居民,推進流動人口服務和管理體制創新。
(四)完善城鄉統籌的醫療保障和養老保險制度
逐步完善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養老保險、農村合作醫療、農村社會醫療保險、大病救助等多層次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擴大農民工工傷、醫療、養老保險覆蓋面。逐步弱化土地的保障功能,為土地流轉提供強有力的支撐。
(五)制定城鄉統籌的就業制度
按照“訂單式培訓、成建制輸出、全方位維權”的思路,健全一條龍服務體系,進一步加大對農村勞動力非農技能的培訓力度,提高農村勞動力非農就業能力,拓寬農民就業渠道,加快農村勞動力的轉移步伐,引導農民有序外出就業,鼓勵農民就近轉移就業,扶持農民工返鄉創業,降低農民對土地的依賴程度,為農村土地流轉和規模經營穩定發展創造條件。
(六)建立土地流轉風險防範機制
1.建立農村土地流轉風險基金。健全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形成土地流轉風險預防、控制、處置機制。
2.發展農村保險事業,加快建立農業再保險和巨災風險分散機制。鼓勵土地流轉大戶(企業)就生產的農作物、畜牧產品進行保險,降低規模經營的意外災害風險。逐步試行擴大農村居民參保覆蓋範圍。
(七)加強宣傳
要採取多種形式,對土地流轉工作進行深入發動,廣泛宣傳。要認真抓好各類典型,及時總結好的經驗和做法,通過典型經驗引路,全面推動土地流轉工作。各新聞媒體要加大對土地流轉的輿論宣傳和引導力度,在全市形成鼓勵、支持土地流轉的良好氛圍和輿論環境,真正讓基層幹部和廣大人民民眾了解政策,放心流轉,形成推進土地流轉和規模經營的共識和內在動力,促進工作有序開展。
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
洛陽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