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和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試點實施方案

《四川省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和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試點實施方案》是由四川省人民政府於2016年5月28日所發布的地方法規

四川省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和農民住房
  財產權抵押貸款試點實施方案

為進一步深化我省農村金融改革創新,加大對“三農”金融支持力度,審慎穩妥推進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和農民住房財產權(以下簡稱“兩權”)抵押貸款試點工作,根據《國務院關於開展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和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15〕45號)、《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授權國務院在北京市大興區等232個試點縣(市、區)、天津市薊縣等59個試點縣(市、區)行政區域分別暫時調整實施有關法律規定的決定》、《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試點暫行辦法〉的通知》(銀髮〔2016〕78號)、《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財政部 農業部關於印發〈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抵押貸款試點暫行辦法〉的通知》(銀髮〔2016〕79號)等檔案精神,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以及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按照集體所有權、農戶承包權、土地經營權三權分置和土地經營權流轉有關要求,以落實農村土地的用益物權、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為出發點,發揮政府主體作用,深化農村金融改革創新,穩妥有序開展“兩權”抵押貸款業務,有效盤活農村資源、資金、資產,增加農業生產中長期和規模經營的資金投入,為穩步推進農村土地制度改革提供經驗和模式,促進農民增收致富和農業現代化加快發展。
(二)基本原則。
一是依法有序。“兩權”抵押貸款試點要堅持於法有據,遵守土地管理法、農村土地承包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先在批准範圍內開展,待試點積累經驗後再穩步推廣。
二是自主自願。切實尊重農民意願,“兩權”抵押貸款由農戶等農業經營主體自願申請,確保農民民眾成為真正的知情者、參與者和受益者。金融機構要在財務可持續基礎上,按照有關規定自主開展“兩權”抵押貸款業務。
三是權屬清晰。用於抵押的土地經營權必須屬抵押人所有,通過家庭承包方式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依法取得政府頒發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通過合法流轉方式享有承包土地的經營權的農戶及農業經營主體依法取得試點地區人民政府或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農村土地經營權證》,流入方抵押事先須徵得農戶書面同意,抵押經營土地不得改變農業用途。用於抵押的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權屬清晰,有相關主管部門頒發的權屬證明,且未列入征地拆遷範圍;除用於抵押的農民住房外,農民住房所有人擁有其他合法長期居住場所,並能夠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所在的集體經濟組織同意宅基地使用權隨農民住房一併抵押及處置,以共有農民住房抵押的,申請貸款前還應當取得其他共有人的書面同意。
四是穩妥推進。在維護農民合法權益前提下,妥善處理好農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金融機構、地方政府之間的關係,穩妥有序推進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抵押貸款試點和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擔保、轉讓試點工作。
五是風險可控。堅守土地公有制性質不變、耕地紅線不突破、農民利益不受損的底線。完善試點地區確權登記頒證、流轉平台搭建、風險補償和抵押物處置機制等配套政策,防範、控制和化解風險,確保試點工作順利平穩實施。
(三)試點內容、範圍及期限。
試點內容。在防範風險、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等政策基礎上,穩妥有序開展“兩權”抵押貸款試點。加強制度建設,把維護好、實現好、發展好農民土地權益作為改革試點的出發點和落腳點,落實“兩權”抵押融資功能,明確貸款對象、貸款用途、產品設計、抵押價值評估、抵押物處置等業務要點,盤活農民土地用益物權的財產屬性,加大金融對“三農”的支持力度。集體林地經營權抵押貸款和草地經營權抵押貸款業務可參照本方案執行。
試點範圍。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開展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抵押貸款試點縣(市、區)為成都市溫江區、崇州市、眉山市彭山區、內江市市中區、遂寧市蓬溪縣、南充市西充縣、巴中市巴州區、廣安市武勝縣、樂山市井研縣、廣元市蒼溪縣;開展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試點縣(區)為瀘州市瀘縣、成都市郫縣、眉山市彭山區。
試點金融機構。綜合考慮金融機構業務範圍和機構設定情況,暫定試點地區農業發展銀行、農業銀行、郵儲銀行、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信用聯社、村鎮銀行等作為試點金融機構,試點縣(市、區)結合當地實際自行確定具體試點金融機構。
試點期限。2015年12月28日至2017年12月31日。
(四)主要目標。試點期間,試點縣(市、區)確權登記頒證、流轉平台搭建、風險補償和抵押物處置、風險防範控制和化解等配套制度基本完善,以“兩權”抵押貸款為基礎的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不斷創新,“兩權”抵押貸款較快增長;完成對試點經驗的總結,及時提出制定修改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的建議。
