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農村土地流轉促進規模經營發展的意見(試行)

關於加快農村土地流轉促進規模經營發展的意見,以及目標、原則、規劃等以促進農村土地規模經營和合理利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農村土地流轉促進規模經營發展的意見(試行)
  • 發文機關: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文字號:渝辦發〔2007〕250號
渝辦發〔2007〕250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加快農村土地流轉,促進規模經營發展,是新形勢下發展我市農村經濟,建設現代農業的客觀要求。為進一步最佳化農業生產要素,提高農村土地利用率和產出率,提高農業產業化經營水平,促進城鄉統籌發展,經市政府同意,現就加快農村土地流轉,促進規模經營發展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總體目標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以胡錦濤總書記“314”總體部署及市第三次黨代會精神為指針,以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係為基礎,以提高土地資源合理有效配置、促進產業發展和農業增效、農民增收為目標,堅持科學發展觀,建立“政府引導、市場調節、農民自願、依法有償”的土地流轉機制,提升土地規模經營水平,促進經濟、社會、生態效益全面提高,加快我市現代農業發展,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構建城鄉統籌發展的和諧社會。
(二)總體目標。通過農村土地流轉,提升我市農村土地規模經營和農業產業化水平,促進土地資源的最佳化配置,提高土地利用率和產出率,提高農產品優質率和商品率。到2012年,全市農村土地規模經營在“一圈”內達到30%以上,“兩翼”達到20%以上。農業產業化經營整體水平處於西部地區前列。
(三)基本原則。
――穩制、分權、放活的原則。農村土地流轉和發展規模經營,要穩定家庭承包經營體制,在不改變土地承包關係的前提下,實行土地所有權、承包權和土地使用權分離,創新流轉機制,探索有效形式,放活土地使用權。
――依法、自願、有償的原則。推進農村土地流轉和發展規模經營要按照法律法規進行,要嚴格保護耕地和基本農田,不得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要充分尊重農民的意願,不得強迫或阻礙農民流轉土地。流轉應堅持等價有償,確保農民的利益和生產生活的穩定。
――集中、規模、增效的原則。農村土地流轉和產業發展應立足於土地資源的高效利用,實行相對集中、適度規模經營,並注重土地與其他生產要素的最佳化配置,提高土地利用率、產出率,促進糧食增產、農業增效和農民增收。
――管理、規範、有序的原則。在推進農村土地流轉和發展規模經營過程中,要加強管理和指導,建立健全土地流轉的各項制度,強化土地流轉信息服務,規範土地流轉契約管理,及時調解土地流轉糾紛,維護各方利益,確保土地流轉和規模經營規範有序。
二、加快農村土地流轉
(四)鼓勵多種形式流轉土地。農民在流轉承包土地時,可以採取轉包、轉讓、出租、互換、入股以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進行。農村土地流轉的受讓方可以是承包農戶,也可以是其他按有關法律及有關規定允許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組織和個人。
(五)探索有效的流轉辦法。為在流轉中提高土地的規模經營度和產出效率,可以成片集中流轉承包土地,結合優勢特色產業發展,實行集中開發、連片種植,興建產業基地。外出務工農民可以通過集體經濟組織或流轉服務組織託管承包土地,對託管的承包土地,集體經濟組織或流轉服務組織可以代為組織流轉,流轉收益歸原承包方。鼓勵農民特別是外出務工農民在自願的基礎上將承包土地的剩餘承包期一次性流轉出去。土地流轉受讓方經原承包方同意後,可以對以轉包、出租方式取得的土地再流轉;以轉讓、互換方式取得的土地可以直接再流轉。
(六)支持鼓勵農民自願放棄承包土地。進一步做好農村勞動力和農村人口轉移工作,鼓勵更多的農民進入城鎮轉變身份。鼓勵長期外出遷入城鎮並有穩定職業和固定住所的農民自願放棄承包土地。對自願放棄承包地的農民,各區縣(自治縣)可結合實際,制定相應的鼓勵政策,給予補償、補助。自願放棄承包地並遷入城鎮定居的農民,應享受與遷入地城鎮居民同等的待遇和社會保障。
