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完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創新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以下簡稱土地流轉)機制,實現土地集約化、規模化經營,大力發展現代農業,加快新農村建設和城鄉一體化進程,現就加快推進我市農村土地流轉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目標任務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落實
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和2008年10月17日省委全會(擴大)會議精神,以穩定黨在農村的基本土地政策為前提,以優勢產業發展為導向,以農業增效、農民增收為核心,以土地集約化、規模化經營為目標,推動農村土地向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和農業科研單位快速流轉,基本確立適應現代農業發展的土地管理制度。
(二)目標任務
按照適度規模經營、發展現代農業的思路,力爭經過幾年努力,實現30%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得到規範有序流轉,1/3農村勞動力脫離土地從事二、三產業。全市土地流轉面積2010年達到50萬畝,2010-2015年每年增加20萬畝,2015年達到150萬畝。
(三)基本原則
1.堅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長久不變的原則。
2.堅持依法、自願、有償的原則。
3.堅持不改變土地集體所有性質、不改變土地用途、不損害農民土地承包權益的原則。
4.堅持規範化流轉、市場化運作的原則。
5.堅持鼓勵適度規模經營、發展現代農業的原則。
6.堅持最佳化土地資源配置、提高土地產出效益的原則。
二、扶持規模經營主體
(四)支持各類經營主體參與土地流轉
鼓勵和扶持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村經紀人、農業科研單位、新型科技農民、農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等各類市場主體開展土地規模經營或與原承包農戶實行合作規模經營。
1.積極發展專業大戶、家庭農場和農民專業合作組織承接流轉的承包土地。鼓勵農民專業合作社集體或成員承接和連片開發經營流轉的承包土地。創造條件,幫助協會型農村專業合作組織改建為農民專業合作社。
2.支持村集體經濟組織參與土地流轉。二、三產業發展較好,集體經濟有一定實力的村,可通過多種形式,進行土地集中經營或統一流轉。依法收回的承包地和農民自願放棄的承包地,可由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經營、流轉,也可發包進行規模經營。
3.依託農業龍頭企業,延伸產業鏈條帶動土地流轉。要發揮資源和產業優勢,堅持“外引”、“內育”等辦法,鼓勵農業龍頭企業建立農產品生產基地,吸收外來企業投資農業;以項目整合農村資源,把產業鏈條延伸到土地。
4.鼓勵社會資本、各類企業、科研機構、城鎮人員、大中專畢業生到農村承接、承租土地,興辦或與農民聯辦農業企業。上述單位和人員參與土地流轉、領辦或與農民合辦的合作經濟組織,同等享受支持
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的政策。其利用流轉承包經營權的土地依法興辦的農業企業,享受促進民營企業和中小企業發展的有關政策待遇。
5.探索
農村宅基地的流轉方式。按照統一規劃、集中建設、節約集約的要求,引導農民向城鎮和中心村適度集中居住。探索建立離農人口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的退出機制和補償機制。退出的宅基地要統一規劃、統一整治,用於集中安置或整治復耕,復耕後其指標可有償流轉。
6.引導林地參與土地流轉。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在堅持集體林地所有權不變的前提下,鼓勵林地依法規範流轉。
三、創新土地流轉機制,規範土地流轉程式
(五)鼓勵多種形式流轉農村土地
1.鼓勵承包方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以一定期限轉包給其他農戶從事農業生產經營,轉包後原土地承包關係不變,原承包方繼續履行原土地承包契約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接包方按轉包約定的條件對原承包方負責。
2.鼓勵承包方之間為農業生產經營需要,對屬於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承包地塊進行交換,同時交換相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也可探索不同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同所有制形式之間的土地交換方式。
3.鼓勵承包方之間為發展農業經濟,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股權,自願聯合從事農業生產經營;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也可將土地承包經營權量化為股權,入股組成土地股份公司或土地股份合作社等,從事農業生產經營。引導投資主體與流轉土地的農戶結成利益共同體。
