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安徽省委辦公廳、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了《關於引導農村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實施意見》全文如下: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引導農村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14〕61號)精神,遵循中央確定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按照工作總體要求,並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穩定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係
(一)健全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制度。各地要以農村土地(指承包耕地,下同)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為契機,全面清理二輪土地承包契約,對沒有簽訂承包契約或承包經營權變更的,要重新簽訂;對承包契約遺失、殘缺的,進行補簽、完善;以已簽訂的土地承包契約、發放的經營權證書和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成果為依據,採取標準規範、農民認可的技術方法,開展農戶承包地調查勘測,進一步查清承包地塊、面積、四至和空間位置;依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和不動產統一登記的原則,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簿;按照完善後的土地承包契約和新建立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簿,依法頒發權屬證書,建立健全規範的承包契約取得權利、登記記載權利、證書證明權利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制度,強化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物權保護,為推進土地流轉、調處土地糾紛、完善補貼政策、進行征地補償和抵押擔保提供重要依據。2016年底,建立健全省市縣鄉互聯互通的四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信息管理套用平台,實現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流轉管理服務信息化。
(二)全面推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承擔好全國試點省任務,認真總結2014年試點經驗,2015年在65個縣(市、區,下同)擴大試點,力爭2016年底基本完成全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任務。各地要按照中央和省統一部署,強化市督促指導、縣負總責、鄉鎮推進、村為主體的責任,建立健全黨委、政府統一領導、部門協作配合、民眾廣泛參與的工作機制。科學制定工作方案,明確時間表和路線圖,強化宣傳培訓,落實保障措施,紮實推進試點。在工作中,要堅持穩定承包關係,依法規範操作,尊重農民意願等基本原則。嚴禁藉機違法調整農民承包地,嚴禁將確權登記實測後多出原承包地的面積收歸集體。堅持“服務式”確權,不搞“運動式”確權,進度不強求“一刀切”。嚴格執行全省統一規範的操作流程、技術方法和技術標準。注重發揮村民民主協商的作用,積極化解農村土地承包矛盾糾紛。切實維護婦女的土地承包權益。加快建立土地確權登記頒證後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和確權常態化工作機制。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經費納入市、縣財政預算,省以上財政給予補助。
二、規範引導農村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
(三)鼓勵創新土地流轉形式。鼓勵承包農戶依法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及入股等方式流轉承包地。鼓勵有條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引導農戶長期流轉承包地並促進其轉移就業的扶持政策體系,對流轉期限3年以上、經營規模適度的新型經營主體給予獎補。結合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鼓勵農民在自願前提下開展互換並地解決承包地細碎化問題。支持各類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開展全程土地託管或主要生產環節服務託管。穩步推進金寨等6縣(市)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試點,研究制定統一規範的操作流程和管理辦法,探索建立土地經營權抵押登記制度、抵押價值評估和抵押資產處置辦法。
(四)嚴格規範土地流轉行為。嚴格土地流轉契約審核把關,確保土地流轉意願、價格確定、形式選擇均由承包農戶自主決定,流轉收益歸承包農戶所有,流轉期限由流轉雙方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協商確定。制定規範的土地流轉委託書格式文本。沒有農戶的書面委託,農村基層組織無權以任何方式決定流轉農戶承包地,更不能以少數服從多數名義,將整村整組農戶承包地集中流轉對外招商經營。建立監督檢查制度,定期檢查土地流轉政策執行情況。嚴禁通過定任務、下指標或將流轉面積、流轉比例納入績效考核等方式推動土地流轉。嚴肅查處截留、挪用農民承包地流轉金,以及少數基層幹部私相授受、謀取私利的行為。
