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引導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引導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是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2015年10月29日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引導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
  • 發文機關: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文字號:渝府辦發〔2015〕167號
渝府辦發〔2015〕167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引導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4﹞71號)和《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統籌城鄉重點改革總體方案的通知》(渝府發〔2014〕43號)精神,經市政府同意,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引導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健康發展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目標及原則
(一)總體目標。
以保障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產權益為宗旨,以規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行為和完善服務功能為重點,以交易品種豐富、組織架構清晰、運行制度規範、管理模式先進、信息聯動共享、社會風險可控為目標,努力構建多層次、多形式的全市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服務體系,規範發展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積極穩妥引導農村產權規範有序進場交易,顯化和提升農村產權要素價值,推動農村要素流動市場化、農民增收渠道多元化、農業經營體系現代化。
(二)指導原則。
1.堅持公益性為主、服務“三農”導向。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是政府主導、服務“三農”的非盈利性機構,致力於為農民增收、農業增效和農村發展服務,充分發揮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溝通城鄉、盤活要素、撬動資源的作用。
2.堅持守住底線、規範運作。堅持依法、自願、有償流轉交易農村產權,嚴守土地公有制性質不改變、耕地紅線不突破、農民利益不受損三條底線,嚴格保護農村生態環境,保障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自主選擇、民主決策的權利,建立公開透明、自主交易、公平競爭、規範有序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
3.堅持因地制宜、統籌協調。綜合考慮區縣(自治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的需要,整合和利用現有的流轉交易服務平台,因地制宜建立流轉交易市場,防止重複建設、資源浪費。理順市、區縣、鄉鎮流轉交易服務平台關係,逐步實現全市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一體化發展。
4.堅持穩妥推進、防控風險。處理好改革、發展、穩定的關係,從實際出發,循序漸進發展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不下指標,不片面追求建設速度、機構數量和交易規模。建立完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工作監管和風險防控機制,引導市場健康、平穩運行。
二、主要任務
(一)完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服務體系。
1.設立市級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平台。市級平台依託重慶農村土地交易所建立,承擔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信息發布、交易鑑證、資金結算、產權抵押登記信息匯集等綜合服務及對區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平台的業務技術指導,負責組織地票等指標、農業智慧財產權和大額農村產權標的流轉交易,完成上級部門和市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監督管理委員會交辦的事項。發揮市級平台統籌全市農村產權交易平台建設和業務拓展的功能,推動建立全市統一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運行規範和平台建設標準,完善運行機制,推動資源共享、優勢互補、協同發展。支持重慶涪陵林權交易所發揮服務區域林權流轉交易的功能,探索完善全市林權流轉交易服務體系。
2.建立區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平台。充分發揮現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林權交易、農村產權交易等機構平台作用,因地制宜整合工作資源,推動建立綜合性的區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平台。區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平台可以是事業法人,也可以是企業法人。設立事業法人的,可整合現有機構和職責,也可依託不動產統一登記機構設立。區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平台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信息發布、交易活動組織、交易鑑證、協助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採集抵押登記信息、招商引資等綜合服務以及需市級平台交易標的的推薦申報工作。
