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圖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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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信息

書名: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出版時間: 2009年04月
ISBN: 9787509310670
開本: 16開
定價: 16.00 元
第七十三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於2002年8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江澤民   2002年8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
(2002年8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家庭承包
第一節發包方和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節承包的原則和程式
第三節承包期限和承包契約
第四節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保護
第五節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
第三章其他方式的承包
第四章爭議的解決和法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穩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賦予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維護農村土地承包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業、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村社會穩定,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農村土地,是指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於農業的土地。
第三條國家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農村土地承包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
第四條國家依法保護農村土地承包關係的長期穩定。   農村土地承包後,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
第五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第六條農村土地承包,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承包中應當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侵害婦女應當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七條農村土地承包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的利益關係。
第八條農村土地承包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保護土地資源的合理開發和可持續利用。未經依法批准不得將承包地用於非農建設。
國家鼓勵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增加對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農業生產能力。
第九條國家保護集體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保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十條國家保護承包方依法、自願、有償地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第十一條國務院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分別依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負責全國農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契約管理的指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林業等行政主管部門分別依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契約管理。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契約管理。
第二章家庭承包
第一節發包方和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二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發包。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的,不得改變村內各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權。
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由使用該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發包。
第十三條發包方享有下列權利:
(一)發包本集體所有的或者國家所有依法由本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
(二)監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契約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護土地;
(三)制止承包方損害承包地和農業資源的行為;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四條發包方承擔下列義務:
(一)維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非法變更、解除承包契約;
(二)尊重承包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三)依照承包契約約定為承包方提供生產、技術、信息等服務;
(四)執行縣、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的農業基礎設施建設;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五條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
第十六條承包方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權利,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
(二)承包地被依法徵用、占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七條承包方承擔下列義務:
(一)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於非農建設;
(二)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節承包的原則和程式
第十八條土地承包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按照規定統一組織承包時,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權利,也可以自願放棄承包土地的權利;
(二)民主協商,公平合理;
(三)承包方案應當按照本法第十二條的規定,依法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四)承包程式合法。
第十九條土地承包應當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一)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選舉產生承包工作小組;
(二)承包工作小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擬訂並公布承包方案;
(三)依法召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討論通過承包方案;
(四)公開組織實施承包方案;
(五)簽訂承包契約。
第三節承包期限和承包契約
第二十條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
第二十一條發包方應當與承包方簽訂書面承包契約。
承包契約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發包方、承包方的名稱,發包方負責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二)承包土地的名稱、坐落、面積、質量等級;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的用途;
(五)發包方和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
(六)違約責任。
第二十二條承包契約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契約生效時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向承包方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並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
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除按規定收取證書工本費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
第二十四條承包契約生效後,發包方不得因承辦人或者負責人的變動而變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體經濟組織的分立或者合併而變更或者解除。
第二十五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職權干涉農村土地承包或者變更、解除承包契約。
第四節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保護
第二十六條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願,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內,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發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時,承包方對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
第二十七條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調整承包地。
承包期內,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對個別農戶之間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等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承包契約中約定不得調整的,按照其約定。
第二十八條下列土地應當用於調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給新增人口:
(一)集體經濟組織依法預留的機動地;
(二)通過依法開墾等方式增加的;
(三)承包方依法、自願交回的。
第二十九條承包期內,承包方可以自願將承包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自願交回承包地的,應當提前半年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內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內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第三十條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第三十一條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第五節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
第三十二條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
第三十三條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平等協商、自願、有償,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二)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
(三)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餘期限;
(四)受讓方須有農業經營能力;
(五)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
第三十四條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主體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權依法自主決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流轉和流轉的方式。
第三十五條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單方面解除承包契約,不得假借少數服從多數強迫承包方放棄或者變更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以劃分“口糧田”和“責任田”等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標承包,不得將承包地收回抵頂欠款。
第三十六條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轉包費、租金、轉讓費等,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流轉的收益歸承包方所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繳。
第三十七條土地承包經營權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契約。採取轉讓方式流轉的,應當經發包方同意;採取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的,應當報發包方備案。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契約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雙方當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轉土地的名稱、坐落、面積、質量等級;
(三)流轉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轉土地的用途;
(五)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六)流轉價款及支付方式;
(七)違約責任。
第三十八條土地承包經營權採取互換、轉讓方式流轉,當事人要求登記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請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十九條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內將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或者出租給第三方,承包方與發包方的承包關係不變。
承包方將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過一年的,可以不簽訂書面契約。
