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人民政府關於做好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工作的實施意見

九江市政府關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工作的實施順利開展的意見,讓土地提升農村土地規模經營水平,促進經濟、社會、生態效益全面提高。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九江市人民政府關於做好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工作的實施意見
  • 類別:地方法規
  • 地區:九江市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廬山管理局,九江經濟技術開發區、雲居山—柘林湖風景名勝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
為加快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提高土地資源的最佳化配置和合理利用,促進農業農村經濟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257號)《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江西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操作指南》及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就做好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工作制定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係為基礎,以提高土地資源合理有效配置、促進產業發展和農業增效、農民增收為目標,逐步建立“政府引導、農民自願、市場調節、依法有償”的土地流轉機制,提升農村土地規模經營水平,促進經濟、社會、生態效益全面提高,加快我市現代農業發展,深入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
二、基本原則
(一)平等協商、自願、有償,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阻礙或未經承包方授權而代替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二)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
(三)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餘期限;
(四)受讓方須有農業經營能力;
(五)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
(六)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收益全部歸承包方所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截留和扣繳。
三、流轉主體
(一)農村土地流轉的主體是農戶,承包農戶自主決定土地是否流轉和流轉的對象、方式、時間以及流轉收益的處置。
(二)農村土地流轉的流入方主要是農戶,也可以是境內農業企業、事業法人或者農民專業合作組織,還可以是境外農業生產、加工企業或者農業科研推廣單位。
(三)農戶如委託發包方或他人流轉其承包土地的,應向發包方或他人遞交委託書,除書面約定之外,最終的流轉契約仍由承包農戶戶主簽字認可。
(四)流入方如將土地承包經營權再流轉的,應徵得原承包農戶的同意並達成書面協定。原流轉契約有約定的按原約定執行。
四、流轉方式
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採取出租、轉包、互換、轉讓、入股、委託或者其他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轉包費、租金、轉讓費等,以糧食為約定衡量物品,實行“實物衡量,貨幣結算”,由當事人雙方本著實事求是、互惠互利、平等協商的原則確定。以糧食計價的,一般以本縣糧食主管部門公布的糧食收購價格為基準價。
(一)出租。承包方自願將自己承包期內的土地,以一定期限全部或部分流轉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業主從事農業生產經營。出租後,原土地承包關係不變。
(二)轉包。承包方自願將自己承包期內的土地,以一定期限全部或部分流轉給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其他業主從事農業生產經營。轉包後,原土地承包關係不變。
(三)互換。因土地集中連片規模化經營等需要,在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承包戶之間,自願將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互換,雙方對互換的土地原享有的承包權利和承擔的義務也應互換。互換時,當事人應當簽訂流轉契約,報發包方和鄉鎮土地承包管理機構備案,同時辦理農村土地承包契約和經營權證變更等手續。互換期在一年之內的,可不辦理農村土地承包契約和經營權證變更等手續。
(四)轉讓。經發包方同意,承包方自願將土地承包經營權全部或部分轉讓給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業主,由該業主同發包方確立新的土地承包關係,原承包方與發包方在該土地上的承包關係即行終止。採取轉讓方式流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承包方應當向發包方和鄉鎮土地承包管理機構提交書面申請,經審核同意後方可轉讓,並及時辦理農村土地承包契約和經營權證變更等手續。轉讓後原承包期內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自動滅失。
(五)入股。承包方之間自願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作價入股成立農村土地合作社,發展農業產業化經營和農產品加工流通。農村土地合作社章程應報請發包方和鄉鎮土地承包管理機構審核,簽訂的入股契約應當在發包方和鄉鎮土地承包管理機構備案。合作社解散時,入股土地應當退回原承包方。我市可在城郊鄉村試行農村土地股份合作制試點的基礎上逐步推行。
(六)委託。承包戶將自己享有的部分或全部承包地自願委託給發包方代為流轉,或發包方在給予農戶一定經濟補償的前提下,接受農戶委託的承包地,統一組織適度規模經營。委託流轉的,發包方與農戶的土地承包關係不變。
五、流轉步驟
(一)收集流轉信息。有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意向的農戶,以書面形式向村民小組或行政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服務站提供流出、流入土地的位置、面積、適宜用途、參考底價等信息,行政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服務站將收集到的土地流轉信息匯總後,定期向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服務中心上報。
(二)發布流轉信息。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服務中心要及時收集、整理各行政村上報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信息,建立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台賬;要對所轄行政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數據進行採集、分析整理,將收集到的流轉信息通過廣播、報刊、公示欄、電子顯示屏、網路等形式及時發布,並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信息每周按期上報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指導中心,以建立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信息庫。
(三)雙方對接洽談。在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服務中心指導下,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供求雙方按照平等、自願、互利的原則,自主協商洽談所流轉土地的位置、面積、用途、價格等內容,並達成一致意見。
(四)簽訂流轉契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雙方應依據《江西省農業廳關於印發〈江西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操作指南〉的通知》中規定的流轉程式,簽訂流轉契約一式四份,流轉雙方、村、鄉(鎮)各一份。