3.建設鄉鎮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服務視窗和村級服務點。依託鄉鎮公共服務中心、村便民服務中心等開設鄉鎮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服務視窗、村級服務點,充分發揮基層人員根植農村、貼近農戶的屬地化優勢,組織開展政策宣傳、信息收集核實、受理申請、項目核查、指導契約簽訂、當事者權益維護等服務。
4.構建“六統一”的交易管理模式。進一步健全市級平台制定規範標準、區縣平台組織交易、鄉鎮平台收集核實信息的主體功能,推動全市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按“統一交易規則、統一平台建設、統一信息發布、統一交易鑑證、統一服務標準、統一監督管理”的模式,逐步形成一體化運行管理體系。本著便民利民的原則,市、區縣兩級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平台都要開設交易服務視窗,方便市場主體就近提出交易服務申請。
(二)完善交易管理制度。
1.制定交易運行規則。出台重慶市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管理辦法,明確各級交易平台的職能職責、流轉交易品種、進場範圍、程式、監督管理及配套政策等,規範全市農村產權流轉交易行為。分類制定承包地經營權、林權、“四荒地”使用權、養殖水面經營權、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農業生產設施設備、小型水利設施使用權等流轉交易規則和契約示範文本,對交易範圍、主體、程式、行為規範、扶持政策及流轉交易糾紛調處等作出規定,引導各類農村產權依法依規流轉交易。建立交易平台信息發布、交易組織、交易鑑證、價款結算制度規範,制定標準化制式文書,指導具體交易行為。
2.規範交易主體。充分尊重農戶意願,禁止強迫農戶自有產權進場流轉交易;農村集體資產、農村產權抵押物處置、工商資本租賃農地原則上應進入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平台公開流轉交易,一定標的額以上的農村集體資產流轉必須進入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公開交易。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平台依法對市場主體的資格進行審查核實、登記備案。產權流轉交易的出讓方必須是產權權利人,或者受產權權利人委託的受託人。除農戶宅基地使用權、農民住房財產權、農戶持有的集體資產股權之外,流轉交易的受讓方原則上沒有資格限制(對外資企業和境外投資者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嚴格工商資本租賃農地準入門檻,對工商企業進入市場流轉交易,要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做好資格審查、項目核實、風險防範等工作,並建立工商企業黑名單制度。
3.規範流轉交易程式。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活動,原則上按照“提出申請、審核受理、發布信息、組織交易、簽訂契約、價款結算、交易鑑證、成交公告”的程式進行。交易各方可向就近的交易市場服務視窗提交流轉交易申請材料,審查通過後,在全市農村產權交易信息網統一對外公告,組織流轉交易。屬出讓申請的,應先由交易標的物所屬鄉鎮(街道)核實基本信息,再由區縣交易平台函詢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完成產權查檔、權屬確認、產權抵押等審核後方可受理。對受讓申請有主體資格限制的,由區縣交易平台函詢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確認受讓方具有交易主體資格條件後方可受理。交易雙方達成交易意向後,交易平台應組織交易雙方簽訂流轉交易契約,進行價款資金結算,出具交易鑑證書,並將成交信息在全市農村產權交易信息網公告。按規定需要辦理產權變更登記的,區縣交易平台應協助交易雙方辦理產權變更登記。
(三)加強信息化平台建設。
1.建立全市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管理系統。依託市級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平台,整合涉農產權流轉交易信息資源,加快建設基於網際網路的重慶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信息化平台,集成產權線上審核、發布、交易、結算、監管等功能。充分發揮網際網路客群面廣、信息量大、互動性強、高效便捷的優勢,引導廣大農村用戶利用網際網路積極參與農村產權流轉交易。
2.逐步建立完善統一的信息資料庫和農村資產抵押登記管理網路信息系統。結合社會公共信息資源整合與套用的相關要求,建立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和產權抵押登記信息數據標準,推進交易平台與相關行政主管部門、金融機構在產業規劃、權屬登記、抵押登記、農村產權融資等方面進行數據信息共享,構建統一、便捷、易用的數據標準體系和農村資產抵押登記管理網路信息系統,規範數據收集。建立交易信息審核、匯集、發布機制,推動建立全市一體、分級維護、權威準確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資料庫和抵押登記信息資料庫。加強數據分析套用,逐步建立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抵押登記公報制度,發揮引導市場預期、提供決策依據的作用。
3.完善交易安全管理措施。按照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系統安全運行的要求,加強軟硬體基礎配置,建立交易日常安全管理運行維護制度,保障農村產權線上流轉交易系統信息發布、交易組織、交易鑑證、價款結算等各環節、全流程安全可控。套用先進的網上支付安全技術,探索引入成熟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保障資金結算安全。構建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科學設定角色管理許可權,保障交易信息安全。
(四)有序組織農村產權流轉交易。