二、完善配套制度建設,提供基礎支持
(五)加快農村產權確權登記頒證。試點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加快推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和農民住房所有權確權登記頒證,對通過流轉取得的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進行確權登記頒證。建設完善農村產權信息管理平台,嚴格控制農村產權確權登記質量,夯實農村產權制度建設基礎性工作。
(六)完善“兩權”抵押登記制度。試點縣(市、區)要建立統一完善的農村“兩權”抵押登記制度,規範抵押登記流程,避免出現重複抵押,有效保護抵押權人的合法權益。流轉土地的經營權抵押需經承包農戶同意。在依法合規的前提下,進一步最佳化抵押登記流程,提高抵押登記便捷性。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抵押期限,不應超過二輪承包剩餘期限和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流轉剩餘期限。農民住房財產權設立抵押的,應將宅基地使用權與住房所有權一併抵押。強化產權抵押登記信息管理,實現農村產權的信息公開和共享。
(七)規範農村產權交易流轉市場。制定完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運行規範,建立“兩權”抵押、流轉、評估的專業化服務機制,加快發展多種形式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建立完善多級聯網的農村土地產權交易平台和監測體系,提供信息溝通、委託流轉等服務。加強農村產權糾紛調解仲裁體系建設,健全鄉村調解、縣(市、區)仲裁、司法保障的糾紛調處機制,妥善化解農村產權糾紛。
(八)建立農村產權評估體系。試點縣(市、區)要因地制宜,採用評估機構評估、銀行自行評估、委託有關專家測算或者借貸雙方協商等方式開展農村產權抵押價值評估,科學制定評估依據和標準,並根據市場變化實行動態調整,公平、公正、客觀確定農村產權價值。鼓勵試點縣(市、區)建立農村產權聯合評估機構和專家庫,成立評估專家組,制定不同地區、不同農村產權的價值參考表,定期更新,對借貸雙方的價格協商提供價格指導。專家庫由從事農業、畜牧、水產、林業、金融、擔保等相關行業具有中、高級以上職稱的專家和熟悉基層業務的技術人員組成。
(九)加強農村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健全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信用檔案,開展信用戶、信用村、信用鄉(鎮)和信用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評定,進一步完善農村信用體系。嚴厲打擊逃廢金融債務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保護金融資產,維護金融交易秩序,改善農村金融交易環境。在農業經營主體資格認證、評先選優、“三農”特惠政策實施等方面推廣使用信用產品和服務,進一步完善農村金融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鼓勵金融機構依託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開展內部授信評價,提升農業經營主體的誠信意識。
三、賦予農村“兩權”抵押融資功能,開展金融創新
(十)開辦“兩權”抵押貸款業務。在防範風險、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農村產權制度改革等政策的基礎上,開辦以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和農民住房財產權作抵押的貸款業務。開展“兩權”抵押貸款,重點在盤活農民土地用益物權的財產屬性上下功夫。在貸款對象上,重點選擇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農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在貸款產品設計上,探索發放以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和農民住房財產權為單一抵押物的貸款產品,在風險可控前提下,適當提高抵押率,增加貸款額度,合理確定貸款利率和期限,切實滿足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及農戶等的融資需求。
(十一)創新農村金融產品。參與試點金融機構要最佳化產品設計,在貸款利率、期限、額度、擔保、風險控制等方面加大創新力度,適當放寬對基層行的創新授權,減少或調整對農戶融資擔保物的限制性規定,適當放寬對不良率的容忍度。推廣以農村“兩權”抵押的小額循環貸款,採取“一次授信、隨借隨還”等方式,滿足農戶種養殖、創業、消費等小額信貸需求。適當提高授信額度,滿足農業產業化、規模化經營的大額資金需求。積極適應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農民合作社、農戶融合發展的趨勢,設計“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農民合作社+農戶”、“農民合作社+農戶”、“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農戶”等多方合作的信貸產品。提升針對性和實效性。鼓勵在現有法律法規和政策框架下,審慎穩健地推進農村產權融資創新,確保創新產生法律關係不突破現行法律法規。
四、健全風險處置和分擔體系,強化風險保障
(十二)建立健全抵押物處置機制。依法保障金融機構合法債權,完善抵押物處置措施,確保借款人無法履行到期債務或發生約定的情形時,經辦銀行能靈活採取多種方式順利實現抵押權。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抵押貸款抵押物處置應當充分保障農戶承包權、優先受讓權和土地持續生產能力,通過再流轉、第三方託管、收儲機構收儲等多種形式獲得的收益彌補經辦銀行損失。根據黨中央、國務院確定的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工作部署,探索建立宅基地使用權有償轉讓機制。農民住房財產權(含宅基地使用權)抵押貸款的抵押物處置應與商品住房制定差別化規定,受讓人原則上應限制在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範圍內。鼓勵試點縣(市、區)探索建立農村產權資產管理公司或收儲中心,用於收儲、託管、經營“兩權”不良抵押資產,提高不良資產處置效率。條件允許的地區可以由收儲中心先對不良信貸資產進行債權回購,以降低金融機構的貸款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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