(五)鑑證流轉契約。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服務中心根據流轉雙方當事人的申請,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契約進行鑑證。
(六)辦理流轉登記。縣(市、區)、鄉鎮和行政村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指導、服務中心和服務站要建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情況登記冊,及時準確記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情況。對以轉包、轉讓、互換、出租或者其他方式流轉承包土地的,應報發包方備案,需要辦理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變更手續的,流轉當事人應及時依照《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的規定向農(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變更等登記手續。
六、流轉管理
(一)市、縣兩級農(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鄉鎮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部門工作的指導。鄉鎮人民政府應加強對本轄區內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指導、監督和管理,負責提供由縣(市、區)統一印製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契約文本,在契約鑑證、備案和審查中,發現違法違規流轉土地的,應及時制止,依法查處,切實維護各方的權益。
(二)因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應依法協商解決。當事人協商不成的,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調解。當事人不願協商或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各縣(市、區)建立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機構,負責農村土地承包和流轉糾紛的仲裁。其日常辦事機構設在同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
(三)建立農村土地流轉檔案,及時處理農戶土地承包管理資料庫。縣(市、區)、鄉鎮和行政村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指導、服務中心和服務站要設立專門檔案櫃,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契約及有關檔案、文本、資料等及時進行歸檔並妥善保管,做到記錄清楚,查找方便,保存安全,管理科學。
七、保障措施
(一)強化組織領導。切實加強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工作的組織領導,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工作辦公室設在市農業局,由其負責日常工作和履行相關職責。各縣(市、區)、鄉(鎮)政府要成立相應的領導和工作機構,落實責任,並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意見。
(二)建立流轉平台。通過農業部門操作、職能部門聯動,分步在縣、鄉、行政村三級分別成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指導中心、服務中心和服務站,明確各自工作職責,配備必要的辦公設施和工作人員。縣(市、區)指導中心設在本級農(林)業局,配置2至3名專兼職工作人員,配套建設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信息平台等;鄉(鎮)服務中心設在鄉鎮農業技術推廣綜合站,以經營管理人員為主要操作手,配置1至2名工作人員;行政村服務站設在村委會,明確村會計兼任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信息員,負責本村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上報,進行流轉諮詢、法律政策宣傳等服務。
(三)構建信息網路。各行政村設1名土地流轉信息採集員,負責收集本村有流轉意願農戶承包地情況,包括流轉面積、時間、意向價格、地塊情況等信息,並將收集的信息登記造表,及時向所在鄉鎮人民政府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服務中心報送;鄉鎮人民政府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服務中心設1名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信息聯絡員,負責對行政村上報的信息進行匯總、存儲、上傳和發布;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指導中心設1名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信息管理員,負責統一管理本轄區內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信息資源,並做好經常性的發布工作,使供求雙方形成有效對接。
(四)設立流轉視窗。每個鄉鎮要在過往人流密集、輻射範圍寬廣、展示效果良好的交通要道或其他重要場所,樹立一個電子顯示屏,並以此為視窗,滾動宣傳本鄉(鎮)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政策,發布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資訊。行政村要在人口集中且十分醒目的地段設立固定的公開欄、宣傳欄,定期發布本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有關政策和供求信息。
(五)安排專項經費。市、縣兩級財政每年要安排一定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工作專項資金,保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工作有效開展。同時,對當年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達到一定規模、且流轉年限在5年以上、規模經營成效顯著的大戶或企業(合作社)實施“以獎代補”。在申報農業產業化項目時,符合條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大戶、合作社或農業龍頭企業優先考慮。農資綜合補貼、良種補貼等政策性補貼,要與實際耕種掛鈎,做到“多種多補、誰種補誰”,拋荒農戶不得享受相關補貼。
(六)加大輿論宣傳。各地要通過廣播、電視、網路、橫幅、標語、牆報等各種方式,深入廣泛地宣傳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工作及相關法律法規,做到政策宣傳深入到村、到戶、到田,動員農業企業、廣大民眾和社會各方面的力量,主動參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營造良好的社會輿論氛圍。
(七)依法依規查處拋荒。在抓好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工作的同時,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加強對農村土地拋荒的執法查處力度,對單位或個人長期拋荒耕地行為不聽勸阻、教育無果和不以各種方式流轉的,可以試行由鄉(鎮)人民政府向承包經營者以收取拋荒費的形式給予處罰,收取的標準:屬於常年拋荒的,按拋荒耕地前3年平均年收益繳納;屬於季節性拋荒的,按拋荒耕地前3年平均年收益的一半繳納。收取的拋荒費列入鄉(鎮)財政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工作資金專戶,縣級農業主管部門每年都要進行專項審計,確保收取的拋荒費全部專款專用,嚴禁挪作他用。
(八)加強督查考核。市、縣兩級相關業務主管部門要組成農村土地流轉工作督查組,加強對全市農村土地流轉情況的督促檢查,並對發現的問題及時跟蹤督辦。要把土地流轉工作列入農村農業工作綜合目標管理考核內容,對推進土地流轉工作力度大、管理規範、成效顯著的先進地區,要給予表彰獎勵。對領導不重視,工作機構和工作機制不健全,工作整體滯後,要通報批評。
本意見自公布之日起執行。今後,中央和省如有新的政策,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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