4.鼓勵承包方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權以一定期限租賃給他人從事農業生產經營。出租後原土地承包關係不變,原承包方繼續履行原土地承包契約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承租方按出租約定的條件對原承包方(即出租方)負責。
5鼓勵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有穩定收入來源的承包方,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給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戶,由受讓方履行相應土地承包契約的權利和義務。轉讓後原土地承包關係自行終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內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部分或全部消失。
(六)使用統一的土地流轉契約文本
簽訂土地流轉契約必須使用農業主管部門提供的土地流轉契約標準文本。契約要載明下列事項:當事人雙方的名稱或姓名,流轉方式,土地的位置、面積、用途、使用期限和使用條件;土地收益及支付方式;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流轉使用期滿後,土地及地上附著物的處理辦法,爭議的解決辦法,違約責任。鄉(鎮)農業經營管理部門要加強對流轉雙方建立規範流轉關係的指導,及時審核流轉契約的真實性、合法性。對違背農民意願或損害農村集體權益和農民權益等問題,要依法糾正。
(七)嚴格執行土地流轉程式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在1年以上的,要簽訂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契約,承包方將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過1年的,可以不簽訂書面契約。根據流轉形式的不同,應遵循以下不同的步驟:
1.以轉包、出租、互換和其他形式(入股等)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承包方與受讓方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在鄉(鎮)農業經營管理部門或土地流轉服務中心的指導下,簽訂書面流轉契約。流轉契約一式4份,流轉雙方各執1份,並於簽訂後10日內送發包方、鄉(鎮)農業經營管理部門各備案1份。
2.以轉讓方式流轉的,承包方必須事先向發包方提出轉讓申請,待發包方同意後再與受讓方簽訂書面流轉契約,並於簽訂後10日內將全部契約文本送發包方簽署意見並蓋章確認後生效,同時向鄉(鎮)農業經營管理部門報告,並辦理有關變更手續。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同意轉讓的,應向承包方說明理由。
3.以轉包、出租和其他方式流轉的承包土地,如需再次流轉需經原承包方同意,未經原承包方同意的,受讓方不得再次流轉。
4.承包方委託發包方或中介服務組織流轉的,流轉契約可由其書面委託的代理人簽訂,但承包方必須出具書面土地流轉委託書。委託書應載明委託事項、許可權和期限等,並由委託人簽名或蓋章。
5.通過招標、拍賣和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荒溝、荒灘等農村土地,經依法登記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可採取轉讓、出租、入股或其他方式流轉。
(八)建立統一規範的土地流轉市場
各鄉(鎮)要建立土地流轉服務中心,村建立土地流轉服務站,明確土地流轉服務組織的工作職責,充分發揮土地流轉服務組織在流轉供求信息提供、政策諮詢、實施過程中的指導、協調和服務作用。要加強縣(市)、區和鄉(鎮)農業經營管理組織建設和隊伍建設,使農業經營管理機制、人員與所承擔的工作職能相適應。引導符合條件的農業經營管理部門逐步過渡為市場中介組織,還要發展土地銀行、土地託管所等專業中介組織。要不斷提高土地流轉的市場運作程度,建立農業經營管理和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化網路,為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提供信息平台。積極開展對土地流轉供需雙方的資信評估、土地資質評審、土地流轉價格確定等方面的市場對接,實現土地流轉的陽光操作、公平交易。
(九)建立土地流轉備案制度
建立健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備案、登記和檔案管理制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承包方提出的轉包、出租、互換或其他方式流轉承包土地的要求,應及時辦理備案。鄉(鎮)農業經營管理部門要建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情況登記冊,落實專人負責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情況登記、流轉資料的收集、整理和歸檔。建立一戶一表、一村一冊、一鄉一櫃、一縣一網的土地流轉台帳制度和信息資源庫。各縣(市)、區和鄉(鎮)人民政府要組織人員對已流轉的土地開展一次全面清理,對流轉手續不全的,要儘快補全;對契約條款不清、標的有失公平的流轉契約,要通過說服引導、利益平衡等辦法引導雙方簽訂新契約,並及時做好備案、登記和歸檔工作。