1.穩步拓展交易品種。在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指導下,分類、分步、有序拓展農村產權及資源要素流轉交易。穩步推進地票、承包地經營權、林權、養殖水面經營權、“四荒地”使用權等交易,繼續探索、完善交易管理制度,穩步擴大交易量。在完善確權登記工作、制定完善交易規則的基礎上,適時啟動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集體經濟組織股權、農業智慧財產權、農業企業產權、農業生產設施設備、小型水利設施使用權等品種交易。探索開展以財政投資為主體的農村基礎設施項目招標、農業產業項目招商和轉讓等流轉交易試點。在“嚴格報批、封閉運行”前提下,穩妥開展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交易和農房轉讓等試點。地票等指標類和農業智慧財產權類交易品種由市級平台組織流轉交易;其他品種按屬地化原則,主要由區縣平台組織交易,但達到一定標的額、按規定須由市級部門審核的,應納入市級平台組織交易。交易完成後,由重慶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管理系統進行統一結算、統一鑑證。
2.拓寬交易平台服務內容。圍繞現代農業發展要求,積極引導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服務供應商利用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平台,即時發布農機、種子、農藥、農技、農產品儲存、運輸、加工、銷售、融資、擔保等服務的供求信息,逐步建成覆蓋區域廣、種類全和涵蓋農業產前、產中、產後全鏈條的專業化、社會化服務市場平台。
3.發揮中介服務組織活躍市場的作用。規範發展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經紀機構(人),為權利人提供委託申請、組織實地踏勘、核實標的物信息、代理交易等居間業務,促成交易。引導財會、評估、諮詢、策劃等中介機構提供會計、價值評估、法律諮詢、項目策劃、宣傳推介等專業化服務,探索為市場主體提供融資、估價、策劃等鑑證服務,促進產權市場價格發現和價值提升。
4.構建風險防控機制。建立完善公開交易制度,確保交易主體知情權。建立市場主體從事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活動的信用檔案,將交易信用信息納入全市公開信用信息平台覆蓋範圍。暢通投訴舉報渠道,通過設立公開電話、電子信箱等方式,快速受理投訴事項,及時反饋處理結果。按照受讓方繳納為主、政府適當補助的原則,探索建立工商企業租賃農戶承包地風險保障金制度,引入擔保機構探索建立契約履約擔保機制,降低涉農產權流轉交易風險,維護農戶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五)研究出台扶持政策。
1.完善金融扶持政策。積極引導金融機構對進入公開市場流轉交易的農村產權項目給予融資支持,鼓勵各類涉農銀行、融資擔保、資產評估等機構參與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的相關配套服務工作。
2.加大財政支持力度。將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納入市、區縣兩級政府購買服務範圍。對採取企業化運營的交易平台、中介服務機構,實行規費優惠政策,按照中央和市政府相關規定執行。
3.制定鼓勵農村產權進場流轉交易的配套政策。規範涉農融資、涉農補貼項目申報程式,探索實行財政支農政策與農村產權流轉交易項目聯動,將農村建設項目招標、產業項目招商和轉讓、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先建後補項目、涉農融資、涉農補貼項目等納入公開市場招投標;項目申報、申請補貼、農業設施用地、抵押融資等需要農村產權權屬證明材料的,可以使用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平台出具的交易鑑證書作為規範憑證。
三、保障措施
(一)強化組織領導。重慶市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監督管理委員會要統攬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工作,承擔組織協調、政策制定等方面職責,負責對市場運行進行指導和監管。各區縣(自治縣)也要建立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監管組織體系,完善工作機制,研究制訂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建設工作方案,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二)強化基礎工作。加快推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清產核資、農村集體資產量化確權改革試點工作,全面摸清農村集體“三資”底數,明晰權屬,完善管理。穩步推進不動產統一登記工作,進一步做好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林權等權屬的確權登記頒證工作,探索建立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信息系統與不動產統一登記備案信息系統數據共享、聯網運行機制。根據人口轉移流動趨勢,按照“多規合一”要求,編制實施農業農村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建設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發揮規劃對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的引導作用。
(三)強化宣傳培訓。充分發揮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各類媒體作用,加大宣傳力度,讓廣大農民民眾、基層幹部了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政策法規和運行規範,主動參與、大力支持市場建設。加強基層幹部和交易服務人員業務培訓,提高操作能力。及時宣傳推廣先行地區的好經驗、好做法,通過典型示範引導,推動全市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健康發展。
(四)強化監督指導。全市各級財政、國土房管、農業、水利、林業、金融等行政主管部門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加強指導,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的困難和問題,協同推進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工作;對租賃農地經營、項目實施、風險防範等情況要開展定期檢查和動態監測,促進交易公平,防範交易風險。及時查處弄虛作假、暗箱操作、操縱交易、惡意串標、強買強賣等各類違法違規交易行為,促進市場規範運行。推動建立農村產權流轉交易行業協會,充分發揮其推動行業發展、自我管理、自我監督、自我約束的作用。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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