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引導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健康發展的意見

關於引導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健康發展的意見

2015年1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引導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健康發展的意見》。

基本介紹

  • 頒布單位:國務院辦公廳
《意見》指出,引導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健康發展,事關農村改革發展穩定大局,有利於保障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產權益,有利於提高農村要素資源配置和利用效率,有利於加快推進農業現代化。要堅持公益性為主、公開公正規範、因地制宜、穩步推進的基本原則,以堅持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為前提,以保障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產權益為根本,以規範流轉交易行為和完善服務功能為重點,紮實做好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建設工作。
《意見》明確,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是為各類農村產權依法流轉交易提供服務的平台,具有明顯的資產使用權租賃市場特徵、顯著的農業農村特色、鮮明的地域特點,既要發揮其信息傳遞、價格發現、交易中介的基本功能,又要發揮其為農戶、農民合作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等提供服務的特殊功能。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是政府主導、服務“三農”的非盈利性機構,其設立要經過科學論證,由當地政府審批。在現階段,縣、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和林權等流轉服務平台是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的主要形式,要利用好現有的各類農村產權流轉服務平台,做好縣、鄉範圍內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服務工作。市場建設應以縣域為主,確有需要的地方可以設立覆蓋地(市)乃至省(區、市)地域範圍的市場,鼓勵各地探索符合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實際需要的多種市場形式。
《意見》提出,法律沒有限制的品種均可以入市流轉交易。現階段的交易品種主要包括農戶承包土地經營權、林權、“四荒”使用權、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農業生產設施設備、小型水利設施使用權、農業類智慧財產權等八個門類。流轉交易主體主要有農戶、農民合作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涉農企業和其他投資者。除宅基地使用權、農民住房財產權、農戶持有的集體資產股權外,流轉交易的受讓方原則上沒有資格限制(外資企業和境外投資者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農戶擁有的產權是否入市流轉交易由農戶自主決定。
《意見》要求,流轉交易市場都應提供發布交易信息、受理交易諮詢和申請、協助產權查詢、組織交易等基本服務,建立健全規範的市場管理制度和交易規則,對市場運行和服務規範等作出具體規定。各地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監督管理委員會和市場主管部門要強化監督管理,及時查處各類違法違規交易行為。
《意見》強調,各地要加強領導,健全工作機制,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從本地實際需要出發,制定管理辦法和實施方案,並對市場建設和運營要實行財政補貼等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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