(五)強化土地流轉管理和服務。出台規範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和服務的意見,建立完善土地管理和服務制度,加強流轉契約審查、登記、備案、建檔和土地流轉監測工作,完善土地流轉政策諮詢、信息發布、契約簽訂、契約變更、委託流轉等服務。依託農村經營管理機構,把土地流轉信息平台建設納入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信息管理系統統籌規劃,加快建成縣鄉村三級服務和管理網路。使用統一的省級契約示範文本,規範、引導流轉雙方契約簽訂工作。充分利用現有農村產權交易資源,重點打造縣鄉聯動的土地流轉交易平台,為土地流轉提供服務。研究制定完善土地流轉交易規則和管理辦法。健全鄉村調解、縣(市、區)仲裁、司法保障的糾紛調處機制,及時調處土地承包經營流轉糾紛。
(六)合理確定土地經營規模。各地要依據自然經濟條件、農村勞動力轉移情況、農業機械化水平等因素,因地制宜地確定本地區土地規模經營的適宜標準。現階段,對土地經營規模相當於當地戶均承包地面積10至15倍、務農收入相當於當地二三產業務工收入的,應當給予重點扶持。創新規模經營方式,在引導土地資源適度集聚的同時,通過農民的合作與聯合、開展社會化服務等多種形式,提升農業規模化經營水平。
(七)扶持糧食規模化生產。加大糧食生產支持力度,原有糧食直接補貼、良種補貼、農資綜合補貼歸屬由承包農戶與流入方協商確定,新增部分向糧食生產規模經營主體傾斜。對從事糧食規模化生產的農民合作社、家庭農場等經營主體,符合申報農機購置補貼條件的,要優先安排。探索開展糧食生產規模經營主體行銷貸款試點,允許用糧食作物、生產及配套輔助設施進行抵押融資。糧食品種保險要逐步實現生產規模經營主體願保盡保,適時提高財政對主要糧食作物保險的保費補貼比例,逐步減少或取消產糧大縣三大糧食作物縣級財政保費補貼。研究制定扶持糧食生產規模經營主體的配套辦法。
(八)加強土地流轉用途管制。嚴禁借土地流轉之名違規搞非農建設。嚴禁在流轉農地上建設或變相建設度假村、高爾夫球場、別墅、私人會所等。嚴禁占用基本農田挖塘栽樹及其他毀壞種植條件的行為。嚴禁破壞、污染、圈占閒置耕地和損毀農田基礎設施。強化監督檢查,堅決查處通過“以租代征”違法違規進行非農建設的行為,堅決禁止擅自將耕地“非農化”。利用規劃和標準引導設施農業發展,強化設施農用地用途監管。採取措施保證流轉土地用於農業生產,可以通過停發糧食直接補貼、良種補貼、農資綜合直補等辦法遏制撂荒耕地的行為。在糧食主產區、糧食生產功能區、高產創建項目實施區,不符合產業規劃的經營行為不再享受相關農業生產扶持政策。合理引導糧田流轉價格,降低糧食生產成本,穩定糧食種植面積。
(九)加強對工商企業租賃農戶承包地的監管和風險防範。省直有關部門要抓緊研究制定加強工商企業租賃農戶承包地監管和風險防範的實施辦法,並加強對落實情況的督查檢查。對工商企業長時間、大面積租賃農戶承包地作出明確的上限控制,建立健全資格審查、項目審核、風險保障金制度,重點對企業經營範圍、投資能力、科技水平、土地復墾能力進行審查;對租賃規模、租賃用途、租賃期限、租賃價格及租金支付方式進行審核。要依據工商企業租賃農戶承包地面積實行分級備案,嚴格準入門檻,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建立日常監測制度和土地流轉退出機制,及時對土地利用、項目實施、契約履行等情況進行跟蹤審查、評估和監測,對符合要求的給予政策扶持,對嚴重違法違規行為或因經營不善及自然風險、市場風險導致生產經營無法繼續進行的,要實行限期退出,防止浪費農地資源、損害農民土地權益。
三、加快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
(十)發揮家庭經營的基礎作用。繼續重視和扶持普通農戶發展農業生產。積極培育規模適度的農戶家庭農場。開展示範家庭農場創建活動,分級建立示範家庭農場名錄,健全管理服務制度。建立“青年農場主”培訓和孵化基地。以縣為單位,整合涉農資金建設連片高標準農田,並優先流向家庭農場、專業大戶等規模經營農戶。
(十一)加快發展農戶間的合作經營。鼓勵承包農戶通過共同使用農業機械、開展聯合行銷等方式發展聯戶經營。鼓勵發展多種形式的農民合作組織。繼續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示範縣、示範社創建工程健康規範發展。實行農民合作社年度報告制度。引導發展農民合作社聯合社。支持農民合作社開展農社對接。允許農民以承包經營權入股發展農業產業化經營。
(十二)鼓勵發展適合企業化經營的現代種養業。鼓勵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等涉農企業重點從事農產品加工流通和農業社會化服務。引導工商資本發展良種種苗繁育、高標準設施農業、規模化養殖等適合企業化經營的現代種養業,開發農村“四荒”資源發展多種經營。發展壯大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加快培育以龍頭企業為核心、專業合作社為紐帶、專業大戶和家庭農場為基礎的現代農業產業化聯合體。引導各類經營主體共同出資、相互持股,發展多種形式的農業混合所有制經濟。
(十三)探索新的集體經營方式。支持村組盤活集體資產資源,發展物業經濟,壯大集體經濟實力。鼓勵有條件的地方根據農民意願,統一連片整理耕地,將土地折股量化、確權到戶,經營所得收益按股分配,或以承包地入股組建土地股份合作組織,通過自營或委託經營等方式發展農業規模經營。
