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人民政府關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補充意見

2013年9月22日,六安市人民政府以六政〔2013〕52號印發《關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補充意見》。該《意見》分探索多種形式流轉農村土地;支持各類主體發展適度規模經營;加大土地流轉的政策扶持力度;加強農村土地流轉的管理和服務,完善流轉服務體系,指導流轉契約簽訂,健全流轉登記制度,開展流轉契約鑑證4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六安市人民政府關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補充意見
  • 類型:通知
  • 發布單位:六安市人民政府
  • 發布時間:2013年9月22日
基本信息,意見,

基本信息

2013年9月22日,六安市人民政府印發《關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補充意見》。

意見

六安市人民政府關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補充意見
六政〔2013〕52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試驗區、示範園區管委,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進一步引導和規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經市政府同意,現就《六安市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若干問題意見的實施意見》(六政〔2009〕33號)提出如下補充意見:
一、探索多種形式流轉農村土地。指導農民以入股形式流轉土地,可以將承包的土地入股參與合作社經營,也可以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作價後與資金、技術等生產要素共同參股,發展土地股份合作社;逐步開展土地託管,農戶可以把土地有償委託給專業大戶、農民合作社代為耕種管理,包括從種到收全程服務的“全托”和按需選擇服務項目的“半托”兩種服務方式。
二、支持各類主體發展適度規模經營。鼓勵龍頭企業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與農戶、農民專業合作社簽訂農產品購銷契約,形成穩定的購銷關係。
三、加大土地流轉的政策扶持力度。對推廣良種良法、創新經營機制、帶動農民增收明顯,受讓土地面積500畝以上,流轉期限3年以上,並簽訂規範流轉契約,從事糧、棉、油生產的經營主體,除國家和省政策獎補外,市、縣區連續3年給予獎補;從事“全托”服務的,獎補標準減半。具體獎補標準由市農委、市財政局提出,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四、加強農村土地流轉的管理和服務,完善流轉服務體系,指導流轉契約簽訂,健全流轉登記制度,開展流轉契約鑑證。
(一)完善流轉服務體系。建立健全市、縣、鄉、村四級服務網路,強化信息收集發布、政策諮詢、契約簽訂指導、價格評估等流轉服務。各縣區和耕地流轉率達25%以上的鄉鎮土地流轉服務機構要配備土地流轉信息聯絡員、收益評估員、契約鑑證員等專兼職工作人員,配套電腦、電子顯示屏,健全相關工作制度和服務流程,形成完善的土地流轉“有形市場”。
(二)指導流轉契約簽訂。指導雙方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對流轉期限超過一年的,簽訂統一文本格式的書面流轉契約。對流轉面積較大,涉及農戶較多的土地流轉項目,縣(區)、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機構要對經營主體的資信情況、經營能力、項目可行性進行審查。
(三)健全流轉登記制度。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機構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契約及有關資料進行歸檔並妥善保管。建立流轉情況登記冊,對以轉包、出租或其他方式流轉承包土地的,及時辦理相關登記;對以轉讓、互換方式流轉的,及時辦理有關承包契約和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變更手續。建立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信息庫,及時公布供求信息。
(四)開展流轉契約鑑證。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土地流轉契約鑑證制度,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當事人申請契約鑑證的,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機構應當及時辦理;辦理契約鑑證中發現流轉雙方有違反法律法規的約定,應及時幫助糾正。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機構不得強迫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當事人接受鑑證。
六安市人民政府
2013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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