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為了規範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交易行為,促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交易市場的健康發展,保障流轉各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成都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試行)》、《成都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交易實施細則》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檔案的規定,制定本交易程式。
第一部分前期服務程式
一、諮詢洽談
成都農村產權交易所(以下簡稱“農交所”)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出方就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出相關事宜進行初步洽談,接受轉出方的諮詢。
二、前期服務
1、農交所為農村
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出方提供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出的政策與策略輔導,並進行可行性研究。
2、必要時,協助轉出方制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出方案》。
3、根據項目的實際情況協助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出方履行內部決策及資產評估等相關手續。
第二部分場內交易程式
轉讓方向農交所遞交《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出申請書》,與農交所簽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交易轉出委託契約》。
轉出方應向農交所提交以下材料:
1、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出申請書;
2、轉出方的農用地權屬證明材料(包括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農村土地承包契約、農村土地流轉契約(二次流轉時)等);
3、轉出方的身份證明材料。(作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證或者戶口簿;作為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的,提交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
4、轉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涉及的標的情況介紹;
5、其他相關材料。
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作為轉出方的還應提交涉及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出的內部決議。
以轉讓方式流轉交易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還應提交發包方出具的同意書。
轉出方轉出申請材料齊備的,農交所應自收到轉出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決定,並向轉出方出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出申請受理通知書》。轉出申請材料不齊備的,農交所應向轉出方出具《告知單》,告知轉出方應當補正的全部材料,轉出方需補齊材料後重新申請掛牌。
二、信息披露
農交所在向轉出方出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出申請受理通知書》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進行信息披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出信息公告期由轉出方與農交所共同協商確定。
三、項目中止與終止
(一)由下列情形的,應中止交易活動:
1、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中止交易的;
2、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權屬不清或者存在權屬糾紛的;
3、轉出方或意向受讓方主體資格存在瑕疵或提供的材料虛假、失實或不完整的;
4、農交所認為必要並經有關監管部門或機構同意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違規事項、當事人之間存在重大爭議糾紛或其它嚴重影響交易的情況。
(二)當事人提交中止申請,應提供相關證據和事由說明。
(三)農交所收到中止申請後,應仔細審查申請材料的齊全性、完整性,並在收到申請次日起2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
(四)導致交易活動不能按規定程式正常實施的情形消除後,農交所出具恢復交易的書面意見,並將書面意見報送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經批准後,恢復交易。
交易各方當事人在中止期限屆滿後仍未能消除致使中止的情形或不能通過調解達成共識的,農交所可出具交易項目終止的書面意見。
恢復交易和終止交易應當在農交所的網站上進行公布。
(五)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交易中止恢復後,交易活動繼續進行,中止期限不計在有效信息發布期內。
(六)轉出方、意向受讓方或其他相關主體可以向農交所提出終止的書面申請。農交所也可以根據下列情形作出終止的書面意見:
(1)標的企業解散、吊銷營業執照或依法被註銷的;
(2)轉出企業或受讓企業解散,或依法被註銷的;
(3)轉出方或意向受讓方為自然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死亡的;
(4)轉出方無故不推進產權交易進程,經農交所催辦仍不作為的;
(5)其他應該終止的情形。
(七)當事人提交終止申請,應提供相關證據和事由說明。
(八)農交所收到終止申請後,仔細審查申請材料的齊全性、完整性,並在受到申請次日起2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
(九)對於信息發布期間終止交易的項目,農交所應在原信息發布渠道上取消所發布信息。
(十)已終止信息發布的項目,轉出方擬再次轉出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應按照本規範規定程式重新提出轉出申請。
(十五)因當事人違規造成交易項目中止或終止的,當事人應向農交所承擔違規責任,並賠償農交所損失;
因當事人違規造成交易相對方損失的,由有過錯的一方負損害賠償的責任;如果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過錯大小分別承擔責任。
四、徵集意向受讓方
意向受讓方向農交所遞交《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受讓申請書》,與農交所簽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交易受讓委託契約》。
意向受讓方為法人的,向農交所申請受讓產權應當提交下列檔案:
(1)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受讓申請書;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或其他合法主體資格證明、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稅務登記證(副本),近一個月工商局出具的企業基本信息登記單(以上資料須年檢,須查驗原件);
(3)公司簡介;
(4)近一個月從工商局提檔的公司章程或類似檔案;
(5)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複印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明書。如授權他人辦理,還須提供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出具的授權委託書及經辦人有效身份證明;
(6)內部決策檔案;
(7)上一年度審計報告,近一個月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利潤表);
(8)如果信息發布中有特別事項,須提交承諾函;
(9)按規定應提交的其他資料。
意向受讓方為自然人的,向農交所申請受讓產權應當提交下列檔案:
(1)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受讓申請書;
(2)身份證複印件,如授權他人辦理,須有該自然人出具的授權委託書及法定代表人、經辦人有效身份證明;
(3)如果信息發布中有特別事項,須提交承諾函;
(4)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意向受讓方申請受讓材料齊備的,農交所應自收到受讓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決定,並向意向受讓方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受讓申請受理通知書》。申請受讓材料不齊備的,農交所應向受讓方出具《告知單》,告知受讓方應當補正的全部材料,意向受讓方需補齊材料後重新申請掛牌。
五、組織交易
1、競價方式。經公開徵集產生兩個及兩個以上意向受讓方,可以採取電子競價、一次性密封報價、綜合評審、招投標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公開競買方式進行,轉出方式由農交所與轉出方根據轉出項目的具體情況共同確認,轉出方向農交所遞交《確認函》;
2、協定方式。經公開徵集只產生一個意向受讓方,按有關規定採取協定轉讓的方式。
3、經公開徵集未徵集到意向受讓方,轉出方採取變更條件重新掛牌的,按本交易流程重新進行信息披露。
六、成交簽約
農交所組織雙方達成一致後,轉出方、受讓方正式簽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契約》。
七、交割結算
通過農交所進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交易的,在農交所進行交易價??的結算。
八、相關費用收取
通過農交所進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交易的,農交所依照規定和相關收費辦法收取交易服務費。
九、出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交易鑑證書》
轉出方與受讓方簽訂轉出契約後,由農交所出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交易鑑證書》。轉出方和受讓方向農交所繳納相關費用後,憑繳款憑證領取《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交易鑑證書》。
第三部分附則
一、在農交所進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交易的過程中,發生產權交易糾紛的,在自行協商無效時,可提請成都市農業委員會農地處調解;約定仲裁的,可依據契約的約定申請仲裁;沒有約定仲裁或約定的仲裁無效,可依法向農交所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本程式在實施過程中,若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發生變化,以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為準。
三、本程式解釋權屬於農交所。
二0一0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