(十四)加大對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政策扶持力度。各級要擴大對家庭農場、專業大戶、農民合作社、龍頭企業、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的扶持資金規模。支持符合條件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優先承擔涉農項目,新增農業補貼向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傾斜。加快建立財政項目資金直接投向符合條件的合作社、財政補助形成的資產轉交合作社持有和管護的管理制度。完善農機購置補貼政策,整合農機購置補貼和秸稈禁燒有關資金,向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傾斜支持。整合財政涉農資金優先扶持現代農業產業化聯合體內部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全面落實支持新型經營主體發展的用水、用電、稅費等相關優惠政策。落實進一步支持設施農業健康發展的用地政策。繼續落實在年度建設用地指標中拿出不低於省下達總量2%比例專門用於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建設配套輔助設施的政策。
(十五)加大對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金融支持力度。推動縣域徵信體系建設,金融部門和機構開展對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信用等級評定,對信用等級高的給予一定授信額度,並給予利率優惠。做大做強政策性融資擔保,加大對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融資擔保支持力度,降低“三農”融資擔保門檻,降低擔保費率,確保“三農”貸款在保餘額比重逐年提高。對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出現的擔保代償,在按小微企業擔保風險補償有關規定給予一定的風險補償的基礎上,探索建立省級以上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涉農貸款風險補償基金,對企業出現的貸款損失及擔保代償給予一定比例的風險補償。鼓勵市縣探索建立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涉農貸款風險補償機制。擴大家庭農場“直管直貸”試點覆蓋面,穩妥推進新型農村合作金融試點。鼓勵符合條件的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通過在多層次資本市場發行股票、債券、票據等,拓寬融資渠道。鼓勵地方以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為重點擴大政策性保險附加商業性保險試點。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對特色優勢農產品保險提供保費補貼,省財政給予以獎代補。
四、建立健全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
(十六)培育多元社會化服務組織。出台加快構建新型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意見。利用現有服務設施,健全鄉鎮農業公共服務中心和村級服務站點。大力培育合作服務組織、服務型農業企業和社會服務組織。加快建設農村產權交易、農業經營主體信用和農產品流通服務平台。支持建設糧食烘乾、農機場庫棚和倉儲物流等配套基礎設施。農產品初加工和農業灌溉用電執行農業生產用電價格。鼓勵以縣(含國有農場)為單位開展農業社會化服務示範創建活動。開展政府購買農業公益性服務試點,鼓勵向經營性服務組織購買易監管、可量化的公益性服務。研究制定政府購買農業公益性服務的指導性目錄,建立健全購買服務的標準契約、規範程式和監督機制。
(十七)推進新型職業農民教育培訓。統籌各類教育培訓資源,積極探索構建以農技推廣機構、農業廣播電視學校、中高等農業職業院校為主體,農業科研院所、農業大學、農民合作社和農業企業等廣泛參與的新型職業農民教育培訓體系。強化專兼職師資隊伍,最佳化教育培訓內容,創新教育培訓形式。將長期從事農業生產、有一定產業規模、文化素質較高的專業大戶、家庭農場主、農民合作社骨幹等作為重點教育培訓對象。把青年農民納入國家實用人才培養計畫。努力構建新型職業農民和農村實用人才培養、認定、扶持體系,建立公益性農民培養培訓制度,探索建立培育新型職業農民制度。
(十八)發揮供銷合作社和農墾系統的優勢和作用。按照改造自我、服務農民的要求,研究制定供銷合作社綜合改革試點方案。暢通供銷合作社農資經營渠道,推進技物結合。利用現有資源開展農產品生產、加工、流通服務。擴大基層供銷社股份合作試點,針對農業生產重要環節,與農民簽訂服務協定,開展合作式、定單式服務。積極推進農墾改革,支持農墾建設現代農業示範基地,依託農墾搭建省級農業投資平台,促進墾地合作發展,充分發揮在現代農業和農業產業化經營中的示範引領作用。
(十九)加強農村經營管理體系建設。各級要明確相應機構承擔農村經管工作職責,保障必要的工作經費,確保事有人乾、責有人負。省直有關部門要研究出台指導意見。
土地問題涉及農民切身利益,事關農村改革發展穩定全局。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明確部門職責,健全工作機制,加快形成推進工作的合力。加強調查研究,認真總結基層和民眾的創造,搞好分類指導。加大政策宣傳力度,準確把握政策要求,營造良好的改革發展環境。堅持規劃引領,引導土地經營權流轉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美好鄉村建設規劃、優勢農產品產業帶規劃和現代農業示範區建設規劃相銜接。要建立監督檢查制度,每年定期開展專項檢查,及時查處和糾正違紀違法行為,確保農村土地流轉和農業適度規模經營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