(七)合理流轉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探索建立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制度。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其他有關規劃的前提下,集體經濟組織可以利用已依法批准並取得集體土地使用權證的集體建設用地從事法律法規未明確禁止的各種生產、經營活動。經依法批准,可以採用土地使用權入股的方式參與農業生產經營和營利性農村基礎設施的開發,也可以單獨或與社會資本、龍頭企業聯合興辦企業,還可以在取得本組織多數成員同意的前提下以各種形式流轉其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積極運用建設用地指標置換與周轉政策,支持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指標跨區域有償、合理流轉與轉讓。
(八)充分發揮農村合作經濟組織作用。積極發展農村合作經濟組織和農民專業合作社,鼓勵農民以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進行合作生產,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承接和連片開發經營農民流轉的土地。原有的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要求改建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應當允許,符合登記條件的,有關部門應及時辦理登記。
(九)支持集體經濟組織參與土地流轉。探索農村土地承包權的多種實現形式。二、三產業發展較好,集體經濟有一定實力的村,在徵得農民同意後,可以通過多種形式,進行土地的集中經營或統一流轉,也可以通過村與村互幫對接的方式,跨區域承租其他村的土地。依法收回的承包地和農民自願放棄的承包地,可以由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經營、流轉,也可以發包給農戶進行規模經營。
(十)引導各類經營主體參與農村土地流轉。允許社會資本和城市工商企業到農村承接、承租土地,單獨興辦或與農民聯辦農業企業。社會資本、城市工商企業參與農村土地流轉領辦或與農民合辦的合作經濟組織同等享受支持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發展的政策,其利用流轉土地依法興辦的農業企業,可按照促進民營企業和中小企業發展的有關政策予以支持。
三、促進農村土地規模經營和合理利用
(十一)提高規模經營水平。把農村土地流轉與發展農業規模經營緊密結合起來,積極探索各種形式的規模經營模式。鼓勵農村種田能手、專業大戶和各類經營主體通過土地流轉建立農產品生產基地,開展土地規模經營。結合全市確定的主導產業和特色產業布局及骨幹龍頭企業發展,引導土地流轉和規模經營向優勢產業和優勢區域集中。注重發揮種養大戶、龍頭企業和農技服務機構的作用,圍繞當地優勢特色產品,把農民組織起來,通過統一布局、統一質量標準、統一技術培訓、統一品牌、統一銷售,達到規模經營的目的。
(十二)拓展經營範圍。各類規模經營主體在進行農業結構調整、發展優勢特色產業時,在不違背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不破壞土地耕作條件的前提下,其農作物種植、畜禽飼養、水產養殖、農業科學實驗設施等視為農業用途。尊重和保護經營主體的經營自主權,各類經營主體在符合規劃和有關政策的前提下,可以依託其承租的土地和經營的主業,利用其資源、要素和設施,開展加工、服務等經營活動,有關部門應給予幫助、指導,並參照相應方面的政策給予支持。
(十三)合理處置農村空置房及宅基地。按照統一規劃、集中建設、節約集約的要求,在保證農民生產生活方便的前提下,引導農民向城鎮和中心村適度集中居住。鼓勵遷入城鎮並有固定住所的農民自願放棄宅基地,對自願放棄的宅基地,各地可結合實際制定相應的補償政策給予補償。在務工地和城鎮已有居所的農民可依法出租、轉讓在原籍的房屋,但出租、轉讓房屋後不能再申請宅基地。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前提下,允許從事規模經營的農業企業有償使用農民的宅基地和房屋用於生產經營活動。農民在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上從事“農家樂”等經營活動的,應予支持。鼓勵利用已轉移農民自願放棄的宅基地、空置房承接安置高山貧困移民、生態移民等政策性移民。放棄、置換的宅基地可以統一整治、統一規劃,用於統一集中安置,也可以整治復耕,復耕後其指標可有償流轉。
(十四)妥善解決撂荒土地。各區縣(自治縣)要高度重視土地撂荒問題,組織力量對撂荒土地進行全面、徹底的調查清理,掌握情況、分析原因,制定切實可行的解決措施。要注重做好撂荒土地流轉工作,通過有效的激勵機制,引導撂荒土地的農民自願將土地流轉給規模經營主體,支持各類規模經營主體承租、經營撂荒土地。對撂荒一年以上的承包土地,集體經濟組織要按規定組織代耕,代耕收入歸代耕者。對舉家長期外出且失去聯繫農戶的撂荒土地,集體經濟組織要代為流轉,流轉收益歸原承包方。
