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農業生產設施所有權登記管理辦法(試行)

2015年5月18日,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以成辦發〔2015〕26號印發《成都市農業生產設施所有權登記管理辦法(試行)》。該《辦法》共25條,自2015年7月1日起試行,有效期2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農業生產設施所有權登記管理辦法(試行)
  • 印發機關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 文號:成辦發〔2015〕26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15年5月18日
  • 施行時間:2015年7月1日
通知,管理辦法,

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成都市農業生產設施所有權登記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成辦發〔2015〕26號
各區(市)縣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成都市農業生產設施所有權登記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5月18日

管理辦法

成都市農業生產設施所有權登記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深化統籌城鄉綜合配套改革,加快推進農村改革試驗區建設,加強農業生產設施管理,維護農業生產設施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完善農業生產設施權能,促進都市現代農業發展,按照中央和省、市全面深化改革的部署,依據國家有關設施農業發展政策規定,結合成都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業生產設施是指以下設施。
(一)直接用於農產品生產的設施,包括:標準化鋼架大棚,作物栽培中有鋼架結構的玻璃或PC板連棟溫室,規模化養殖中的畜禽舍、畜禽有機物處置等生產設施,現代漁業生產設施等。
(二)由農業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業企業等從事規模化糧食生產所必需的配套設施,包括:糧食烘乾設施、倉儲設施和大型農機具存放庫房等。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農業生產設施所有權(見附屬檔案),是指農業生產設施所有權人投資建設形成的農業生產設施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第四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農業生產設施所有權登記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五條 農業生產設施所有權經依法登記,由區(市)縣(含成都高新區、成都天府新區,下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農業生產設施所有權證予以確認。
農業生產設施所有權證,是農業生產設施所有權人依法享有農業生產設施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的憑證。
第六條 市農委負責全市農業生產設施所有權登記管理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區(市)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是農業生產設施所有權的登記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業生產設施所有權登記管理工作。
鄉(鎮)政府(含街道辦事處,下同)負責農業生產設施所有權登記管理相關具體工作。
第七條 農業生產設施所有權登記實行自願申請、嚴格審查、據實登記、設施與用地一致的原則。
農業生產設施所有權證按棟(座、處)進行頒發。
第八條 農業生產設施所有權登記包括初始登記、變更登記、註銷登記和抵押登記。
第九條 農業生產設施所有權證應記載以下內容。
(一)農業生產設施名稱;
(二)農業生產設施所有權人姓名或名稱;
(三)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身份證號碼;
(四)農業生產設施地址;
(五)農業生產設施建成時間、類別、面積、涉及流轉土地面積、設計使用年限、四至界限等;
(六)農業生產設施用地的性質、來源和屬於土地流轉的土地流轉契約主體及編號、面積、流轉起止日期、四至界限等;
(七)農業生產設施固化配套設備名稱、數量、購置時間;
(八)農業生產設施平面圖、地理坐標;
(九)登記機關、發證機關及發證日期;
(十)變更登記情況;
(十一)其他應註明的事項。
第十條 辦理農業生產設施所有權登記,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農業生產設施所有權權屬清晰。
(二)項目符合農業產業發展規劃布局,除標準化鋼架大棚,作物栽培中有鋼架結構的玻璃或PC板連棟溫室外,在縣級國土部門和農業部門簽定了設施用地協定和進行了建設方案備案。
(三)標準化鋼架大棚、作物栽培中有鋼架結構的玻璃或PC板連棟溫室500平米及以上,總造價20萬元及以上;規模化養殖畜禽舍、畜禽有機物處置等生產設施1000平米以上,總造價50萬元及以上;現代漁業生產設施和糧食烘乾、倉儲設施及大型農機具存放庫房100平米及以上,總造價10萬元及以上。
(四)農業生產設施用地的剩餘經營期限5年及以上。
第十一條 農業生產設施所有權登記工作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提出申請。申請人向鄉(鎮)政府提出農業生產設施所有權登記申請,並提交相關申請資料。
(二)初審查驗。鄉(鎮)政府在受理申請1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資料進行初審並現場查驗,符合條件的,在申請書上籤署同意意見後,與其他申請資料一併提交區(市)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不符合規定的,書面通知申請人補正。
(三)審核公告。區(市)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在接到申請資料1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並現場查驗,符合條件的,對登記事項進行公告;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鄉(鎮)政府補正。
(四)登記入冊。經公告無異議的,區(市)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將農業生產設施所有權登記事項記載於登記簿內。
第十二條 辦理農業生產設施所有權初始登記,應提交以下資料。
(一)初始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或組織機構代碼證;
(三)規範的土地流轉契約及足額支付土地流轉費憑證;
(四)除標準化鋼架大棚、作物栽培中有鋼架結構的玻璃或PC板連棟溫室外,需提供農業生產設施用地協定和建設方案備案證明;
(五)農業生產設施建設方案及竣工資料;
(六)農業生產設施照片資料(含電子圖);
(七)農業生產設施及固化配套設備造價(含購置、建設、安裝)合法證明資料。
第十三條 農業生產設施所有權經初始登記,由區(市)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向申請人頒發《成都市農業生產設施所有權證》。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辦理農業生產設施所有權變更登記。
(一)農業生產設施所有權人發生變化的。
(二)農業生產設施現狀等發生改變的。
(三)因土地流轉延期導致農業生產設施所有權有效期延長的。
第十五條 辦理農業生產設施所有權變更登記,應提交以下資料。
(一)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農業生產設施所有權人的身份證明;
(三)申請變更事項的證明資料;
(四)農業生產設施所有權證原件。
第十六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業生產設施所有權證自動失效。
(一)農業生產設施所有權人提出註銷申請的。
(二)農業生產設施滅失的。
(三)農業生產設施用地協定終止或土地被依法徵收的。
(四)登記機關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 農業生產設施所有權證自動失效的,由鄉(鎮)政府負責收回並交原登記機關註銷。無正當理由拒絕交回的,由原登記機關註銷,並予以公告。
第十八條 農業生產設施所有權用於抵押融資的,應辦理抵押登記。
第十九條 辦理農業生產設施所有權抵押登記,應提交以下資料。
(一)抵押登記申請書;
(二)農業生產設施所有權人的身份證明;
(三)貸款契約和抵押契約;
(四)農業生產設施所有權證;
(五)擬抵押農業生產設施所有權價值證明檔案(價值評估報告)。
第二十條 農業生產設施所有權證嚴重污損、毀壞、遺失的,農業生產設施所有權人應向鄉(鎮)政府申請換髮、補發。
經鄉(鎮)政府審核後,報請原登記機關辦理換髮、補發手續。
第二十一條 辦理農業生產設施所有權證換髮、補發手續,應以農業生產設施所有權證登記簿記載的內容為準。
第二十二條 農業生產設施所有權證辦理抵押、換髮、補發的,應當在農業生產設施所有權證“變更登記情況”中註明“已抵押”、“換髮”、“補發”等字樣。
第二十三條 農業生產設施所有權登記機關對農業生產設施相關檔案資料實行一證一檔管理。
第二十四條 《成都市農業生產設施所有權證》由成都市農業委員會監製。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5年7月1日起試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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