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

《忻州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是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2011年6月1日印發的辦法。

法規頒布,法規內容,

法規頒布

忻州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試 行)
土地礦產
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1-6-1

法規內容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各有關單位:
《忻州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o一一年六月一日
忻州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穩定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規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以下簡稱農地流轉)秩序,提高土地資源利用率,發展現代農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行政區域內依法通過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農地流轉實行備案管理制度。依法形成的流轉關係和各方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市、縣(市、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同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地流轉管理工作,其農地流轉管理服務機構承擔具體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農地流轉管理服務機構承擔本區域內農地流轉管理的具體工作。
第二章原則和方式
第五條農地流轉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遵循依法自願有償的原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人自主決定農地流轉和流轉形式,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阻礙承包方流轉農地;
(二)流轉收益歸轉出方所有;
(三)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性質和農業用途;
(四)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流轉期限不得超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
第六條農地流轉可以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入股等形式。採取轉讓方式流轉農地的承包方(流出方)必須具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有穩定的收入來源。
採取轉讓、互換方式流轉農地,當事人可申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登記,並依照相關規定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第七條承包方可以書面委託鄉鎮(辦事處)流轉服務機構、村集體經濟組織或中介機構流轉其農地。
流入方將承包方以轉包、出租方式流轉的土地實行再流轉,應當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
第三章條件和程式
第八條農地流轉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農地權屬明晰;
(二)流入方應具備農業經營能力;
(三)轉出方與流入方就流轉方式、價格、期限等協商一致;
(四)流轉項目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環境保護政策、農業產業發展規劃。
第九條農地流轉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協商。流轉雙方就流轉事項自行協商,或在鄉鎮(街道)農地流轉服務站的主持下進行協商,就流轉雙方的權利義務達成一致意見。
(二)簽訂契約。農地流轉雙方協商一致後,可自行或通過鄉鎮(街道)農地流轉服務站簽訂農地流轉規範性契約。
(三)備案。流轉契約要報流出地鄉鎮(辦事處)農地流轉服務機構備案,也可同時報縣級農地流轉管理服務機構備案。
第十條農地流轉可通過依法設立的農地流轉市場進行。各級農地流轉管理服務機構應當為農地流轉提供指導服務。
第十一條鄉鎮(辦事處)農地流轉服務機構應當收集發布農地流轉信息。縣級農地流轉管理服務機構應當定時發布本區域的農地流轉信息,儲備農地流轉項目,為農地流轉提供相關服務。
第十二條農地流轉交易價格由流轉雙方共同協商確定,也可在農地流轉市場招標、掛牌、拍賣確定,或委託有關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第四章契約和備案
第十三條農地流轉須簽訂規範的農地流轉契約。
第十四條農地流轉契約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雙方當事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住所、聯繫方式;
(二)流轉土地的坐落、面積、質量等級;
(三)流轉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轉方式;
(五)流轉土地的用途;
(六)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七)流轉價格及支付方式;
(八)違約責任;
(九)其他須載明的事項。
第十五條農地流轉契約的流轉年限屆滿,流入方需要繼續經營流轉土地的,應在流轉契約期滿前六個月內向轉出方提出續期申請,經同意,重新簽訂農地流轉契約,並辦理備案手續。
第十六條流轉期間,流轉土地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占的,其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按流轉契約約定辦理,契約未作約定的,由雙方協商辦理;土地征地補償費分配按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2號《山西省徵收徵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征地補償費分配使用辦法》政策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農地流轉契約訂立生效後,流入方應向鄉鎮(辦事處)農地流轉服機構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備案。
第十八條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備案應提供規範的流轉契約。
農地流轉管理服務機構收到備案材料後,應在10個工作日內辦結。
第十九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備案包括以下內容:
(一)留存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契約;
(二)登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台帳;
(三)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備案證明。
(四)其它。
第五章相關責任
第二十條縣(市、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農村土地承包流轉管理服務機構應對農地流轉的契約執行和業主經營等情況進行監督指導。對農地流轉管理服務做出顯著成效的單位和個人,各級政府及其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要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一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利用職權強迫或阻礙承包方進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給承包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損失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依法給予直接責任人員和行政主管負責人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從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的工作人員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相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的規定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忻州市農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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