四、完善支持保障措施
(十五)加大財政扶持力度。市財政每年在有關土地收入分配用於支農的資金中安排一定額度,用於鼓勵流轉農村土地、壯大規模經營主體、培育重點產業和發展龍頭企業。各區縣(自治縣)可根據自己的條件和產業發展、規模經營的重點,建立扶持機制。改進完善財政資金投入辦法,推動公共財政支農資金向優勢區域和主導產業整合,集中打造優勢產業,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十六)強化金融信貸支持。金融機構應加強對規模經營主體的支持和服務,在符合信貸政策的前提下,為龍頭企業和基地建設提供積極的信貸支持。各區縣(自治縣)的融資擔保平台應把參與規模經營的產業化龍頭企業、種植大戶、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企業納入服務範圍。支持具備條件的規模經營主體利用法律法規未禁止的其他方式直接融資。
(十七)最佳化基礎設施條件。土地開發整理、標準農田建設和農業綜合開發等應與農村土地流轉和規模經營緊密結合,全市各地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加大水利、交通、能源和土地開發整理、標準農田建設和優勢特色農產品基地建設力度,增加對農業基礎設施的投入,對已形成規模經營的地方,要優先立項,不斷改善和最佳化基礎設施條件。
(十八)努力完善社會保障。積極探索建立有效的農村社會保障機制。在有條件的地區開展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試點,穩步推進,逐步擴大參保覆蓋的範圍。對遷入城鎮定居,有穩定職業和固定住所的農民,各地可開展農民以土地承包權換城鎮社會保障、以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及其房屋產權置換城鎮社區住房試點,促進農村規模經營發展和農村人口向城鎮有序轉移。
(十九)完善服務體系和加強規範管理。儘快建立市、區縣(自治縣)、鄉鎮的土地承包和流轉信息系統,構建完善的流轉信息網路。各區縣(自治縣)農業部門要承擔起土地流轉指導、服務、管理的職責,進一步做好糾紛調處和仲裁工作。鄉鎮農業服務中心要增掛農村土地流轉服務中心牌子,在現有工作人員中調劑解決工作力量,有條件的村也可設立服務站,切實做好對農民和各規模經營主體的服務工作。區縣(自治縣)和鄉鎮兩級要建立農村土地流轉登記管理制度。鼓勵和支持社會中介組織參與農村土地流轉服務。社會中介服務組織和經紀人參與農村土地流轉服務的,參照《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培育發展農村經紀人的意見》(渝府發〔2007〕67號)的有關政策予以支持。要加強對土地流轉的規範管理。以委託方式流轉的,應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轉委託書。達成流轉意向,進行流轉時,應按照全市統一制訂的流轉契約規範文本簽訂書面流轉契約,明確流轉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工作中要注重對法律、政策的把握,尊重農民的意願,防止侵犯農民的合法權益。
五、加強組織領導
(二十)切實加強領導。加快農村土地流轉,促進農業規模經營的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關係到廣大農民民眾和各經營主體的切身利益和農村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全市各級政府必須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各地要認真調查研究,按照胡錦濤總書記的“314”總體部署和市第三次黨代會精神的要求,對加快農村土地流轉,促進規模經營和產業發展進行積極探索、大膽試驗,並結合自己的實際,制定具體的、切實可行的指導意見和政策措施,進一步創新機制、完善制度。要通過農村土地流轉,促進農村勞動力轉移、農村經濟結構調整、產業規模經營、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發展和農村撂荒地問題的有效解決。要加強對農村土地流轉和發展規模經營的正確引導,加大宣傳力度,提高基層幹部和農民民眾對加快土地流轉、發展規模經營意義和作用的認識,消除他們的顧慮,樹立正確的觀念,形成推進農村土地流轉、發展規模經營的共識和內在動力。市級有關部門要充分發揮各自的職能作用,研究制定相應的措施和辦法,積極指導、幫助和支持各地的探索和試驗,互相配合,形成合力,努力使我市農村土地流轉、規模經營和產業發展再上一個新的台階。
二○○七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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