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關於《農村土地承包法》修訂的解讀

農業部關於《農村土地承包法》修訂的解讀,來源於政商匯,其中一個重點內容,就是對農地流轉進行更為嚴格的規範和管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農業部關於《農村土地承包法》修訂的解讀
  • 來源:政商匯
日前,中農辦、農業部等方面已經啟動對《農村土地承包法》的重新修訂,在農地的流轉規模上,將會進一步提出具體的要求和限制,以規範很多地方正在蔓延的大規模農地流轉。
據悉,根據中農辦、農業部等方面掌握的情況,現在很多地方片面追求大規模、特別是超大規模的農地流轉,而大規模流轉後的農地,基本被一些工商企業所掌控。這些企業經營的農地,有的數千畝,有的甚至上萬畝,搞“非糧化”生產、“非農化”建設的現象相當普遍。
接近農業部的專家透露,為防止和糾正農地的大規模流轉,以及流轉後農地的“非農化”和“非糧化”,2014年以來,主管部門已經連續頒布了多個政策性檔案。預計下一步在修訂《農村土地承包法》中,對農業適度規模經營問題,會有較為具體的指標性要求,一些新的相關土地流轉的政策性規定,也將會補充到修訂後的《農村土地承包法》當中。
嚴禁超大規模
農地流轉是指擁有農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將土地的經營權通過轉包、入股、租賃、合作等方式,有償出讓給其他農戶或者經濟組織。據中農辦副主任韓俊介紹,現在全國農地流轉已經占到農民承包地的30%,其中流轉至工商企業的農地是10%。
據了解,目前農地流轉過程中出現的問題,主要集中在工商企業租賃的農地當中。政府部門希望工商企業到農村租賃農地,以“公司+農戶”的形式,通過簽訂訂單契約、領辦創辦農民合作社、提供土地託管服務等方式,帶動種養大戶、家庭農場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搞農業產業化經營,但很多工商企業卻是想方設法走賺錢的“捷徑”,在農地上蓋房子,建工廠,甚至建了旅遊度假村、高爾夫球場、別墅、私人會所等,基本都與農業不沾邊,更談不上維護糧食安全。
在一些公開的場合,中共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副組長、辦公室主任陳錫文曾多次表示,很多企業去農村租賃農地,都是衝著各種農地補貼去的,有的甚至想得更好,先圈地再說,等將來有機會搞非農建設更賺錢,與國家扶持農業、農地改革的政策背道而馳。
對於工商資本租賃農地,但不願搞種植業、養殖業的問題,中國人民大學農業與農村發展學院副院長鄭風田的分析是,現在國內種糧、種地成本偏高,豬肉、牛奶等畜產品的價格也不大穩定,企業下鄉基本都不願意投資種養業。
除了工商企業下鄉大面積圈地後搞“非農化”和“非糧化”的投資外,陳錫文還擔憂,現在全國有一億七千萬的農民外出打工,占到農村勞動力30%之多,一旦這部分人重回農村沒有地種,將會面臨很大的就業壓力,也有可能會增加不安定因素。
前述專家分析表示,去年11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引導農村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意見》,今年4月,中農辦、農業部等又出台了《關於加強對工商資本租賃農地監管和風險防範的意見》,兩份政策性檔案的基本導向,就是要遏制很多地方出現的工商資本下鄉帶來的大規模農地流轉態勢,以及防止和糾正流轉後農地的“非農化”和“非糧化”傾向。預計修訂的《農村土地承包法》中,對農業適度規模經營問題,農業部等方面將會針對不同情況,給出更為具體的界定,會有一些硬性的指標性要求,對農地的流轉也將會有更為嚴格的規範和管制。
流轉“適度”爭議
據前述專家介紹,現在中國農戶平均承包土地面積大約是8畝,按照所謂對土地經營規模相當於當地戶均承包地面積10至15倍應當重點支持的“建議”,核算下來,實際上官方認為“適度”的規模經營是在80―120畝左右,這主要是考慮到糧食安全等方面的因素,比較符合現階段中國國情和農情。
對於究竟如何界定農業的適度經營規模?多大的經營規模才是“適度”?是否應該區分不同情況,來給出多種適度經營規模的答案?現在業內還存在一些爭議。
就在不久前,在一場相關適度農業經營規模的研討會上,國家開發銀行總行研究院副院長鄒力行表示,在較長的時期內,戶均30―40畝的適度規模的小農經濟,“也就是現在的水平”,比較符合中國的國情、農情。他解釋稱,小農經濟主要是靠勞動投入和小型農業機械,適應市場的能力比較強。
農業部信息中心主任張興旺也做過相關測算,得出的結論是,大體上在北方地區,如果是種植小麥、玉米等大田作物,現階段的適度規模應該是在120至150畝,但如果是在南方種植大田作物,適度的規模應該是在30至50畝,這樣適度的經營規模,“就能夠讓一個農業的家庭過有尊嚴的生活”。
北京農品堂食品有限公司董事長何學功告訴記者,中國的農業經營情況非常複雜,不同的區域、不同的機械化程度、不同的農作物之間也是千差萬別,如果從純技術角度,大規模的機械化作業、中型的機械化作業、小型的機械化作業,適度的經營規模應該分別是戶均1500畝左右、200至300畝、20至30畝。
中農辦副主任韓俊表示,大規模的農場形式並不適合中國的國情。對於下一步將對農地流轉進行的嚴格管制,他表示,即使是在土地私有制的國家,對土地的流轉也較為嚴格,比如,按照匈牙利的農地流轉法規定,不僅是對流轉農地的規模有限制,而且對“搞糧食、畜牧業規模都有限制”;有“奧地利的公民到匈牙利流轉了上百萬公頃的農地,到現在都不合法,法律不予承認”。
前述專家告訴記者,對於下一步的農地流轉,中農辦、農業部等方面主要是強調“兩個防止”,一是防止片面追求大規模、尤其是超大規模的農地流轉,另外是防止農地流轉後的“非農化”和“非糧化”。其外,在農業經營規模的“適度”難題上,正在進行深入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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