第四十條承包方之間為方便耕種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對屬於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互換。
第四十一條承包方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有穩定的收入來源的,經發包方同意,可以將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給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戶,由該農戶同發包方確立新的承包關係,原承包方與發包方在該土地上的承包關係即行終止。
第四十二條承包方之間為發展農業經濟,可以自願聯合將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從事農業合作生產。
第四十三條承包方對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依法流轉時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
第三章其他方式的承包
第四十四條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適用本章規定。
第四十五條以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的,應當簽訂承包契約。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承包期限等,由雙方協商確定。以招標、拍賣方式承包的,承包費通過公開競標、競價確定;以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費由雙方議定。
第四十六條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可以直接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實行承包經營,也可以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折股分給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後,再實行承包經營或者股份合作經營。
承包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的,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防止水土流失,保護生態環境。
第四十七條以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承包權。
第四十八條發包方將農村土地發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應當事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批准。
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的,應當對承包方的資信情況和經營能力進行審查後,再簽訂承包契約。
第四十九條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經依法登記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的,其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採取轉讓、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轉。
第五十條土地承包經營權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該承包人死亡,其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在承包期內,其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
第四章爭議的解決和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
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十二條當事人對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三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發包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承擔停止侵害、返還原物、恢復原狀、排除妨害、消除危險、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產經營自主權;
(二)違反本法規定收回、調整承包地;
(三)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四)假借少數服從多數強迫承包方放棄或者變更土地承包經營權而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五)以劃分“口糧田”和“責任田”等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標承包;
(六)將承包地收回抵頂欠款;
(七)剝奪、侵害婦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八)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行為。
第五十五條承包契約中違背承包方意願或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有關不得收回、調整承包地等強制性規定的約定無效。
第五十六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契約義務或者履行義務不符契約定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的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十七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強迫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該流轉無效。
第五十八條任何組織和個人擅自截留、扣繳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收益的,應當退還。
第五十九條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徵用、占用土地或者貪污、挪用土地徵用補償費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等責任。
第六十條承包方違法將承包地用於非農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承包方給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損害的,發包方有權制止,並有權要求承包方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第六十一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利用職權干涉農村土地承包,變更、解除承包契約,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產經營自主權,或者強迫、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等侵害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行為,給承包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等責任;情節嚴重的,由上級機關或者所在單位給予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六十二條本法實施前已經按照國家有關農村土地承包的規定承包,包括承包期限長於本法規定的,本法實施後繼續有效,不得重新承包土地。未向承包方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的,應當補發證書。
第六十三條本法實施前已經預留機動地的,機動地面積不得超過本集體經濟組織耕地總面積的百分之五。不足百分之五的,不得再增加機動地。
本法實施前未留機動地的,本法實施後不得再留機動地。
第六十四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法,結合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辦法。
第六十五條本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內容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案例套用版)》講述法律的生命在於適用,而案例是法律適用的結果。因此,案例為我們理解法律打開了一扇窗戶,使抽象的法律以鮮活的面孔呈現在我們的面前。通過學習案例,我們可以知道,法律語言如何成為我們的生活語言,從而更好地理解立法的精神實質;通過學習案例,我們可以知道,如果類似的事情發生在自己身上,應該怎樣恰當處理與應對;通過學習案例,我們可以知道,當權益正在受到侵犯時,可以用哪些法條去維護權益;通過學習案例,我們可以知道,別人是怎樣吃虧上當的,應該如何提高警惕、加強防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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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第二條 【適用範圍】
第三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
第四條 【依法保護農村土地承包關係的長期穩定】
第五條 【承包權的主體及承包權的保護】
案例1 合法的承包經營權不容侵犯
案例2 外地務工人員同樣享有法定的承包經營權
第六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男女平等】
案例3 女子的合法權益應受保護
第七條 【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第八條 【土地資源的保護】
案例4 耕地豈能用來建房
第九條 【集體土地所有者和承包方合法權益的保護】
第十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保護】
案例5 禁止非法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十一條 【土地承包管理部門】
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一節 發包方和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二條 【發包主體】
第十三條 【發包方的權利】
案例6 發包方有權監督承包方合理使用土地
第十四條 【發包方的義務】
案例7 發包方無權非法變更承包契約
第十五條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的資格】
第十六條 【承包方的權利】
案例8 承包方有自主經營權
第十七條 【承包方的義務】
案例9 承包方不得擅自改變土地使用用途
第二節 承包的原則和程式
第十八條 【土地承包的原則】
第十九條 【土地承包的程式】
第三節 承包期限和承包契約
第二十條 【承包期限】
案例10 法定的承包期限不能非法變更
第二十一條 【承包契約】
案例11 合法的承包契約應予支持
第二十二條 【承包契約的生效】
第二十三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等證書的頒發】
第二十四條 【承包契約的穩定性】
案例12 發包方不得擅自變更承包契約
第二十五條 【嚴禁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干涉農村土地承包或者變更、解除承包契約】
第四節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保護
第二十六條 【承包期內承包地的交回和收回】
案例13 收回承包地要符合法定條件
案例14 承包期內,特定情況下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有權獲得補償
第二十七條 【承包期內承包地的調整】
案例15 承包地的調整要符合法律規定
案例16 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
第二十八條 【用於調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給新增人口的土地】
第二十九條 【承包期內承包方自願將承包地交回發包方的處理】
案例17 交回承包地必須自願
第三十條 【婦女婚姻關係變動對土地承包的影響】
案例18 婦女的承包經營權受到保護
第三十一條 【承包收益和林地承包權的繼承】
案例19 耕地的繼承有法定條件
案例20 耕地不能繼承
第五節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
第三十二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方式】
案例21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必須符合法定務件
第三十三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原則】
案例22 私自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的,發包方有權收回發包地
案例23 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優先承包權
第三十四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主體】
第三十五條 【承包期內發包方的義務】
案例24 發包方能否重複發包?
第三十六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收益及其歸屬】
案例25 村委會無權決定承包方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收益
第三十七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契約】
案例26 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手續
第三十八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登記】
案例27 轉包土地承包經營權未報發包方備案是否有效?
第三十九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包、出租】
案例28 轉包後再承包方不得改變土地的用途
案例29 代耕超過一年未簽訂書面契約的是否有效?
第四十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互換】
案例30 同一集體的兩承包人可以互換承包地
第四十一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
第四十二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入股】
第四十三條 【承包方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補償】
案例31 承包人收迴轉包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後,受讓人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
第三章 其他方式的承包
第四十四條 【本章規定的適用範圍】
第四十五條 【以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時承包契約的簽訂】
案例32 以招標方式發包的,未約定承包期限,該契約是否有效?
第四十六條 【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的承包經營方式】
第四十七條 【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承包權】
案例33 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主張優先承包權的期限
第四十八條 【將農村土地發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的程式
第三章 其他方式的承包
第四章 爭議的解決和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附錄一:實用法規
附錄二:實用工具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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