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規定

《貴陽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規定》是1997年10月發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陽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規定
  • 發布文號貴陽市人民政府令第31號
  • 發布日期:1997-10
  • 生效日期:1997-10
基本介紹,第一章 總則,第四章 罰則,第五章 附則,修改的決定,

基本介紹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1997年10月27日貴陽市人民政府令第31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暢通安全,根據國務院《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城區市政工程管理部門管理的城市道路。
第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市建設委員會應當向社會公告,各管線單位應同時配套建設管線。
新建、改建、擴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後五年內,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後三年內不得挖掘,因特殊情況確需挖掘的,必須經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條 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實行聯合審批制度。由市城市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城管委)會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審查同意,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和市市政工程管理處簽發許可證。市市政工程管理處負責城市道路挖掘管理日常工作。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城市道路完好的義務,對損壞城市道路的行為都有舉報的權利。
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市市政工程管理處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都有查處的責任。
第二章 道路挖掘的審批程式
第六條 城市道路挖掘單位在辦理城市道路挖掘手續時,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一)道路挖掘申請報告(挖掘原因、地點、道路類型、面積、工期、平面圖);
(二)施工設計方案;
(三)施工組織方案;
(四)其他有關資料。
第七條 市城管委每周定期牽頭會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召開聯合辦公會,研究城市道路挖掘申請。凡申請單位手續完備、資金落實的,聯合辦公會應當在接到申請後7日內辦理完審批手續。
第八條 挖掘、占用城市道路的,應當交納城市道路占用費、城市道路挖掘修復費。
道路占用費和道路挖掘修復費的收取,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九條 因建設確需挖掘城市道路,建設單位必須按下列規定向城市道路挖掘審批部門申報計畫:
(一)挖掘面積500平方米以上的,須於預定工期6個月前申報計畫;
(二)挖掘面積100平方米至500平方米的,須於預定工期3個月前申報計畫;
(三)挖掘面積100平方米以下的,須於開工前15日申報計畫。
第十條 煤氣、供水、供電、電信等專業管線單位因緊急搶險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應及時告知市市政工程管理處和公安交通警察支隊,並在24小時(節假日順延)內按照規定補辦批准手續。
第十一條 經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應當按批准的位置、面積、期限組織施工。需要移動位置、擴大面積、延長時間的,應當提前辦理變更審批手續。
第三章 道路挖掘施工的管理與監察
第十二條 道路挖掘施工中的廢土和廢料應當定點堆放並控制堆放面積,及時回填或者清運,保持環境清潔,不得阻礙行人或車輛通行。
第十三條 城市道路挖掘施工現場兩端應當設定醒目施工標誌,沿管線圍欄、圍場施工應當留出人行通道,夜間懸掛紅燈,保障行人和車輛安全。
第十四條 水泥路、瀝青路的破掘開挖必須劃線切割。埋設管線設施,挖掘開槽工程及橫穿道路挖掘,必須在保證車輛通行的情況下進行。嚴禁直接在車行道、人行道上拌合混凝土和砂漿。
第十五條 城市道路挖掘單位應當指派專人現場負責施工管理。施工現場應有挖掘許可證件(複印件)備查。
第十六條 城市道路挖掘經批准後,市城管委和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執行特殊公務時,可指令暫停道路挖掘施工,工期順延。施工單位因特殊情況確需暫停施工的,應當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七條 城市道路挖掘單位在建設工程施工完畢,回填夯實管道溝槽、廢土清運後,應當及時書面通知市政工程管理部門驗收。市政工程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書面通知後,3日內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應當儘快恢復路面,500平方米以上的15日內恢復,500平方米以下的10日內恢復。

第四章 罰則

第十八條 未取得許可證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責令停止挖掘,承擔恢復費用,並視情節輕重處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擅自挖掘,每挖掘一個點(處)20平方米以下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二)擅自挖掘20平方米至50平方米的,處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擅自挖掘50平方米至100平方米的,處以8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罰款;
(四)擅自挖掘100平方米以上的,處以1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九條 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積、期限挖掘道路,或者需要移動位置、擴大面積、延長時間,未提前辦理變更審批手續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 有下列違反本規定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在挖掘施工現場兩端豎立施工標誌或者未設定安全防護設施的;
(二)挖掘施工中的廢土和廢料未按規定及時回填或者清運的;
(三)緊急搶修各種管線,不按規定補辦手續的;
(四)挖掘水泥路、瀝青路不劃線切割的;
(五)挖掘單位不指派專人到現場負責施工管理的;
(六)因特殊情況需暫停施工,挖掘單位不按有關部門通知執行的;
(七)不按規定時間完成施工的。
第二十一條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規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二條 阻礙城市道路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城市道路管理執法人員進行行政處罰,當事人履行處罰決定,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五條 不按規定時間完成路面恢復的,由市城管委給予警告,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並根據有關規定給予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道路挖掘管理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具體運用中的問題,由貴陽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改的決定

三、《貴陽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規定》
(一)第四條修改為:“因工程建設需要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到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審批手續,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還應當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同意。”
(二)刪除第五條第二款。
(三)第六條修改為:“城市道路挖掘單位在辦理城市道路挖掘手續時,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一)道路挖掘申請報告(挖掘原因、地點、道路類型、面積、工期、平面圖);
(二)施工設計方案;
(三)交通管理設施設定、施工組織方案;
(四)按照《城市道路施工作業交通組織規範》需要編制交通組織方案的,還需要提交交通組織方案。”
(四)第七條修改為:“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申請之日起7日內辦理完審批手續。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應當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查審查意見。”
(五)第八條修改為:“挖掘、占用城市道路的,應當交納城市道路占用費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復費。
道路占用費或者道路挖掘修復費的收取,應當執行國家或者省規定的標準。”
(六)第十條修改為:“煤氣、供水、供電、電信等專業管線單位因緊急搶險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應當及時告知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還應當告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並在24小時(節假日順延)內按照規定補辦批准手續。”
(七)第十五條修改為:“城市道路挖掘單位應當指派專人現場負責施工管理。”
(八)第十六條修改為:“城市道路挖掘經依法批准後,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執行特殊公務時,可指令暫停道路挖掘施工,工期順延。施工單位因特殊情況確需暫停施工的,應當辦理變更手續。”
(九)刪除第十九條、第二十七條。
(十)第二十條作為第十九條,修改為:“有下列違反本規定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挖掘水泥路、瀝青路不劃線切割的;
(二)挖掘單位不指派專人到現場負責施工管理的;
(三)因特殊情況需暫停施工,挖掘單位不按有關部門通知執行的。”
(十一)第二十五條作為第二十四條,修改為:“不按規定時間完成路面恢復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依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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