(十)建立農村土地流轉糾紛調處機制
要建立健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調處機制,完善仲裁體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和《河南省農業承包契約糾紛仲裁辦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號)的規定,行政村要成立土地承包糾紛調解委員會,鄉(鎮)、縣(市)區要成立土地糾紛仲裁委員會,建立土地糾紛仲裁庭。農村土地流轉糾紛的調處,原則上協商不出村、調解不出鄉、仲裁不出縣。對協商結果不滿的,可向鄉(鎮)、縣(市)區農村土地糾紛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結果仍不滿意的,可通過法律渠道向法院提起訴訟。
四、加大扶持力度,完善保障措施
(十一)加大財政扶持力度
市財政每年安排一定資金,對開展土地流轉好的縣(市)區、鄉(鎮)、村和業主進行獎勵。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積極借鑑舞鋼市的經驗,在財政預算中每年安排一定的土地流轉經營發展基金,用於鼓勵流轉承包土地的各類承包經營主體。建立新型農民創業扶持基金,加大對土地集約經營、規模經營業主的扶持。今後對連續5年規模經營土地面積500畝以上、從事種養業規模經營和農業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納入農業開發項目優先支持範圍;在土地規模經營中農業生產者生產銷售和初(粗)加工的農產品,視為農民自產、自銷、自用;對從事種養業達到一定規模的,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給予適當補助;農業企業按照產業布局規劃,從事土地規模經營開發,建立規模化、標準化生產基地,連續經營5年以上,且土地面積達到1000畝以上的,給予獎勵補貼。
(十二)強化金融信貸支持
各類金融機構要積極支持農村改革發展,加強對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龍頭企業等規模經營主體的支持和服務。業主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經依法登記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林權證等證書的,可以享受信貸支持。擴大農村有效擔保物範圍。建立政府扶持、多方參與、市場運作的農村信用擔保機制。
積極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建立城鄉統一的居民證登記制度,儘快調整附著在戶籍制度之上不合理的社會福利待遇,放寬中小城鎮落戶條件,使在城鎮穩定就業和居住的農民有序轉為城鎮居民,推進流動人口服務和管理體制創新。
推廣和借鑑舞鋼市經驗,開展農村合作醫療,逐步完善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社會醫療保險、大病救助、農村養老保險等多層次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儘快制定和實施農民工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辦法,擴大農民工工傷、醫療、養老保險覆蓋面。逐步弱化土地的保障功能,為土地流轉提供強有力的支撐。
(十五)制定城鄉統籌的就業制度
加快建立城鄉統一的人力資源市場,按照“訂單式培訓、成建制輸出、全方位維權”的思路,健全一條龍服務體系,拓寬農民就業渠道,降低農民對土地的依賴程度。引導農民有序外出就業,鼓勵農民就近轉移就業,扶持農民工返鄉創業。加強農民工權益保障,逐步實現農民工勞動報酬、子女入學、住房租購等與城鎮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十六)完善土地流轉風險防範機制1.建立農村土地流轉風險基金,健全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形成土地流轉風險預防、控制、處置機制。2.發展農村保險事業,加快建立農業再保險和巨災風險分散機制。鼓勵土地流轉大戶(企業)就生產的農作物、畜牧產品進行保險,降低規模經營的意外災害風險。逐步試行擴大農村居民參保覆蓋範圍。
五、加強組織領導,落實職權責任
(十七)加強組織領導和職責分工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必須高度重視,切實擔負起土地流轉的組織、引導、協調、管理、監督職責,要結合當地實際,研究制訂促進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和發展適度規模經營的指導意見,落實相配套的政策措施,並不斷加以完善。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要切實承擔起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和發展適度規模經營具體指導、協調、服務、管理的職能;各級農業、國土、財稅、金融、司法、勞動保障、科技、農機、農資供應等部門,要根據各自職責,研究制訂相應的管理、扶持辦法,確保各項政策措施落實到位。平頂山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