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主席令第 六十二 號 2007年3月16日)第一百二十五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法對其承包經營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等農業生產。第一百八十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二)建設用地使用權;(三)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運輸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併抵押。
2.《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引導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4〕71號),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既要發揮信息傳遞、價格發現、交易中介的基本功能,又要注意發揮貼近“三農”,為農戶、農民合作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等主體流轉交易產權提供便利和制度保障的特殊功能。適應交易主體、目的和方式多樣化的需求,不斷拓展服務功能,逐步發展成集信息發布、產權交易、法律諮詢、資產評估、抵押融資等為一體的為農服務綜合平台。
3.《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引導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甘政辦發〔2015〕118號),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中心要提供發布交易信息、受理交易諮詢和申請、協助產權查詢、組織交易、出具產權流轉交易鑑證書,協助辦理產權變更登記和資金結算手續等基本服務;可以結合本地實際和需要,探索開展資產評估、法律服務、產權經紀、項目推介、抵押融資等配套服務,還可以引入財會、法律、資產評估等中介服務組織以及銀行、保險等金融機構和擔保公司,為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提供專業化服務,既要發揮信息傳遞、價格發現、交易中介的基本功能,又要發揮為農戶、農民合作社、集體經濟組織等主體流轉交易產權提供便利和制度保障的特殊功能。
基本流程
權利人提交申請→鄉鎮人民政府初審→縣農村產權交易中心審核→提請縣政府審定→頒發產權證書
所需材料
1.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契約)、國有土地使用證、土地流轉經營權證書;
2.權利人設施影像圖片資料和四至圖;
3.農業設施產權登記申請表;
4.其他材料。
收費標準
免費辦理(信息來自甘肅省民樂縣政府網站,其他地區未確定是否收費)
辦理周期
30個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