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建設工程抗震管理辦法》經2014年4月30日貴陽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24次會議通過,2014年9月29日貴州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11次會議批准。該《辦法》分總則、規劃與抗震、監督與管理、法律責任、附則5章31條,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陽市建設工程抗震管理辦法
- 發布機關:貴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類別:地方法規
- 通過時間:2014年4月30日
- 批准時間:2014年9月29日
- 施行時間:2014年11月1日
決議
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抗震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前款所稱建設工程,是指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及農村基礎設施工程。
公路、水利設施等其他建設工程的抗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建設工程抗震管理工作堅持以人為本、安全第一、規劃先行、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抗震管理工作的統一領導,將該項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五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負責全市建設工程抗震管理工作。區(市、縣)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抗震管理工作。
市、區(市、縣)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負責抗震設防要求的有關工作。
發展和改革、城鄉規劃、國土資源、工業和信息化、城市管理、工商、教育、衛生、農業、財政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建設工程抗震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六條 建設工程抗震管理所需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抗震設防工程投資所需經費納入工程總概算。
第二章 規劃與抗震
除前款規定已包含的學校、醫院外,養老院、兒童福利院、殘疾人康復治療機構等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類別,應當劃為重點設防類。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降低設防類別和標準。
第八條 本市城市總體規劃、縣(市)所屬鎮的總體規劃,應當包含抗震防災專項規劃;鄉及村莊規劃,應當有抗震防災專篇。
城市抗震防災專項規劃,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按照規定程式進行技術評審和報送審批。
縣(市)所屬鎮的抗震防災專項規劃、鄉及村莊抗震防災專篇,由所在地的縣級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編制。
依法批准的各類抗震防災專項規劃和專篇,非經法定程式不得擅自改變。因震情形勢變化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確需改變的,應當按照原程式報送審批。
第九條 抗震防災專項規劃應當符合國家城市抗震防災規劃標準,並且與防震減災規劃相銜接。
第十條 抗震防災專項規劃和專篇中的抗震設防標準、建設用地評價與要求、抗震防災措施,應當列為城鄉規劃的強制性內容,作為編制詳細規劃和實施城鄉建設的依據。
第十一條 在基本建設管理活動中,應當將抗震設防要求和抗震技術標準作為項目立項、可行性研究、選址、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竣工驗收備案的依據和必備內容。
發展和改革、城鄉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履行建設工程相關審批、核准、備案等管理職責時,應當對照國家規定以及強制性標準、規範,查驗落實抗震設防專項內容。
第十二條 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項目設計前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按照經審定的評價報告確定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
一般工業與民用建設工程應當按照建築抗震設計規範,以及地震烈度區劃圖或者地震動參數區劃圖,確定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的選址,應當符合抗震防災專項規劃。
建設工程的勘察,勘察單位應當按照岩土工程勘察規範、建築抗震設計規範等國家技術標準編制抗震勘察成果檔案。
第十四條 新建、擴建和改建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抗震設防要求以及建築抗震設計規範、抗震勘察成果檔案進行抗震設計。
第十五條 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審查建設工程是否符合抗震強制性標準、規範的情況。符合要求的,在向建設單位出具的審查合格書中予以記載;不符合要求的,書面說明原因,將施工圖檔案退回建設單位整改後重新送審。
第十六條 農村建設工程應當符合鄉及村莊抗震防災專篇。
農村公共建築、基礎設施和統一規劃、建設的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工程建設標準、基本建設程式進行規劃、設計和施工,達到抗震設防要求及抗震技術標準。
鼓勵有條件的村民委託具有工程設計資質的單位或者有工程建設執業資格的人員進行設計後施工,並且達到抗震設防要求及抗震技術標準。
第十七條 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施工驗收技術規範和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檔案進行施工,達到抗震設計要求,並且在竣工驗收時接受查驗。
施工單位不得擅自修改施工圖設計檔案和降低抗震標準,不得改變或者取消抗震設防措施。
第十八條 鼓勵開展建築抗震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套用符合本地實際的建築結構抗震技術。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推進抗震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的套用,並且按照規定給予財力支持。
第三章 監督與管理
第二十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建設工程抗震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開展建設工程抗震知識宣傳、普及和培訓;
(二)建立和實施建設工程抗震管理工作制度;
(三)建立建設工程抗震應急鑑定專家庫和專家評審制度;
(四)對建設工程抗震有關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的執行和專項規劃、專篇的編制與實施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五)建立健全建設工程抗震設防檔案信息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採取發放農房抗震通用圖集、建設抗震樣板房、拍攝抗震科普宣傳片、開展抗震技術培訓和現場技術指導諮詢等服務方式,鼓勵和引導村民採取經濟、合理、可靠和具有特色的措施進行抗震設防。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村鎮規劃、建設管理人員或者建築專業技術人員,對需要抗震設防的村民建房進行技術指導、監督。
第二十二條 建築物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和物業服務企業向住房和城鄉建設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施工圖審查機構或者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等查詢建築物的抗震設防情況,相關單位應當如實提供。
建築物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根據房屋狀況實施抗震加固工程,涉及用地、規劃技術標準適用或者房屋權屬、用途等變更的,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辦理手續。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住房和城鄉建設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舉報、投訴建設工程抗震質量問題。
住房和城鄉建設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投訴人。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十四條規定,勘察、設計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抗震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或者設計單位未根據勘察成果檔案進行設計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本市無管理許可權的,報請有管理許可權的上級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施工圖審查機構未按照工程建設抗震設防強制性標準、規範進行審查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報請有管理許可權的上級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工程契約價款2%以上4%以下罰款。造成建設工程抗震質量不符合規定標準的,依法承擔返工、修理以及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資質證書。本市無管理許可權的,報請有管理許可權的上級部門依法處理:
(一)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施工驗收技術規範或者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檔案進行施工的;
(二)擅自修改施工圖設計檔案或者降低抗震標準的;
(三)改變或者取消抗震設防措施的。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其他法律、法規有行政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建設工程抗震管理工作中未依法履行職責或者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章 附 則
(一)抗震設防,是指各類工程結構按照規定的可靠性要求,針對可能遭遇的地震危害性所採取的工程和非工程措施,以有效減輕地震災害的行為。
(二)抗震設防要求,是指建設工程抗禦地震破壞的準則和在一定風險水準下抗震設計採用的地震烈度或者地震動參數。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